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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明确规定”无法消除教育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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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明确规定”无法消除教育乱收费
作者:任孟山    阅读来源:红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4
  为缓解群众反映强烈的“上学贵”矛盾,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并对各阶段教育收费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把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提高到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3月21日《京华时报》) 
  教育领域内的高收费和乱收费,已经成为了社会发展中的痼疾,也成为了“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今年的两会上提交了议案和提案。温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所提到的“一些涉及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解决得不够好”,其中就包括“教育收费”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发改委在全国两会甫一结束就出台了这个规定,是对“政府工作还有一些缺点和不足”的及时回应,具有相当重要的象征意义。但需要指出的问题是,类似的规范教育收费的文件早已不是第一次下发,而且各地主管部门也出台过此类规定,可是结果非常不如人意,教育高收费和乱收费的现象层出不尽,很多学校根本没有执行相关规定或者通过其他变通方式逃脱限制,部分地方主管部门也没有认真监管。 
  显然,这种“念歪经”与“不念经”的现象,在相当程度上损害了公众利益,也降低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不符合“一切为了人民”的执政理念。从涉及教育收费的相关机构来讲,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教育收费的各类主体和负责监管收费的主管机构。这两个方面的任何一方不履职或相互勾结都会造成教育收费的失控局面,解决这个问题的最主要措施就是应该有人对违规收费负责。缺少罚则,就不会有人遵守游戏规则。但现在的问题是,查处违规收费一般是通报学校而不是责任人,损失的是集体形象而不是责任人利益,而且,很多人以收费是“集体决策”为名作为护身符。治本而不是治标,是每项政策的最终追求,但治本就需要从根源上入手,教育高收费和乱收费不止,关键是有人、有单位、有部门因此而受益。只要没有对受益者的坚决处罚,叫停违规收费就会阻力重重。 
  此外,必须注意的一点是,要杜绝政策自身漏洞百出,堵塞执行部门和单位的“曲线收费”路径,不能给企图获益者可乘之机。很多学校面对来自主管部门的约束,往往采取各种变通手法规避政策限制。表面上看来,已经遵守了政策明令禁止的收费,但其新设置的收费项目仍然保证了它的进账,甚至变本加厉地增加了收益。 
  无论多好的政策,都需要强有力的配套执行措施,否则,良好的政策遭遇无效的结局几乎可以肯定是个必然的结果。善意的政策出发点和完善的政策条文,只是保证结果圆满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纸上谈兵”的谋略终须身体力行,要想赢得规范教育收费的最终实现,必须具有力度相当的责任追究制的真正建立,反之,谁都不能保证政策执行不会走样,也无法做到“让人民群众满意”。消除教育高收费和乱收费,需要更多的“明确规定”,也需要更多不折不扣的“明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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