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新语文 >> 读书频道 >> 时文杂文 >> 正文
新“义务教育法”,又一部过剩的法律
          ★★★
【字体:
新“义务教育法”,又一部过剩的法律
作者:佚名    阅读来源:正义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7

近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案)》,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新《义务教育法》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据报道称,国家将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为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到小学任教,调动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修订案还明确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地区补助津贴”。

对于这条规定,或许有些人会拍手叫好。如果能够实现,当然不错,但笔者还是有些困惑。教师分三六九等,公务员也分三六九等,还有诸如什么体制内、体制外,若再加上奖金、福利等等,这里面的问题很复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如果没有其他法律的依托,要把这个条款落到实处,该怎么处理?况且,这是一部国家基本大法,保障教师工资虽是“法之要义”,但有必要如此“迎合民意”吗?

过去的《义务教育法》曾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免费的,全国到底又有几个省市做到了呢?直到这两年,“义务教育”才真正成为义务。可以说,长期以来,《义务教育法》很大一部分内容都成为“过剩的法律”。这是对公众信用的长期透支,如今,又来一个“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这该如何去保障?我真不知道,此时经过大面积修订了的《义务教育法》,会不会重蹈过去的覆辙?

显然,法律的过剩,其实只是一种相对的过剩。尽管《义务教育法》“过剩”了这么多年,但是另一方面,本该制订的法律却依然没有。比如,教育行政法、教育投资保障法。从一些地方性法规来看,立法技术普遍不高,用词空泛。或许,正是因为教育行政法律的缺失,才会出现政府部门挪用教育经费,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才会发生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此外,如果不以法律“刚性”地保证政府的教育投入,恐怕,教师的工资照样还是难发出,更不要谈什么“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了。

过去,教师工资发不出,很大程度上源于“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教育体制,一些贫困县乡根本无法支付足额的法定工资。教师工资发不出,也不仅仅是县乡的错。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县乡财政与农民负担》的一项调查显示,在农村义务教育的的全部投入中,乡镇一级负担高达78%,而县财政负担只约9%,省地负担约11%,中央财政只负担了约2%。

教育公平不是一句口号,教育公平也不仅仅是指升学机会上的公平,也包括教育财政公平。政府有义务为民族、经济地位、居住地、语言、身心发展处境不利的学校拨更多的教育经费。基础教育是立国之本,然而,据一名联合国官员调查,中国在保证基础教育方面连非洲穷国乌干达都不如。我想,贫困乡镇中小学最需要的,是来自省、市,以至中央的财政倾斜。

  • 上一篇阅读:

  • 下一篇阅读: 没有了
  • 3A Disk网络硬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