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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及品牌命名的基本原则         ★★★ 【字体:
企业及品牌命名的基本原则

作者:佚名     人气:546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企业对品牌命名的优劣高下直接影响公众对企业、产品的认知、欣赏和接受程度。因此企业对品牌命名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①基调设定原则;②价值取向原则;③文化内蕴原则;④“避忌求吉”原则;⑤个性化原则.
  当今社会,企业间在产品质量、价格、促销、服务等因素上日益趋同化,企业竞争更集中于形象之争,在社会公众心目中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正在成为广大企业的共同追求。为企业及产品命名就是为了设计鲜明独特的企业标识,塑造令人喜爱的企业形象。命名的优劣高下会直接影响公众对企业、对产品的认知、欣赏和接受程度。
  企业名称及品牌名称是企业标识的重要构成部分。作为企业用来辨明自身及其产品的一种视听标志,企业标识一般由三大要素构成:标准名称、标准图形和标准色彩,它们分别从语义、形象和颜色三方面及其三者的协调与统合中,传递出企业的信息,并直观地体现着一个企业内在的精神追求,而语义指称即企业名称与品牌名称又是企业标识中的核心与灵魂。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为企业或品牌命名时仍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现有的许多名称在其格调、意蕴、适用性和独特性等方面均程度不同地存在某些不足,甚至出现了一些迎合低级趣味的名称。企业及品牌命名的趋向需朝着更浓厚的文化内蕴、高层次的格调与品味发展,这既是社会发展之需,亦是企业生存竞争之需。一个好的企业或品牌名称,不仅应能恰当地体现企业与产品的特点、准确地表达企业理念,而且还应最大限度地涵纳文化内容,强烈地吸引、感染和冲击广大受众的心灵,从而直接提升企业与产品的文化竞争力。一般来说,企业与品牌命名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基调设定原则
  即根据企业的特点、产品的特性和目标消费群体的心理特征等来确定企业标识在名称选择上的大致方向和所愿选择的名称类别。或庄重严肃、或轻松活泼;或古朴典雅、或诙谐通俗;或雄健有力、或含情脉脉……不同的名称会有不同的基调,会给人截然不同的视觉和心理感受,企业应把握主体特征和客体需求来为自身定位,设计并确定某一种基调、某一种风格。正如唐宋词风有婉约与豪放之分一样,企业与产品名称也应有自己的基本风格。当然不同风格的名称从绝对意义上讲并无高下优劣之分,仍以词风做喻:据宋人俞文豹在《吹剑续录》里记载,有人曾将婉约派代表柳永的词同豪放派代表苏轼的词做过一形象的对比分析:“柳郎中词,只合十七八女子,执红牙板,歌‘杨柳岸,晓风残月’。学士词,须关西大汉,铜琵琶,铁绰板,唱‘大江东去’。”由此可见,婉约派与豪放派孰高孰低,并无可比性,两种风格均在各自的领域内达到了极高的艺术境界。企业及品牌名称的选择亦同理,基调设定的关键在于是否与企业性质、特征、风格及产品特点相适合,是否符合本企业的一贯追求,还在于是否与受众社会文化氛围、消费时尚等因素相匹配,应据此来确定企业标识在名称选择上的大致思维走向和适用区域。仅以符合产品特性这一点为例,谁也不会为厂家生产的钢管、铁锤定名为“飘柔”牌或“柔娜”牌。所以基调设定原则所解决的是一个命名的方向性问题。
  二、价值取向原则
  即企业及品牌名称应符合社会价值标准,与社会所倡导的价值观念相一致,弘扬民族精神,追求一种崇高的美,追求积极进取、健康向上的格调。价值取向原则在企业及品牌命名中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精神境界和社会形象。
  价值观是由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评价态度所构成的信念体系,每一个社会的价值观体系均由积极的、消极的、中性的三部分构成,积极的部分指个人或群体必须坚持的价值观,消极的部分指个人或群体必须否定的价值观,中性的部分则指那些可以自由对待的价值观。优秀的企业及产品名称必须避免社会价值观体系中消极的部分,尽量充分地体现其积极的部分,如此方可展示出企业高境界的精神追求,使自己的企业及品牌名称放射出品格的光辉,从而增加名称的吸引力和感召力。如建国初期出现的一些老牌子“红旗”、“解放”等就洋溢着昂扬的斗志和翻身做主人的自豪,透露和展现出强烈的时代精神与风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也涌现出一批高格调的企业及品牌名称:从“旭日集团”的企业名称及其品牌名称“旭日升”中,我们可感到一种蓬勃向上的朝气;“长虹”与“彩虹”使人领略到一种壮丽的美;“科龙”则体现着“崇尚科学、振兴科技”的现代意识。

  然而,在为企业及品牌命名时也确实存在着违背积极的社会价值观取向的现象,有的企业为了追求名称的奇、险、怪,置价值观标准于不顾,宣扬社会价值观体系中消极有害的部分,一度出现了一些低级庸俗甚至反动的企业与品牌名称。天津的一家企业将自己的店名定为“共荣”,极大地伤害了中华民族的感情与尊严,曾在社会上引起一片谴责之声;“地主家酒”一面市,其品牌名称也立刻遭到消费者的鄙视与抵制;还有些品牌名称赤裸裸地宣扬金钱崇拜;其他如“二房佳酿”(后更名为“二坊佳酿”)、“泡妞”等品牌名称更反映了某些企业低下的格调和不健康的心理追求。以上企业及品牌名称的出现,给企业界带来一股污浊之气。可谓一种文化污染,是对价值取向原则的严重背离,同时也损害了企业的自身形象。
  三、文化内蕴原则
  指企业在为自身或本企业的产品命名时,努力使其涵容更多的文化因子,尽量追求丰富的寓意与联想。有意识地增加企业及品牌名称的文化含量,可使名称本身具有更高的文化审美价值。以丰厚的民族传统文化为依托,从中吸取营养,是增加企业及品牌名称文化内蕴的最常见的方法,这些名称或源于历史典籍、或采自民间传说、或取自古典诗词曲赋,无不透露出浓郁的文化气息。中华老字号往往十分讲究名称的儒雅,努力使自己的商业行为与古老优秀的传统文化保持一种天然的血脉联系,从而提高自身的品味。如我国历经329年而不衰的老字号“同仁堂”,名称本身即是在中国封建社会居主流文化地位的儒家伦理道德追求的集中体现,并借此传达了商家的经营哲学与价值观念,承载着凝重深厚的文化内涵。另一老字号“鹿鸣春”则出自一代枭雄曹操抒发渴望招纳贤才、建功立业之情的名诗《短歌行》:“呦呦鹿鸣,食野之苹。我有嘉宾,鼓瑟吹笙。”“鹿鸣春”三字不由让人平添一份对历史、对人生的感慨,意蕴亦十分深远、耐人回味。
  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具有很强的辐射力和感召力,如果在为自己的企业及品牌命名时善于从中吸取精华,也定会获得丰厚的回报。“红豆”是我国近年涌现的知名品牌之一,红豆的崛起曾一度被人们称为“红豆现象”,探求红豆成功的奥秘,除了以上乘的质量做基础外,优秀的品牌命名也是其中的重要因素。“红豆”二字取自盛唐大诗人王维的名作《相思》:“红豆生南国,春来发几枝?愿君多采撷,此物最相思。”诗中所抒发的那种深切绵长的思念之情,为世人所熟知,红豆在民族习俗中亦成为“思恋”这种美好情愫的象征物。在这种文化氛围中,目遇“红豆”二字,总能勾起人们浓郁的思念之情,或思乡、或思亲、或思古。所以说,“红豆”的名称在客观上赋予了产品一种情感色彩,在不知不觉中拉近了与消费者的心理距离,使消费者在接触品牌名称之初就产生了一种情感上与心理上的接受与认同,也使得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不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商品消费行为,而且成为一种文化消费行为,恐怕此即“红豆”的魅力所在。


  为了增加品牌的文化含量,有的企业会采取人为“制造文化背景”的方法,即以产品信息为内核,把产品信息包裹于文化信息之中,围绕品牌名称精心设计一个情节、一则故事,使自己的品牌名称更具人情味和文化气息,此即所谓“文化输血”。美国贝氏堡国际公司“绿色巨人”食品的风行就得益于公司苦心编制的一则童话,这则童话借助于大众媒介被广泛传播,日益深入人心,使消费者在接受文化信息的同时,也在不经意间接受了产品的信息,且由于文化的感染力,使消费者与产品之间不知不觉地发生了千丝万缕的情感联系,消费者在领略文化魅力的同时,也自然而然地成了产品的欣赏者和使用者。
  四、“避忌求吉”原则
  即企业在给自身及其产品命名时,有意迎合人们的某些偏好,避免文化禁忌,从而产生一种“避忌求吉”的效果。
  不同的民族对事物有着不同的偏好,如现在汉族人逢年节喜吃鱼和鸡,就是因为“鱼”与“余”、“鸡”与“吉”谐音,其初衷正是基于人们对某些吉祥字眼的偏爱;过年时失手打破碗碟,人们亦会自我安慰:“碎碎(岁岁)平安”,以趋吉避凶;广东人对“8”这个数字情有独钟,也是源于在粤语中“8”与“发”发音相同。人们对事物的偏好往往会沉淀为一种不易改变的民族文化心理和习俗,在生活中顽强地发挥着作用。所以,在为企业及产品命名时,若能够主动适应消费者的偏好心理,一般均可取得较好的效果。我国许多老字号的命名就体现了对这一原则的纯熟运用,如“广福馆”、“老凤祥”、“大兴楼”、“东来顺”就分别取“福多福广”、“龙凤呈祥”、“大兴大发”、“诸事顺利”之意,迎合了人们对“福”、“龙”、“凤”、“祥”、“兴”、“顺”等词语的偏爱,使消费者乐于接受。
  每个民族都自己的文化禁忌,如朝鲜人和日本人都忌讳“四”,因为“四”同“死”谐音;在基督教文化中,人们忌讳“十三”,因为它会使人联想到“最后的晚餐”中的犹大。一个企业或一种产品,如果始终在本土文化的涵盖范围内经营,由于企业对本土文化十分熟悉,一般不会发生犯规现象,但企业与产品一旦进入异域文化环境,即在发生跨文化营销的情况下,企业及品牌名称是否触犯异域民族文化的禁忌,就成为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这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形象与产品的销量。如“仙鹤”牌在中国和日本都是较易被人们接受的品牌名称,尤其是当它作为老年用品的品牌名称时,极易受到中国老年消费者的青睐,因为在中国仙鹤象征着长寿,“仙鹤”品牌在日本易于为人们接受的原因是在大和文化中仙鹤象征着幸福。然而“仙鹤”牌产品一旦出口英法,就很难使消费者产生心理认同与接受,因为仙鹤在英国代表着丑陋,在法国则是蠢汉和淫妇的代称。所以,在跨文化营销中,触犯文化禁忌往往会直接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抵制,甚至导致整个销售计划的惨败,应引起经营者的高度重视。
  五、个性化原则
  即企业与品牌名称应独出心裁、别具一格,具有鲜明突出的个性特征,尽量避免同其他企业及品牌名称的相似与雷同,忌讳抄袭与模仿。
  个性化原则的运用是以心理学中选择性注意理论为基础的。注意是人的心理活动对一定对象的指向和集中。指向是指心理活动有选择地朝向一定事物而离开其余事物;集中是指心理活动反映事物达到一定的清晰和完善程度。显而易见,人的注意是有选择性的,因为指向与集中本身就体现了一种选择,人的注意如果指向和集中在某些事物,就意味着放弃了其他事物,而引人注意的重要条件之一就在于客观刺激物是否具有独特之处。在社会日益信息化、大众传媒高度发达的今天,人们每天通过视听渠道接触到的商品信息相当多,但真正能够留意到的东西却很少,所以要想使自己的企业与品牌名称顺利进入受众的注意范围并在受众脑中留下深刻印象,就必须使其充满个性,让人过目不忘,象鹤立鸡群一样。

  所有优秀的、有远见卓识的企业,在为自己的企业与产品命名时,都十分重视个性化原则,但亦不能否认现实经济生活中确实存在一种被俗称为“攀龙附凤”的现象,即一个企业的某种产品由于知名度和美誉度的不断提高而在大范围内形成热销势头之后,同行某些企业会故意仿照热销产品的名称来为自己的产品命名,在商标和外包装的图案及色彩上也竭力摹仿,使自己的产品标识与畅销产品的标识十分相似,几可乱真。此种做法的目的十分明显,即企图鱼目混珠,蒙骗那些对品牌细节不太在意或尚未完全认准品牌的消费者,以获取眼前利益。但从长远的目光来看,这些企业绝不可能有大的发展,充其量也不过扮演一个蹩脚的跟进者角色。随着消费者识辩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随时面临被抛弃的命运。为了预先消除可能对品牌造成类似损害的各种隐患,一些知名企业对自己的商标采取了某些保护性措施,如“娃哈哈”集团就将一些与“娃哈哈”相近的名称如“娃娃笑”、“乐哈哈”、“娃娃哈”等也注了册,实为一些并不打算使用的防御性商标,为的就是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
  古人云:“名不足以尽善而足以尽策”,为企业及产品命名,只要将以上原则综合完善地运用,肯于在应用策略上下功夫,一般均可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
  参考文献
  1.胡正荣等.企业文化:现代企业之魂,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1995
  2.陶济.企业识别系统:市场竞争的战略,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1995
  3.关世杰.跨文化交流学:提高涉外交流能力的学问,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5
  4.全国13所高等院校《社会心理学》编写组·社会心理学,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5
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   卢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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