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您现在的位置: 新语文 >> 品牌传播 >> 品牌形象 >> 正文 |
|
|||||
国产品牌的流失及其问题法律保护 | |||||
作者:佚名 人气:651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
|||||
本文从国产品牌的流失情况及国产品牌的保护措施两个方面,分别阐述了我国的一些知名品牌在市场的大潮中不知不觉地流失的三个阶段及三种不同的形式,同时介绍了进行品牌保护几项有效的措施。 国产品牌频频被“抢注”、“冷冻”,甚至被“取代”,不仅严重影响了我国商品的销量及出口创汇,而且对我们的民族自尊心和荣誉感也有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应采取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措施,以保护我国的国产品牌与民族工业。针对我国国产品牌流失的种种渠道,应坚决采取以下对策。 (1) 对驰名商标被抢注可采取补救措施。国产品牌商标在海外纷纷被侵权抢注,主要原因是我国长期实行的是缺乏市场竞争力的计划经济,企业不了解商标在法律上的意义和它在经济上的价值,普遍缺乏商标意识、品牌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根据这些年来我国在这方面积累的经验来看,有以下措施在必要时可以采用: 第一,通过对方国家国内法的有关规定,提请取消该商标的抢先注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商标注册都采取申请在先的原则,但也有如美国一些州和泰国等国家采取使用在先的原则。因此,我国企业的商标,一旦在这些国家被抢注,如能提供在该国使用在先的证明,就可以要求外国有关部门取消该项注册。例如我国上海某厂生产的“蜜蜂”牌缝纫机在泰国被抢注后,中方厂商即向泰国有关部门提出该厂50年代“蜜蜂”牌缝纫机的出口验单等有关证明,在该国法院打了8年的官司重新夺回了这个商标。另外,从近年来一些国家商标法的发展来看,各国在对其商标法的修改和完善中,已经注意到了驰名商标在国内法上的特别保护。这对我们运用其国内法保护驰名商标不被侵权抢注,无疑也是非常有利的。 第二,通过外交途径,寻求外国政府的支持和干预。当驰名商标在外国被侵权抢注时,可以请求外国政府商标主管机关对被侵权的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这种做法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这在近几年的中美知识产权贸易谈判中也表现得十分明显,因为这种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对世界各国来说都是对等的。例如,我国四川某企业在酒上使用与“万宝路”香烟商标类似的装璜,被我国商标主管部门禁止,以保护“万宝路”驰名商标不受侵权。 第三,积极运用《巴黎公约》中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条款,申请取消外商对我驰名商标的抢先注册。《巴黎公约》是世界对工业产权进行保护的最主要国际公约,目前约有100多个成员国,我国于1985年正式加入该组织。该公约规定,各成员国的国内法,都必须禁止使用与成员国中的任何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拒绝以这种标识的商标注册申请。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在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国际保护条款作出了积极的修改,它扩大了驰名商标保护的力度,该协议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不再限于同类商品,也及于异类商品和服务。 第四,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经过这几年来的实践,我国的一些企业对驰名商标被注问题,在通过外交和法律的手段的同时,也在考虑采取其它的方法来解决。比如“云烟”和“阿诗玛”两个商标在菲律宾被抢注后,国内厂家就是以高价回购的方式重新取得了商标权。这当然要付出相当大的代价,但也不失为一种无奈的解决方法。有的则试图与外国厂家搞合资,如上海“英雄”钢笔厂,其商标在尼泊尔被抢注后,就考虑与尼泊尔厂家进行合资建厂。无论是回购还是合资,目的都是为了保住商标,保护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与振兴。 (2) 合资过程中的商标流失,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体制上看,主要是行政管理机构重叠,法规不健全,商标评估机构不规范。商标的注册由国家工商管理局负责,国有企业的合资工作由外经贸委主管,而真正的主管部门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国有知名商标的流失问题却难以介入。从实践中来看,一些企业为了促销,迎合某些崇洋心理,广泛采取定牌生产,加大了国外商标在国内的流通量,使得国有商标处境艰难。根据上述情况,除在管理体制上进行改革以外,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 第一,在进行合资时,要对自己的商标等无形资产进行充分合理的评估,绝不能为吸引外资就低价出卖自己的商标而使国有资产流失。已经因此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罚,对损失重大的,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在合资过程中,要坚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中方名牌所有权作价入股的方式。用此种方式虽可减少合资时的中方现金投入,但合资终止后中方要收回名牌的所有权则要花费巨大的代价,甚至可能无法收回。中方将中方名牌许可合资企业使用或以使用权作价出资时,应通过合资合同、章程或有关正式协议,明确中方名牌的使用条件,以防止中方名牌因束之高阁或被打入冷宫而名存实亡或日益衰微。 第三,对已经在合资过程中被“冷冻”起来的国产品牌,要想办法及早“解冻”。上海家化在解决这个问题时,采取“回购”的方法,即把“美加净”这个品牌重新从合资企业中买回来,重振国产品牌的雄风。虽然这样“一卖一买”,其间费用损失达2~3亿人民币,但不这样做,那就等于把一个12亿人口的大市场拱手让给了“洋牌子”,其损失肯定会更大。 (3) 对外商投资过程中的合资控股,要采取某些限制措施。国产品牌,特别是传统名牌,是我国宝贵的无形资产,合资绝不能以牺牲传统品牌为代价。从政策和法律的角度来看:一是控制投资领域。主管部门应根据产业的长远规划,规定哪些项目限制外资进入,哪些项目只能间接利用外资,哪些项目允许进行合资。拟合资的中方企业也要从企业的发展战略出发,在建立合资企业时,要对合资企业的控制权问题进行周密的考虑,该控股一定要控股,不控股的也要在供应销售、技术开发等方面掌握主动权,保证中方企业在合资中的利益。二是掌握投资参股的比例。如资金不足,需要更多地引用外资的,可引进多家投资,造成外资总量虽然多于内资,但我方仍是最大的股东。三是在法律上作适当限制。为防止不应有的控股和垄断的出现,我国应加紧制定《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法》和《反垄断法》,打击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维持公平竞争的秩序。 参考文献: 1.郭磊明 《如何保护我国企业的商标权》,《国内外经济管理》,1998年第2期 2.米新丽 《我国驰名商标有待加强保护》,《中国改革》,1997年第8期 3.杨水星,翟云玉 《名牌战略二题》,《南方经济》,1997年第6期 4.程恩富 《中华名牌需扶持》,《上海经济》,1997年第5期 5.王岩,刘宗玉《论驰名商标专用权》,《财经问题研究》,1997年第12期 6.李文章 《优先权及商标国际注册》,《中国名牌》,1998年第1期 7.王令浚,杨华柏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认定及保护》,《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7年第1期 财金贸易 傅京燕,付郑生 |
|||||
财富论今——新的理念 心的飞越 | |||||
| 设为首页 | 劳动创造一切,财富造就神话 | |
财富论今-http://cf.xinyuwen.com 苏ICP备050133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