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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品牌的流失及其问题法律保护         ★★★ 【字体:
国产品牌的流失及其问题法律保护

作者:佚名     人气:651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本文从国产品牌的流失情况及国产品牌的保护措施两个方面,分别阐述了我国的一些知名品牌在市场的大潮中不知不觉地流失的三个阶段及三种不同的形式,同时介绍了进行品牌保护几项有效的措施。
  一、国产品牌的流失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族工业也有了长足发展,一些传统老字号的名牌产品迅速发展,同时又涌现出了一大批新的知名品牌。它们遍布全国大江南北,并逐渐走向国际舞台,迈向民族经济与国际一体化的新历程。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一些知名品牌却在市场的大潮中不知不觉地流失了,使民族工业遭受了巨大的损失。这种流失情况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并表现为三种不同的形式:
  (1) 在改革开放的初期,这种流失主要表现为国内许多名牌产品的著名商标纷纷在国外被侵权,被抢注。如“同仁堂”、“九芝堂”、“杜康”被日本抢注,青岛牌啤酒被美国抢注,西安的“标准”牌缝纫机被泰国抢注,“阿诗玛”被菲律宾抢注等。另据报载,中国名牌商标在澳大利亚被抢注的多达有150多个,在日本也有100多个,在印尼约有近50个。中国商标在海外申请注册时约有15%都会遇到已被抢注的问题。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主要是由于各国法律确立商标的原则大多都采取申请在先而不是使用在先,因此,给商标抢注者以可乘之机,尤其是抢注知名商标以谋取巨额经济利益。
  (2) 国产品牌的流失,在第二阶段主要表现为合资过程中的低价转让以及合资以后的萎缩。当前我国企业在合资中对商标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合资之后仍使用中方商标,这种情况比较少;二是中方放弃商标所有权,将商标作价给合资企业;三是由双方各提供一个商标给合资企业使用;四是中方商标不进入合资企业,合资企业使用外方商标,这种情况较多。不少中方企业或为解决暂时的资金困难,或为谋求短期的经济利益,竟轻易放弃了自己多年苦心经营的品牌,转而使用外国商标。如:1991年,有着80年历史的广东岭南饼干厂与外商合资,改名为积士佳食品有限公司,所生产的饼干由原来的“岭南”牌,改为“JESSCA”。作为广东著名商标的“岭南”牌,既没有作价投资,也没有许可转让,而是无偿借给合资企业使用。就这样,消费者从未听说过的外国牌子“JESSCA”借着中国企业的生产能力和岭南商标的信誉和销售渠道顺利地进入了中国市场。有的企业在将自己的商标作价投入合资企业之后就算了事,也不明确商标的使用权和处置权,合资企业取得这些商标后,并不使用,或者偶尔在低档产品上使用,它们的真实目的,在于利用原有商标的销售渠道,推销自己的类似产品,以便迅速占领中国市场,确立自己的品牌地位。当今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经销战略有它的“三部曲”:一是输出产品,二是输出资本,三是输出牌子。第三步是最厉害的,实现这一战略的重要步骤就是吃掉中国有竞争力的商标,而吃掉的方式又以合资购买为多,购买之后即“冷冻”起来,这样既占领了市场,又除去了竞争对手。
  (3)近年来国产品牌的流失表现为合资企业中外资比例趋向扩大,由合资参股变为合资控股,致使国产品牌纷纷被“洋品牌”所取代。如广州“洁花”牌香皂与美国合资后,推出了“海飞丝”、“潘婷”等品牌。这些洋商标在声势浩大的广告攻势下,已经声名显赫,而“洁花”却渐渐被人遗忘。另外,在被外资控股的企业,大部分外商均控制技术开发机构,而技术开发能力是民族工业发展的基础,是经济自主的前提。如果一味让外资控股,充斥国内市场的将是不折不扣的“洋牌子”,国产品牌也就更加难以立足了。
  二、国产品牌的保护措施

  国产品牌频频被“抢注”、“冷冻”,甚至被“取代”,不仅严重影响了我国商品的销量及出口创汇,而且对我们的民族自尊心和荣誉感也有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应采取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措施,以保护我国的国产品牌与民族工业。针对我国国产品牌流失的种种渠道,应坚决采取以下对策。
  (1) 对驰名商标被抢注可采取补救措施。国产品牌商标在海外纷纷被侵权抢注,主要原因是我国长期实行的是缺乏市场竞争力的计划经济,企业不了解商标在法律上的意义和它在经济上的价值,普遍缺乏商标意识、品牌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根据这些年来我国在这方面积累的经验来看,有以下措施在必要时可以采用:
  第一,通过对方国家国内法的有关规定,提请取消该商标的抢先注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商标注册都采取申请在先的原则,但也有如美国一些州和泰国等国家采取使用在先的原则。因此,我国企业的商标,一旦在这些国家被抢注,如能提供在该国使用在先的证明,就可以要求外国有关部门取消该项注册。例如我国上海某厂生产的“蜜蜂”牌缝纫机在泰国被抢注后,中方厂商即向泰国有关部门提出该厂50年代“蜜蜂”牌缝纫机的出口验单等有关证明,在该国法院打了8年的官司重新夺回了这个商标。另外,从近年来一些国家商标法的发展来看,各国在对其商标法的修改和完善中,已经注意到了驰名商标在国内法上的特别保护。这对我们运用其国内法保护驰名商标不被侵权抢注,无疑也是非常有利的。
  第二,通过外交途径,寻求外国政府的支持和干预。当驰名商标在外国被侵权抢注时,可以请求外国政府商标主管机关对被侵权的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这种做法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这在近几年的中美知识产权贸易谈判中也表现得十分明显,因为这种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对世界各国来说都是对等的。例如,我国四川某企业在酒上使用与“万宝路”香烟商标类似的装璜,被我国商标主管部门禁止,以保护“万宝路”驰名商标不受侵权。 
  第三,积极运用《巴黎公约》中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条款,申请取消外商对我驰名商标的抢先注册。《巴黎公约》是世界对工业产权进行保护的最主要国际公约,目前约有100多个成员国,我国于1985年正式加入该组织。该公约规定,各成员国的国内法,都必须禁止使用与成员国中的任何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拒绝以这种标识的商标注册申请。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在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国际保护条款作出了积极的修改,它扩大了驰名商标保护的力度,该协议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不再限于同类商品,也及于异类商品和服务。
  第四,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经过这几年来的实践,我国的一些企业对驰名商标被注问题,在通过外交和法律的手段的同时,也在考虑采取其它的方法来解决。比如“云烟”和“阿诗玛”两个商标在菲律宾被抢注后,国内厂家就是以高价回购的方式重新取得了商标权。这当然要付出相当大的代价,但也不失为一种无奈的解决方法。有的则试图与外国厂家搞合资,如上海“英雄”钢笔厂,其商标在尼泊尔被抢注后,就考虑与尼泊尔厂家进行合资建厂。无论是回购还是合资,目的都是为了保住商标,保护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与振兴。
  (2) 合资过程中的商标流失,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体制上看,主要是行政管理机构重叠,法规不健全,商标评估机构不规范。商标的注册由国家工商管理局负责,国有企业的合资工作由外经贸委主管,而真正的主管部门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国有知名商标的流失问题却难以介入。从实践中来看,一些企业为了促销,迎合某些崇洋心理,广泛采取定牌生产,加大了国外商标在国内的流通量,使得国有商标处境艰难。根据上述情况,除在管理体制上进行改革以外,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

  第一,在进行合资时,要对自己的商标等无形资产进行充分合理的评估,绝不能为吸引外资就低价出卖自己的商标而使国有资产流失。已经因此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罚,对损失重大的,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在合资过程中,要坚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中方名牌所有权作价入股的方式。用此种方式虽可减少合资时的中方现金投入,但合资终止后中方要收回名牌的所有权则要花费巨大的代价,甚至可能无法收回。中方将中方名牌许可合资企业使用或以使用权作价出资时,应通过合资合同、章程或有关正式协议,明确中方名牌的使用条件,以防止中方名牌因束之高阁或被打入冷宫而名存实亡或日益衰微。
  第三,对已经在合资过程中被“冷冻”起来的国产品牌,要想办法及早“解冻”。上海家化在解决这个问题时,采取“回购”的方法,即把“美加净”这个品牌重新从合资企业中买回来,重振国产品牌的雄风。虽然这样“一卖一买”,其间费用损失达2~3亿人民币,但不这样做,那就等于把一个12亿人口的大市场拱手让给了“洋牌子”,其损失肯定会更大。
  (3) 对外商投资过程中的合资控股,要采取某些限制措施。国产品牌,特别是传统名牌,是我国宝贵的无形资产,合资绝不能以牺牲传统品牌为代价。从政策和法律的角度来看:一是控制投资领域。主管部门应根据产业的长远规划,规定哪些项目限制外资进入,哪些项目只能间接利用外资,哪些项目允许进行合资。拟合资的中方企业也要从企业的发展战略出发,在建立合资企业时,要对合资企业的控制权问题进行周密的考虑,该控股一定要控股,不控股的也要在供应销售、技术开发等方面掌握主动权,保证中方企业在合资中的利益。二是掌握投资参股的比例。如资金不足,需要更多地引用外资的,可引进多家投资,造成外资总量虽然多于内资,但我方仍是最大的股东。三是在法律上作适当限制。为防止不应有的控股和垄断的出现,我国应加紧制定《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法》和《反垄断法》,打击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维持公平竞争的秩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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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金贸易   傅京燕,付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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