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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名牌企业的自我保护 | |||||
作者:佚名 人气:549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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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对名牌企业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分析了其特征所在,我国的名牌企业正面临着若干严峻的问题,企业必须采取相应有效的措施来进行自我保护。 挑战之二 ,假冒名牌商品充斥市场 ,造成名牌企业经济与信誉双重损失。市场经济的发 展与成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利益原则的作用 ,不法分子往往为利益所驱使 ,大肆仿冒名牌 企业的产品、商标 ,以求获得暴利 ,其必然结果是一方面造成名牌企业经营收入的直线下 降 ,另一方面则败坏了名牌企业的声誉和形象 ,有的企业甚至为此而遭受灭顶之灾。据国家 工商局估计 ,我国每年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市场流通额为 30 0 0亿元 ,其中流向市场的假茅 台酒不少于 1 2 0 0吨 ,价值 4亿元 ,假卷烟每年 1 0 0万件 ,价值 1 0亿元。伪劣假冒名牌产品 已成为我国市场的一大公害 ,其侵权假冒水平之高 ,几乎可以达到乱真的地步 ,甚至出现了 侵权行为规模化、违法服务一条龙的现象 ,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阻滞了名牌产生和 发展。 挑战之三 ,无形资产意识薄弱 ,缺乏对名牌企业无形资产有效评估 ,致使名牌企业无形 资产白白流失。据国家资产评估人士统计 ,企业无形资产可以是有形资产的 4— 5倍 ,一个 企业拥有的无形资产可达 2 9项。名牌企业的名称、商标产品等都是企业多年投入的推广的 积极成果 ,其中包含了巨大的价值 ,在各种经济交往和合作中应予充分的估价。然而 ,由于 企业无形资产意识薄弱 ,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对无形资产的不重视、不评估、低估、漏估的 现象。据权威部门统计 ,我国较规范的股份制企业累计达 2 580 0家 ,其中只有 1 0 0家的企业 进行了无形资产的评估 ,许多名牌公司的招投说明书中无形资产一项竟然是空白。上海华生 电器厂在举办合资企业时 ,对“华生”这一享誉七十多年的驰名商标作价仅 50 0万元 ,没有 客观公正地反映这一品牌应的有市场价值 ,致使国有资产部分流失。 挑战之四 ,国际名牌进军中国 ,中国名牌严重受挤。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和国际性必然会 导致中国名牌与世界名牌的直接竞争与较量 ,中国名牌由于起步较晚并处于发展成熟之中 , 和国际名牌相比常处于劣势 ,发达国家在进军中国市场时 ,常利用我国企业名牌意识薄弱的 特点 ,采用买进、闲置中国名牌 ,创立宣扬自己名牌的策略 ,不断扩大其产品的市场占有 率 ,使辉煌多年的中国名牌却从此消声匿迹 ,极不利于民族品牌的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如 四川的“天府可乐”是当年曾与“可口可乐”、“百事可乐”在中国市场争高低的国产名牌。 当 1 994年百事可乐公司获得天府可口可乐公司 6 0 %的控股权时 ,这一民族品牌就逐渐为外 国名牌所取代 ,原有的巨大市场也因此而痛失。 三、名牌企业的自我保护 名牌企业所面临的挑战是严峻的 ,如果不加强对中国名牌的培养和保护 ,中国的民族品 牌就难以走向世界 ,对于中国的国际形象也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加强对名牌的自我保护刻 不容缓。 企业要强化品牌意识 ,充分认识名牌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与作用。如果说“生产导向” 和“消费导向”的竞争是现代企业所经历的第一次第二次竞争的话 ,那么 ,以名牌为核心的 形象竞争则是现代企业所面临的第三次竞争 ,它比前两次竞争更为广泛、更为激烈、更为残 酷 ,是从生产到销售 ,从精神到行为 ,从自身利益到社会责任的整体实力竞争 ,企业能否拥 有自己的名牌 ,对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至关重要 ,名牌作为企业的特殊财产 ,至少具有以下 几种功能 :一是拓展功能 ,名牌是信誉和质量的保证 ,名牌企业可以品牌为武器不断开发新 产品、开拓新市场 ,使名牌不断地辐射发展到新的领域 ;二是提升功能 ,名牌可以提高产品 和企业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和层次 ,增加产品附加值 ,在国际市场上 ,一个国家名牌的发展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还反映了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实力 ,因此名牌的创立和发展还能提高 国家与民族的形象 ;三是良性循环功能 ,名牌一旦形成就能创造巨大的财富 ,使企业的发展 处于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中 ,并保持这种良好的势头。深刻地认识名牌的地位和功能 ,能够 增强对名牌的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 ,防止各种损害名牌的行为和作法。 企业要强化形象意识 ,导入CIS ,使名牌企业的个性化特征更为鲜明独特 ,减少不法分 子违法和侵权的机会。激烈的市场竞争 ,使得企业的产品质量不相上下 ,服务水平难分高 低 ,也使不同的企业通过产品发出的信息趋向同一、平淡 ,难以给公众留下深刻的印象并引 导其消费行为 ,消费者则更难以从纷繁复杂的商品世界和产品信息中分辨出真正的名牌和极 品 ,这就给不法分子鱼目混珠、假冒侵权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在CIS正是一种增强名牌企 业个性特征的整体形象战略 ,在视觉上它表现为企业、产品、商标三位一体 ,如健力宝公 司 ,健力宝产品 ,健力宝商标三者统一 ,标识一致 ,宣传其中任何一项均可达到牵引而宣传 其它项目之目的 ,公众对企业、产品、商标知其一 ,即知其二 ,易于识别和记忆。 CIS对名牌企业具有以下作用 : (一 )CIS可以使名牌企业品质超群的各个要素得到统一、整合和放大 ,把企业产品、 商标以及有关的知识以明晰统一的形式传达给公众 ,有利于培养和提高消费者对名牌企业、 产品、商标的认知和分辨能力 ,减少上当受骗的机会 ,抑制不法分子假冒名牌的销售市场。 如广东太阳神集团公司就是国内企业导入CIS的典范之作 ,由于消费者对太阳神公司及其产 品具有较高的认知度和鉴别能力 ,对太阳神产品的侵权和假冒行为始终难以形成较大的规模 和市场 ,有效地维护了太阳神的品牌形象和地位。 (二 )CIS是导入可以为名牌企业节省大量的广告宣传费用 ,提高资金利用率 ,增强名 牌企业的市场冲击力和渗透力 ,提高品牌形象 ,并可将节省资金投入到对损害品牌行为的防 范、调查和打击工作上 ,有利于名牌的巩固和发展。 (三 )注重对企业名称的自我保护。企业名称是名牌企业的重要标志 ,是区别于其他企 业的重要因素 ,好的企业名称除了应当立意独特 ,顺口易记 ,符合社会心理外 ,但首先必须 合法 ,因此一个合法的企业名称必须达到 :其一 ,依法取名 ,形式内容规范。根据《企业名 称登记管理规定》一个规范的企业名称应有四部分组成 :所属地区行政区划名称、字号 (或 商品 )、所属行业 (或经营特点 )、组织形式 ,其“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缺少其中 任何一部分 ,就不是一个完整规范的企业名称 ,容易和别的企业发生相重或相混的状况 ,不 利于消费者对企业的识别。其二 ,企业名称要依法登记 ,方能受法律保护。企业的名称是自 始至终伴随着生产、营销、服务和宣传活动的 ,随着企业经营活动的展开和扩大以及品牌战 略的推出 ,它会和名牌产品、名牌商标一样价值倍增 ,获得广泛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极易成 为侵权违法行为的对象 ,并且一旦遭受侵权、其负面效应会直接波及企业及产品 ,如果没有 依法登记 ,即使对薄公堂亦难于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四 )注重对企业商标的自我保护。商标既是知识产权 ,又是工业产权 ,它直接代表着 商品经营者 ,对商标的保护也就是对产品和企业的保护 ,具体包括二方面 :一是常规性保 护 ,商标注册 ,国际上通行两大原则 ,即使用在先原则或申请在先原则。我国及大多数国家 奉行的是“注册在先”的原则 ,因此对名牌商标依法注册是杜绝商标“抢注”现象的最根本 手段。同时 ,对于注册商标亦应在法定期限内续展 ,否则已经取得的商标专用权也会丧失 , 给不法分子造成侵权的机会。二是预防性保护 ,即对即将使用的可能成为名牌的商标以及与 此相类似的商标预先注册 ,“未生孩子先报户口” ,预防创出牌子以后遭受侵权和假冒。根据 我国现行商标法律制度 ,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一般需一年时间 ,实践中许多知名商标尚未 完成注册 ,就被各种假冒伪劣产品冲得一塌糊涂 ,企业却难以依法追究其责任。因此防御性 注册和系列性注册并用不失为一种防止侵权的有效方法。如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 ,在产 品尚未投产之际 ,即予先注册了系列性商标“娃哈哈”、“娃娃哈”、“哈娃娃”、“哈哈娃” , 而且陆续在相关商品类别上注册 ,取得了良好的预防性效果。三是矫正性保护。即一旦发生各种侵权和违法行为 ,企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以制止和补救。如北京的“同仁堂”商标 在日本被“抢注”后 ,北京药材公司即以“同仁堂”驰名商标为由向日本商标管理机关申请 撤消了该商标注册 ,有效地为厂方挽回了损失 ,维护了“同仁堂”在日本的市场和地位。 (五 )注重对名牌企业专利自我保护。专利技术和商品本身密切相联 ,它体现着企业的 技术形象 ,对名牌企业的专利保护要特别注重两方面 ,一是企业在推出产品之时 ,应对其市 场潜力予以充分的分析和估计 ,有发展潜力而又合乎条件的应及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谨防 打开市场以后被假冒侵权。二是对名牌企业产品的商标、包装、装潢的外观设计申请专利保 护。商标本身一般不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而获保护 (立体商标除外 ),但是 ,商标所有人将 自己的图案商标或具有装饰性的文字商标作为商品的包装和装潢时 ,则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 利 ,同时 ,将商标反复连续印在包装上亦可申请外观专利。对于已经导入CIS的企业 ,则可 以将企业商标产品的图案和标识作为外观设计来申请专利 ,能够扩大对名牌企业的法律保护 的力度和范围 ,及时追究侵权者和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如果 ,名牌企业能够根据自身的情况 适时采用上述方法 ,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防止对产品外包装和装璜的假冒行为 ,保护品 牌声誉和形象。 (六 )注重对名牌企业商誉的自我保护。商誉是企业获利能力和收益水平的综合反映 , 也是企业多年经营活动的反映 ,名牌企业商誉属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 ,只能依附于企业而存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 ,散布虚假事实 , 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实践中 ,商誉常常和法人名誉权 ,名称权相联系 ,但它们之间 是有区别的。法人名誉权属人身权范畴 ,没有直接经济权利的内容 ,侵害法人名誉权属于精 神损害的范围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非物质性的。如果造成了损失 ,亦需赔偿损失 ,但 这种赔偿仅属于补偿性的。商誉则属于财产权的范畴 ,抵毁商誉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往往会 削弱竞争对手对顾客的吸引力 ,从而争夺和扩大自己的市场 ,其责任的承担属财产赔偿的范 畴 ,并且赔偿的数额可大于实际损失。商誉受损后亦可要求赔礼道歉 ,清除影响 ,而且商誉 受损 ,对法人名誉权也会造成较大损害 ,因此 ,企业对商誉的受损从何种角度予以保护 ,应 根据情况从维护名牌声誉和挽回经济的损失角度予以选择。 (七 )增强无形资产意识 ,依法评估无形资产 ,防止形象资产和品牌的流失。要深刻地 认识无形资产的价值与作用 ,无形资产是企业多年经营和投入所形成的 ,是企业生产的有机 组成部分 ,如果管理运用得当 ,就能够为企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市场和潜力 ,忽视无形资产 必将扭曲企业资产的真实面貌 ,直接导致形象资产的流失。企业在重大经济活动中均应对无 形资产依法评估 ,诸如 :企业兼并、联营、拍卖时 ;企业改建为股份制公司时 ;设立和终止 中外合作、合营企业时 ;企业产权变更时 ;企业破产清算时 ;公司上市招股时 ;经济担保 时 ,特别是以商标专用权、专利权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抵押时 ,等等 ,企业均应对无形资产 进行评估 ,防止资产的流失。此外 ,企业在引进外资和技术时 ,在借用别人的品牌时 ,要注 重创立自己的名牌 ,对自己多年奋斗才创立的品牌应有充分的估价 ,不能轻易去掉或卖掉 , 尤其是要从企业长期发展的角度、从品牌战略的角度来认识和把握这个问题 ,作出正确的选 择。如海南椰岛股份有限公司“鹿龟酒”品牌价值为 2 2 3亿美元 ,在品牌未被评估之前美 国某公司曾出资几千万到 1 2亿美元购买“鹿龟酒”的配方和商标 ,“鹿龟人”经过股东大 会广泛讨论 ,不为巨资诱惑 ,最终没有卖出自己的牌子 ,实践证明“鹿龟人”的作法保住了 自己品牌 ,有利于品牌进一步发展。 总之 ,名牌企业的自我保护是伴随着名牌创立和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缺乏对这 一方环节足够的重视与强化 ,最终可能导致名牌企业的创立和发展 ,或功亏一匮或得而复 失。 商业经济与管理 张军,王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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