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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名牌的保护         ★★★ 【字体:
略论我国名牌的保护

作者:佚名     人气:519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本文论述了当前我国在名牌保护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如重创轻保等,并提出名牌的保护要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努力。企业对名牌商品的自我保护可以从观念创新、技术创新、质量创新和打击假冒伪劣等几个方面开展工作;而政府则应制定各种有利于名牌成长的政策,营造一个宽松的、适应名牌发展的市场环境
  一、当前我国名牌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重创轻保,没有把名牌的创建与保护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创建一大批在国内、国际市场享有盛誉的名牌,理应成为名牌战略的奋斗目标,但是已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品牌得不到有力的保护,争创国内、国际名牌的任务就会事倍而功半,即使经过艰苦努力取得一定的进展,也往往难以长期保持。目前,一些政府部门在制定名牌战略时都十分强调要在一定时期内创立若干个名牌商标、名牌商品,但对现有名牌的保护问题却不甚了了。笔者认为这是计划经济模式下经济增长思路在名牌战略中的延续,即重外延式扩张,强调要创立多少个名牌商品;而轻内涵式发展,忽视通过名牌的保护,以现有名牌为龙头,利用名牌的扩散效应和超值创利能力,增强企业实力,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合肥矿山机械厂曾经是我国挖掘机行业的著名企业,它生产的分岭牌犠犢60液压挖机1986年获国优金牌。但不久前该厂与日本日立建机合资,建立日立挖掘机有限公司。合肥矿山机械厂占总股份的25%,出资6250万元,将其产品品牌和销售网络等无形资产仅作价2300万元入股。于是该厂的产品开发权、销售权、组装权和原材料采购权等重要职能均转移到合资企业,成了日本公司典型的配套厂,一度享有盛誉的名牌企业和名牌产品从此“嫁人改姓”。
  (二)对“名牌”保护必须从产品、商标、企业“三管齐下”缺乏应有的认识。说到“名牌”,人们会很自然地联想到某些具有驰名商标的优异产品,实际上,“名牌”的创立过程,是产品和商标相互作用和统一的过程。优异的产品质量及其丰富的文化内涵,是名牌的物质基础,而著名商标一旦被消费者所认同,它就成了优质产品的标志。任何一种优质产品都是由企业精心设计、研制和提供,有巨大影响力的名牌商标也是由企业独具匠心地策划、推广而驰名,因此,名牌产品、名牌商标的创建与保护,又必须以名牌企业为依托。对名牌的保护必须“三管齐下”,缺一不可。
  但目前我国不少企业的领导者对商标保护意识淡薄,造成许多著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如“青岛”啤酒、“牡丹”彩电、“鹦鹉”小提琴等,在国内,中外合资过程中把花费大量投资、多年经营的著名商标以廉价拱手让人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有些企业在创立“名牌”的过程中,比较重视产品质量,而一旦占有较高市场份额之后,却又放松了质量管理,特别是某些名牌产品向其它企业实行技术转让和生产扩散的过程中,忽视员工培训和品质检验等关键环节,致使产品质量明显下降、自毁名牌声誉。名牌产品之所以有高知名度和良好信誉,实质是创立名牌的企业在经营理念、科学技术、管理水平、营销艺术、教学培训等方面因素作用的结晶,依靠着企业形象的精心塑造,而我国目前就多数企业言,在这方面显得相当薄弱。
  (三)外国名牌抢滩中国市场,势头强劲。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巨大市场潜力,使世界著名跨国公司和名牌企业纷纷进军中国,现今它们的营销战略已从商品输出、资本输出转而实施品牌输出,通过多种手法搞垮我国名牌,达到占领市场的目的。外商对我国的知名品牌一般采取三种策略:(1)收购。如前几年著名的“豪门”啤酒被法国企业以6000万元人民币的代价收购,这还抵不上“豪门”这个品牌上所投入的广告宣传费用。(2)合资控股。通过合资的方式外商不但要控制有形资产,而且对无形资产也毫不松手,如“扬子”商标被评估为9600万元人民币作为中方股本,但在五十年内不得启用,在这期间只能使用德国西门子公司的品牌。(3)倾销。对于一些不合资、不被外方控制的行业,跨国公司便使用倾销这一“杀手锏”。如彩色胶卷市场上,日本富士彩色胶卷在其国内售价为每卷8美元,在欧共体市场为6美元,而在我国仅为2.4美元,仅相当于其国内售价的30%。

  (四)假冒伪劣商品泛滥,市场竞争秩序混乱。假冒伪劣商品是当今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痼疾,也是对名牌保护的最大障碍。目前的情况是假冒商品品种多、数量大,甚至出现了区域性“产、供、销”一条龙假冒地。假冒名牌商品不仅侵害了名牌商标形象,影响名牌企业的经济效益,严重的甚至导致名牌商品被挤出市场。
  综上所述,名牌的保护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否则长此以往,我国将失去自己的民族工业,使中国这个庞大的市场成为经济发达国家的产品倾销地。当然,名牌的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而其重点是企业的自我保护和企业外部的政府保护这两个方面。
  二、企业的自我保护
  企业对名牌商品的自我保护可以从观念创新、技术创新、质量创新和打击假冒伪劣等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观念创新。名牌的建立和保护,首先要有观念的创新。我们很多企业家的观念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这表现在许多企业家还很不重视“名牌”这一企业无形资产。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1996年对企业经营者的调查表明:国有企业最关心的业绩指标是利税指标(占59.6%)和销售规模与市场占有率指标(占38.2%),而对企业有形与无形资产增长和对企业市场价值增加的关心者仅为0.6%和0.2%。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情况,必须让企业家和职工树立起市场经济的观念,学会用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来保护自己。近一两年来,经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宣传,企业经营者的商标意识明显增强,从而使商标注册量大幅度增加。据统计,1996年受理商标注册新申请达20万件,核准14万件,比1995年增长64%。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企业到国外申请商标注册的数量还很少。1995年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到我国注册的国外商标共5973件,而我国通过该协定到国外注册的商标仅82件,二者相差悬殊。保护我国名牌,还需要企业经营者牢固地树立名牌战略管理的思想,要在学会掌握市场竞争全局和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制订名牌运行和发展的战略目标,通过有效的信息沟通,全面提高企业的内在素质,充实企业形象的丰富内涵,使在激烈的国际、国内竞争中我们已经建立起来的名牌企业,避免发生战略危机或战略真空危机。
  (二)技术创新。名牌商品之所以成为名牌,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名牌商品本身技术的独创性和领先性。同时企业从保持名牌商品的角度出发,也必须把技术创新作为一个重要内容,以保护和维护产品技术的领先性和独创性。目前,我国企业多数还没有形成以创新性技术为基础的竞争力,特别是国有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困难重重,如企业的包袱沉重、缺乏技改资金等,要按照党的十五大的精神,深化改革,继续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抓大放小,盘活存量,采取多种方式,包括直接融资,充实企业资金。企业要采取多种措施,将资金投向关键性技术改造项目,形成面向市场的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机制,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名牌,求得生存和发展。
  (三)质量创新。名牌首先是一个质量概念,质量是名牌之本。消费者对名牌的信赖主要也是对名牌质量的信赖,高质量的内在品质是名牌商品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保证。这里要强调的是质量本身的物质性和社会性。质量的物质性表现为绝对质量,即产品的技术水平和技术含量;质量的社会性表现为相对质量,即产品满足社会需要的程度。相对质量的提高要以绝对质量的提高或改进为基础,但绝对质量的提高或改进只有符合社会质量的需要,才能转化为相对质量的提高。从这个角度看,我国许多传统名牌产品面临的质量创新任务十分迫切。如全聚德的烤鸭中外驰名,讲究的是正宗的原料,正宗的加工工艺,其绝对质量毫无问题,但在当今讲究饮食科学、“三高”(高血脂,高血压,高胆固醇)发病率居高不下的时代背晃下,是否需要将“肥鸭”换成“瘦肉鸭”,或开发别的烤禽?名牌商品一定要注意研究不同消费条件下的质量需要,研究消费者的质量观念和质量评判标准的变化。我国许多企业已在这方面作了有益的尝试,如白酒行业从传统的高度白酒转向低度酒的开发,就是一个成功的范例。

  (四)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企业必须在政府的支持和行业协会的帮助下,组织一定力量进行市场调查,运用法律武器长期不懈地坚持打假。这样,才能保护名牌商品的市场形象,形成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如玉溪卷烟厂近三年已累计投入“打假”经费1.87亿元,维护了名牌的声誉。
  三、政府对名牌商品的保护
  名牌不仅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锐利武器,同时也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和国家形象的象征。政府必须发挥重要的作用,制定各种有利于名牌成长的政策,营造一个宽松的、适应名牌发展的市场环境。
  (一)建立一套合理的名牌认定制度。目前我国名牌商品的评选多如牛毛,十分混乱。许多评选活动,往往是只要企业交钱,就能获得名牌称号。由于名牌的认定不统一、不规范,缺乏权威性与公正性,造成名牌称号满天飞,消费者对名牌的认同度大大下降,最后受到损害的还是企业和国家。我们应当看到,消费者才是名牌商品的最终认定主体,只有消费者手中的货币选票选中的商品才是真正的名牌商品。但是由于消费者的分散性而使他们不可能直接成为名牌商品的认定者,这就需要由政府出面,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名牌认定制度,来对真正的名牌商品、名牌企业加以保护。
  (二)金融政策。我国许多拥有名牌产品的企业,特别是拥有传统名牌产品的企业,都面临着负担沉重、资金紧张的困难,使得许多技改项目和名牌发展计划的实施受阻。另一方面,我国企业的融资成本较国际上一些大型跨国公司高了许多,这是它们参与国际竞争最为不利的因素之一。目前我国银行贷款的利率要比工业发达国家高出5—10个百分点,如果要从市场调剂,资金成本就更高。我国名牌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劳动力低成本被资金的高成本所冲销,而我们产品的技术含量又一时上不去,这是造成我国名牌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不强的一个重要原因。故而,在金融政策方面必须给予名牌产品和名牌企业以强有力的支持与保护。1.对急需流动资金、技改资金的名牌产品实行贷款优先,降低利率。2.拓宽企业的筹资渠道,在安排企业股份制改造和批准股票上市时,优先考虑名牌企业。3.允许企业在有效益的前提下通过兼并等方式实现资产扩张,这也是实现资源与生产要素优化配置的一个重要途径。
  (三)税收政策。1.统一税收政策,实现公平竞争。在改革开放初期,为吸引外商来国内投资,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对“三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如减免税收等。这促进了“三资”企业的发展,但也在客观上造成了不同企业间税负不公平的事实,使企业间的竞争不公平。今后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实施和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应采取逐步调整的措施,给我国名牌企业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良好环境。2.实行差别利率,保护有竞争力的行业与产品。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临近,我国的关税水平将大幅度降低,向世界各国开放国内市场势在必行。但我们也要充分利用国际上通行的差别税率办法,对我国在国际上有竞争力的产品、行业以及幼稚工业进行保护。

  (四)利用外资政策。要减少前一段时期中利用外资的盲目性,强化利用外资中的品牌意识。1.合资企业的产品坚持使用国内品牌,至少也应与外方品牌共同使用,在广告宣传费用的投入上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据理力争。2.合资企业建立时,我方的品牌一定要作为无形资产参与入股,在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时,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3.对前一段时期中出现的品牌被外方抑制使用的情况,要想方设法加以救助,如上海家化“美加净”这一品牌从外方赎回,重新投入使用,创造巨大效益就是一例。
  (五)利用法律武器对名牌商品加以保护。1.完善立法,严格执法。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历史阶段,在这个阶段,完全靠市场自发调控来阻止假冒商品的泛滥是不可能的。现在既存在着法制不完善的问题,也存在着法制观念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制体系,减少漏洞,不给制假贩假者以可乘之机。其次,要加强对公民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者自身的素质。2.驰名商标的法律认定与保护。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不完全等同于名牌商标。驰名商标必然是名牌商标,但名牌商标未必就是驰名商标。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通常称为犜犚犐犘犛)的规定,驰名商标应由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关来认定。一旦驰名商标被确认,可以得到范围大于普通商标的法律保护,即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都能得到保护。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使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有了依据。目前,国家工商局已认定了42只驰名商标,根据犜犚犐犘犛的规定,驰名商标不以“注册性”为前提要求,这弥补了单一注册制度在保护驰名商标方面的不足。我国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一法律武器,积极创造条件争取驰名商标的认定,从而可以对国内外非法和恶意抢注我国著名商标、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加以有效的遏制。
商业经济与管理   赵国柱 黄丹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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