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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政府和城市名牌:理论和政策 | |||||
作者:佚名 人气:311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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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围绕名牌的创造、认定、保护和发展的种种问题,探讨了企业的行为方式和政府(特别是城市政府)的政策选择 目前,我国已经有了一大批名牌企业和名牌产品。问题在于很多名牌企业和名牌产品的规模小,市场占有率低,竞争力还不强。长虹在国内同行业虽然堪称老大,但只有日立的1/191;能够生产60万千瓦发电机组的哈电集团也是国有企业的龙头老大,其年产值为30亿元人民币,而通用电力1994年的营业额为647亿美元,前者只有后者的1/172;南京地区的四大石化企业金陵、仪征、扬子、南化,1993年在中国500大中分别排名第22、34、35和126,其销售额加在一起为196亿元人民币,而世界排名第30位的杜邦公司的营业额为326亿美元,按当年汇率折算,前者只及后者的1/10。因此,迅速扩张名牌企业和名牌产品的生产规模,提高其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好了,不仅可以创出本地名牌和中国名牌,而且可以创造国际名牌。我们需要这样的雄心壮志、胆识气魄、组织才干和大家行为。 实现名牌扩张的最有效的途径是通过企业并购、产权交易和定牌生产等办法,实现产业整合和企业重组。严格说来,产业整合和企业重组是企业的选择和决策,但政府(包括城市政府)的政策和行为也非常重要。首先,政府要真正懂得和做到,把整合和重组的选择权和决策权交给企业,政府不能包办代替,搞拉郎配。在这方面我们的教训实在太多,付出的代价也实在太大。因为,政府的选择未必是市场的选择,政府选择的效果不佳已经是一个不争事实;企业为创保名牌而进行的整合和重组行为是一种重大的交易和投资行为,面临很大的风险,其行为必然要把这种风险考虑在内,企业的这种市场选择和市场决策是一种战略选择和战略决策,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成败兴衰和企业家的身家性命,是企业家多方调查、深思熟虑、反复权衡的结果。政府必须确立一个坚定的信念,市场的选择通常优于政府的选择。其次,在企业有了这种要求和行为时,政府应当立即跟进,为其铺路开道,清除障碍,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如有针对性解决一些部门垄断和地区分割问题(如最近南京四家大石化企业的联合那样),解决一些该由政府承担的退休职工和富余职工的福利保障和失业救济问题,帮助企业挡住来自社会其他方面的一些非议和责难等,以便促成和加速这一进程。再次,对于城市政府来说,支持创保名牌既要立足于本地特点和本地优势,又不应局限于本城本市的范围,而应着眼于全国全球。这样做不仅对城市政府有好处,也于国于民更为有利。例如,四川长虹购并上海金星,把总部从绵阳迁到上海,这对长虹的进一步发展非常有利,是创建中国彩电企业“旗舰”的重要一着,也对上海的发展有利,如果这一着能够向世人传递一个信息,使国内外的很多大公司能够落脚上海,上海城市功能的转换和产业结构调整就可以加速实现,一个以金融商贸为中心的国际化大上海也会加速建成。与此同时,在并购交易中,上海也可以提出自己的利益要求,以分享交易利益和合作剩余。总之,在创保名牌中,城市政府应当采取更加开放的合作态度和作法。 资金紧缺是很多企业创造和发展名牌的最大困难,而要长久地保持和进一步发展名牌,必须有强大的资金支持。解决这一问题既要寄希望于金融体制改革,也要依靠企业本身的制度创新,政府的政策在这里也可以大有作为。这几个方面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同一过程的几个不同的方面。从金融体制来看,要进一步打破金融垄断,加快专业银行的商业化步伐,扩大银行自主经营权力,硬化贷款约束,使银行对效益好的名牌企业的贷款规模可以自主而充分的扩大,利率可以适当降低,同时放开、发展和规范民间金融;另一方面,要大力培育资本市场,发展直接融资。这不仅可以满足创保名牌的资金需要,而且可以降低银行风险和国家风险。从企业行为来看,如果企业通过融资制度的创新,实行股份集资、债券筹资和中外合资,学会资本运营,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那样,做“资本经营家”,把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结合起来,就可以摆脱目前的金融管制,获得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在这里,必须抛弃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结合是帝国主义的基本特征的传统理论,将此看作是经济进步和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现象和内在要求,积极主动地加以实施和运用。这是企业家可以大显身手的领域,也是企业家风采和人格的集中体现。从政府来看,我赞赏一些城市政府制定和实施名牌战略,倡导设立名牌发展基金和奖励基金的作法,对重视研究开发和创造名牌的企业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和奖励,以此来推动企业积极地创造名牌和发展名牌。在目前上市额度实行切块分配管理的情况下,城市政府应积极促成名牌企业的股份化改革及其在证券交易所的挂牌上市,使名牌企业直接面对资本市场筹资发展。 政府的财政税收政策对于企业创造和发展名牌也有很大的促进作用,问题在于运用得当。我认为政府不应当一般地对名牌企业实行减税免税,这有悖于统一税制改革的大前提,但可以在现行税法中增加一条,即对企业利润用于研究开发和创造名牌的再投资,应当采取减免再投资部分的所得税。与此同时,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更值得政府重视。我国的名义税率相对较高,由于征管不力,实际征收稍低一些,但是,加上各级各类政府机构的各种集资、摊派、“捐赠”、“罚款”,实际税负相当高,其规模在很多地方相当于甚至超过了政府预算的规模。这不仅会严重抑制经济增长,而且会对创保名牌形成很大威胁。因为,在目前的情况下,这部分税费往往大部分要由经营较好的名牌企业承担。城市政府如果真的想创造和发展自己的名牌,在这方面是可以大有作为的。只要把政府这方面的财政行为加以规范,就是对名牌企业的最好激励,也是对创造和发展名牌事业的最大支持。 浙江社会科学 张曙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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