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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外资收购中国名牌 | |||||
作者:佚名 人气:901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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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外国品牌挤占国内市场的现象十分严重。形成这一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在对这些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应付外商收购中国名牌的对策 3.危及我国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名牌本身具有价值,使用外商商标必须付费。在合资经营中,本国商标换成外商品牌,增加了外资在合资企业中的股份和决策权,换牌所得利益也大多被外商拿走。加上转移定价的运用,中方资产不仅升值困难。有时甚至不能保值。一旦合资期满,外商拿走商标,中方企业既使能生产出同样质量的产品,也不会再有销路。而将企业多年凝聚的名牌卖断给外商,无异上走上自我毁灭之路。 二、外资收购中国名牌的原因分析 (一)外商动机 1.消灭竞争对手,获得市场占有。外商产品进入中国市场,首先面临着国内企业的竞争,一些中国名牌产品,质量上乘,价格适中,是外商产品的有力竞争对手。同时,外商还要建立营销渠道,逐步赢得较高市场占有,这就需要较长的投资回收期。采用收购中国名牌,既少了一个强有力的竞争对手,又可利用所购品牌的原销售渠道,稳稳地占领了这一商标的原有市场份额。迅速拓展了的市场,给外商带来丰厚利润。缩短了投资回收期限。 2.募集资金、壮大实力。香港中策公司收购了太原橡胶厂和杭州橡胶厂55%和51%的股权后,以此在百慕大注册一家“中国轮胎控股公司”。该公司股票在美国上市发行610万股,筹得资金1.037亿美元。募得资金后,中策公司又分别收购了重庆、大连、银川橡胶厂,资产急剧扩大。中策收购主要集中在橡胶行业,而且是中策控股,统一使用“中策”名称。中策集团在完成这一连串收购后,实力大增。 (二)中方原因 1.解决资金困难、引进先进技术。我国有不少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严重的就面临着破产这一严峻的问题。为避免破产,企业只好卖掉仅有的商标。对大多数合资企业来说,除了解决资金困难这一原因外,还有引进先进技术的需要。世界上大型的跨国公司都投入巨资进行科技开发。如德国的西门子公司每年投入的科研经费在10亿美元以上。大量的先进技术因此掌握在发达国家的大型跨国公司手中。与他们相比,我国企业规模小,资金短缺,科研力量薄弱,在产品升级、更新换代上困难重重,往往创了名牌,保不住名牌,市场萎缩,发展受阻。在这种情况下,合资、引进先进技术,就成了他们的首要考虑。在合资中中方往往放弃品牌要求,产品改用外商商标,或者只在内销时用中方商标,外销时用外商商标。 2.获取优惠政策。对外商投资企业,我国有“二免三减”等优惠政策,更有一些地方,将合资企业的多少,作为考核领导政绩的标准之一,于是出现企业争取、政府推动兴办合资企业的现象。为吸引外资,将效益好的企业,压低价码嫁结出去,对外商所提要求,有求必应。这样做的结果,必然是以牺牲长远利益来换取眼前利益。 三、外商收购中国名牌的对策思考 1.增强商标保护意识。商标是有价值的,一些驰名商标的价值,甚至超过了企业有形资产价值。我国的企业,特别是企业的当家人,要有强烈的商标保护意识。具体表现在:第一,企业生产的产品要有自己的商标。不能满足于“定牌”生产、在这方面,我国许多企业都有过深刻的教训:“定牌”生产利润收入偏低,而国外客户一旦不下定单,企业“无米下锅”,就会陷入困境。第二,企业使用的商标要注册,到期要续展。企业不但要在国内注册其商标,还要到国外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保护是有期限的,如企业继续使有该商标,应申请续展。我国商标在国外被抢注的情况屡有发生,最近,又有国内几百家名牌被港商抢先注入国际互联网络,给有关企业带来重大损失。第三,慎重对待商标权转让。由于商标权转让的主要得利者是外商,因此,企业轻易不要转让自己的商标。国内也发生过“美加净”转让出去又收购回来的例子,这就提醒人们,商标转让并非有利无弊,或者一定是利大于弊。 2.减轻企业卖牌压力。大多数企业转让出自己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是企业遇到技术创新、资金短缺等困难,不得已而为之。然而转让品牌,并不是解决这些困难的唯一途径。作为政府部门,应设法解决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如对高新技术产业拥有名牌的企业,在资金融通,税收收策等方面予以优惠,解开企业链条债,加大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等。企业也要以资金为纽带,组建企业集团。国外品牌成功的经验告诉我们:名牌需要高科技投入以保证其技术领先,高广告投入以保证其市场占有。而且二者缺一不可。我国企业规模偏小,不可能拿出大量资金,用于科研、广告。而组建企业集团,将各企业的少量资金集中使用,可实现资源共享,利益均沾,取得规模经济效益。 3.合资企业尽量用我方商标。合资企业产品所使用的商标,一般有三种选择:第一,用本国企业原商标。第二,用外商商标。第三,合资企业新创商标。我们应尽量选择我国企业原来所使用的商标,使其在使用中得到发展,进一步提高知名度。但这一选择要想得到外商的认可,非常困难。从目前情况看,只有国内企业拥有高知名度商标才能实现。对大多数企业来说,退而求其次,可以选择中外双方共创新商标,在创新商标的企业中,中方不能放弃对新商标的管辖权,以免商标被外商单独控制,最终为外商所有。 4.商标转让只转让使用权。国际技术贸易的通常作法是只转让商标的使用权。这种转让,对商标所有者来说,只是有选择地将在一定地区,一定时间内该商标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商标所有者并不放弃其对该商标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因此,这种转让不会影响商标所有者的根本利益。但外商要达到消灭竞争对手的目的,一般都要求买断商标的所有权,对于这种转让,企业要慎重对待,不能因为眼前利益而断了企业的生路。 南京经济学院学报 闵树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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