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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保护三步曲 | |||||
作者:佚名 人气:266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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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能为企业创造出巨大的无形价值。美国《国际品牌》(INTERBRAND)每年会发布全球最有价值的品牌排行榜,根据去年公布的数据,前5名分别是:可口可乐(725亿美元),微软(702亿美元),IBM(532亿美元),英特尔(390亿美元),诺基亚(385亿美元)。1998年广州照相机厂倒闭时,该厂的“珠江”商标评估价4000元,有人说评高了,而当月拍卖会上,该商标却买出了39.5万元!1999年上海景福针织厂破产时,该厂的“飞马”商标卖出了310万元!品牌的潜在价值由此可见一斑。 所以企业要加强品牌的保护,对品牌的保护要遵循以下三步曲: 注册在先 商标权的取得并不是毫无限制的,我国在《商标法》2001年修订之前,采取的是严格的注册制度,即只有通过向工商局注册,才可以取得商标的专用权。在《商标法》修订之后,我国转为以注册为主,兼顾“使用在先”的原则。这一原则的转变在某种程度上制止了猖獗一时的恶意抢注现象。但这种保护毕竟是一种救济手段,不是所有的注册商标都可以取得这样的保护,一旦出现商标权使用纠纷的时候,商标使用人需要花大量精力来举证证明 “使用在先”以及商标驰名程度,并且需经过法院的认定。所以,为了防患于未然,对于商标及时进行注册,以防止他人侵权行为则是明智之举。 制止混淆 知名的杂志《读者》就曾遭遇过这样被人假冒商标的尴尬;海南出版社曾印刷《美文奇文妙文》和《红玫瑰》各一万套,销售额18.36万元。海南出版社在这两套书的封面上重点突出“读者精华”四个字,而且极力模仿《读者》的装帧、排版风格,购买者误认为是《读者》杂志的精华本。《读者》杂志于是愤然而起,依据当时的法律,向诉诸行政部门以求保护自己的利益。后来海南省工商认定:“读者”商标系《读者》杂志社在杂志上注册的商标,注册号为第704750号,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海南出版社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属商标侵权行为。
在实践中,鉴于假冒、类似而被侵权的几乎都是驰名商标,新的《商标法》特别规定,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已经不局限于一般的相同或类似商品,只要是可能造成对驰名商标的误认从而误导消费者的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都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防御。 对于混淆的认定,随着社会的发展也越来越细化,介于侵权与非侵权之间的企业行为也越来越多。例如,荷兰著名的大型仓储式平价商场MAKRO,它在中国落户时起了一个非常贴切响亮的名字——万客隆,并在中国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种各样的“客隆”遍地开花。“客隆”似乎也逐渐成为了仓储式商场的代名词。还有些商标,和驰名商标也许称不上相同或者类似,但是消费者会觉得和原本的驰名商标有某种联系,从而也许出于对原商标的信任和好奇而进行购买,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是不认定为商标侵权的。但在有些国家,这种行为被认为是侵害了商标的正常权益,是一种侵权行为。 品牌除商标外,另外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商号。由于商标和商号都有区分商品的功能,在某些情况下,商号(尤其是有名的字号)就难免发生与另一个企业的商标“撞车”的现象,在消费中间引起混淆。特别是我国现在的企业注册实行的是分级注册制度,各个行政区独立注册,并通过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来识别,因此字号间也会出现相同近似情况。一些不法分子则利用这种状况来打擦边球,以求非法牟利。1999年,广东花都注册的一系列使用他人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情况被各大媒体暴光,这些商标包括先科、万利达、金正、步步高、新科等。其中万利达和新科已经认定为驰名商标。注册的企业名称为“花都市万利达电子厂”“花都市新科电子有限公司”等形式。消费者普遍出现误认误购情况,对于这类商标和商号的冲突,一般是本着“保护在先”的原则,对不法者进行查处。
北京市服装一厂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以百盛购物中心、同益公司、鹗鱼公司及同益公司主管部门开发促进会为被告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此案由于案情新奇,法律适用困难,法学界对此发表了诸多观点,也致使此案几年悬而未决。1998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于做出判决,依照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第七、九、十项,以及反不正当竟争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开发促进会代表原下属企业同益公司赔礼道歉(同益公司已被注销),并赔偿原告损失。
从上述案例也可以看出,反向假冒也成为新《商标法》规范中的重要内容。根据最新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一立法杜绝了有商业不良企图的人获得非正当利益的一条捷径,对推动我国的品牌建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者曾任某养肝口服液策划总监,曾在多家策划公司任职项目策划经理,深悉药品、化妆品类营销。现为某财经杂志特约撰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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