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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与道德建设的关系新论——“负面作用说”质疑         ★★★ 【字体:
市场经济与道德建设的关系新论——“负面作用说”质疑

作者:佚名     人气:719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我国道德建设的深厚基础和服务对象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者的发展则是我国道德繁荣的源泉和动力,因此那种认为市场经济对道德建设也有负面作用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一,理论上,从一切事物都有两面性和市场经济的求利性原则其实推不出“负面作用说”;二,市场经济运作中存在不道德现象的原因在于主体原本道德水平不高,不能由市场经济负责;三,反映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行为方式与我国传统道德某些规范的冲突应定性为市场经济道德与传统道德的矛盾,按生产力标准,必须肯定前者的必然性和先进性而扬弃后者
  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它反映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的基本特征,又对经济和政治的发展起巨大促进作用。”这里“文化相对于经济、政治而言”,包括道德在内。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当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据此,今后我国道德建设的深厚基础和服务对象都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则是我国道德繁荣的根据和动力。但是,在市场经济同道德建设关系问题的讨论中,却有一个似乎已经得到公认的观点,认为市场经济对道德建设具有双重效用,就是说,既有促人道德进步的积极的正面作用,又有叫人趋向道德堕落的消极的负面作用。甚至有文章告诫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们可以将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抑制在最低限度和范围,但却无法根治或取消这种负面影响,这一点我们是应当清醒认识的。”这显然不合十五大精神。就认识而言,断定我国市场经济对社会道德建设有负面作用(以下简称“负面作用说”),则包含着许多糊涂观念。本文拟从理论上对“负面作用说”提出质疑,同时论证作者自己的观点。为了行文的简约与方便,下面提到道德概念时常用“义”字表达。
一、 负面作用说的理论根据不能成立
  认定市场经济对道德建设有负面作用,其理论根据:一是一切事物都有两面性,市场经济不会是例外,二是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谋求物质利益是其主体进行活动的根本动机和原则,这会使他们见利忘义。
  我认为这两条理由都不能成立。从事物对他物的作用方面看,一切事物都有两面性这一原理的含义是:同一事物即使对同一确定对象,在不同的条件下其作用的性质也不一样,甚至相反。很清楚,这样讲两面性乃是离开具体条件一般地肯定事物对他物的实际影响具有不同的甚至相反的可能性,所以并不否认在确定条件下它实际表现出来的作用可以只有“一面性”。还有,上面讲的条件,严格说是从被作用者方面而不是从作用者方面去确认的,故而所谓两面性与其说是作用者事物所固有的双重属性,不如说是事物作为被作用者接受作用的矛盾性、条件性。在人能动地创造出来的社会事物的相互作用中,这一点表现得更为明显、突出和重要。由此可知,从一切事物皆有两面性推论出市场经济对道德建设具有双重性即也有负面作用的结论,至少犯了两个错误:第一,抛开了具体条件,把抽象的两种相反的可能性说成现实的存在;第二,转移了视角,把作用者接受外物作用的条件性、相对性说成作用者固有的属性。
  说市场经济的求利性原则会使得它的主体见利忘义,这更是糊涂观念。要知道,义(道德追求)和利(物质利益追求)作为一对矛盾,乃是辩证矛盾,其基础正是二者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或说统一性,因而决不是绝对对立的。这里直接涉及的是个人主体在特定时空条件下个别经济行为和他整个经营活动的关系问题。就前一情况而言,无疑常有义利不可兼得的时候,并且正是这时候最突出地表现着个人作为道德主体的道德修养水平。所以“不义之财”和“仗义疏财”的评价语言确有事实依托。但即便在这时候,一个人选择了发不义之财的经营方式也并非市场经济的求利性原则使然,而只能说是由他现时的道德水平决定的,否则就不能解释为什么在同样情况下却有人选择了仗义疏财的方式。从个人一生经济活动的全局看,义和利的统一不仅是理论的逻辑结论,恐怕也是生意人凭实践经验达到的共识。奸商总是要拍着胸口夸耀自己的信誉、商业道德,就证明着他们其实也确认这个统一性。主体的一次性经济运作既可能表现为见利忘义的“奸性”,也可能表现为重义轻利的德性,而他的全部活动作为整体则趋向于义和利的统一,这个辩证关系就象商品的价值和价格在单次交易中常相背离,但在交换的全程中总趋向统一一样。促使这个统一的机制就是市场经济的个人主体们是平等的,谁都是为了求利而进入市场,谁都不愿也有权不让他人发自己的不义之财,都在防范他人的不义之举,要求用使施行不义的人大失其利的方法来对其进行惩罚,同时也就自觉到只能依靠自己对他人行义来取得他人对自己的施义。所以正是求利的动机和原则促使市场经济的主体趋向于讲道德和克服不道德行为。由此可知:(1)义与不义是相对的,二者具体内容的公允性乃由市场主体们经过比较、碰撞、摩擦、斗争后达到,不是也不能由局外人加以规定。(2)义与利背离的情况只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偶然性,又正是这个偶然性的存在和主体们对它的斗争必然导致义与利在整体、全局上的结合、统一,所以义和利的统一是二者关系的本质、规律,二者在个别情况下的背离则是表现形式,这又同价值规律以价值和价格的背离为表现形式一样。既然如此,怎么可以一般地说市场经济的求利性会使它的主体见利忘义,作出市场经济对道德建设有负面作用的结论呢?

  从更深层次说,这里还涉及到义和利究竟是什么关系,人类为什么要有道德的问题。按照“人们首先必然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①,即“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②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谋求物质利益的活动乃是人类道德产生的根据、基础,后者不过是前者的反映和为提高前者的效率服务的。从这个观点看,道德对人原本是工具性的东西,换言之,讲义本是为了求利,从全局说必须服从于利。因此,任何一种制度、措施、行为方式,只要能提高人的求利活动的效率,就必将被认为是道德的、合义的,不管它与人们以前关于义的观念、规定如何抵触。这就是所谓“实践的必然性终将成为道德的命令”。因此,如果相信市场经济是提高我国当前生产力的唯一有效的经济形式,那就要肯定凡是根源于它的本性的行为方式都是并且一定会被公认为是有道德的、合义的。既然如此,怎能又说它对我国道德建设有负作用呢?想在这里援引社会的进步(其衡量标准是生产力)有时要以道德的退步为代价,恶是社会发展的动力等等有名的说法来作辩护,那是没有意义的,因为这类说法中的所谓退步和恶,只能认为是从某个既定道德立场出发作出的评断,但道德本身的进步性和善恶的区分同样要以生产力为最高和最终标准。
二、 负面作用说的事实根据似是而非
  负面作用说似乎也有事实根据,那就是我国转向商品——市场经济以来,社会道德风气反不如前了,曾经得到有效控制甚至接近灭绝的腐朽现象也沉渣泛起。但我以为,把这看作市场经济对道德建设负面作用的表现和证明,那是找错了这里的因果关系。我们先且不问论者们指责为不道德的现象是否真地都是不道德的(这留待后面讨论),只局限于市场经济运作中确实存在的缺德行为,进行一下探源溯因,看看是否可以归罪于市场经济。
  这里的关键是因果联系作为规律乃是事物间的肯定联系而非否定联系,是必然联系而非可能联系,因此要人相信B的原因在A,必须证明有A必有B,仅仅指出无A则无B是不够的。是的,后一情况下也常说A是B的外因。但大家知道,外因其实是指谓原因引发其必然结果所需的外部条件,其必要性仅在说明具体的因果联系的条件性、相对性。由此可知,如果不能证明市场经济和所指缺德现象之间内在地具有引起和被引起关系,仅凭在现实的市场经济运作中存在着不道德现象的事实,那么即使可以肯定不搞市场经济就不会有那些现象,也不能够说二者有因果联系,作出市场经济对道德建设有负面作用的结论。这和尽管存在汽车多了车祸也增加的事实,没有汽车更不会有车祸,但却不可以把汽车看作车祸的原因,认为交通工具的发达对人类的人身安全有负面作用,是同一个道理。

  那么,大量缺德行为恰在我们转向市场经济的时候死灰复燃,其原因究竟何在?应怎样认识这同市场经济的关系?我以为上面的论述已对此作出了回答:其原因在于行为主体们原本道德水平不高,发展不充分故而尚不规范的市场经济环境则为他们实施这类缺德行为提供了外部条件,使之由可能变成了现实。换言之,是因为道德水平不高(即缺乏市场经济所要求的道德修养)的人们充当了市场经济运作的主体。当然,对这一回答还要作些说明,不然就似乎是“缺德现象的原因是主体缺德”这样一个同语反复了。
  前面说到,在相同境遇中处理相同的问题,有人见利忘义,有人仗义疏财。这个不争的事实说明,对具体环境同人的道德意识的关系,不可简单套用存在决定意识的原理,直接简单地把后者归因于前者。就我们讨论的问题而言,这是因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是带着他们已有的道德观念并已具有相当的道德品质投入市场的,就是说,他们在成为市场经济主体,进行市场经济运作之前已经是道德主体,而其道德意识并非市场经济规律的反映,道德品质更非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养成。这样,他们作为市场经济主体活动的时候,除了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某些“铁的规则”外,在谈得上道德选择的地方,决定他们具体行为方式的,就是他们原有的道德观念和品质,因此就会由于各人道德面貌不同而各有各的选择,但无论谁的哪种选择,其道德性质同市场经济都没有内在的因果关系,不能由市场经济负责——坏,不可归罪于它;好,也不必归功于它。他们的道德面貌当然一定会受市场经济规律的影响而发生相应的变化,但那是相当长时期以后的事。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社会存在对包括道德在内的社会意识具有最终根源性亦即决定作用和后者对前者有相对独立性的原理,就是对人的意识同所处环境的这种动态的辩证关系的概括。所以根据这一观点,必须把特定经济环境中人的行为区分为主体原有意识指导的和反映该环境的新意识引发的这样两类,才能明确究竟谁该对行为的道德性质负责。这一区分当然是科学的抽象,实际上,人的哪怕是一次性行为的动机,其构成成分也是十分复杂的。但这个区分却有重大意义,我们不就常把新社会中的某些不良现象归因于旧思想残余吗?因此,把我国市场经济中存在缺德现象解释为主体的旧意识作用于市场经济这个新存在的结果,而非市场经济这个新存在同作为它的反映的新意识之间的相互作用中的现象,换言之,其原因在于市场主体原本道德水平不高,才既有理论的逻辑性,又符合生活实际。
  坚持负面作用说的人可能又要问:在市场经济中表现缺德的人,以前并不都是缺德的,有些还是英模人物,怎么可以说他们本来道德低下呢?如果承认他们先前有德性,而一到搞市场经济他们就变了,那么,这里的原因不是市场经济又是什么呢?这确实也是个问题,但问题更在于这所谓变究竟仅是行为方式的改变,还是也有道德观念、品质或者说道德心理、情感的变化。为此要首先明确道德本质中的一个矛盾。

  上节说到,道德对人是工具、手段性的东西,说白了,人是为了获利而讲道德。道德的这个本质规定,对人类、社会而言是自明的,对个人也是真理,只是由于意识的能动作用和个人与群体关系的辩证性质,义利的手段目的关系显得模糊起来,在许多场合,特别是在殉道者那里,情况似乎恰恰相反。这不是我的新意,马克思早就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普列汉诺夫也指出:“利益是道德的基础”。但是,从道德具有调节人际关系的功能和人进行道德评价的根据看,志士仁人和德行义举都在于有自觉的利益牺牲,即道德的本质不是自利而是利人。可见为了自利却又要求克己利人,这个矛盾才是道德的全面的本质。确认道德的这个矛盾本质是正确回答前面所提问题的关键。
  从道德的自利性本质可知,当义和利客观上一致,即人处在行义才可谋利、行不义利必受损的环境中时,人的行为才会趋向道德化,坚持“道德地谋利”,否则就会不顾道德规范行事,舍义谋利。但是,根据道德的本质在于有自觉的利益牺牲,人正是要把一切出于自利目的的行为排除于德行之外,认为恰恰是在义利不可得兼的境况中才能有真正的道德表现。这样,道德本质中的矛盾转化成了人同时作为道德实践主体和评价客体的矛盾。如何解决这个矛盾?显然,如果这个解决是指“消除”,那么只有等到人类灭亡之时;如果是指“处理”,那么人类实际使用的处理方法是明摆着的:一方面努力创造义利统一的社会环境以期人们普遍有道德地行动,但只给予义利不可兼得时(这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关键时刻)能够自觉牺牲利益以造福他人、社会的人以肯定的道德评价。是的,“道德地谋利者”只要并无不道德行为,也可能被确认为有德者,但这是因为既然未发现他有缺德表现那就有理由假定他也有利他的动机,特别是因此也就预期他在义利不能兼得的情况下仍然遵守道德规范,所以这个确认并不同上述处理方法相悖。
  到此为止,前面提出的问题应该说是解决了:先前未做坏事而在市场经济中表现缺德的人,并谈不上从有德之人·变·成·了缺德者,只能说先前的环境条件使他们坚持了“道德地谋利”,所以也就要说他们现在缺德是因为他们原本道德水平不高。如果他们中有人还曾有过舍己为人的突出表现,那恐怕只好说那些人既能坚持道德地谋利,还能把握自己比较长远的和全面的利,不愿因小失大。不是我硬要贬低这些人,而是理论和生活都告诉我们,在所有社会意识形式中道德最具惰性,就是说,人的思想认识可能变化很快很大,道德心理、情感的改变则是很难很慢的,所以决不可以相信环境刚一变化,英雄立即成为坏蛋。
  到此为止,近年来我国道德风气反不如前的问题也有更详细的解释了:以前好,是因为当年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特别是充塞各领域的左的氛围,成功地营造了义利统一的社会环境,人们因而趋向于“道德地谋利”,加之那时中国人可能谋得的现实的“利”的品种和数量太少了,以至人们感到简直一点儿都损失不起,这个趋向就更加得到强化。改革开放和商品—市场经济极大地提高了我国的生产力,极大地增加了中国人面对的“利”的品种和数量,从而也极大地刺激了人们对利的需求;但另一方面,道德发展的滞后性却使人们感到,如果固守原有道德规范,谋利的愿望就不能充分实现,而社会又因改革措施不同步配套不能对缺德现象施以有力的惩治,于是,先前的义利统一局面开始破裂,有人率先不顾传统道德的限制开始转向舍义谋利,效尤者一多,声势一大,就是所谓道德大滑坡了。这个解释我想是符合实际的。从这个解释还可以知道,要扭转我国不良的道德风气,根本的途径是拓宽人们道德地获利的渠道和强化社会道德奖惩机制,使谋利的物质追求和行义的精神需要在中国人这里重新达到统一。

三、 负面作用说的道德评价标准脱离实际
  现在我们来讨论其道德性质确实应由市场经济负责,但却被人们批评为缺德的行为,是否真是不道德的。如果从正确的观点看来,非但不能说这些行为是缺德,甚至我们还要从中吸取新的道德观念,据以制订新的道德规范,以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道德体系,那么负面作用说就又犯了道德思想保守以致道德评价标准脱离我国人民生活实际的错误。我认为情况正是这样。不过,由于这里涉及的许多问题尚无定论可据,人们对这类行为的批评又颇为间接和隐晦,加之他们的批评主要是从维护传统道德规范出发,所以本节我只就下面的问题从正面发表意见:根源于市场经济本性,即就是市场经济规律起作用之具体表现的某些行为方式,是否可能同我们传统道德(指解放后我们倡导的道德)的某些规范相冲突?如果可能,究竟该怎样认识和处理这个冲突?
  应该说,现实生活已对前一问题作了肯定的回答。例如所谓“跳槽”(这是贬称,学名叫“人才流动”)就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加以禁止就不能发挥市场经济在配置人才资源方面的基础作用,但个人要求“跳槽”却显然不符合我们曾经大加表彰和提倡的“螺丝钉精神”与“老黄牛精神”。事实上,恐怕许多“跳槽”者就有过选择的痛苦和受到过道德谴责。
  对于后一个问题,我的回答是:这个冲突当然意味着传统道德的某些观念和规范在市场经济这里遇到了阻力,但决不表示市场经济对我国道德建设有负面作用,以致必须强化传统道德的相关规范以抑制其负面作用,恰恰相反,如果我们不想动摇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心,对于这个冲突就应该叫传统道德让路,就是说,承认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行为方式是道德的,宣布传统道德的相关规范已经过时,必须加以扬弃。我的理由是:
  (一)这个冲突实质上是新旧两种道德的矛盾。前已论及,市场经济不但对主体原有道德面貌有所要求,即把他们能够遵守传统道德的某些规范(这些规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可以也必须继承的)当作自己的道德前提,还必然会使主体逐渐形成新的、在先前的经济环境中不会产生的道德观念,并据以认可或创建新的道德规范。这大概已经是或可能得到人们的共识,所以有人很恰当地把市场经济称为道德经济(伦理经济)。但是,我们过去倡导的道德规范却主要是基于对马克思主义道德学说的理解和对未来理想社会人际关系的憧憬制定的,后来才得到我们根据它自觉建立起来的公有制生产关系和计划经济体制的支撑,并由于很符合左的政治的需要而得到极大的强化,总之,既不是产生于市场经济的经济环境,也未经过市场经济的“洗礼”,与之最为“合拍”的正是同市场经济相对的计划经济体制。这样,在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和传统道德的命令之间会发生一些冲突,就是必然的,如果接受“市场经济道德”这个概念,就应该把这个冲突定性为市场经济道德和传统道德的矛盾,而不可以视为人们因受邪欲诱惑的道德失控表现。因此,既然我们确认了市场经济的必然性并下定了转向市场经济的决心,那就不能批评人们采取叫传统道德让路的方式来解决这个矛盾是不道德的,就是说,应该扬弃传统道德规范,转而确认这种处理方式的道德性。我还要加一句:相反的处理是终于办不到的,因为市场经济对社会主义社会也是不可跨越的阶段,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又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至少需要一百年时间”,而“人们……归根结底是……从他们进行生产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的。
  (二)鉴别道德规范本身的道德性也要以生产力为标准。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还指出,邓小平理论要求我们“一切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这‘三个有利于’为根本判断标准”(这一标准常被简称为生产力标准)。毛泽东更曾明确地说:“任何一种东西,必须能使人民群众得到真正的利益,才是好的东西。”⑥据此,对于传统道德规范和市场经济道德规范的冲突,也要用生产力标准来判断哪个更具必然性和先进性,该叫谁服从谁,既然我们相信市场经济是快速发展我国生产力的最佳选择,就理应同时肯定在今天是市场经济道德更具必然性和先进性,因而只能是要传统道德让路。但是,要从生产力标准来看道德观念和规范的必然性和先进性,或者说,评价道德观念和规范本身的道德性,这虽是马克思主义道德学说的基本观点,在我国却只在最近几年才得到明确的确认,我们过去制订道德规范时至少没有自觉结合实际地贯彻生产力标准,并且迄今尚未用生产力标准对之加以审视和检讨。这样,人们仍用传统道德规范来批评、评价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往往是直接基于经济经营活动需要的行为,怎能不有失中肯性呢?所以现在我们明确宣布要扬弃传统道德中那些同市场经济道德相冲突的规范,可说是道德上的拨乱反正。

  最后我还想指出一点,那就是道德规范只是“质的规定性”,质离不开量,所以用道德规范评价具体行为时就有个度的问题,而道德规范的度却不是它本身预定的,只能由社会的实际生活来确定,因而是变化的。例如节俭永远是美德,吝啬和浪费总是可耻的,但一个人过怎样的生活才堪称节俭,却必须作具体分析。所以道德规范的继承确如冯友兰先生说的,是“抽象的继承”。这样,新时期的人即使认同前人的某个规范并且身体力行之,也可能受到谴责的,因为他们对规范的度的把握是非传统的。因此我们要问: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某些行为被指责为缺德,是否仅因为行为者对相关道德规范的度的把握同指责者的把握不一样,对于指责者所要坚持的道德规范他们其实也是认同的?我认为这种情况是存在的,但对于这个情况,恐怕也要一般地肯定市场经济主体们出于市场经济的需要对于度的把握更符合新的条件,因而是更加正确的。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张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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