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道德具有功效和人文双重价值,伦理道德秩序的性质和水平的深层基础是社会经济状况乃至政治法律状况,切近前提是人们经济利益冲突的丰富、尖锐程度和道德主体的范围以及发展程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轫、健全和成熟,社会伦理道德秩序将逐步经历以下三个阶段和层次:准制度伦理秩序、制度伦理为主秩序、超制度伦理秩序。三个阶段和层次先后更替、依次超越。由此,我国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伦理道德秩序建设,必须在阶段性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的层面展开 如何获得市场经济基础上社会道德建设越来越高程度的自由,是时代提出的问题或要求。研究探讨我国市场经济基础上伦理道德秩序客观运行的阶段和层次,对于我们获得这种自由是十分必要的。从我国现实的市场经济和社会道德状况出发,以马克思的“社会历史眼光”,具体地而不是抽象地运用经济生活决定道德生活,经济生活、社会道德和政治法律相互影响的方法原则进行研究,本文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必然经历发韧、健全和成熟三个时期,与此相联系,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伦理道德秩序将逐步经历以下三个阶段和层次:准制度伦理秩序、制度伦理为主秩序、超制度伦理秩序。 一、 准制度伦理秩序 伦理道德具有双重价值,一是功效价值,即为社会结构提供伦理支持和协调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二是人文价值,即以道德理想和道德追求提升和完善道德人格。 伦理道德秩序,是指社会伦理道德的有序状态或动态平衡。它以伦理道德结构的相对稳定,道德规范的正常施行和维护,无序和冲突的有效控制为标志。 我国市场经济基础上伦理道德秩序发展运行的第一个阶段和层次是准制度伦理秩序,即以为人民服务和集体主义为根本指向,由旧的个体伦理道德向制度伦理道德为主过渡的相对有序状态或动态平衡。它的前提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创新,它的具体指向是制度伦理道德为主秩序,它的内容是个体伦理道德向制度伦理道德为主的转化,不健全的、低效的制度伦理向健全的、高效的制度伦理的转化,它的道德价值取向是功效价值和人文价值模糊渗透趋向功效价值为主。它表现的是计划经济及相应的政治、法律向市场经济及相应的政治、法律的转型、过渡,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韧。 这何以可能呢?恩格斯说:“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35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社会伦理道德秩序性质和水平的深层基础,是社会经济状况乃至政治法律状况,当然毫无疑问。而进一步的问题是,这种基础是如何发挥作用的,伦理道德秩序切近的前提是什么?伦理道德是以利益协调为重要基础的。人们经济生活的样式乃至以此为基础的政治、法律生活样式决定其利益关系的性质、丰富性和冲突的尖锐性,这为道德实现功效价值提供了客观前提。从事着经济、政治、法律活动的人的发展程度,一方面影响着人们的利益关系及利益冲突状况,另一方面也必然具有一定程度的道德完善要求,这就为道德实现功效性和人文性价值设置了客观前提。因此社会伦理道德秩序性质和水平切近的前提,是人们利益关系、利益冲突状况和道德主体的范围和发展程度。 由此,我们首先分析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的伦理道德秩序,并以此作为理解市场经济运行所导致的伦理道德秩序变迁的参照。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伦理道德秩序的切近前提是什么呢?概括地说,是依附性的个人、欠发育的群体、弱化的利益差别和冲突。个人几乎全部从属于村社、单位等群体,缺乏独立性、自主性,构不成利益主体;各种群体从属于国家,也难以构成明确的利益主体;“大锅饭”,共同贫穷,使得个体之间的利益差别和冲突大大弱化。由此,伦理道德规范主要以个体主体为约束对象,强调个人的义务、责任、良心,形成“良心主导型”的个体道德秩序。这种秩序强化修身自省,弱化制度规范,直接强调的是伦理道德的低层次的人文价值,间接实现的是以“修齐治平”为道德内核的社会结构的伦理支持。由于道德指向的是“依附性的个人”,从而道德的较高层次的“人文价值”只能窒息在“奴性”的桎梏里,其潜力远未生发。道德的功效价值难以在制度规范、行为道德的层面实现。虽然,个体道德秩序获得了较高的道德序化价值、社会稳定价值,但却极大地牺牲了经济发展的效率价值、道德的高层次的人文价值。 我国经历计划经济之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创新,是历史的一大进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本的道德要求是为人民服务、集体主义。在我国指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渡阶段,我们面临的社会伦理道德秩序的切近前提,是“正在成长的个人”,“正在发育的群体”,普遍化、强化的利益冲突。此阶段,朝着独立化发展的个人,是冲破旧的道德束缚一时又难以接受新的道德约束的个人。而企业、单位、群体也开始发展成为明确的利益主体。至于经济生活则错综复杂,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除了合理的利益错动外,经济生活中的不合理竞争,政治、司法权利的寻租倾向,政治、司法行为的私人化倾向,造成和加剧了普遍化的利益差别和尖锐化的利益冲突。(寥申白、孙春晨《转型时期的社会伦理道德问题与对策》,见《哲学研究》1997年第5期)。 因此,先前的与“依附的个人”相匹配的伦理道德价值显然正逐步失去存在意义,同时,企业、单位以及各种不同的群体正在客观地越来越明显地被纳入道德主体范围,普遍化的、甚至有时是尖锐化的冲突越来越迫切地需要协调。所以,社会开始呼唤为其结构的合理性提供伦理支持,诸如“经济正义”、“尊重权利”、“司法正义”等等,公民间的平等关系,公民与社会群体互约关系亦开始需要明确的有章可循的利益协调。也就是说,社会对伦理道德的功效价值需要日益突出,社会现实客观需要以“制度规范”为基础,实现“群众行为道德”。因此,在与社会主义本质相联系的为人民服务集体主义指向上,“基于规范”的制度伦理秩序逐步成为社会实践的需要。 尽管如此,转型期不会形成制度伦理秩序,只能形成准制度伦理秩序。这是因为,其一,外部条件尚不具备。社会利益结构尚不稳定,规范经济、政治、司法活动的制度安排难以达到健全、有效,无此,制度伦理秩序难以在社会中奠基。其二,内部条件也不成熟。相应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制度伦理道德体系还不能形成,道德主体的制度伦理意识也未普遍化,制度伦理秩序大厦难以完整构建。 准制度伦理秩序具有两个特点:一是过渡性。新旧伦理道德秩序因素并存,但旧的“良心主导型”因素逐步减少,“基于规范型”因素逐步增加。二是低序化度。由于道德结构难以稳定,伦理原则、道德规范缺乏一致以及规范实施、维护和冲突控制的有限,使准伦理道德秩序序化程度在较低水平维持。而且这里往往不得不借助一定的非道德手段。 由以上可知,准制度伦理道德秩序有其历史合理性,是我国市场经济基础上道德秩序发展不可逾越的一个阶段。同时,这又是一个较低的层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被新的阶段和更高的层次所超越。我们应积极创造建立新的道德秩序的外部和内部条件,自觉推进这一超越。 二、 制度伦理为主秩序 我国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伦理道德秩序发展的第二个阶段和层次是制度伦理为主秩序,即在为人民服务、集体主义的根本指向上,由“基于规范”的制度伦理为主要内容,以新的“付诸良心”的个体道德为示范引导的有序状态或动态平衡,它的前提是市场经济的制度创新,他的指向是超制度伦理道德,它的内容是着重道德对社会结构合理性和社会公平、合作支持的功效价值,兼顾道德一定的有限的人文价值,它表现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相对健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相对健全,制度创新的全面实现,伦理道德秩序的切近前提,是“初级成熟的个人”、“初级成熟的群体”、“得到一定控制的利益冲突”。 朝着独立化发展的个人,在市场经济的日益广泛的、可流动的实践操作中,在市场经济的经济、政治和法律制度创新中“成长”起来,他自知自己的主体地位,希望这种地位得到尊重,也尊重他人(不仅仅是熟人)的主体地位,对他人尊重、考虑、关切,期望主体间的这种平等、合作关系明文规定、普遍实现。而企业、机关、单位、群体也把自身的主体地位和他者的主体地位相联系,同样希望主体间平等、竞争、合作的关系明确化、现实化。至于经济利益的普遍化、尖锐化的冲突得以一定的控制,首先有赖于相应的制度创新的全面实现。诸如制约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制约政治、司法活动中的权金交易、私人化倾向,保障公民社会与政府活动的相互制约等制度安排。由此,利益冲突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增大了违反伦理道德的代价。 由上述可知,社会客观要求着在为人民服务、集体主义指向上的“基于规范”的制度伦理道德。后者的道德致思是,社会结构的合理性和社会的公平、合作、秩序和稳定,最低道德要求是,保证人们平等合作,合理调节人们的关系,具有普适性和可操作性的规范。道德评价的基点是,是否违反基本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共同富裕,政治、文化上的共同进步,必然提出为人民服务、集体主义的道德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人民服务包含不同层次的要求,正如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的:“要把先进性要求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基于规范”的群体行为道德,体现着为人民服务的广泛性的要求,“诉诸良心”的个体道德,体现着为人民服务的先进性的要求。“伦理制度为主秩序”体现着广泛性和先进性的统一。因此,这一阶段会形成制度伦理为主要构成、个体道德示范为方向引导的伦理道德秩序。 制度伦理为主秩序形成需要的主要条件,除了上述制度创新外,还有四个要求:其一,民主的保障。以公民与政府、单位相互制约为内核的民主生活造就个体的公民意识和自律能力;通过广大公民承诺的程序形成和确立基本道德规范,才能保障道德的合理性、有效性。其二,法律的保障。不仅是人们熟知的法律惩处可以保障道德权威性,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对法律的道德理解。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对于社会成员来说,法律不仅是义务,而且是权利,是一种特殊的“制度伦理”。其三,在广泛社会生活中的契约道德共识和行为习惯。其四,以为人民服务为内核,以现代文明为营养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乃至家庭美德,在全社会的有效实现。 制度伦理道德为主秩序有两个鲜明特点:首先是高序化性。从道德致思到道德规范、道德选择再到道德评价,道德结构相对稳定。由于个体独立化和社会民主化、法制化、制度化达到相当程度,道德规范尤其是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得到广泛的实施和维护,利益冲突可以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从而,制度伦理为主秩序比个体道德秩序,可以在更高的道德层面实现较高程度的序化。其次是相对大多数人的低境界性。由于制度伦理只是也只能从最低界面施行普适性的规范,因而它规约的道德境界较低,缺乏高层次的道德理想、道德追求内涵。需要少数先进分子以共产主义道德的理想和实践示范、引导。因而,制度伦理为主秩序,主要是以道德的功效价值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在伦理道德层面保证市场经济及相应社会活动的初级良性运行,它还不能全面引导和超越市场经济,不能有效促进市场经济负面作用的深度抑制,不能有效促进人的高层次的道德完善和发展。 由此可知,制度伦理为主秩序,是市场经济基础上伦理道德秩序发展的又一个不可逾越的阶段。较之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个体道德秩序和转型期的准制度伦理秩序,它无疑是一个历史进步,较之更高阶段的道德秩序,它又是重要的“过渡”、“中介”和“基础”。无此,低层次的缺乏明确统一的道德标准的旧的“个体道德”的束缚难以彻底突破,自主、公平、合作的道德文化难以在全社会扎根,公民基本道德素质难以普遍生成。 这里有必要说明,恩格斯的“过程论”的方法原则,尚未成为我们普遍运用的思想武器,人们往往重结果轻过程,喜欢以目标代替过程。倘若这个阶段不把重点放在我们严重缺失的“制度伦理”上,而是“制度道德”和“个人道德”齐头并进,就可能一方面陷入软弱无力的旧的“个体道德”窠臼,另一方面推迟更高层次的道德秩序基础的奠定。 毫无疑问,随着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到伦理文化创新阶段,超制度伦理秩序就会应运而生。 三、 超制度伦理秩序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伦理道德秩序运行将进入第三个阶段和层次,这就是超制度伦理秩序,即在为人民服务、集体主义根本指向上的,“基于规范”和“诉诸良心”在更高道德界面融合统一的有序状态或动态平衡。它的前提是市场经济的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基础上的伦理文化创新,它的指向是超制度伦理的进一步深化,它的内含是道德的功效价值和人文价值的一致,它表现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全、成熟。 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和伦理文化创新,造就了前者的健全、成熟。这种伦理文化创新以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基础,是后者的超越和升华。与此相联系,社会为伦理道德秩序客观提供的切近前提是,“要求全面成熟的个人”、“要求全面成熟的群体”、“要求高水平利益冲突的协调”。 社会绝大多数的个人不仅具有世俗的功利需求,而且具有落实人生终级价值的期望。而社会的各种群体不仅追求社会生活的实用价值,而且追求精神价值。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利益冲突已奠定于更高的道德层面,不局限于单纯的物质利益关系。 因此,社会客观需要能在更高的伦理道德层面,为社会的良性运行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统一,为在为人民服务、集体主义指向上,“基于规范”和“诉诸良心”的统一,能开拓更大空间的新的伦理道德秩序,超制度伦理道德秩序即能达到此种要求。这种伦理道德以社会结构的合理性、社会的进步、公平、秩序、稳定和人的道德完善、人格升华为道德致思,以保证人的普遍平等、合作和各具特点的道德个性为道德界面,以遵循共同承诺的道德规范和追求终极的心灵慰藉为道德行为选择依据,以是否违反规范和是否合乎良心为道德评价的基点。 由此而论,超制度伦理秩序,不仅包含了一般市场经济的道德要求,而且蕴含着社会主义的伦理承诺和道德规范。它不仅可以有效促进市场经济负面作用的深度抑制,而且与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本质要求相一致,它蕴含着共产主义的价值理想、集体主义的伦理方向、“四有”新人的人格追求。同时超制度伦理秩序又是我国传统道德“精神自律”、“追求崇高”伦理精神,在新时代的创造性转换。 显然,超制度伦理秩序虽然以准制度伦理秩序和制度伦理为主秩序为基础,但是在这个层次上道德转换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即从对传统道德的“吸收”、“补缺”走向赋予其新生命的创造,在这种创造性转换中,传统道德和现代文明的合理因素,以一种升华了的、更新了的形式被保存下来,新的前所未有的东西得以生成,真正的、较全面的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优越性。 超制度伦理秩序的特点,一是辩证统一性,它是道德功效性和人文性高层次的辩证统一,是现实的道德规范和崇高的道德理想的辩证统一,是道德实践外在约束和内在开发的辩证统一,这集中表现为为人民服务、集体主义指向上的“基于规范”和“诉诸良心”的辩证统一,没有前者,后者流于空泛;没有后者,前者失于世俗。二是可发展性,由于这种伦理道德开拓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从而可以在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中,不断的由低层次的辩证统一向高层次的辩证统一演进。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伦理道德秩序的运行,经历准制度伦理秩序、制度伦理为主秩序、超制度伦理秩序三个阶段和层次,前行阶段为后续阶段奠定基础,后续阶段使前行阶段扩展和升华。因此,我们在伦理道德建设上要坚持阶段性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相统一,现行阶段的建设不仅要达到本阶段的客观要求,而且要为下阶段打好基础,同时还要预期下阶段的问题,做到未雨绸缪。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李来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