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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进程与社会道德建设           ★★★ 【字体:
市场化进程与社会道德建设

作者:佚名     人气:496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新中国成立后,虽然我们致力于社会主义新文化的建构,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原有文化体系的特征。随着计划体制逐步被市场体制所取代,原有的伦理理念和范式正面临愈益严峻的压力和考验。
  我国素有“文明古国”、“礼仪之邦”之称,两千多年的农业社会造就了中国深厚而浓重的传统伦理文化。这种伦理文化在近代中国并没有由于西方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介入而改变原有的伦理范式。由于社会经济结构没能实现向市场经济形态的转化,伦理文化的性质依然带有浓厚的自然经济特征。新中国成立后,虽然我们致力于社会主义新文化的建构,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原有文化体系的特征。随着计划体制逐步被市场体制所取代,原有的伦理理念和范式正面临愈益严峻的压力和考验。
  一
  毫无疑问,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这是现代中国社会所发生的最为深刻的社会变化。经济关系的变化所带来的一个巨大进步就是使人格从依赖走向独立,进而极大地激发出社会主体的能动性和创造性,解放了社会生产力。
  两千多年的农业社会,在我国形成了一种顽化的道德思维体系,道德意义被理性化为一些规范、戒条,人成为规范的奴隶。人们所能够做的和“应该”做的就是遵从规范、律令。这样,道德的意义教条化了,失却了人的个性化特性,至于说人的尊严、自由以及价值都离开了人本身,成为一种虚假的、伪善的人格形象。按照这种思维定势,人格的高尚与否,不在于人的自由、自觉的创造性活动,而是看其是否践履了群体性(主要指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伦理关系)规范,是否符合群体的利益。传统社会的这种无主体性的道德思维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压抑了人的个性,抑制了人的积极进取精神,使社会长期处于沉闷的、毫无生气的状态之中,严重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人的价值的全面实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商品关系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商品的买卖原则成为支配人们经济交往活动的基本原则。作为商品的生产者和交换者,各经济主体被赋予一种平等、自由的权利。一个人要想在市场上出售自己的产品,实现自己的劳动价值,就必须首先向别人提供某种使用价值,以换取他人的劳动成果。换言之,商品经济使每一种使用价值都转化为无差别的交换价值,人们利益的实现只能通过市场交换来进行。市场的这种交换活动是建立在经济主体独立的所有权的基础上的,并且是“自愿的交易;任何一方都不使用暴力;把自己当作手段,或者说当作提供服务的人,只不过是当作使自己成为自我目的、使自己占支配地位和主宰地位的手段;最后,是自私利益,并没有更高的东西要去实现;另一个人也被承认并被理解同样是实现其自私利益的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96—197页)市场的这种交换关系确立了人际间的平等性以及个人独立的品格,它客观上要求建立一种自由平等的社会关系,以打破狭隘的地域、等级、特权等的限制,以及自然形成的血缘关系的束缚。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由品格的存在是市场经济存在的前提。
  有人认为,“经济人”的利己打算与道德本性是不相容的,因而,发展市场经济必然会带来负道德效应。
  其实,这是一种片面的说法。按照斯密的观点,政治经济学所要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找寻到一种既能使社会经济发展保持足够的动力,又能保证个人利益充分实现的制度。人们在从事经济活动时,每个人“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由于他管理产业的方式目的在于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能达到最大程度,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在这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27页)在“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经济人”对物质利益的追求被引导到既能使资本得到合理使用、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又可使利己的动机自发地与社会的利益要求相一致的目标上来。事实证明,自有人类社会以来,最有效率的经济机制就是市场机制。有效的经济行为本身就具有伦理性。

  就“经济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行为而言,属于一种分散性的个人决策,但这种分散的个人行为却能达到使社会整体受益的目的,用斯密的话来讲,“私利即公利”。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实现自己的求利目的,都必须首先考虑消费者的利益和消费偏好,因为消费者就是上帝,只有在征得消费者的认可和承认的条件下,商品生产者才能最终实现自己的利益。否则,就是生产或经营的失败。换句话说,虽然“经济人”的行为动机和出发点是利己的,但这种利己的目的必须借助于利他行为才能实现。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斯曾以市场中的桔子交易来说明市场行为中利他与利己的关系。卖桔者从批发商那里买进的桔子中,有一些是不好的,如果他想把坏的桔子卖给“我”,“我”就会改到其他摊位去买桔子。如果他趁“我”不注意在“我”所买的桔子中掺杂坏的,他就会永远失去“我”这个顾客。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机会主义受到成员众多的竞争(和人格化交换)的约束。”(道格拉斯·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第38页)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说,市场经济本身就具有“道德的”结果。它所建立主体独立、自主的人格形态,以及由此而引申出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原则本身就是“善”的内在价值。它要求人们在价值规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伦理价值既排斥等级、特权制度,又反对平均主义,可以促进人们社会福利的普遍增长,体现了一种市场进取性的工具精神。
  就此意义而言,道德价值是从市场经济的内涵和运作中生成的。从道德的内在自觉性要求来看,由于市场机制将“经济人”与社会有机地维系在一起,利己目的的实现是建立在利他行为的基础之上,因而,推进市场化进程本身,就可以有效地促进社会道德的建设。市场化程度越高,社会道德建设的条件就越成熟。
  二
  然而,在市场交换中所实现的道德,毕竟是以求利为本性的。市场价值规律所规范的范围与内容有一定局限性。若从整个社会要求来看,经济人行为就具有某种狭隘的利益观,如个人本位或企业本位等。同时,由于经济人所体现出来的意义主要集中于经济方面,而一个行为的价值并非仅限于经济方面,它还具有其他一些社会价值意义,如政治价值、伦理价值等。换言之,经济人的行为具有一种实证分析的意义,即表明事实如何,而不包括人们的价值判断,即“应该怎样”,它所追求的在于物的效用。也就是说,经济人并不涉及人们追求自身利益对不对、道德不道德这样的问题。这样,在社会微观经济活动主体所追求的利益目标上,就带有一定程度的盲目性和非正义性,如环境污染问题、两极分化的现象等。这实际上造成了经济价值对伦理价值的损害。
  严格说来,利己主义、享乐主义以及拜金主义等消极价值观念从奴隶社会起就已产生,但相较之于资本主义经济形态而言,这些生活方式往往又被加之以某种程度的限制,所谓“存天理,灭人欲”就是要求人们克制自己的感性欲望,按照社会所确立的价值规范来生活。感性经济人的确立,奠定了这些消极生活方式存在的理论基础并使之合理化。如斯宾塞就认为,个人有追求他们利益、增进他们幸福的最大自由,不应受到任何中心权威的指导和控制。个人先于社会而存在,社会则不过是个人为追求他们各自的利益互相协商而达成协议的结果。

  无庸置疑,市场本身就包含有伦理要求,即在价值规律面前人人平等,但这种伦理性只是以一种“物”的形态表现出来的要求,任何人的经济行为都必须符合价值规律,否则,就会遭到失败。但问题在于,经济活动主体以什么手段来实现其牟利的目的,参与市场竞争的不同经济主体的起点是否平等,以及在竞争中失败的一方能否获得一定的补偿,等等,这都是价值规律所无法顾及到的。如果说价值规律所体现出来的伦理要求是“硬件”的话,那对经济行为主体的道德规范就是“软件”,如公平竞争、不欺行霸市等。这种道德规范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保障经济人的合法利益又有着重要的意义。因而社会对经济主体活动作出一定的限制或规范也是必要的。
  从道德自身的意义上讲,“道德”意味着事物本身因其缘故而值得具有的内在本性,它具有自足性的特点。所谓自足,用亚里斯多德的话来讲,就是“终极的善”。“人的善就是合乎德性而生成的灵魂的现实活动”(《亚里斯多德全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卷,第14页)。就此意义而言,道德以“应该”、“不应该”等禁止或限制的方式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而不应该做什么,反映了人们公共社会生活中的一些基本伦理要求。
  道德以其独特的观念形式而起着社会其他规则所不及的作用,这种观念形式即表现为社会道德意识。道德意识是积聚于人类文化深处的内在伦理要求,它是经由社会大众所认同的价值规则,并为人们的经济行为提供某种“合理”的道德判据。一般来说,道德意识发挥作用的方式主要有两个:一为个体内在的道德自觉,一为社会舆论、社会评价等作为外部条件的影响。道德通过对人的行为的内在引导而实现人与社会的自我调节,并以其教化功能培育或强化社会道德意识,进而促成各行为主体接受这种社会化的道德准则。
  由于伦理规则是从人的内在心理上来把握人们的经济行为,因而合乎伦理精神的经济活动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反之,如果一个经济行为缺乏必要的伦理精神支持,社会大众就会采取反对或不合作的态度,经济活动的效率就必然会受到影响。按照德国经济学家艾哈德的说法,经济活动并非机械地受市场法则所指导,它还要受人的“经济心理”影响,整个经济结构是随着人们的行动和态度的变化而变化的。人们往往把市场经济描述为“民主化”的经济形态,这种“民主化”实则包含了普遍存在于人们内心深处的伦理要求,如平等、自尊、荣誉、诚实等。现代企业之所以非常重视塑造自身的社会形象,说到底,还是在于社会的伦理规范要求所致。如果一个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忽视人们的伦理要求,亦即产品的“非人道化”,如不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则该企业的产品必定会受到人们的抵制,其牟利目的也不能实现。
  就此意义而言,市场经济并没有随着主体性的加强而弱化道德的作用,而且还需要大力强化道德的内在价值。当然,这种强化不是用道德来干预经济,而主要是在于对社会道德意识的“灌输”,如我们通常所说的社会公德意识、自律意识等。在此基础上,形成广泛的社会道德意识,进而通过市场机制,将个体的内在自觉与社会的伦理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社会的道德建设。

科学.经济.社会   李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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