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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消费者权益运动与企业营销活动           ★★★ 【字体:
保卫消费者权益运动与企业营销活动

作者:佚名     人气:246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一)、消费者权益运动
  20世纪20年代至30年代,美国与加拿大先后开始兴起保卫消费者权益运动,随后西欧等各国也掀起类似运动。至6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陆续成立消费者组织,现今已有90多个国家建立了300多个消费者组织,并且还建立了国际性的消费者组织。当今,西方国家消费者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已成为一支影响企业营销活动强有力的社会力量。其中以美国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尤为突出,更为典型。美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发生早,而且从自发运动逐步发展到自觉运动。这不仅表现在其从无组织的运动发展成为有组织的运动,诸如政府不断制定和颁布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执法机构日臻完善,配合推动消费者利益运动的民间组织日益增多,而且表现为广大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为的不断增强。因而,广大消费者、民间消费者组织及各级政府的消费者组织汇成了一股力量,构成了保护消费权益的巨流。这一巨流深深地影响着企业的市场营销活动。
  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同其它市场营销环境一样,亦通过为企业提供市场营销机会或对企业营销形成制约而发生作用。企业要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必须为消费者提供高质、安全的产品, 要不断地改进产品包装,并要合理定价,避免哄抬物价,通过诸多途径为消费者提供可靠的商品信息,这要求企业投入大量资金,结果会增加成本,减小企业利润。反之 ,如果企业违背法律及道德标准,生产劣质、低质及不好的产品,哄抬物价,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等,将引起广大消费者的不满,使其采取拒购或起诉行为,并引起政府的干预,这对企业营销活动不能不是严重的威胁。同时,对于优秀企业,即一贯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优质服务、合理价格、提供可靠信息的企业是个好机会,使它们的市场营销活动不会受到其它制造商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使用商标及进行虚假广告活动的企业的困扰,而充分地发挥企业的竞争优势。
  (二)、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活动的产生及发展
  1、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活动产生的原因及其特点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及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营销活动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一方面,企业为提高广大消费者的生活水平及社会福利提供了数量日益增多的、花色品种日益丰 富多彩的产品;另一方面,某些企业从自私利益出发,利用旧体制已打破、新体制未确立的空隙,肆意践踏消费者的权益。这主要表现在:利用供求矛盾,欺行霸市,哄抬物价,造成消费者货币工资实际购买力的下降,使消费者的生活水平降低;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贻害于广大消费者。
上述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引起了广大消费者的不满。我国政府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成立了消费者协会,并通过立法形式先后颁布了各种有关立法,从而使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 活动获得健康的发展。
  囿于我国的某些特殊条件,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活动具有与西方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不同的特点。西方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一开始便表现为由于某些消费者利益受损而自发起来进行反抗的自发活动;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活动一开始便表现出是有领导有组织的活动。西方 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是由某些名人或发表有关著作,或通过宣传鼓动而采用示威、罢工、拒购等对抗方式来表示消费者的不满;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活动主要通过消费者协会组织 ,或消费协会协同新闻机构通过各种宣传媒体来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产品,并对各种违法及违反道德的经营行为进行曝光。西方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已具有悠久的历史,并逐步从 自发行动发展成自为行动;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活动自始至终是与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分不开的,消费者及其组织力量相对弱小,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薄弱。

  2、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组织的产生及其作用
  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活动主要是通过消费者协会来组织和引导的。中国消费者协会是于1984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到目前为止,全国各地已建立起众多的消费者协会,全国县以上的消费者协会已超过24 000个,其中省级消费者协会29个,约有70%的县、市已建立消费者协会。各地消费者协会依靠社会力量,在城市的街道、农村的乡镇以及大中型的商场 、工厂等建立了各种形式的社会监督服务网络,数量达33 800多个,从而形成了从城市到农村,上下结合,纵横交错的消费者协会组织体系及社会监督服务网络。全国及各级消费者协会主要通过下列方式来组织和引导保护消费者权益活动的开展:
  ——协助国家宣传有关经济政策,尤其是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的政策。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与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规。
  ——监督检查同消费者利益有关的一切方面,诸如物价、质量、商标、广告、卫生、安全及服务态度等。
  ——接受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对指控属实的事件,可劝告销售者弥补损失 ,或通过有关部门责令其补偿损失;对指控失实之处,应作出解释。
  3、我国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日臻完善。起初,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并不系统和完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条例多散见于各种法规之中。如在产品方面,有《工业产品的质量责任条例》、《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物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商标法》等。这些条例和法律从不同侧面来保护消费者所购产品质量合格、产品卫生安全及获得优质的售后服务等。在价格方面,有《价格条例》、《关于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对产品价格形式、价格调整及价格管理作出规定,并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规定。在广告方面,有《广告管理条例》,规定了广告的内容和要求,规定了对违法广告的处理办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和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志着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活动纳入了专门立法的轨道,是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规范生产者、经营者的行为,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等是有重要的意义。本法共8章计55条,涉及到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国家对消费者的保护、消费者的组织和有关与消费者权益发生争议的仲裁,以及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三)、我国企业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活动的反应及对策分析
  1、企业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活动的态度:第一种,自觉适应保护消费者权益活动的要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它们深受消费者欢迎,并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的良性循环。  第二种,当企业生产、销售了假冒伪劣产品,制播了虚假广告、哄抬物价等经营行为被曝光后能正确对待,变压力为动力,变威胁为机会。第三种是消极应付的态度。第四种是持对抗的态度。
  2、损害消费者权益成因分析
  首先,从微观(或企业)方面看,企业经营指导思想不端正及缺乏自律行为是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企业对损害消费者行为曝光持消极或对抗态度的重要原因。其次,从宏观方面看,主要是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执法机构职责不清,司法工作制裁不力,对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威慑力不强,从而使企业损害消费者行为得以实现和蔓延。再次,从消费者方面,我国消费者长期生活在高度计划经济体制和“短缺经济”的环境下, 既造成消费者对政府的依赖,又使消费者忽视了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

  (三)对策分析
  首先,企业的自律行为是其正确对待保护消费者权益活动的基础。其次,建立和健全社会有关机构或机制,并充分发挥其作用,才能迫使企业尊重消费者的权益。再次,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使企业违法经营活动无市场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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