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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营销的实现形式(2)           ★★★ 【字体:
合作营销的实现形式(2)

作者:佚名     人气:345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二、销售代理制与制造承包制
  企业的分销渠道通常可采用经销或代理的方式,但作为产销联盟的一种销售代理制,与一般意义上的销售代理有着不同的含义和特点。与销售代理相对应的概念是制造承包制,这两者实际上是产销联盟体的两个方面,比会员制的联盟更具有紧密结合性和长期的战略性。实际上在签定销售代理制合同的同时,需要签定制造承包制合同,供方企业利用的是需方企业的分销网络的优势,而需方企业则利用的是供方企业的生产制造优势。
  (一)销售代理制与非联盟代理的区别
  1.作为产销战略联盟的销售代理制,一般采用的是制造商的独家代理形式或某地区的独家代理形式.制造商只能委托一家代理销售企业,这家代理的销售企业也只能代理一家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而非联盟代理既可以是独家代理,也可以是多家代理。
  2.战略联盟的销售代理制一般采用的是佣金代理形式,而非联盟代理可以是佣金代理,也可以是买断代理形式。
  3. 战略联盟的销售代理制的代理商与供方企业的较强,双方在权力义务方面的约定比较广泛,涉及的内容也较多,两家的联合通常由销售代理和制造承包两个协议来形成,一个
协议的履行互为另一个协议有效的前提。而非联盟代理协议的约束力较弱,涉及的条款内容较少,有关双方只需签定一个协议。
  4.销售代理制下供需双方企业的合作期限较长,合同期限可长达10年以上,而非联盟代理的合作期限较短,通常一年续签一次合同。
  在实施具有产销战略联盟的销售代理制时,由于双方选择的对象是唯一的,故对对方的选择要十分慎重。制造商要通过当地的工商部门、主管部门和所在银行对销售代理商进行资信调查,也可通过第三者,如通过对方过去的客户和合作伙伴进行了解。
  在进行国际市场开发时,我国的制造商企业把境外的销售机构作为自己的代理是一种较好的途径,不仅可利用对方对其市场运作的经验和对方的销售网络,也可节省在国际市场开发时的费用支出。但切不可对其资信缺乏了解,盲目委托他人,造成上当受骗,贻误市场商机。
  需要注意的另一个问题是,在进行销售代理制的产销战略联盟时,是选择制造商的品牌还是选择销售商的品牌,这主要取决于谁的商标更值钱,谁的商标更容易打开市场。一般来说,谁都不愿为他人做嫁衣,都想把自己的品牌打入市场。但在进行产销战略联盟时,双方合作迅速占领市场成为首要的目的,所以双方理智的市场分析和真诚合作尤为重要,这方而成功合作的例子不少,常见的形式是采用销售商的品牌和商标。例如,香港长城国际有限公司拥有十分先进的生产制造能力,它在合作时采用的是销售商的品牌。
 (二)有关制造承包制
  所渭制造承包制,是指专门从事制造业的生业,其产品的销售任务则通过产销战略联盟的销售商负责。企业采用制造承包制,有时称为承包经营战略,这是根据一些企业力量单薄,产品单一的特点而制定的一种战略,中小型企业在决定自己生产方向时,不是着力对开发新产品,而是依附于某个大企业的生产与经营系统,接受一个或数个大企业的长期固定的订货,成为它们的一个加工承包单位。中小型企业采用这种战略对于自己的发展是很有好处的.因为这可以为他们长期生存和发展提供一个可靠的基础,尤其是对于实力较弱、企业创办时间不长、有一定生产能力但尚无形成自己的销售网络的中小企业来说,采用这种战略可以大大减少经营风险。
  随着西方产业的生命战略转移,按照产业周期理论,许多西方发达国家逐步向第三世界国家转移,这些发达国家的公司可利用其产品品牌的无形价值进行市场开发,负责市场的销售任务, 而以其品牌冠名的产品制造则委托给了第三世界国家的工厂。这些工厂有可能是当地的原有企业,有可能是与东道国的合资或合作企业,也有可能是外商的独资企业,此时,这些工作就处于一个被委托加工的地方,包就成为了所谓的“制造承包商”。

  我国目前的制造承包商主要采用了两种形式的加工协议,一是OEM,主要是接受境外的订单,生产加工后,由合作的销售商在境外销售产品;另一种是CEM,生产出的产品不仅可以在境外销售,也可有一定比例的市场销售。
  从目前我国的制造承包制来看.制会承包商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受国际市场能够需求的影响比较大,订单不足的现象时有发生,制造承包商的利益时常得不到保障。本文提倡的产销战略联盟则希望销售代理商和承包商能成立共同的市场开发和生产监督工作小组,真正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这样一来,以下形式的产销战略联盟即“联营公司”就应运而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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