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营公司 当供需双方企业从简单的生产与销售合作进一步发展到更高层次、合作双方的联营公司形式就出现了。所谓联营公司是指双方企业利用各自的优势以各种方式按照法律程序所形成的联合经营体制,这方式包括合资、合作和相互持股等。形成联营公司的供需双方企业在利益上更趋于一致性,更具备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特征,从而合作的基础也更牢固。从产销战略联盟的角度来说,双方的联营看中的是对方生产优势或销售优势。 (一)联营公司的形式 1.合资经营。是由双方企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担风险、共享利润而形成的联营公司。通过合资方式双方可以用各自的优势资源投人到合资企业。从而使其发挥单独一家企业所不能发挥的作用。目前境外企业在我国建立的合资企业.是看中了我国的潜在市场,想利用境内企业对国内市场的经验和已形成的销售渠道网络资源迅速地打开市场。 2.合作经营。合作的形式是根据合作双方的约定,按照契约的规定来履行双方义务与享受双方的权利的。合作并不要求双方来共同管理,但双方的优势则是双方合作的前提。所以,从销售渠道来看,中外合作企业外方也同样是看中了中国的市场和中方原有的渠道资源。 3. 相互持股。相互持股指的是供需双方企业为加强相互联系和合作而持有对方一定数量的股份,这种战略联盟中的双方关系相对更加紧密,双方可以进行更为长期密切的合作,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与合资经营不同的是双方资产、人员不必进行合并。 (二)中小型企业之间的联营公司 采用联营公司战略的中小型企业的联合方式可分为两大类:第一,松散型联合。这是企业之间仅限于生产协作或专业化分工协作或专业化分工的联系,在资金、技术、人员等方面基本上没有来往。采用这种联营方式的中小型企业之间彼此约束力不强,比较自由,但不能成为命运共同体,竞争能力也不强。第二,紧密型联合。这种方式使企业之间除了生产协作或分工上的联系之外,还进行资金、销售方面的联合。如互相持股、按股份分红、互相调剂余缺、建立统一的销售队伍等参加这种联合的企业将成为命运共同体,从而可以提高联营公司的竞争能力。 (三)大型企业之间的联营公司 从当前的竞争形式来看,商界不仅存在着大量中小型企业的联营,而且还出现了不少大型企业的联营公司,有些还是跨国界的联营。这一强强联合形成市场竞争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也成为同业和媒介关注的焦点。例如飞机制造业的美国波音与麦道公司的合并;汽车制造业的德国宝马对英国劳斯莱斯公司的收购,法国雷诺对日本日产公司的股权收购;计算机行业的微软对BOR-LAND、FOX等公司的收购,美国在线对CBS的兼并;金融界中国广大公司对原中国投资银行的收购,香港汇丰对美国银行的收购;家电行业的科龙对华宝公司的兼并;食品饮料行业的百事可乐对广州亚洲汽水公司的收购,生力啤酒对广州啤酒公司的兼并等,这种强强之间的联合在进人2000年之后似乎越演越烈。 目前常见的大型企业联营公司的合作方式主要有购并与合资合作等方式。从产销战略联盟来看,购并主要是指纵向购并,即生产或经营过程相互衔接、紧密联系的大型企业之间的购并。其实质是通过处于生产同一产品不同阶段的企业之间的购并,从而实现企业的纵向一体化。由于下游环节的紧密配合,可以使双方利用各自的销售网络,扩大市场占有率,从而加速企业的生产流程,缩短生产周期 节省运输、销售人力、仓储能源等。合资合作方式虽不如购并在产权、股权方面变化大(主要是通过双方建立一个新的企业实体),但产销战略联盟的意义也同样存在,同样可以利用对方的销售渠道的优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