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产品质量法中的告知义务的含义,条件,内容以及告知的形式. 告知作为生产者、销售者的一项法定义务,在现代产品质量责任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一方面大大方便了当事人的举证,便于审判机关对责任的确定,有利于产品质量责任案件的迅速处理;另一方面,可以促使用户和消费者正确、认真、谨慎地使用产品,减少因不正确使用而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为严格生产者、销售者的告知义务,促使其进行正确和充分的告知,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告知进行全面、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一、告知的含义、条件和内容 告知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产品的品质、性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向用户、消费者作出的正确、充分的披露和说明。告知是为了让用户和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品质,知道产品中存在的不可避免的危险性,掌握产品的使用(操作)规则和使用(操作)方法。 在什么条件下应该告知,告知的范围有多大,告知的内容是什么,这些问题在国内外法学界颇具争议,至今仍未取得一致或较为一致的意见。作者认为,要正确回答上述问题,必须从告知之于用户、消费的作用入手。 告知是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定义务,更是用户、消费者的要求和需要。通过告知,用户、消费者可能决定是否购买该产品,了解产品的品质、内在结构、性能、主要用途、存在的危险性、注意事项,掌握该产品的操作规则,使用方法、维修方法、手段和技巧。只有将上述内容正确、充分地告知给用户和消费者,商品流通才能顺利进行,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才能实现。告知不当,既会阻碍生产的发展,又会影响消费的进行,破坏用户、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经济往来和联系。由此,作者认为,为满足用户、消费者的需要和要求,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生产者、销售者应履行告知义务,进行正确、充分的告知。 1、不告知,用户、消费者便不能决定是否购买或消费该商品; 2、不告知,用户、消费者便无法使用或难以使用该商品; 3、不告知,用户、消费者便无法了解该产品的品质,即使在认真、小心、谨慎的情况下使用该产品,该产品固有的危险性也可能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 向用户、消费者进行预先告知,因不同的产品,告知有详有略,有多有少,但均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产品品质告知 产品品质告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成份、含量、重质、质量标准等级、用法、生产批号、许可证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生产厂址、产品技术指标及参数、危险类别及程度等内容。其中,对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日期或者失效日期;对达不到国家的有关标准等级、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应标明“处理品”的字样。在产品品质原告知中,关于危险的告知显得犹为重要,也是学术界讨论和争论的热点话题,至今仍无统一的认识。作者认为,生产者、销售者向用户、消费者告知的产品危险性应不包括产品的明显危险性。所谓产品的明显性危险是指公众和社会普遍知道或者认识到的产品危险性,如饮酒过量会损害身体、油漆具有易燃性、汽球容易爆炸、刀具可能损伤手指等危险。这些危险性,使用者很清楚,如再进行告知也不会减少其危害性,也不会控制损害的发生。 预先告知的用意之一是给使用者一个选择,使其可以权衡利弊,减少或避免风险,但当他已经知道风险的存在,再告知就显得画蛇添足,毫无意义。但在风险过大,危险性过于严重时,即使用户、消费者知道该危险的存在,也应再提醒清楚。 2、使用告知 使用告知的内容非常广泛, 对用户来讲,使用告知应包括储运告知、安装告知、调试告知、操作告知、检修和维修告知、保养告知等内容;对消费者来讲,使用告知的内容包括:使用方法、使用范围、使用禁忌或注意事项、故障检查和排除、维修事项等内容。其中,电器产品应附有线路图和原理图;剧毒、危险、易碎、怕压、需防潮、不准倒置的产品,在内外包装上必须有显著的标志和储运注意事项;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必须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生产者、销售者在进行告知时,可以采用文字形式,也可采用标志形式,这些文字或标志必须容易理解,能够引起用户、消费者的注意,容易被接受,能够合理地到达最终用户、消费者。使用文字告知的,其文字应清晰、准确,不能发生歧义,同时,还必须以中文予以表达;使用标志告知的,其标志应采用国家法律规定的通用标准标志,不得使用非标准形式的标志或企业自己制定的标志。 二、告知的形式 告知可能通过产品使用说明书、包装、标签等形式向用户或消费者进行预先通知。具体采用何种形式取决于告知的具体内容,但在实践中这几种形式往往是结合在一起使用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对用户、消费者的告知是正确的、充分的。 (一)产品使用说明书 以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形式向用户、消费者进行告知是最普遍、最常用的形式。产品使用说明书随产品而行,一品一书,直接到达用户、消费者手中,其手段直接、内容全面,便于用户、消费者了解产品品质,知晓存在的危险,掌握使用之方法,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向使用者提供足够的信息资料,以使其能够安全地装配、安置、测试和使用产品。一般来讲,以下内容均应反映在使用说明书中: 1、产品的主要性能及技术规格、基本的操作规程; 2、所有零部件、附属件的名称,以及如何装配和安置产品的具体指导说明; 3、为使产品保持有效的安全工作效能所应进行保养的方法以及定期检查的事项; 4、明确列出需经常保养的范围和容易出问题的部件或部分,并说明如何检修和排除故障; 5、使用寿命或运转周期,以及由于腐蚀或侵蚀所造成的材料损失程度; 6、机械性能的再证明; 7、遇到事故或特殊情况时的应急程序或矫正方法; 8、向产品的用户、消费者说明产品的用途,使用限度以及潜在的风险,还应说明错误使用或未按照本说明使用产品的后果; 9、有关在使用产品前需细读说明书的预先通知; 10、关于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造、革新产品或以替代品更换原有零部件或材料的明示警告。 (二)包装 告知内容也可以反映在产品的包装上。这种告知形式简单明了,醒目,表现力强,最容易引起用户、消费者的注意和重视。包装上所体现的告知内容不如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的内容广泛、全面,主要包括: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重量(净重、毛重)、体积、生产厂家、生产厂址、生产日期及储运、使用时的注意事项等。一般来讲,在告知储运或使用事项时是以标志的方式进行的,如告知用户、消费者在运输中勿倒置、勿倾斜、勿挤压,在保管过程中应防晒、防潮、防雨、防霉变,在使用时的禁忌事项等。 (三)标签 标签也是告知的一种主要形式。比起包装上的告知,标签更简明,更直接,更具告知力。通过标签告知的,主要是将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厂家、质量等级等内容记载在标签上。 三、不正当告知的表现及其法律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未对产品的质量、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贮存及运输中应当注意的事项、出厂日期及有效期等使用者必须了解的内容作出简洁、明确、科学和完全真实的说明即为不正当告知。不正当告知是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告知义务的表现,也是对用户、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犯,轻者使消费者、用户无法使用或难以使用该产品,重者可能给用户、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因此,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并通过法律手段减少之,杜绝之。 就目前的现状来看,不正当告知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抽象告知 抽象告知即告知的内容过于笼统,抽象,费解,伸缩度过大,含义不确定,使用户、消费者无所适从。如仅印有“危险品”或“有害物品”字样便是不正当告知。因为在告知中,没有指明“危险”和“有害”的具体性质、后果及使用时应注意的事项、发生危险时应采取哪些补救措施等内容。 2、不充分告知 不充分告知是指告知的内容不全面,告知的力度不够。如有些药品印有“儿童酌情减之”便是不充分告知。因为它没有指明酌情的具体情况是根据年龄、身体状况,还是根据药物的反映,也没有指明减之的具体情况是一半,三分之一,还是十分之一。这样就会使使用户、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产生疑虑或错误使用产品。 3、无用告知 有时尽管生产者、销售者对用户、消费者进行了告知,有些告知还比较全面。但是,即使用者完全注意到了告知内容并按告知的要求,认真、谨慎、小心地使用该产品,但事实表明仍无法避免因产品制造或设计上的缺陷所造成的损害的发生。这种告知便是无用告知,即对用户、消费者来讲毫无意义。 4、虚假告知 告知的内容与产品的质量、缺陷或危险程度不相符合,这样的告知均属于虚假告知。虚假告知在目前比较泛滥,而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它对用户、消费者的权益侵害最为严重。“无任何副作用”、“老少皆宜”、“包治百病”、“质量最佳”等均属这种情况。以上不正当告知的种种表现形式均是对用户、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也是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法定义务的外在表现,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责任形式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这三种法律责任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并处。 经济改革 晓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