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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产品质量现有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构想           ★★★ 【字体:
建筑产品质量现有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构想

作者:佚名     人气:488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本文介绍了建筑产品质量的现有法律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保证建筑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的构想。
  建筑产品是建筑业生产的物质成果,是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新的固定资产和满足人民生活需要而生产的可交换的产品,是社会总产品的组成部分。它不同于工业产品,也不同于农业产品,具有体积庞大,构造复杂,生产周期和使用周期长,产品价值大以及建成后不能移动等明显的特点。正是由于建筑产品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建筑产品质量在国民经济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地位。近些年来,尽管对建筑产品质量强调的比较多,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包括诸如平面布置不合理,操作使用不便,门窗关闭不严以及引起用户强烈不满的“三漏”等现象,甚至还连续发生建筑物倒塌、倾斜、严重裂缝以及走廓、阳台栏杆不牢等造成的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的恶性事故。至于影响人们视觉美观如墙体内外粉刷不匀,分格条不直、宽窄深浅不一等问题就更是相当普遍。建筑产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的安宁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同时影响着建筑产品的经济效益及其使用价值。因此,如何提高建筑产品质量已是我国建筑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试图从法律角度论述如何保证建筑产品质量的问题。
  一、保证建筑产品质量的现有法律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
  建国以来,我国建筑产品的质量管理工作积累了大量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经验,质量管理工作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工作重点的转移,国家十分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建筑立法也逐步纳入议事日程。目前,关于保证建筑产品质量的法律文件主要有: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国家优质工程奖励办法》;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试行)》、《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试行)》、《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定》以及《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等。
  上述法律文件归纳起来对建筑产品质量管理作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定:(1)加强对建筑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资格和等级的审查核定,严格发证、验证制度;取缔无证设计、无证施工,禁止越级设计、越级施工。(2)建立建筑设计与施工的质量检查制度。(3)指定或建立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4)加强对建筑工程所用的材料、制品和设备的质量检查工作。(5)发挥标准设计作用,对建筑标准设计制度作了规定。(6)制定鼓励创优的奖励办法,使奖励与质量挂钩,强调优质重奖、劣质重罚。(7)建筑工程保修制度。(8)规定建筑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建筑构配件生产单位及相应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单位应负的质量责任及有关的处罚细则。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国家对建筑产品的质量是相当重视的,现有的这些建筑法规对建筑产品质量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应看到,这些规定还没有完全达到有效保证建筑产品质量的目标,无论在立法和执法上都存在着不足之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从立法上来说,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建筑立法中关于保证建筑产品质量的法律规定存在比较严重的滞后现象。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建筑业率先在全国实行承包经营方式。然而承包后的建筑业如何管理,尤其是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致使一些单位管理上混乱。二是立法文件规定不配套、不协调。例如:对新建的大中型工程项目、大型公共工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各项设施配套的住宅区等可以参加国家优质工程奖励评选,而对于大量不属于以上范围的建筑产品却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三是发布的法律文件绝大多数还是试行或是暂行,有悖于法律的严肃性;加之对违反现有法律规定的处罚也过轻。例如,对越级承担任务者的处罚仅仅是1000~5000元的罚款而已,致使具有威慑作用的法律起不到它应有的作用。

  另一方面,现有的保证建筑产品质量的规定在其适用和执行上也存在困难。一些法律文件存在着原则性的条文多,具体性的条文少,甚至条款不严密,易产生误解等问题而造成执行上的困难。例如,关于优质重奖、劣质重罚的问题,重奖奖到什么程度,重罚罚到什么限度都应有实施细则,否则只能是一句空话。再如,质量监督这一机构的设置无疑是必要的,但就目前来说,它还没能有效地对建筑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原因之一就是其权限泛泛而论,明确的仅仅是有权提请主管部门给予奖励,或有权提请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而已。更值得引起重视的是,一些建筑产品出现较大的质量问题后,不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而是钻法律的空子。采取私下了结甚至通过行贿受贿、权钱交易等不法手段,逃避责任,逍遥法外,这样造成的后果和影响是十分严重的。
  凡此种种表明,建筑产品质量在法律保证上确实存在着问题。因此,有必要制定一个全面性的保证建筑产品质量的法律制度。
  二、保证建筑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的构想
  关于保证建筑产品质量的法律制度应由立法和执法两方面构成。这一制度不仅要从宏观角度而且要比较具体地规范保证建筑产品质量的行为。它不仅要有对出现质量问题后作出的具体反应,更应具有积极的预见性。它应体现保护整个建筑产品的质量,而不仅仅是几个大的工程项目。它还应具备有效的操作机制,而不是原则性太多的泛泛而论。当然它更应是高度统一的以保证这一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
  1宗旨和原则
  要建立有效的保证建筑产品质量的法律制度,首先应明确这一法律制度的宗旨和原则。这些宗旨和原则应是:(1)认真和正确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2)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3)树立牢固的为人民服务的思想。(4)树立全面质量管理的科学观点。
  2生产活动规范化
  为了使这些原则得以充分实现,有必要对建筑产品生产过程的各项活动加以规范,以解决目前我国建筑立法方面的滞后以及不配套等问题。
 (1)质量标准它是衡量产品质量水平的尺度,也是控制工程质量的依据。因此,对房屋建筑和构筑物的勘测设计、物质材料供应、施工安装和使用维修等环节,应分别制定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和企业标准。包括技术规范、规程和规定。同时,还应明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任务,组织有关人员认真执行技术标准、工作标准,对各项管理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组织质量监督网,设置质量检查测试中心,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等。
  (2)勘察设计质量做好勘察设计工作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的。要有有效的机制和规定保证勘察资料的可靠、准确、齐全;采用的设计方案实用、经济、合理;同时,保证施工图纸的正确、完整以及严格的审查、签名和交接制度。
  (3)器材质量要严格规定对所用建筑材料、器材和构配件的检查、验收工作。这里不仅包括对不合格的材料和器材不采购、不验收、不发放、不使用,同时还包括定期检修机械、仪器、工具、器具,保证所有的器材和设备处于完好的状态。
  (4)施工质量施工质量关系到整个建筑产品质量,应该说这是保证建筑产品质量最为关键的一环。因此,对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交付前、竣工验收等每一道工序都应严格规范。同时,还应明确对每一道工序如出现不合格情况应追究的经济的和法律的责任,以及切实可行的回访保修制度。

  3明确各执法环节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充分实现保证建筑产品质量的法律制度的宗旨和原则,执法同样也是不可缺少的一环。执法各个环节的有机结合及其较强的可操作性,将成为实现这一法律制度的有效的保证措施。
  (1)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义务从保证建筑产品质量入手,把各部门、各环节严密地组织起来,规定每个参与建筑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以切实遵守保证建筑产品质量的法律制度及其有关的规则和规章。每一个参与单位都有义务防止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违反该法律制度的活动。
  (2)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建筑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直接关系到能否为国家、为人民把好质量关。因此,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明确、具体、切实可行,使该机构及工作人员行使权力时能遏制不合格建筑产品的出现。与此相应的是若不履行其义务,则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3)实行质量责任制除了要有明确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外,并要有必要的组织措施、严格的检验方法,更重要的是要规定每个执行机构、个人在质量工作中的具体任务、权力、要求以及承担的责任。
  (4)争端解决程序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建筑纠纷也日趋增多,其中也包括大量由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过去较多是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解决,这种做法弊多利少,不利于依法办事和追究责任。因此,对于这类纠纷如何处理,通过什么程序处理应作出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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