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刑事责任的角度论述了我国产品质量的责任众人种类以及承担方式。 四、产品质量刑事法律责任 (一)产品质量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特征 产品质量刑事法律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律义务,实施了扰乱国家对产品质量管理的正常秩序的犯罪行为,依照刑法规定所应当承担的刑罚的法律后果。 产品质量刑事法律责任除具有一般刑事法律责任的特征以外,还具有不同于一般刑事责任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责任主体的双重性。对于产品质量犯罪行为而言,其行为的内容主要是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而任何一个生产或销售行为,都与其组织者和获利者有直接的联系。因此,产品质量刑事犯罪行为的责任主体,既应当包括组织者,也应当包括获利者。所谓组织者,是指与产品的生产、销售行为有直接关系的个人。如:产品制造负责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采购人员以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等。所谓获利者,是指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而获利的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因此,我国《刑法》对产品质量犯罪行为规定了双重责任主体,即:单位法人和主要责任人员。只有在生产者或销售者是个体工商户时,其主体的双重性发生重合,成为一个实质性的主体。 2行为客体的一致性。犯罪行为的构成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条件,即行为主体、行为的主观方面、行为的客体和行为的客观方面。我国《刑法》第三章第一节用8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40余种犯罪行为。从行为构成上分析,这40余种犯罪行为的主体、行为内容、行为程度等都有所不同。但是所有这些行为所侵犯的客体表现了极大的一致性,即:行为都危害了我国国家对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质量的正常的管理秩序和消费者人身、财产的合法权益。因此,产品质量犯罪行为客体表现了明显的一致性。 3行为程度的明确性。从一般刑法理论上讲,罪与非罪需从法律规定的行为构成的四大要件上进行衡量,不同的犯罪行为有不同的衡量标准。但是,产品质量犯罪行为罪与非罪的划分,在其行为程度上有着最基本的法定界线,即: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我国《刑法》第149条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虽然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的,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责任形式的财产性。从一般刑事责任的刑罚适用上看,刑罚形式主要表现了对行为人的人身自由权利的限制上,如:拘役、徒刑等。涉及对行为人财产权利的惩罚在适用上则表现较少,只有一些涉及贪污、受贿等经济违法犯罪的,才课以财产罚。但是,对于产品质量犯罪行为而言,除规定对行为责任人的人身自由的限制性处罚外,对行为人(包括单位法人和主要责任人员)课以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处罚,适用较为普遍。这是产品质量犯罪行为责任形式的共有特征。 5责任的分担性。由于产品质量刑事违法与作为单位法人的生产者、销售者的获利目的和直接责任人员的主观故意、过失相紧密联系,因此其刑事责任须由单位法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承担。我国《刑法》根据违法行为情节、性质的不同,对单位法人和主要责任人员分别规定了刑罚,即:对单位法人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经济惩罚,即处以相当于违法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或没收财产;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拘役、徒刑以及死刑等限制、剥夺人身自由或生命权利的惩罚。 (二)产品质量刑事法律责任的种类及其构成 我国《刑法》第三章第一节用9个条文,从产品的角度规定了40余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在这里,笔者主要依据法律条文并结合犯罪构成要件,对产品质量犯罪行为的构成进行分析: 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犯罪。该行为的构成条件:(1)行为主体是产品的生产单位、销售单位以及在生产或者销售活动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对于生产者而言,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违法的故意;对于销售者而言,其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行为,属于主观故意的犯罪。但是,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进行销售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可能出于故意,亦可能属于应当知道而不知道的过失。但是这种过失并不能成为其免责的条件。(3)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违法行为,即对于掺杂或掺假行为,必须存在事实上的“掺”的行为;对于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行为,必须存在“把次的、假的”不合格的产品,当作好的、真的、合格的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4)违法行为销售金额必须达到五万元以上的程度,方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的不认定为犯罪。 2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该行为的构成条件:(1)行为主体是假药、劣药的生产单位、销售单位以及直接责任人员。(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对于生产者而言,其主观上必然存在故意;对于销售者而言则可能是故意犯罪,也可能是过失犯罪。(3)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行为。所谓假药,包括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份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级药品标准规定不符的药品。按假药处理的药品,主要有四种:一是指被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二是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三是变质不能药用的;四是被污染不能药用的。所谓劣药,是指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药品。如:不符合国家或者省级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含量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以及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质量的药品。(4)行为程度达到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或者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生产、销售假药,是一种主观故意的极为恶劣的犯罪行为,如:药品不具有应有的疗效,延误对疾病的治疗。因此,法律规定以可能发生危害后果,即: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为犯罪行为的界线。对于生产、销售劣药行为而言,其犯罪构成规定为“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如:因使用药品而使人身体残废的情况。 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犯罪。该行为的构成条件:(1)行为主体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生产单位、销售单位以及直接责任人员。(2)行为人过失犯罪在主观要件上占很大成份。(3)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行为。(4)行为程度达到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或者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所谓足以,是指有发生中毒或引起疾患的可能,但并不一定真发生中毒或疾患。 4在生产或者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犯罪。该行为构成条件:(1)行为主体是泛指一切实施了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源料的食品仍进行销售的单位或个人。(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即“掺”和“明知而销售”等行为,均属于主观故意的犯罪。(3)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掺”和“明知而销售”的行为。所谓毒、害,应是指该物质在其独立的物理、化学性质上,已被科学地确定为对人体健康的损害。至于那些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尚未被认识的物质的特性,不应列为本罪所涉及的毒、害物质的范围。(4)因为该种犯罪行为极为恶劣,所以法律不对该行为的后果作要求,即:只要实施了该行为,即使没有发生危害性后果,也构成犯罪。 5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为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犯罪。该行为的构成条件:(1)行为主体是质量不合格的医疗器械或医用卫生材料的生产单位、销售单位以及直接责任人员。(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对于销售者而言,以其主观上存在“明知”为必要条件;对于生产者而言则可能是故意犯罪,也可能是过失犯罪。(3)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或医用卫生材料的行为。(4)行为已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后果,或者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6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犯罪。该行为的构成条件:(1)行为主体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为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产品的生产单位、销售单位以及直接责任人员。(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对于生产者而言,其主观上可能是故意犯罪,也可能是过失犯罪。但是对于销售者而言,则必须以“明知”为犯罪成立的前提。如果销售者不知其所销售的产品是上述所列的不合格产品,则不能认定其为犯罪。(3)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的产品。(4)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如:漏电或者爆炸致人伤残、死亡等),或者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7生产、销售假的、不合格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犯罪。该行为的构成条件:(1)行为主体是假的,或不合格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对于生产者而言则可能是故意犯罪,也可能是过失犯罪。但是对于销售者而言,则应以其“明知”为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3)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生产、销售假的、不合格的农业生产资料的行为。这里所指假的或者不合格的农业生产资料,是指假的、或者失去效能的、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4)行为使生产遭受了较大的损失,或者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 8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犯罪。该行为的构成条件。(1)行为主体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生产单位、销售单位以及直接责任人员。(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对于生产者而言可能是故意犯罪,也可能是过失犯罪。但是对于销售者而言,则必须以其“明知”为犯罪行为成立的条件。(3)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4)行为已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所谓严重后果,一般是指致人容貌损毁或皮肤损伤。 (三)对产品质量犯罪行为的刑罚处罚 我国《刑法》对产品质量犯罪行为规定了四种刑罚适用的原则: 第一,对责任人实施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生命权利的处罚以及相应的财产罚。在适用这类刑罚时,一般以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为量罚的标准。主要有三档标准:(1)情节轻微的处以拘役。(2)情节较严重,造成一定的人身、财产损害的,处以有期徒刑。(3)情节严重,对人身、财产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以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可判处没收财产。 第二,对单位实施经济罚,即:凡实施产品质量犯罪行为的单位,均可处以相当于其犯罪行为所涉及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 第三、适用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从重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中,除明确规定了上述产品质量的刑事犯罪行为以外,同时也规定了涉及产品质量管理的一些犯罪。如: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国家商检商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不履行检验职责、延误检验出证以及错误出证的犯罪。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依法追究其责任的犯罪。对上述犯罪行为,这里不做详细分析。 技术监督实用技术 王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