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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品质量责任的种类及其承担方式(一)         ★★★ 【字体:
我国产品质量责任的种类及其承担方式(一)

作者:佚名     人气:1080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本文从法律的角度详细地叙述了我国产品质量责任的种类及其承担方式。
  一、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概述
  所谓法律责任,是指人们对其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由于这种后果的消极性,故亦可称之为法律制裁。所谓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其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律义务,使产品存在法律所不允许存在的质量问题,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这一概念包含着四个方面的问题。即:产品的概念是什么?产品质量的概念是什么?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法律义务是什么?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性质是什么?
 (一)产品的概念
  论及产品质量责任,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即: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中的“产品”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通常人们会认为,产品就是人们通过劳动或者活动所创造出的物质资料。正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颁布的关于《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词汇》标准(ISO8402—91)中所规定的:产品是指活动和过程的结果。可以是有形的或者是无形的,也可以是它们的结合。国际标准化组织对于产品的解释,既有内涵上的定义,也有外延方面的表述。就活动和过程的结果而言,是指产品的内涵;就有形和无形而言,是指其外延。但是,就产品质量法律责任而言,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不同,其对“产品”的外延的限定则有所不同。有的国家法律将产品的范围规定到一切“可移动的产品”,如:美国法律规定,凡涉及任何可移动的(当然以可销售或可使用的为前提)制成品,只要由于使用它或通过它引起了伤害,都可视为发生法律责任的“产品”;有的国家法律则规定,产品是指一切产品。包括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任何产品。如“英国《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产品是指任何商品或电,还包括由作为产品零部件、原材料或其他物件构成的另一产品。《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则将产品限定在“除初级农产品和狩猎产品以外的所有动产,即使已被组合在另一动产或不动产内”。而日本法律则规定,产品是指一切产品,不论其是制成品或者是天然产品。国际间关于产品责任适用法律的公约(主要是1973年的《海牙公约》和1976年的《斯特拉期堡公约》)为了尽可能协调各国法律之间的冲突,对所谓的“产品”作了尽可能包容面宽的描述。《海牙公约》规定,无论是天然产品还是工业产品,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经过加工的还是未经过加工的,都包括在“产品”的范围内。《斯特拉斯堡公约》也规定,不论是经过加工的还是未经加工的,天然的或是工业的,甚至是组合到另一可移动的或不可移动的东西中去的物品。但是该公约与《海牙公约》的区别在于,它将产品的范围局限于“可移动的”范围之内。从这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对“产品”的定义上可以看出,对于能够引起产品责任的“产品”的限定,主要考虑三个因素:第一、产品是仅指有形的,还是也包括无形的(如:电);第二、产品是仅指动产,还是也包括不动产(如:房屋);第三、产品是仅指经过加工、制作的,还是也包括天然产品(如:初级农产品)。
  我国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并未对所谓的“产品”作出专门的定义,而是通过对该法的适用范围的限制性规定,指出我国产品质量责任法律制度所涉及的“产品”的处延。该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规定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至目前为止我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所限定的“产品”,应当是指除天然产品、初级农产品和不动产以外的一切产品。

  (二)产品质量的概念
  是不是凡属于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的产品,就一定能够引起产品质量法律责任呢?回答显然是否定的。虽然属于法律规定的产品范围,但是该产品并不存在质量问题,那么必然就不存在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在这里的一个直接的问题,即产品质量及其判定的标准是什么?
  产品具有各种特征和特性。这些特征和特性的总和,即构成产品质量的内涵。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质理管理和质量保证——词汇》(ISO8402—91)标准中,将产品质量定义为:反映实体满足规定和潜在需要能力的特性的总和。通常情况下,所谓的“规定”和“需要”,根据每一产品的不同,而有其不同的外延和内涵。从其外延而言,是指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等;从其内涵而言,则是指对这些特性的具体的指标要求。这种对产品特征和特性的外延和内涵的具体的“规定”或“要求”,即成为对产品质量进行判定的标准。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即为质量合格的产品;否则即为不合格产品。   
  然而实际情况是,有的产品,国家制定了标准并通过强制手段要求产品的生产者必须执行;有些产品,国家虽然制定了标准,但是生产者执行与否由其自行决定;还有些产品,根本没有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了解决在上述这些不同的情况下,产品质量的评定以及产品质量责任的认定,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4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是,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是,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是,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在司法实践上,如果产品不符合上述三种情况之一,即可认定:该产品存在法律所不允许存在的问题。
  (三)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法律义务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义务是责任成立的前提,责任是违反义务的后果。产品质量法律责任,同样也必须以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质量义务为前提。我国《产品质量法》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其中包括:要求行为人必须保证做到的行为和不得做的行为。
技术监督实用技术   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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