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法律的角度详细地叙述了我国产品质量责任的种类以及承担方式。 二、产品质量民事法律责任 (一)产品质量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其特征 产品质量民事法律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或者销售不合格产品,依法对消费者、使用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及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产品质量民事法律责任,属于民事法律责任的范畴,既有一般民事法律责任的特征,又有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责任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以质量义务为前提。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确定性义务(又可称之为法定义务);二是任意性义务(又可称之为约定性义务)。所谓确定性,是指国家以法律或强制性标准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产品应当达到的质量状况,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任意变更或不执行。所谓任意性,是指国家不对产品质量做出强制性规定,而由产品的购销双方,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约定。根据我国法律制定,无论是确定性义务,还是约定性义务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否则,即应依法承担法律后果。 第二、是一种财产责任。首先,对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言,缺陷产品的侵权,可以表现为人身侵害和财产损害两种。而无论是人身损害的赔偿,还是财产损失的赔偿,都只能是通过财产的赔偿为最终的责任承担方式,是通过对当事人财产权的调整,来达到制裁侵权人和保护受害人的目的的。其次,对于瑕疵担保责任来讲,则无一例外地表现为对瑕疵产品的包修、包换、包退。所以说,产品民事法律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 第三、主体具有可选择性。复杂的生产、销售环节以及消费者能力的局限,使得消费者在受到缺陷产品的伤害时,很难准确、迅速地确定责任人。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在消费者受到缺陷产品的侵害后,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索赔,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索赔。 第四、制裁性。具有制裁性,是产品质量民事法律责任的突出特点。首先,从归责原则看,无论生产者、销售者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只要其生产的缺陷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或者销售瑕疵产品事先来作说明的,就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或瑕疵担保的法律责任。其次,从赔偿范围的大小看,赔偿程序并不依责任人行为的程序来确定,而是根据受害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进行确定。据此,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有生产者实际支付的赔偿数额几十倍、几百倍地大于其销售该缺陷产品所获得的财产数额。 (二)产品质量民事法律责任的种类、构成以及责任的承担方式 产品质量民事法律责任包括两种:一是,产品的瑕疵担保责任;二是,缺陷产品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1、产品的瑕疵担保责任 (1)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特征 所谓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指销售者违反了其就产品质量对消费所做的承诺和保证,而应当承担的违约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销售者销售瑕疵产品,事先未向消费者做出说明,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由于产品的瑕疵担保责任属于合同责任的范畴,因此其具有经济合同的一般特征,即:平等性、约定性和强制性。第一、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买受者、消费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第二、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买受者和消费者之间;就产品是否存在瑕疵有明确的约定;第三、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所做的约定,必须执行。违反约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另一方面,产品的瑕疵担保责任又具有不同于一般经济合同的特征:第一、表现形式不同。一般经济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而对于产品是否存在瑕疵,则是一种社会公认的理念,无需做出特别形式的承诺;第二、担保内容不同。一般经济合同的约定内容,限于明示承诺的范围;而产品的瑕疵担保,则不仅限于其明示承诺,还包括默示担保。所谓默示担保,是指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质量要求和产品潜在的质量性能上的要求。所谓潜在的质量性能要求,是指产品应当具有为社会所普遍公认的质量性能。 (2)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 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产品存在瑕疵。指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以产品说明、实物产品所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产品瑕疵在消费者购买时即已存在。仅就产品瑕疵而言,只有在证明非消费者责任时,消费者才有资格追究瑕疵担保责任。 第三、销售者事先未向消费者就产品是否存在瑕疵做出说明。事先未做说明的情况大致有三种:一是,销售者可能故意不做说明,以欺瞒消费者;二是,可能出于疏忽而未做说明;三是,销售者事先并不知道产品存在瑕疵。但是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不能免除销售者的瑕疵担保责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不考虑销售者的主观因素问题。只要存在事先未做说明的客观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做说明,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销售者是瑕疵担保责任的主体。向消费者做出质量承诺的主体只能是销售者。我国《产品质量法》也明确规定,售出的产品有瑕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确经证明产品的瑕疵非销售者所造成,销售者也必须首先向消费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在这以后,销售者可以向有关责任者进行追偿。而被追偿的责任人所承担的只是单纯的违约的法律责任,而非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3)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销售者主要通过修理、更换、退货以及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产品的瑕疵担保责任。修理,是指对于已售出的产品的瑕疵,通过技术方法予以去除,以恢复产品应具有的质量性能。更换,是指对于已售出的瑕疵产品,按照消费者要求予以换货。退货,是指收回已售出的瑕疵产品,并按照该产品出售时的价格向消费者退款。赔偿,是指对于消费者在对瑕疵产品的送修、更换、退货过程中,所支出的必要的交通运输等费用,由销售者实际承担。 但是,由于法律没有对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形式的具体承担条件以及限制做出明确的规定,因而使司法实践受到极大的限制。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销售者的合法利益。1995年8月25日,国家有关部、委联合制定并发布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的规定》(简称“三包规定”),对有关国计民生的18种耐用消费品瑕疵担保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一、产品自出售之日起7日内发现质量问题的,由消费者对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承担方式进行选择。第二,产品自售出之日起,超过7日但在15日内发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或者换货的责任承担方式。第三、在国家规定的或者销售者明示承诺的包修期限内,因生产者零配件供应问题超过90日、或者因修理者原因超过30日而未能予以适时修理好的,消费者可以要求换货。第四、产品经过两次修理,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换货或退货。第五、对于按规定应予换货、但是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可以对已使用过的产品收取折旧费 虽然,国家法律、法规对产品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及时效做出了规定。但是,国家仍然鼓励销售者对其所销售的产品,做出严于国家“三包规定”的瑕疵担保承诺。此外,还要求销售者对于国家未列入“三包规定”的产品,也应向消费者就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和时效作出明确的承诺,以最充分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1)产品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特征 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可简称为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使用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产品责任,属于民事侵权责任的范畴,具有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同时又有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 第一、归责原则不同。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以侵权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为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无过错则无责任。而产品责任,实行的是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在产品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即使产品的生产者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只要受害人的实际损害是由生产、销售的缺陷产品所造成,且不具备法定的抗辩事由的,产品责任即告成立。 第二、举证责任不同。在一般的侵权责任中,受害人要求加害人赔偿时,负有就以下问题举证的责任:A、有损害事实;B、有加害行为;C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D、加害人具有过错。但是在产品责任的确定中,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如果产品的生产者不能证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非产品缺陷所致,或者不能证明产品缺陷非其本人所致时,就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责任成立的前提不同。一般侵权责任,以侵权事实为前提。没有侵权,则无所谓责任。而产品责任,除必须有侵权事实以外,最重要的是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产品存在缺陷是责任构成的前提条件。产品没有缺陷,则构不成产品责任。 第四、诉讼方式不同。一般的侵权诉讼,由于侵权人、被侵权人以及侵权事实或侵权行为的不同,应分别由被侵权人提起诉讼。即使是不同的被侵权人,对同一侵权人提起的,由同一法庭进行审理的诉讼,也只是属于数案的并案审理,而非同一诉讼。而产品责任,由于可能会发生因同一种产品缺陷所造成的多数人受损的情况,除可以采用一般的诉讼程序外,对于具有相同侵权事实的案件,还可以采用集团诉讼的方式,即:由多数受害人委托一名代理人,向所有生产同一种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2)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 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产品存在缺陷。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衡量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有两个尺度:一是,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是,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对于第二个尺度而言,应当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其缺陷存在的情况除外。 第二、产品缺陷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即已存在。这一条件的实质,是将由于运输、仓储过错造成的产品缺陷的情况,以及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而造成产品存在不安全的情况排除在外。因为如果是仓储、运输不当造成产品存在不安全因素的,虽然责任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一责任是基于责任人违反了其与生产者所订立的运输或仓储合同的过错行为所造成,其承担的是违约的法律责任,而非严格意义上的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者其他人员的人身、财产受到实际损害;且产品缺陷与人身、财产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在实际生活中,产品缺陷与人身、财产损害之间有可能有联系,也可能根本无任何关系。如:淋浴器漏电,可能会导致使用人触电,但绝不会导致使用人得流感。只有经分析认定,二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直接的因果关系,才能认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 第四、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产品缺陷,一般是由于在产品的设计上、制造中或者指示上存在疏忽不当造成。因此,其侵权责任的主体,首先应当是产品的生产者。但是由于考虑到受害人的能力及索赔的便利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一旦损害发生,受害人可要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提出索赔诉讼;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提出索赔诉讼。销售者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后,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进行追偿。此外,由于销售者过错,或者销售者不能指明产品的生产者或其他供货者的,销售者必然成为赔偿责任的承担者。 (3)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 缺陷产品的侵权损害,主要是指缺陷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人员,因使用缺陷产品所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害。因此,其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对于实际损害的赔偿。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另一面,是对财产损害的赔偿。对于人身伤害的赔偿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对于一般伤害而言,应赔偿受害人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第二、对于致人身体残废的伤害而言,除应赔偿受害人上述损失外,还应支付受害人必需的生活补助费;第三、对于致人死亡的伤害而言,除上述两种赔偿外,还应支付死者的丧葬费以及死者生前所抚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对于财产损害的赔偿,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对于受害人所受到的直接损失的赔偿;二是,对于受害人所受到间接损失的赔偿。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就缺陷产品的精神损害的赔偿,我国目前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此外,对于产品质量民事法律责任的时效,我国法律做出以下明确规定:第一、对于因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第二,对于因受到缺陷产品损害的,请求赔偿的时效为10年,自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或消费者算起;第三、诉讼时效为2年,自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算。 技术监督实用技术 王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