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有些垄断行业的部分产品的价格制定权下放到垄断行业的主管部门或企业,受个人利益、企业利益的驱动,加上市场体系和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不健全,使垄断行业追求垄断价格的动机通过种种手段表现出来。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其价格管理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着重探讨垄断行业价格管理的现状及加强对垄断行业价格管理的思路。 一、垄断行业价格管理现状 现阶段,我国垄断行业的垄断主体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垄断行业产品(服务)的价格,分别由各级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在近几年的改革中,有些垄断行业的部分产品(服务)的价格制定权,也下放到垄断行业的主管部门或企业。受个人利益、企业利益、部门和地方利益的驱动,加上市场体系和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不健全,使垄断行业追求垄断价格、垄断利润的动机通过种种手段顽强地表现出来。特别是现在,我国垄断行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大都处于供不应求的状况,没有竞争对手,其他行业的生产要素无法自由地进入垄断经营的行列。在这种卖方市场环境下,垄断行业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追求垄断价格和垄断利润的现象比较普遍。1、使用国家平价原材料生产的国家计划内(包括指导性计划)产品,不执行国家定价,或将国家计划内产品擅自转为计划外高价销售,高价倒卖计划原材料和紧俏商品,或将计划内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提供给下属劳动服务公司,再由其高价销售。2、降低商品(服务)质量,变相提高商品价格。3、在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硬性搭售劣质、滞销商品,或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4、凭借垄断地位违反国家规定,哄抬市场物价。5、向购买其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索、拿、卡、要。6、把设备改造的费用直接摊到用户头上。7、利用行政特权,搞地区封锁,排斥、限制、抵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以保持其商品(或服务)价格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8、利用垄断特权,从事走私、转手倒卖等非法活动,牟取暴利。 二、加强对垄断行业价格管理的思路 (一)打破行业垄断,引入竞争机制 打破行业垄断的关键,就是要真正实行政企分开。我国垄断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大都兼有政府和企业的双重职能。这种政企不分的机构,“脚踩两只船”,一脚“踩”在市场上,从市场上获利;另一脚“踩”在财政资金上,尽量争取财政拨款来维持经常性开支。同时,又把从市场上获取的货币收入转化为自有资金,或是转化为个人可支配货币收入,仅有一小部分转化为预算内财政资金,使大批资金从非税费劳务交易中流失。这种一身具有双重职能的机构,当它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担负国家宏观调控任务时,往往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在国家政策与企业自身经济利益一致时,它们会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政策;而当国家政策与企业自身经济利益不一致时,它们在执行国家政策时往往会打折扣,甚至会利用行政权力维护和强化行业垄断地位。因此,不加快体制改革,不剪断政府行政机关与企业的“脐带”,打破行政垄断和行业垄断就是句空话。 打破行业垄断就要允许社会资源进入垄断行业,实行一视同仁的公平竞争。解除外贸外汇管制,让那些有能力有资格的企业自由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使那些手握进出口许可证和外汇配额特权的机构失去垄断地位。允许集体、个人进入粮食市场、运输市场,打破市场官商的垄断。实行银行企业化和保险企业化的竞争经营,允许外资、内资和民间个人参与金融、保险市场的自由竞争,允许差别存贷利率的存在,使利率水平与通货膨胀水平相适应,中央银行通过市场业务、存贷准备金、贴现率等经济杠杆,根据经济运行状况实现国家宏观导向,这样,银行、保险业的垄断地位就会失去。当然,国家对社会资源自由进入垄断行业,须制定出具体明确而严格的市场进入和退出的规则,以避免过度竞争,保证市场供求平衡和稳定。 专卖双轨制的害处极为明显,寻租现象更为突出,专卖制度加上灰色隐形经济,二者一唱一和,亏的是消费者和国家,从中捞足票子的是各种各样的中间人。在宏观经济继续稳定的情况下,只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也可以考虑逐步取消专卖,放开经营。对于那些有必要由政府垄断经营的公用事业、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如煤气、电力、邮电、通信、铁路、民航等,都可以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和特点引入竞争机制。 垄断行业并非是固定不变的,随着以信息技术和其他高新技术为中心的技术革命的迅猛发展,随着资源的新发现和替代资源的出现,一些传统上具有自然垄断的产业也会失去垄断优势,而变得竞争激烈。例如,随着太阳能、风能、核能、沼气能、氢能、海洋能、地热能、电磁能和其他节约能源的技术的发明,石油、煤炭行业的垄断地位就会发生改变。同样,随着新技术的发明和应用,通信、航空、铁路等传统垄断行业的竞争程度也将大大提高。由此可见,大力促进技术进步,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是打破行业垄断的最强有力的杠杆。 (二)建立反垄断的法律体系,禁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出《反垄断法》,现行反垄断的法律法规都散见于各种不同类型和层次的法律、法规、通知、暂行规定等文件中,这些法律法规中反垄断的内容都比较简单,范围不明确,法律文件的层次不一,规范性和约束力也不同,操作性和适用性差。因此,制定完整的《反垄断法》势在必行。 在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中,要规定行政性垄断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明确禁止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明示或默示而导致的垄断地位形成和行政权力的滥用。只要发现政府以行政力量导致垄断、扭曲竞争的,反垄断法就应予以坚决制止。 垄断行为有合法和非法之分。凡有利于推进规模经济,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和繁荣,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有效竞争,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的垄断行为,都属于合法垄断行为,在反垄断中,应予以豁免,除此以外的垄断行为均属非法垄断行为,应坚决禁止。 同时,在反垄断法中,还应对垄断价格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对列入垄断的行业(或企事业),其产品或服务价格必须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价格行为属垄断价格行为;依托某种直接或间接的行政权力或利用特殊的经营地位,强制消费者接受其配套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属价格垄断行为;行业之间、企业集团之间、地方政府与部门之间相互协调,或以会议纪要、会议简报、政府领导人口头讲话等形式规定价格的行为属垄断价格行为。在反垄断法中,对因价格垄断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按规定赔偿损失,并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加强对垄断行业价格管理的力度,避免产生垄断价格 为避免垄断价格的产生,国家对目前尚不具备放开价格条件的垄断行业的产品(或服务)价格,必须进行直接管理,由政府直接定价。政府直接定价,应根据产品或服务对国计民生的重要程度及行业的垄断程度,相应采取国家指令性价格、指导性价格、价格管制等方式。在制定价格时,应兼顾社会效益和企业成本,对不同的垄断行业,既要考虑其产品(服务)成本结构,又要考虑其需求结构,使制定的价格能补偿企业正常经营的成本并有合理利润。随着成本和市场供求的变化,国家应对垄断行业的价格及时予以调整,理顺比价和差价,使企业获得平均利润,避免出现无利、亏损或高额利润。对垄断经营的盈利产品和服务,国家还须运用税收杠杆予以调节。 对那些用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消费和精神消费的公用事业,如公共交通、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有线电视等价格(收费),不应单纯考虑企业的成本和效益,还应充分考虑社会效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实行成本价格,并由国家给予适当补贴。对关系国计民生又急需发展的基础产业,如水电、水利、铁路、邮政通信、民航、公路、桥梁、港口、能源等产业,在按照“保本微利”定价原则进行价格管制的同时,国家可对其发放政策性贷款,给予利率优惠。与此相适应,中央银行每年可从吸收的商业银行新增准备金存款及货币发行等低成本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不加利差,转给政策性银行使用。这类贷款利率、融资成本低,可使这些基础产业不通过大幅度提高价格就获得加速自身发展的外部资金,从而降低其产品与服务的价格,并可形成良性循环,控制全社会的物价上涨率。 对于那些消费性质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如允许私人涉入的交通运输、教育事业、文化事业、卫生保健等行业,其价格既不能完全由市场决定,又不能由政府完全统一计划,而应在政府管制下开展有限度的竞争,否则易产生垄断或价格扭曲。政府对其的价格管制一般可采取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两种形式,限价的水平首先取决于该产品或服务的成本构成。 实行明码标价,提高价格的透明度,加强对垄断行业的价格监督。由于垄断行业的产品或服务的种类不同,其价格构成也不相同。综合性产品(服务)价格构成较复杂,一般消费者搞不清楚。为此,垄断行业(企业)必须在其营业厅收款处,将国家规定的产品(服务)项目、规模及质量、价格(收费)标准、价格制定(或批准)机关及其文号,张挂出来,有些涉及面广的重要产品或服务价格的调整,还须在报刊、电视等大众新闻媒介上刊播,以提高价格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防止垄断行业(企业)产生降低产品(服务)质量变相涨价,巧立名目乱涨价、乱收费,损害消费者利益等不法行为。对不明码标价、随意加价、变相涨价和乱收费的单位,价格监督检查机关应依法严肃查处。 为促进垄断行业加强内部管理和经营,不断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国家可以将自然垄断的全国性企业,如邮电、通信、民航、铁路、电力、煤气等,划分成几个地区性企业,由国家与企业间就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服务质量、遵守国家价格政策法规等指标签订合同,企业完成合同指标就给予奖励,完不成合同规定指标则给予必要的处罚。 经济论坛 胡文伟,王步宁,李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