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中的土地评估与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估价两项评估虽有相同之处,如:都是对某一特定时点土地使用权价值的合理推测和判断;都以土地清查为基础,以土地权属登记为前提;所得结论,均需经有关部门进行确认,评估结论经确认后才具法律效力。但二者之间也存在在显明的差别。本文就其差别做详细介绍。 土地资产评估与处置是企业改制过程的一道必经程序,也是确保国有资产不致流失,顺利推进企业改制的关键环节。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个别地方出现了对少数企业不进行土地评估,而以土地清产核资价格甚至以土地帐面价值为标准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的做法,这样做不仅违反了改制程序,而且将导致国有土地资产的严重流失,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企业改制中的土地评估是因企业改制而引起土地权属变更或土地用途发生变化时,由企业委托专门估价机构和专职估价人员,依据国家土地估价技术规程,遵循客观、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改制企业所涉及的国有土地在特定时点的价值所作出的评估。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估价是企业为了解决土地资产入帐需要或消除企业土地资产帐实不符的矛盾而由企业自身或委托专门估价机构,遵照客观、可比、统一性原则而对企业所占用的生产经营性用地在特定时点的价值所做出的评估。两项评估虽有相同之处,如都是对某一特定时点土地使用权价值的合理推测和判断;都以土地清查为基础,以土地权属登记为前提;所得结论,均需经有关部门进行确认,评估结论经确认后才具法律效力。但二者之间也存在在显明的差别。 1.估价目的不同 企业改制中的土地评估,与土地权属变更、产权转移或土地利用条件改变相联系,其目的是为政府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手续提供地价依据。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估价主要是为了摸清企业土地资产家底,满足登记入帐或消除帐实不符矛盾的需要。通过评估入帐,使土地资产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促使企业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正确核算生产经营成本和经济效益,同时防止企业土地资产的流失。 2.估价主体及客体范围不同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评估由企业自身完成或由企业委托具有地价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完成,对是否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国家没有强制性要求;而企业改制中的土地评估,按照国家规定,均应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完成,企业自身无权进行评估。 就估价客体而言,清产核资中,对土地评估范围有统一性规定,即原则上企业所使用的生产经营性用地一律纳入评估范围,而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的评估范围则依企业改制的具体情况而定,主要是对使用权主体发生变更或用途发生转变的土地进行评估,既可以是企业所使用的全部生产经营性用地,也可以是参与改制的部分生产经营性用地,而对未参与改制的土地不予评估。 3.估价原则不同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估价,因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变更、转移,其评估结论不具交易底价性质,而仅是为满足全国统一性土地资产登记入帐需要,因而它在强调客观性原则、要求评估结论与实际价值相符的同时,考虑到国家与企业的承受能力,强调现实性、统一性原则,而且还特别注意地价水平在各区域及各行业间的可比性和合理性,尽可能使地价水平在各级企业间实现大致平衡。 企业改制中的土地估价以产权处置为目的,一般都涉及双方或多方经济利益,因而其估价在强调客观性的同时,更加注重评估价格的公平、合理,以使多方利益均不受侵害,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种带有法律色彩的公正行为。 4.评估方法及评估结论的可靠程度不同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估价由于可由企业自身完成,因而在土地估价方法上强调以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为主,在没有基准地价的地方可采用直接评估法(即收益法、市场法、开发法、成本法)。由此评估出的价格统一为土地的基准价格,其评估结论的可靠性程度不高,因而该价格不能作为企业产权变动时土地的实际价格。同时,在1995年清产核资土地估价时,由于各地土地市场还不太成熟,考虑到基准地价水平与实际土地市场承受能力间的差距,多数地方在实际利用基准地价时都采取了打折下调办法,下调程度一般在20%左右,因而以此为标准而评估出的清产核资价格与正常价格要偏低20%左右。 企业改制中的土地评估,因涉及产权变动和多方利益,因而对评估结论的可靠性程度要求较高,必须由专职估价机构及专职人员进行评估,并应严格依据估价规程,选择两种以上适宜的评估方案,综合确定估价额,所估价格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即可作为产权变动时的地价依据,并具法定效力。 5.估价的假设前提有所不同 由于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估价以摸清企业现状土地资产家底为目的,故其评估是以企业持续经营为前提,以土地现状用途和开发程度为条件,土地使用年期除出让土地外统一为无限年期。此外,为了统一可比,国家规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的基准日统一为1995年3月31日,所有企业的土地估价均以此时点的土地状况及利用条件为前提。 企业改制中的土地评估,土地用途则随改制企业的具体情况定,一般以现状实际用途为准,但若企业改制后土地用途将发生变化,则必须以发生变化后的新用途为准;土地使用年期和土地评估的基准日则随改制企业的具体情况而个别确定。 6.评估结论的使用方向不同 在清产核资土地估价中,土地清查估价的一般程序为:①土地清查;②土地估价;③土地估价结论的确认,批复;④土地资产调整入帐。在这里,土地评估结论经确认批复后,供土地资产登记入帐使用。值得注意的是,当时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利用效益普通比较低下,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国家规定,企业土地资产登记入帐价值,先统一按土地评估价格即土地基准价格的50%,待日后随着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的逐步规范和经营效益的提高,再相应调整为基准价格。由此看,若不考虑土地价格的时间变动,企业土地资产的帐面价值至少要比其真实价值低60%左右。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土地资产的评估处置程序一般为:①产权界定;②土地评估;③地价确认;④土地资产处置;⑤变更登记等。在这里,土地估价结果经确认后直接为产权变动时土地资产处置服务。 7.评估结论的表达方式不同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估价结论统一用土地单价、土地总价表示,而企业改制中土地评估结论除用单价、总价表达外,还可根据企业改制资产处置的具体需要采用租金等其他方式表达。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由于估价行为的出发点与价格归宿不同,两种估价结论相差悬殊;若不考虑土地价格的时间变动,一般情况下,清产核资土地价格比正常价格低20%左右,而清产核资后企业的帐面土地资产价值比一般正常价值低60%左右,这正是少数国有企业,在改制中以清产核资价格甚至以企业土地资产帐面价值代替土地评估价值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的利益所在,对此,若不加以禁止,国有土地资产在企业改制中的流失现象将相当严重。 中国土地 于建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