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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公司的产品开发策略           ★★★ 【字体:
寿险公司的产品开发策略

作者:佚名     人气:242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随着经济状况的频繁变动和寿险需求水平的提高,使寿险公司的产品开发工作日益复杂化、高标准化,需要考虑诸多因素的影响,并正确结合寿险专业知识,才能决定寿险产品的正确取向,从而进一步设计出有竞争力的寿险保单。这也就是寿险公司产品开发策略的内容。本文阐述了几种构成寿险公司产品开发的基础,为寿险公司所普遍运用的寿险产品开发策略。
  寿险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构成竞争的因素除了公司信誉、行销实力外,更重要的是寿险产品的质量。好的产品不仅可以使行销顺利,业务增加,还可以减少索赔纠纷,稳定公司财务,从而保障了寿险公司的稳健经营。然而,随着经济状况的频繁变动和寿险需求水平的提高,使寿险公司的产品开发工作日益复杂化、高标准化,需要考虑诸多因素的影响,并正确结合寿险专业知识,才能决定寿险产品的正确取向,从而进一步设计出有竞争力的寿险保单。这也就是寿险公司产品开发策略的内容。以下几种寿险产品开发策略将构成寿险公司产品开发的基础,为寿险公司所普遍运用。
  一、 公司策略
  该策略主要侧重于考虑公司实际状况来决定寿险产品的取向。具体分为三方面:
  一是公司实力的影响,来自两方面,即资本方面的实力和技术管理方面的实力。资本方面,通常大公司资本雄厚,承受风险能力强,可以涉足高风险的寿险产品,以获得高收益;小公司则应谨慎,首先考虑分保可能。如医疗保险,潜在市场很大,如果能够大面积销售从而保证大数法则的应用,可能会取得很好的业绩;但如果市场面狭小,导致风险集中,费率就会比较高,难以迅速扩大业务量,分散风险就更加困难,随着医疗费用大幅度增加,发生损失后的索赔额越来越高,如由小公司来做,很可能导致亏损。公司技术管理方面的实力包括营销队伍的大小及管理方式、精算技术、电脑系统、核保核赔能力等。这将综合决定寿险公司的供给能力。例如寿险公司若拥有高水平的营销人员,则只需设计出具备基本责任的基本险种,然后由营销人员在行销过程中根据客户需要予以组合搭配,成为具有弹性的“自助餐”式产品。再如分红寿险产品的开发,需要寿险公司根据每个保户的各种风险和利润贡献因素进行帐户管理和红利分配,并且做到公司费率厘定的公开化,如果没有完善的管理系统和高水平的技术支持,盲目开发只会造成经营的混乱。
  二是公司对外联系网络的优劣。寿险公司的对外联系网络主要包括寿险再保公司和兄弟公司。再保公司的需求状况往往成为寿险公司产品设计开发的方向之一,因为寿险再保可以有效的减轻经营压力和扩大公司的承保能力。另外,再保公司的信息和技术支持也能推动寿险公司的产品开发。在巨额寿险不断增多的情况下,我国寿险公司对于迅速建立再保市场、学习国外同行再保规划的经验,建立我国寿险公司分散风险的渠道日益迫切。另一方面,国外兄弟公司的险种一般较为先进和成熟,对发展中的我国寿险业起着极为重要的导向作用。我国保险技术还比较落后,保险业真正发展的历史很短,缺乏基础数据的问题使保险业的金科玉律—大数法则无法得到很好的运用。而风险数据的累积常常需要几十年时间,我国1980年才恢复国内保险业,1988年保险市场初步建立,真正的数据积累工作才开始,根本不能满足现在的产品设计的精算中对基础数据的需要,只有广泛借鉴国外经验。平安公司建立之初,很多险种就是借鉴了台湾保险公司的保单加以改造而成。因此,优秀的对外联系网络是寿险公司产品开发的先进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的保证之一。
  三是公司历史。新公司与老公司存在着很大差别。新公司适应能力好,应变力强,开发新险种更迅速;老公司则往往由于系统庞大复杂而使新险种的推行困难。这一点在产品设计前就应充分考虑,以保证新旧产品的衔接和顺利替换。但新公司往往缺乏足够的基础数据,给新险种的设计带来困难;而老公司信誉好,网络完善,收集数据全面,一旦新产品打入市场,容易扩大规模;对原有产品的进一步推进也较容易,常在保持市场占有率基础上细化险种或加强薄弱险种或突出优势险种方面作文章。

  二、 产品策略
  该策略是着眼于产品本身进行产品开发。
  新产品一般来源于三方面:即完全创新险种、借鉴移植国外先进险种和包装改造旧险种。由于技术条件和实施环境的限制,使前两种方法应用范围有限,因此,如何充分利用现有产品,就成为产品策略的重要内容。可用于改造的险种不仅包括本公司产品,还包括其他公司产品。因为市场上所有产品的优劣一般可以直观的看到,对此,寿险公司完全可以采用一种“超越战略”,即对现有产品加以改进后投入市场。由于改进后的寿险险种强化了原有险种的优势,规避其劣势,反而会走在最初开发者的前面,形成所谓的“超越”。采取“超越战略”的合理性就在于:市场上的寿险产品都是适应一定的寿险需求而产生的,直观其销售状况好坏可给寿险公司进行市场分析和产品定向提供极好的借鉴意义;而且人身风险的单一性决定了寿险产品的趋同性,保障范围无非是生、死、病、残、老,因此,在一定的经济条件下,寿险产品的创新空间是有限的,模仿总是不同程度的存在。而寿险保单在市场上广泛散发又决定了模仿的可能性,关于其他公司的产品,即使没有确切的数据资料,但通过直接接触客户的营销人员其大致情况总可以了解,作出模仿的保单并不困难。问题是如何模仿。欲使公司长期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光模仿是不够的,一定要结合公司特色,创新出有竞争力的产品,才能得到消费者的认可。而且,市场上的现有品种良莠不齐且不说,模仿也是有局限性的,如前公司策略所述,别人能卖的险种,本公司不一定能卖,盲目模仿,必将导致经营失败。
  三、 需求导向策略
  寿险需求包含现存的需求及潜在的需求,而尤其是一种潜在的需求。因为人寿保险是一种对于未来的保障,保户常安于眼前的生活和心理上的抗拒而掩蔽了这种需求。在我国现阶段保险意识较差的情况下,保户的需求很大程度上是潜在的,更需要寿险公司的积极引导。因此,寿险公司的产品开发人员应走在保户的前面,针对未来的趋势对保户的寿险需求进行发掘、分析、评估,从而开发出既多样又体贴的寿险产品,以刺激保户的购买欲望。举例来说,近年来,职业妇女在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中的影响逐渐增强,香港寿险业认为,她们对自身的保障需求必将逐渐增加,因此,友邦和国卫寿险公司都推出了面向中青年中产阶级妇女的寿险保单,为其提供近30种疾病特别是妇女疾病以及分娩、育儿、储蓄等多种保障,对市场极具吸引力。而我国的寿险公司多着眼于易销的少儿类险种,对真正面临诸多风险的中年阶层险种开发不足,现存险种缺乏吸引力,无法引导人们的寿险需求。
  四、 市场策略
  该策略是关于如何根据市场主体竞争状况确定产品开发方向的问题。
  寿险公司一般应选择竞争不很激烈的市场进行产品开发,容易进入且市场潜力较大。但也可选择竞争激烈的市场,比如我国上海、深圳、北京的寿险市场,竞争已很激烈,但仍能够有新公司不断进入,相反寿险市场主体相对较少的中西部地区却少有问津。原因就在于新公司进入市场后不仅仅是分蛋糕的问题,在市场仍有很大潜力的情况下,激烈竞争的存在会极大的丰富供给和刺激需求,从而使市场扩大,新公司在分蛋糕的同时,还把原来的蛋糕做大了。启示是我国的寿险市场并未完全成熟、开发穷尽的情况下,完全可以积极的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再考虑到一个初级市场的开发成本可能会较大,因此建议急于拓展市场的新公司选择比较成熟的市场进入和建立分支机构。当然,这并不排除对有特殊机会的新兴市场的独到发掘。

  五、 主动应变策略
  寿险公司应能够灵敏的感应外在社会和经济环境的变化,在产品开发中采取主动应变策略,才能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的成果和各种政策信息的益处,规避不利因素造成的风险和劣势。具体来说,以下几方面因素是值得寿险公司注意的:
  ⑴关注媒体宣传的特殊事件,开发新特险种。
  在保险业成熟的国家,保险是无所不保的。而大众媒体往往能报导一些特殊事件,寿险产品设计人员如能带着足够的职业敏感去关注,往往能从中发现新险种的萌芽;加以认真调研和结合专业论证后就可能独辟蹊径,设计开发出新特险种,强占市场先机不说,光是该类险种的宣传效应就能使寿险公司受益匪浅,一方面社会形象提高,另一方面给人以紧跟时代步伐,领导寿险业潮流的感觉。如白血病少儿的报导就曾引发了少儿住院医疗保险的推出;近年来,运动员意外事故的发生和各种医疗事故的频频报道使运动员意外伤害保险及职业责任保险呼之欲出。
  ⑵关注改革进程,设计配套险种。
  寿险业作为社会系统工程的一部分,必须积极投身与改革进程中,积极为各项改革提供配套服务才能享受改革的成果,取得社会效益的同时,壮大自身实力。如医疗制度的改革使个人面临的风险增加,寿险公司应积极开发商业医疗保险,遗憾的是寿险公司在这方面的积极性并不高,当然有客观上的困难,医疗费用太高、风险难以控制和保户对比公费医疗后对较高费率较低保障的不理解、难接受等。但保险公司应看到医疗保险商业化的趋势,积极采取措施,配合医院等各方共同控制医疗成本,并通过细分化医疗险种,从而适应和引导顾客各个层面的需求。再如住房制度的改革中,住房抵押贷款面临的诸多风险给购房贷款寿险的发展带来契机;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创造了潜力巨大的团体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等等。寿险公司如能在这些改革举措中找准切入点,配合其他部门及时、适时推出相关相适险种,必能极大的受益。
  ⑶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刺激寿险投保率。
  由于人寿保险具有保障人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因此,各国税法都有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人们投保。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用于购买员工寿险的部分,可以作为费用予以扣除,但一般以不超过企业应纳税总额的一定百分比为限。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中,只允许企业上交的统筹养老保险基金和残疾保险基金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随着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为了鼓励企业为员工投保的积极性,减轻国家负担,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也应适当予以扣除,这将会极大的刺激团体寿险市场的发展。世界各国一般都有类似规定,如美国的税法中就有团体定期人寿险保费不计入所得的条款。
  二是个人所得税的减免。人寿保险费可以免交所得税已经成为吸引投保人的重要因素之一,尤其对于高额收入者,可以此种方式免除所得税的累进税率所带来的高额税款。如台湾的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人身保费,都可以在所得额中列举扣除,但以不超过新台币两万四千元为限。我国税法中尚无此规定。
  三是保险给付的免税,即人身保险的各种给付、年金现值的取得甚至保单红利都可以免纳所得税。台湾和美国的寿险业均可以享受此种税收优惠,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中有关于保险赔款免税的规定,但主要是指财产保险赔款,寿险给付的取得是否免税有待进一步规定,尤其对于带有储蓄性和投资性的寿险险种。寿险开发人员应对此给予密切关注。

  四是遗产税的免除,被继承人死亡时,给付受益人的人寿保险金额,不计入遗产总额进行征税,也不作为遗产去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因此,继承人若为受益人,不仅可以保证死亡保险金的获取,而且可以免纳遗产税。我国遗产税尚未开征,暂不能以此形成对寿险投保人的影响,但在世界各国的税法中此项优惠相当普遍;而我国在1994年新税制改革中也已提到将在适当时间开征遗产税,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帮助投保人合理避税,将会成为寿险公司产品开发的方向之一。
以上与寿险业有关的几种税收优惠,各国都有不同程度的规定。保险人可以根据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动,灵活调整产品策略,从而刺激保险需求。
  ⑷监管方的意图
  监管方对于保单设计的明文规定必须遵守,比如我国《保险法》第106条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主要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对寿险产品即险种和报单设计方面的管理,集中在两方面: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除了这些明文规定外,监管方在核批时还贯彻着自己的意图,有时这种意图代表了寿险业发展的方向,比如综合产品与单一产品的选择上,监管方更倾向于单一责任产品,因为便于管理和审核;在某个特定时期监管方也会根据整个经济的发展状况表露出自己的偏好。寿险公司在进行产品设计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在进行产品开发时顺时势潮流而动,不要设计出过于超前或滞后的险种,得不到核批,白白浪费人力物力。
内蒙古保险   温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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