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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荷三国保险产品开发的基本情况           ★★★ 【字体:
英、德、荷三国保险产品开发的基本情况

作者:佚名     人气:264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为全面了解欧洲保险业发达国家有关保险产品开发、设计、推广、市场监管方面的情况,学习其先进的管理经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组成保险产品开发考察团,自1998年6月20日至7月5日对英国、德国和荷兰的八家保险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本报告阐述了欧洲保险业发展的状况和保险开发的状况,并提出了自己的思考。
  一、 欧洲保险业的发展状况
  英、德、荷三个国家的保险业在欧洲保险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所考察的八家保险公司按性质可分为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公司以及保险行业联合会三种类型,可以说这是一次比较全面的考察。
英国是世界保险业的发源地,是世界保险大国,被公认为是世界上最发达、最富有竞争力的国际保险和再保险中心之一。英国保险市场有众多的承保机构,按其组织和经营形式不同,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公司承保人,另一类是劳合社市场。德国也是保险业发达的国家之一,其保险主要分为直接保险、再保险和社会保险三大类,集团化公司控制市场的状况形成了各保险集团兼营寿险和非寿险业务的局面,各保险联合会及协会等组织对市场的作用,促进了各保险集团对直接业务和再保险业务的交叉经营。荷兰是经济发达的工业国,具有较强的国际性,其保险市场也从总体上反映了这一特点。荷兰国内保险市场不仅全面对外国人开放,而且荷兰保险人也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综观上述三国保险业发展状况,可以看出,目前,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尤其是欧洲统一市场的形成,呼唤金融市场全面开放,进而导致金融业的自由化。但这种自由化是建立在有效的政府监管和高度的行业自律基础上的。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欧洲保险业结构正在进行着一次大的调整。这次调整既有保险公司间的兼并,又有行业协会间的合并。如伦敦承保人协会正与其他行业协会商议合并事宜,准备组成一个新的联合体。总部设在柏林的德国保险联合会也是一种联合体。联合会中的保险会员公司有686家,并分为三种类型,其中有相互公司342家,市场份额约占28%;股份公司320家,市场份额约占63.7%;上市公司24家,市场份额约占4.5%。保险产业结构和行业组织的兼并或合并,一方面加强了市场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又适应了经济一体化的要求。值得一提的是,这种形式的合并或兼并并未形成新的托拉斯,它只是一种正常的合并,目的还是为加强市场的竞争,适应经济一体化的要求。正是由于世界经济一体化、金融业自由化的作用,各家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服务行业的先锋,更加需要开发新的保险产品,提供优质服务,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 欧洲保险市场产品开发的基本情况
  (一) 产品开发的含义
  各保险公司普遍认为,保险产品开发是一个综合系统工程,它不仅仅指保险产品的开发设计,而且还包括保险产品改造、对重点客户保单的特殊设计以及对保险产品的包装和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等。
  (二) 产品开发的原因
  欧洲各保险公司开发险种名目繁多,包罗万象,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保险产品开发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原因。因为本国法律法规的变更、修订及完善必然引起一些法律责任,为适应市场要求而开发新产品。如在英国,由于本国政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如颁发Cadbury/HempedReport及Pension Fund T rustees Act等法律法规,法律要求企业主投保雇主责任险及职业责任赔偿保险等。另外,为加强企业决策者的责任心,避免因决策失误而导致损失,董事及经理责任保险的开发就水到渠成。其次,欧盟统一颁布法律法规,使得一些国家因修改法律法规而产生的对保险新的需求。二是市场需求的变化。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相伴而生的环境污染威胁着人类自身的生存。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逐步增强,客观上要求保险公司为公众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因此,环境污染保险应运而生。再有各种责任保险也是市场需求的热点,如公众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总之,保险市场竞争激烈,人们要求的保险服务越来越全面,如投保人除了想通过购买保险得到一种保障外,还需要保险、法律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三) 产品开发的原则、程序和范围
  1产品开发的原则。
  据“安联”及“塞奇维克”等公司介绍,保险产品开发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适时原则。强调保险产品开发的时效性,应对市场需求做出快捷、准确的反映。(2)适应市场的原则。产品开发要具有生命力就必须适应市场的需要,符合市场竞争的要求。(3)赢利性原则。产品开发还应注重经济效益的原则,强调有保费收入,有利润。
  保险产品开发代表了公司的对外形象,决定着公司在保险市场上的位置;同时产品开发是一个过程,需要不断更新,不能一蹴而就。再有,产品开发应与本公司策略相吻合,遵循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2产品开发的具体程序。
  (1)制定产品开发规划、纲领;(2)成立开发工作小组;(3)市场调研和市场评估;(4)确定开发险种的概念和范畴;(5)若由经纪人设定的保单应征得承保人(保险公司)的同意、支持后方可进行;(6)开发出来的保险产品,按惯例给予半年的保护期。欧洲产品开发的重点主要是财产险类、责任险类,如家庭财产保险、电脑设备保险、环境污染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董事及经理责任保险等。
  (四)保险产品的推广各保险公司推广新产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推销方式。即有选择地对重点客户直接推销,采取直接发信、直接面谈的方式进行。这种方式具有成本低、能拥有众多的顾客群、减少承保程序、有效使用保险技术、顾客满意程度高、方便等优点。但也有不利的一面,如前期投入费用较高等。二是通过中介机构间接推销。由于传统习惯的差异,英国保险公司在推销保险产品时(甚至设计险种)多依赖保险经纪人,而德国等则更愿意通过自己的代理人推销保险产品。无论是通过经纪人还是代理人推销自己的保险产品费用都很高,而且无形地中断了保险人与客户直接的联系。
  (五)政府监管各国政府对保险公司本身的经营合法性(如必须是注册公司)及其注册资本、资金到位情况是实行严格监管的;但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如开发险种、设计条款、制定费率等)监管则采取一种“无为而治”的态度,较之前者则要宽松的多。一般来说,一个国家对其保险业的监管程度是与本国保险市场发达程度、行业自律水平以及民众的保险意识和心理适应力的强弱相适应的。据德国保险联合会介绍,90年代前,德国政府对保险公司干预较多。除对保险公司的合法性及注册资金进行监管外,而且对保险公司的设计条款、厘订费率、开发险种等均予以监管。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各国经济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保险产品较为单一。而到90年代后,随着欧洲经济一体化逐步形成,欧洲市场及各国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化,保险市场需求增加,保险产品开发成为大势所趋,国家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相对减弱了。目前,国家对保险产品的开发都是采取“无为而治”的方式进行监管的。具体方式是保险公司通过行业协会制订条款,由行业条款委员会审定后,保险公司再付诸实施;若制订的条款违背公众利益和法律法规,国家就要进行干预,进行“事后监控”。政府的这种“事后监控”是通过保险行业协会进行的。干预方式有:(1)注销营业许可证;(2)建议罢免董事会中工作不得力成员;(3)提出一些整改措施,与“协会”一起共同检查执行。此外,欧盟成员国的保险公司除受本国政府监管外,还必须受到欧盟统一的公约、法律等制约。需要说明的是,在保险监管方面,成员国的法律、法规与欧盟统一法律不一致时,成员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欧盟法律。各国政府对保险产品开发的监管标准主要有两条:一是是否违反社会公众利益;二是是否违反欧盟及本国的法律法规。 

  三、 对我国保险公司产品开发的思考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保险业尚处于初级阶段,公民的保险意识和法律意识还不强,行业自律水平也不高,保险监管方法还有待于科学和完善,保险的深度和广度均不够深入。因此,西方国家的一些成功管理经验,并不见得在我国都能奏效,因此不能全盘照搬。我们需要借鉴西方国家经验,走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产品开发的路子。为此建议:
  1保险产品开发必须加强调研,这是开发的前提条件。一是加强对法律法规的研究。保险责任要有法律依据作后盾,民事责任在法律中要有明确规定。二是对市场需求的调研,产品开发要讲究经济效益和市场前景。
  2全公司系统必须齐心协力共同开发新产品,强调总、省级分公司“两级开发”,不能一哄而起。一方面强调对产品的设计和改造,另一方面要重视服务工作的重新包装和开发,对有成效的保险产品开发人员,应给予适当奖励。
  3保险产品的开发要有规划性,必须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策略、经营方针,避免开发工作的盲目性和盲动性。
  4理顺与保险监管部门的关系,加强业务交流。目前,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初级阶段,对保险业的监管是必不可少的。为此,必须及时掌握信息,及时与保险监管机构联系、沟通。
  5公司成立条款审议委员会。条款审议委员会由各方面的专家和学者组成。在条款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前,必须通过条款审议委员会审议。审议内容包括:(1)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2)条款技术的规范;(3)条款的体例、制式;(4)公司CI形象的规范。
保险研究   赴欧考察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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