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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大中型企业债务重组方式分析 | |||||
作者:佚名 人气:393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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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年代中期以来,高负债被认为是国有企业陷入经营困境的主要原因。据国家统计局于1999年第二季度对全国范围内选择的815家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的问卷调查,认为造成企业亏损的主要原因是负债高、利息支出大的有619家,占被调查企业的85%,远远高于其它影响因素。为解决企业负债率过高的问题,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国有企业三年脱困,党中央、国务院适时地出台了一项重大战略措施棗债转股。这个政策一出来即受到广泛关注。 三、入选债转股企业的条件 按中央文件的要求,应选择那些有良好发展前景、且具有进行股份制改造可能性的企业为实施对象。具体地说,人选企业应符合下述条件:一是国有大中型骨干工业企业;二是因缺乏国拨资本金、汇率变动、改建扩建而导致负债水平过高,形成亏损,可以通过债转股和优化资产负债结构转亏为盈的企业;三是产品有市场,有销路,有进一步发展潜力的企业;四是工艺装备为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生产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五是管理水平较高、转换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等。 与之相适应,必须认真考虑如何建立国家公正的监督机制,应及时以法规、规章的形式规范申报程序,做好债转股企业甄别,防止“包装债转股”。 四、债转股的转换比例或价格 债转股的转换比例或价格,是债转股交易中一个最基本、最重要的商业性法律问题。其可定义为债权金额与被转换的注册资本额之间的比值。公式表示为:R=A/B(R为债转股的转换比例或价格,A为债权金额,B为被转换并增加的注册资本额)。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R值与债务人的净资产值成反比例关系:债务人净资产值越大,R值越小;反之,债务人净资产值越小,R值越大。 迄今为止,国家尚无直接涉及债转股定价的法律法规,只有一些间接的、原则性的规定:主要包括“注册资本实收制”的规定以及保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原则性规定。依据《公司法》的“注册资本实收制”,以及1994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体改委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通过改组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时,国有资产的折股比例不得低于65%。据此,国有资产债转股的R值区间应为[1,1.54]。也就是说,债转股的转换比例不能全由当事人自由协商,这种“意思自治”应符合《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章的原则性规定,否则,就有可能产生国有资产不必要流失之现象。 然而,实践中,如果一味坚持这一区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巨额股权是无法变现和退出的。这是因为,眼下债转股中银行剥离出去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资产多数为几乎不能收回或无法变现的完全不良资产。银行因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将其拥有的债权资产分为三类:(1)良性资产;(2)完全不良资产;(3)边缘性不良资产(介于良性资产与完全不良资产之间)。债转股的范围应该是企业欠银行债中的边线性不良资产。然据不完全调查统计,眼下债转股中银行剥离出去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资产多数为几乎不能收回或无法变现的完全不良资产,边缘性不良资产只是少量的。这样,若坚持帐面价值收购,强调国有资产债转股的R值区间应为[1,1.54],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持有的巨额股权是很难变现和退出的,不仅显失公平,且在实践中也行不通。 不良债权的价值或价格是由债权的卖方供给价值 买方需求价值共同决定的。只有当两者一致时,不良债权的市场价值或价格才会被买卖双方所接受。有鉴于此,对债转股工作中所剥离出的完全不良资产,我们认为,在不良债权的价值和债转股的转换比例问题上,更应充分注意尊重市场经济规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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