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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银行做手术:运用资产管理公司重组债务 | |||||
作者:佚名 人气:319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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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二个例子是美国的储蓄和贷款组织的危机,这一危机在 1988 年造成联邦储蓄和贷款保险公司 (FSLIC) 的 750 亿美元的赤字。FSLIC 的破产使国会在 1989 年建立了解决信托公司 (RTC),该公司一直存在到 1995 年,它的目标是在 FSLIC 破产后解决存款和贷款的危机,并作为破产银行的保护者和清算者。 这些破产机构的运作和控制由 RTC 控制,RTC 的主要责任是作为“保存者",同时削减新贷款,并监督这些机构的资产的出售。在成为这些机构的“保存者"时,这些存款和贷款机构的所有存款、几乎所有的资产和某些非存款的债务立即通过清算人转到新成立的联邦互助基金会,这就是“保存"。为实现从破产的存贷组织的资产中取得最大的投资回报、把对受影响的经济冲击最小化的首要目标,RTC 注重减少开支,但不将保存库中储户的计息存款提到超过当时市场的利率。RTC 还与私有的资产管理和处置公司订立合同,从保存库或清算库中直接处理资产。在其促销努力中,它将出售资产与出售债务分开,并集中精力把银行拆散,从而使更多的竞价者参与,更有竞争性和灵活性,同时又在短期内出售了为数众多的机构。 从美国的经验引发出一个公认的法院外的收回损失并处理银行有业绩的资产的程序。关键是适当处理呆帐并通过“坏银行"(部份地)收回资产,使“好银行"的运作有收益并且实际上收益还有提高,并使管理层集中精力开拓业务。这一方法还有希望使“好银行"将来对政府和股东的损失作出补偿,或使“好银行"通过重组后的再私有化能够这样做。 在东亚用得最多的方法是通过由政府或私有的金融机构本身建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出售呆帐和其它不良资产。 在东亚建立资产管理公司 泰国政府最近宣布,泰国的银行系统中47%是呆帐。为了处理这一问题,政府建立了金融部门重组机构 (FRA),作为一个资产管理公司。到今年九月,FRA 已拍卖了倒闭的金融机构的 170 亿美元的不良资产。 1997 年 11 月,韩国政府通过立法,在韩国资产管理公司 (KAMCO) 下设立一个新的基金来解决金融危构(KAMCO 早在 1962 年就成立了)。 KAMCO 管理的新基金是由私人机构和政府担保的债券融资的。通过该基金 KAMCO 可以从韩国有存款担保的所有金融机构购买呆帐。另外,在 1998 年,KAMCO 通过改组成为结构与美国的 RTC 相类似的“坏银行",这样就使它有更大的灵活性和权力管理和处理资产。为了增大透明度,KAMCO 每年公布审计后的帐目。 资产管理公司 -- 有利条件 通过政府或私有的资产管理公司将不良资产与好资产分开的主要原因可简单归纳如下: (a) 这一结构允许金融界统一地对不良资产公开估价; (b) 使政府或准政府机构能够区分哪些银行经济上有生存能力并能挽救,哪些没有生存能力不能挽救; (c) 在实行总的重组战略、紧缩放款损失备抵规定、要求银行系统遵守最低资本要求的同时,使银行有确认其损失、理清资产负债表的依据,并能够集中力量实施重新集资计划,发展“好银行"的业务; (d) 让“好银行"管理不良资产会使管理层分散精力,导致不能集中力量利用新的业务机会和新战略来增加收益; (e) 管理和处置不良贷款和资产需要有银行一般自身不具备的特殊专长,比如勘测人员、评估人员、处理破产的律师和会计人员等,资产管理公司可根据所持的不良资产的种类估计并聘用所需的专长; (f) 将“坏银行"与“好银行"隔离将提高“好银行"未来的销售价、改善其私有化或再次私有化的前景; (g) 鼓励有生存能力的银行重整旗鼓,将政府的财政开支降到最低限度(而不是由政府出资对银行提供紧急救助),使银行继续甚至加速私有化; (h) 鼓励银行提高资金充足要求和比例,提高其生存能力;在东亚,政府要求银行在批准的日程内提供将收益再资本化和复兴计划;在韩国,政府要求资本充足率低于 8% 的银行提供自我改善的计划,包括由现有的和新的股东出资注入新资本,以达到 8% 的最低要求;尤其关键的是,银行要继续持有执照、要向韩国资产管理公司出售呆帐或得到政府其他资助,前提条件是这种计划必须得到批准; (i) 金融机构的快速出售和清算(在大的金融危机时)已证明不是保持呆帐的担保资产之价值的最好方法,特别是在销售市场不大的时候;通过资产管理公司逐步地出售可以更好地保存其价值,但必须注意,不要让呆帐在资产管理公司埋上数年。 资产管理公司 -- 国有还是私有? 在银行系统的呆帐已达到很高比例的国家如泰国、韩国和印尼,也许不可能有私人愿意投资拥有资产管理公司,在短期内用大笔资金将呆帐转移。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个人投资者都会寻求政府对呆帐的未来价值作出担保。 这种做法或由政府直接担保还债(如韩国的做法)的效果是限制了私人所分担的资本重组负担。另外,如果私人投资者得到了政府对呆帐的未来价值的担保,就减少了他们去争取为这些呆帐获得最高价值的负担和动机。但是,这里有一个权衡利弊的问题,因为这种担保会给该国的金融界带来信心和稳定。须政府权衡和考虑的另一个风险是如果资产管理公司不由政府而是由私人掌握,政府就不能在将来分享赊帐或其它不良资产可能产生的增值。 如果银行系统的呆帐率较低,或市场上有足够的私人资金投入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由银行出资建立其自己的资金管理公司。这就造成了建立不良资金的二级市场的环境,就象今年为协调呆帐购销市场、贷款购销双方及双方认同的格式法律文件而建立的亚太贷款市场协会 (APLMA)。其它优越性还照样有,如理清资产负债表,使管理层能集中精力拟定业务战略等。 要说哪一种战略最适合东亚的银行,现在还未时过早。目前的情况似乎是,资产管理公司在该地区私有化的可能性因银行系统的呆帐规模而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资产管理公司的目标 (a) 尽快将投资回报最大化 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也可以说是唯一的目的是最好最快地实现转让资产的价值。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至关重要的一点是在将呆帐转给资产管理公司时,对呆帐应有一个现实的估价。过高地估价不能解决问题,只能减少透明度,绝不能减少可能已经产生的实际损失或很可能将要产生的损失。如呆帐不是依据公平的市场价格来估价,那么资产管理公司在取得不良资产时就不能准确地计算须要注入多少资金(不论是由个人还是由政府出资),以保证能支付所有经营管理费用。简单地说,折价销售呆帐所获的收益加上另外的投资应能支付资产管理公司从组建到解散(包括解散)的所有管理经营费用。如将来还需要较大的外部资金,对政府来说将是很难堪的,这会减少透明度,会影响各国对银行系统的信心。 另外,管理层也应按计划得到实现这些目标的公平的经济驱动。聘请合适的、有相应专长的人员也是至关重要的。 (b) 经营活动 如上所述,资产管理公司的销售战略必须是尽快地最大限度地收回呆帐和其它不良资金。美国的 RTC 在实现此目标时取得了相当的成功。 在本篇短文中要详述这些方案的方法及涉及的复杂法律问题是不可能的,只能列举下列通常使用的方法: (i) 执行对呆帐的资产担保,处理这些资产; (ii) 通过公开拍卖出售呆帐; (iii) 通过与个人的协议向投资者销售; (iv) 收取外汇贷款。 广为使用的呆帐出售计划的法律方法是通过转让,更新或参与贷款。 (c) 支付政府和私人投资者的所有开支 东亚的资产管理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是一个主要的工具,它被用于重组东亚受金融危机打击最重的国家的金融业。受打击最重的两个国家,韩国和泰国,都采用了资产管理公司来重组金融界,但在某些情况下方法则不同。 韩国采用了一个提供贷款重组和资产处置的机制。韩国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个人出售和公开拍卖出售了呆帐,执行并出售抵押物,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收回了贷款。 在泰国,建立了 FRA 来评估停业的金融公司的生存能力,对通过拍卖倒闭的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算。在这方面,组建了一个国有的资产管理公司以便从 FRA 收购剩余资产。但是,也需要资产管理公司为非 FRA 金融机构处理坏资产提供最大的灵活度。为适应这种需要,泰国选择了一个权力下放的方法,以鼓励每个金融机构出资建立其自己的资产管理公司,这样可以使各机构按自身的情况作出安排。这种方式使建立资产管理公司的机构以市场价将其资产转到它的资产管理公司而没有法律障碍、税务和收费。 韩国和泰国提供了用资产管理公司帮助经济复苏的两个方法的说明。但是资产管理公司不能包治百病。虽然它们将继续在重组银行金融界方面起关键作用,总的来说东亚的银行业危机多半是与引起呆帐问题借款公司有著千丝万缕的联系。两个方面要协同解决这一问题。只有在借款公司的内在问题已充分处理后,经济才能走上全面复苏的道路。 Adrian Harris 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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