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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国企改革支招:组建国有资产财团推进国企脱困         ★★★ 【字体:
为国企改革支招:组建国有资产财团推进国企脱困

作者:佚名     人气:501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1999年国企总体效益好转,主要是由如下几个因素造成的:
  1、我国国企的负债率一般达70%以上,“债转股”使一大批负债率高的重要企业或大型企业,从亏损变为赢利。其实质是,国家财政出钱,以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形式,买了收益率低于(或远低于)现行银行利息率的国有资产。
  2、连续降息,使所有高负债的国企大大减轻利息负担,使部分国企由亏变赢。其实质是,使高利率下存款户的利息收入,在低利率下转变成了高负债国企的收入。(注1:存款户的实际利息收入由于物价连年下降而得到一定补偿。注2:由于降息并没有减少存贷利率差,商业银行并没有由于降息而受到损失)。
  3、打击走私,使相应一批国有企业的产品真正增加了在国内的销售,从而取得增收、增利的效果。
  以上三点,是大部分扭亏为赢国企的“扭亏”的主要原因。在这三点中,只有第三点的效益真正来自于生产与流通环节。
  此外,还有两个使国企效益好转的辅助性因素,即
  4、职工下岗降低了国企的部分成本。
  5、少数国企通过技术创新,开发出市场接受的产品,从而增加了收益。
  总体而言,1999年国企效益好转,但并未脱困。根本性的机制问题,基本没有改变。
  国企脱困的根本出路,在于改变国企的运行机制。“有进有退”,具体地说,是要做好两件事:第一件事“进”,就是要再造国企,使之具有利益驱动机制,第二件事“退”,就是要有一个恰当的方式,转让出(卖出)相应的国有资产。只有在这两件事解决之后,技术创新、科学管理才能发挥改变企业效益的主导作用。
  再造国企,不是简单的建立以股份制为主导的现代企业制度问题,而是要解决根本上的、代表国有资产的董事(长)没有利益驱动机制和有效制约机制的问题,也就是“所有者缺位”问题。“所有者缺位”并不是简单地指:没有明确的自然人来代表国有资产(这当然是现存的一个严重问题,但还不是本质性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被指定的代表人与其所辖资产没有直接的“血汗联系”,也就是被指定的代表人事实上不能成为相应资产的人格化的代表的问题。
  国企再造,首先就是要再造国有资产的代表人与其所辖资产的法权关系。只有这一问题解决或基本解决了,现代企业制度才有意义,政府才会不直接干预国企。
  目前,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直接管理和干预,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政府等有关部门直接任命国企的高层经理,对国有资产负有增值责任的(国有控股公司和)国企董事会没有最终选择代理人(国企高层经理)的权力。这完全违背了管理学中“责、权、利一致”的基本原理,其必然结果是,负责国有资产增值的人无法负责。
  2、对国有资产负有增值责任的国企董事会的必备权力之一,“决定总经理工资水平和企业员工工资总水平的权力”,仍然握在政府手中。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不可能同外资企业竞争人才。今后中国加入WTO之后,这一问题将更为严重,中国国企还将继续成为三资企业的、免费的人才培训基地。
  3、对国有资产负有增值责任的(国有控股公司和)国企董事会没有重大投资(包括重大技术改造投资)的权力。重大投资的决定权,事实上在政府有关部门手中。没有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国企就无法进行重大投资。
  但是,目前政府不可能把这三项权力交给国有控股公司、交给代表国有资产的董事会。因为目前对代表国有资产的这些人,还没有利益驱动和有效的制约。在这种情况下,交出这三项权力,会引出更大的问题。
  目前的国有控股公司,实际上是过去作为政府机构一部分的主管厅局的翻牌。国有控股公司的人员与其所辖资产的关系(密切度)没有丝毫改善。他们对其所辖资产当然没有消费权、赠与权、遗产权等权力,只有部分投资权,投资后也没有属于自己的剩余索取权。与普通居民的直接投资相比,国有控股公司的人员显然缺少利益驱动机制。这是国有控股公司所不能解决的第一个问题,也是最重要的问题。第二个问题是,国有资产增值的责任没有落实到具体人身上,集体负责使个人责任虚化。第三个问题是,存在任期问题,做好做坏,都不能保证成为终身事业,不能确保长期运作国有资产的动机(事实上短期行为的状况非常严重)。第四个问题是,国有控股公司经理们也存在“败德行为”,对他们的监督还远没有法治化。在这种情形下,政府延续其过去的行为,直接干预国有企业,就是必然的。

  要让政府不直接干预国企,要让国企真正“脱困”,根本出路在于,组建一群责权利一致的、并且责权利落实到具体人的、全权代表政府负责国有资产增值的团体,而且还必须建立起对这类团体的有效监督。这样的团体,不是公司,应称为“国有资产财团”。国有资产财团不是政府机构,没有行政级别。国有资产财团全权负责所辖资产的增值。
  国有资产财团是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隔离墙。政府不再越过国有资产财团对国有企业实施任何直接管理。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仅仅表现在一个专门的委员会上。这个专门的委员会只负责:A、按照法律(须新建),公开选拔国有资产财团的人员,B、对国有资产财团的业绩进行考核(通过会计师事务所考核到人),按照有关法规(须新建),对国有资产财团中的人员进行奖励或惩罚,C、当国有资产的损失达到一定比例时,依照法律(须新建),解聘管辖相应国有资产的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损失范围内,不得解聘)。国有资产财团中的国有资产代表人,一旦解聘,就永远不能再次选用。
  在国有资产财团内部,对每一个国有资产的代表人实行“责权利一致”前提下的责任制。即,A、资产(按管辖权)划分到人。边界清楚,不得有任何交叉。B、国有资产代表人全权负责所辖资产的运作和投向,负责所辖资产增值。C、对国有资产财团内的国有资产代表人实行重奖、重罚制。重奖的基本规则是:按照所辖资产的年增值额度和利润额度的一定比例,给该国有资产的代表人奖励,奖励的主要形态是相应资产所在企业的股份。这样,只要经营得好,国有资产代表人所持有的股份,就会逐步增大,从而具有了一定比例的所辖资产的剩余索取权,并通过这一部分的剩余索取权,而获得相应额度的消费权、赠与权和遗产权。尽管这一比例是小的,但毕竟使国有资产的代表人与其所辖资产的关系,比过去更为密切了。重罚的基本规则是:按照所辖资产的年贬值额度和亏损额度的一定比例,给该国有资产的代表人惩罚。惩罚首先从其所持有的股份的退还开始,然后进入用私家财产赔偿,直至罚到“一无所有”。D、准许亏损、准许所辖资产在本年度比上年度贬值,只要损失的比例在一定范围内(此范围须由相应法规规定),就允许国有资产代表人继续具有代表资格,从而有利于代表人的长期行为,有利于与其他类型的企业竞争。损失超出额度限制,相应代表人就永远清除出国有资产代表人的队伍。
  国有资产财团内部的上述规则,应以法规形式确定下来。这样就在较大程度上,密切了国有资产代表人与其所辖资产的关系,从而在较大程度上为国有资产代表人建立了一个利益驱动的机制,也就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了“所有者缺位”问题。
  国有资产财团直接管理国企,会比政府直接管理国企更为有效。从“动力”角度看,前者强、后者弱。因为国资财团中的每个人员与其所辖资产之间,有着直接的利益,而政府官员没有。从“责任”角度看,国资财团责任到人(每个人对划给他管辖的那块国有资产全权负责),而政府官员则无此明确的责任。从“长期行为”角度看,国资财团有长期行为,国资财团中的人员可以把“运作所辖国有资产”作为终身事业,而政府官员是任期制,很难有长期行为。从“管理跨度”角度看,国资财团中的人员只负责相应资产及资产所在的企业,可以把管理跨度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而政府要管理辖区内的所有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显然跨度太大,不符合管理学原理。从“专业性”角度看,国资财团中的人员,可以从全社会筛选针对国有资产所在行业的、有能力运作资产的战略投资家,而政府官员(由于政府职能的多样性)却难以做到这一点。从“风险决策”角度看,国资财团(由于责任到人)会恰当冒风险,投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以求取得长远的优势,而政府官员则会“两极化”,在集体担责任(个人责任虚化)时,则敢冒巨大风险,做出莫名其妙的决策,在责任到个人时,则宁愿放弃机会,而不让风险落到自己头上。从“监督”角度看,国资财团能够近程监督企业的高层经理,而政府却只能远距离监督。这一差异十分重要,因为监督人与被监督人之间总是信息不对称的,监督距离越远,监督就越困难,成本就越高。这也是政府直接监督国企,总是挡不住“穷庙富方丈”现象的蔓延、遏止不住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

  由于国资财团成员对自己所辖资产而言,有了自身的利益和可被追究的明确责任,又可以“近距离”监督国企,因此他们会自动努力使所辖国有资产增值,自动尽力选好(或解聘不好的)国企经理,监督好国企运行。所以,在国资财团运行的同时,政府完全可以放心地放弃直接干预国企权力,把它们还给国资财团。从而,政府直接管理国有企业的职能从此撤消,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也同时撤消。这样,国企脱困,就有了根本性的机制保证。此后,技术创新和科学管理才会在利益的驱动之下,发挥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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