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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劳动价值,推进经营者参股           ★★★ 【字体:
承认劳动价值,推进经营者参股

作者:佚名     人气:295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摘要]在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议和十六大精神的指引下,近几年大批房地产企业纷纷改制。据国家主管部门统计,国有企业从过去超过房地产企业总数的一半,2001年底已经降到仅占企业总数的19.8%,其中国有独资企业仅占0.7%。从整个产业看,国有房地产企业在计划经济和“双轨制”时期的优势已逐渐消失,在同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竞争中已明显处于劣势。房地产企业不是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的要求,不仅是要积极推行股份制,而且在所有制结构上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因此国有房地产企业要依据“有进有退”的原则,加快股权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使企业在市场上更具活力。
  在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议和十六大精神的指引下,近几年大批房地产企业纷纷改制。据国家主管部门统计,国有企业从过去超过房地产企业总数的一半,2001年底已经降到仅占企业总数的19.8%,其中国有独资企业仅占0.7%。从整个产业看,国有房地产企业在计划经济和“双轨制”时期的优势已逐渐消失,在同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竞争中已明显处于劣势。房地产企业不是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的要求,不仅是要积极推行股份制,而且在所有制结构上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因此国有房地产企业要依据“有进有退”的原则,加快股权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使企业在市场上更具活力。  
  房地产企业应当推行经营者参股  
  房地产企业的股权改革中对企业发展影响最大的是职工参股特别是经营者持股,这是和房地产业的特点分不开的:第一房地产开发基本上是单件生产,不是工厂化大生产;第二是它的开发活动主要靠贷款和销售款进行,对于资金的要求远比许多加工业为低;第三是它是高风险、高收益行业,至于是哪个兑现就要看经营者的操作了。由于这些特点,造成经营者的个人能力,个人责任心和操作上的精细度对企业极其重要。经营者是与所有者一样追求企业盈利呢,还是热衷于玩味开发过程、热衷于一个接一个的新项目投资,直到风险兑现呢?经营者与所有者的利益所在不同,在多数情况下行为方式也不同。我们有些下属企业的经营者热衷于一个项目套着一个项目地做,项目做完了不愿意结利,拖延结利投入新的项目,他们关心的是过程而不是关心结果。企业的职工也怕上级企业把利润抽走,召开职代会要求把钱留下由他们继续经营新项目。这种情况在过去我们的全资企业中很多,它的后果是给企业经营带来严重风险,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实践证明,要解决上述问题,推行经营者持股,即实行“MBO”方式是最为有效的。有不少国有企业正是进行了经营者持股,使得本来陷于困境的企业迅速出现了活力,对经营者除了给予“激励”外,更要有股权作为“动力”。而“动力机制”一旦发挥作用,就会像火箭被点燃了一样,不是你让它飞,而是它自己要飞!它可以有效地使企业经营者与所有者想到一起,精心运作项目和追求赢利。正如亚当.斯密《国富论》中的一段名言所说:“各个人改善自己境遇的自然努力,是一股那么强大的力量,以致于没有任何帮助,亦能够单独地使社会富裕繁荣。而且能够克服无数的顽强障碍,包括妨碍其发挥作用的愚蠢法律制度。”
  我们有这样的认识是由于常年生活在实际之中,才痛感到国企改革之必要。但是管理层并不是都有同样的认识。如,过去有的企业管理机构执意认为,国有企业不改革也能办好。他们用当年“坚持人民公社”的态度来对待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教育我们要“坚定信心”,相信国有企业不进行股权方面的改革也能办好。按照他们的逻辑,只要搞好农村社教,并且派出“四清工作队”管住干部,原来人民公社也能搞好,根本不需要进行什么改革,还能保住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永不变色。  

  是应当“谁出资,谁所有”吗?  
  目前经营者持股的技术性难题是都要出钱买股,参股房地产企业的主要参股人要拿出几百万元,这么多钱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怎么拿得出来?按有关规定,这个经营者必须变为“出资人”、“投资者”,也就是必须以“资本者”而不是以劳动者的身份,才能合法拥有股权,因为“谁出资,谁所有”,这又涉及到较深层次的理论问题。
  党的十五大提出“三年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十五届四中全会又做出了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决议,但是“三年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没有实现,主要是担心“改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其中“不能量化”的说法已经明显成为政策导向。不能“量化”的基本思想,是不承认历史上存留下来的资产有劳动创造的部分,不承认股权中有应有劳动者的份额,而是认为一切资产都是应当归资产者所有,似乎这是天经地义的。所谓“谁出资,谁所有”这个本来用于界定出资人产权关系的说法,已经被延伸到了资本与劳动关系的领域。有人称“哪怕只出过一分钱,你滚出个地球来,这个地球也是出资人的!”还有人把“出过函”,即“给过政策”或“出过名义”作为出资,又把“出资”概念向“出权利”和“出名义”延伸。实际上“谁出资,谁所有”这六个字如果不包含有经营者创造性的劳动出资,则是不全面的。  
  马克思认为价值是劳动创造的  
  我们都学习过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马克思认为价值是劳动创造的,劳动是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现在有人认为马克思“太绝对了”,“难道资本就没有参加创造价值吗”?其实这种看法早就在马克思诞生以前就出现,当时有的经济学家已经认识到是资本和土地等要素与劳动要素共同创造了价值,1803年法国经济学家萨伊提出“生产三要素论”,认为社会财富是“劳动、资本和土地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他主张“劳动得到工资、资金得到利息、土地得到地租”。马克思批判了这些理论,他将资本和土地称为“非劳动生产要素”,认为它们只是提供了劳动的条件,而劳动是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马克思以后提出“创新论”的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得认为生产的四个要素是“资本、劳动、土地、企业家”。当然现在我们提倡思想解放,这些理论问题是允许探讨的,但是如果连萨伊都不如,主张财富只是由资本而不是由劳动创造的,不承认历史上存留下来的资产中有劳动创造的部分,认为一切都应当归出资人所有,是不是偏离马克思主义太远了。
  以劳动价值理论为基础,马克思创立了剩余价值理论,使社会主义从空想变成了科学。为了“一切归劳动者所有”,马克思推导出要进行无产阶级社会革命,夺回劳动者被剥夺的所有权。马克思把这样的工人组织称为“共产党”。如今马克思主义已经产生一百五十多年,中国共产党已经成立八十多年,我们的理论怎么会变成“谁出资,谁所有”?马克思还指出: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应当是“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他认为夺取政权初期形成的“国家所有”还是“虚幻的集体”,而只有实现了“组织起来的劳动者个人所有”才是“真实的集体”。我国几十年的实践证明了马克思的论述和构想是正确的。恩格斯总结过“马克思一生有两个贡献,一是辩证唯物论,二是剩余价值学说”,否定了剩余价值,马克思主义还剩下了什么?有人称企业经营者“一夜变成百万富翁”他难以接受,其实怎么是“一夜变成”?那是对他们多年辛勤劳动成果的承认。
  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指出要“深化对社会主义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是对全党的提醒和告诫。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不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不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一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这个“承认”是有内容的,是经济上、法律上予以承认。我希望这些重要内容能引起重视。  

  社会主义条件下没有“剩余价值”了吗?  
  有人说社会主义条件下没有“剩余价值”了。真的没有“剩余价值”了吗?大量私人资本的存在、国际资本的进入,不能说没有雇佣劳动和“剩余价值”,即使是在公有制企业中,职工真的得到了他们创造财富的全部了吗?在多年的低工资制下职工讲的是“贡献”,正是由于劳动者的这种“贡献”,才形成了许多公有制企业的资本积累。因为过去所有企业都是国家或集体的,全体劳动者都以“不讲报酬”的精神为国家或集体资本“无私奉献”。而现在却否认劳动创造价值和劳动者的历史贡献,把这些资本积累都说成是“资本自身运动的结果”,于情于理都不相符。
  近年来有的外资和私人企业已经发现在企业建立党组织是个好办法,他们利用理论上的含混和观念上的惯性,可以让共产党员和职工为他们“无私奉献”。一个美国投资人在中国的电视上说他企业中的共产党员们不仅自己干活不计报酬,而且还要求其他职工也干活不计报酬,由此改变了他“对中国共产党的看法”。当然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经营者也已经从民营企业、私人企业的经营活动和收益中,通过比较看到了自己的劳动价值,要求实行包括“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在内的“混合所有制”。我们不能只欢迎第一种现象而反感第二种现象,不能把要求承认劳动价值都看成是“有非分之想”。从理论上说,它是劳动者的马克思主义新觉醒。  
  我国现行企业注册制度不承认劳动价值  
  在企业体现劳动价值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现代西方国家的企业制度中已经有很多办法使得劳动者、特别是科技创业人和企业管理层可以通过不同于出资人的方式拥有企业的股权,如:高科技企业普遍实行的基金参股制,创业人将部分股权出让给基金投资人,出资人认可创业人占有一部分或大部分股权;在许多企业普遍实行的期股期权制度,允许经营者在企业资本增值以后用低价买股。所有这些办法由于国际上普遍实行的是企业登记制度而不是企业注册制度而容易实现。国际上普遍实行的企业登记制度中也有“企业注册额”一项内容,它是由企业股东根据愿意承担的有限责任自愿申报的,可以高至上亿元,也可以低至一美元或一港元,但它是“注册额”而不需要真正出钱,更没有机构去查证出资是否到位,在香港只要求申请人按注册额的0.25%缴纳厘印税,如注册1000万元缴2.5万元。
  我国制订企业管理制度是在八十年代,当时并没有弄清楚什么是“注册资金额”,以为就是申请人拿出了多少钱来办企业,加之当时“皮包公司”太多,担心空手炒卖扰乱经济秩序,因而规定由国家机构查验申请人有没有钱办企业。当时也没有过分强调注册资本金的额度,1993年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仅是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这种规定却又被各个部委行使“行业审批权”而纷纷提高了,因为“管企业”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审查其注册资本金,如房地产一级资质的企业注册资本金额度现在要求5000万元以上。于是就这样逐渐形成了目前我国独有的“企业注册制度”:它的核心是注册资本金要全额到位,原则是“谁出资,谁所有”,管理办法是由政府机构审查出资,处罚手段是“注资不实”或“抽逃资本金”的要罚款和坐牢。这种管理方式不仅不能同国际规范接轨,而且现在发现已经给劳动者持有股权特别是科技创业带来极大的障碍。这种只认可资本而不认可劳动的制度,人们一般称之为“资本金制度”,其实这种“资本金制度”所依据的“谁出资,谁所有”的理论原则、加上只承认资本权利的经济制度、以及只鉴证与保护出资人权益的法律制度,它们所构成的不是典型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还能是什么?搞成这样的结果是当初没有想到的。因此现在改企业注册制度为企业登记制度不仅是改革政府审批制度的需要,而且是同国际接轨的需要,更有其社会意义与政治意义。  

  企业体现劳动价值的方式  
  即使暂时不改变这种“资本金制度”,我国企业股权改革中形成经营者和职工股权的办法还是很多,譬如在新设立公司时由经营者和职工作为出资人出钱入股,在企业发展和安置下岗人员中的作用还是明显的。但这种方式还没有体现劳动价值,体现劳动价值的企业股权改革方式也已经有很多,包括经营者购买企业股权时交钱加打折、核定“贡献股”、企业或银行以股权做质押借钱给入股人、企业给予经营期股、期权等办法,大多数是行得通的,关键是看主导性政策是不是支持搞经营者参股。
  现在国家鼓励国有企业利用“三类资产”改制创办企业来安置富余人员,减轻社会就业压力。“三类资产”是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特别鼓励这种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法人实体,职工转变身份,使得今后不再仍然靠在国家身上,还可以享受三年免税的政策。这种办法看起来减少了一些“国有资产”,其实这些资产本来就是由这些职工过去“贡献”给企业的。现在企业不能继续安排他们就业了,需要这些职工以自己下岗为代价,来换取企业的生存和继续发展,那么就需要把一些历史上“贡献”的资产“返还”给这些职工,使他们不至于今后衣食无着,这是合乎情理的做法,“贡献”与“返还”是这样做的理论基础。目前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难度依然很大,需要重新推动改革,使十五届四中全会决议能真正得到贯彻。作者:孟晓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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