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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宝钢集团公司体制调整的建议 | |||||
作者:佚名 人气:423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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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1月17日,我国钢铁巨头宝钢与上钢、梅山三家钢铁企业联合组建了上海宝钢集团公司,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积极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布局调整与企业改组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加快上海地区钢铁企业发展,促进全国钢铁行业结构调整升级都将产生重大影响。一年多来,上海宝钢集团在发展规划、技术创新等一体化建设和组织体制与领导班子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要实现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办世界一流企业、创世界一流水平”的目标,真正使上海宝钢集团成为我国钢铁工业的“精品基地”,还有大量深入、细致的具体工作要做,其中体制建设迫在眉睫。 二、对上海宝钢集团公司体制调整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在《公司法》基础上,建立有效运转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确保公司有效运转的基础。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根据上海宝钢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别是考虑到中央政府对中央企业、尤其是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的有关改革精神和政策措施,上海宝钢集团公司的治理结构建设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种方案是设立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另一种方案是不设立董事会,只有经理层和监事会。 方案一: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 1、恰当确定董事会的构成与功能行使机制。作为集团公司和整个集团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的职责是评估、批准和实施集团公司和整个集团的重大行动计划,选拔、评估和解聘高级经理人员,监察集团公司和集团的业务活动,使集团内部的资源配置有利于增进股东的收益,并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要使董事会有效履行其职能,需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第一,恰当选择董事。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事关董事会的活动效率和质量。为了避免目前国内许多企业存在的内部董事比例过大、出现“内部人控制”的问题,董事会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的比例可达50%以上。为使外部董事有效发挥作用,最好聘请那些熟悉公司主要业务,有经验,曾经或正在关联公司中担任首席执行官的人作董事。还可聘请经营管理、财务、法律方面的专家参加。董事的权责要对应。每位董事对决定的事项都应根据自己的判断,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记录在案,并对表决事项的执行结果负相应的责任,即董事意见的执行结果应具有可追溯性。董事会会议不宜过于频繁,我国《公司法》规定每年至少两次会议,参照国内外大企业的经验,每年四次(一季度一次)可能比较好些。第二,为使董事会有效履行其战略规划与监督检查职能,应在董事会下设立一些专业性的委员会,为董事会提供咨询和其他服务。董事会附属委员会及其主要职能包括:1财务审计委员会。远期目标安排是主要由外部董事组成,近期主要由内部董事构成,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公司财务活动的审查和监督,审核公司内部的财务报告,监督执行审计和会计程序,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并审核、评价其审计报告,使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股东利益和法律规范。2投融资委员会。由内部和外部董事及外聘专家组成,主要任务是规划公司的中长期财务目标,对公司的重大投融资活动进行评议和审核,监查公司主要业务部门(子公司)的业绩。3报酬与提名委员会。由内部和外部董事构成,主要负责向董事会推荐董事和主要执行人员名单,确定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的报酬安排。 2、明确划分董事会与经理会的责职,理顺两者的关系。理顺董事会与经理会的关系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也是企业高效运转的前提条件。董事会在作出战略决策后,由所聘任的经理人员实施,并授权经理人员一定范围的决定权。董事会要与经营者签订经营协议,对经营业绩进行审计、考核和评价。为了防止战略规划职能与日常经营职能的混淆,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层人员应尽量避免过多交叉任职。 经理层必须切实拥有公司日常经营指挥权,组织协调日常经营活动,以贯彻落实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在董事会确定的范围内经营指挥。经理是一个集合概念,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控制领导公司各业务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日常事务的行政管理机构,这些机构的最高负责人称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因此,经理层实行的是首席执行官负责制,即总经理负责制,而非经理集体领导,这有利于适应快速变化的国内外市场。 董事会的决策议事遵循的是集体决策、少数服从多数和个人负责的原则,董事长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在决策地位上与其他董事是平等的。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惯例,在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关系上,应当明确不是董事长管理总经理,而是董事长和总经理都要根据董事会的授权,确定各自的职责范围。 3、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和刚颁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要求,国务院将由向国有独资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改为派出监事。国有独资企业的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兼职监事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派出的代表和职工代表担任,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监事会的中心任务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方案二:经理层+监事会 按照中央关于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规范的有关意见和有关文件精神,参照目前电力、石化、石油天然气等行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的有关做法,少数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经批准将不设董事会。在下一步改革中,上海宝钢集团有可能被要求按照这种体制改制。 目前,国有独资企业中董事会、经理层普遍高度交叉,董事会无法有效履行其战略规划与监督检查的职能,董事会虚设与过分干预经理层活动的事情都有可能发生,而强求分开、不兼职容易在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制造矛盾。而且,在目前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特别是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都是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在这种体制下,为了保障企业经营的民主化、科学化,建立权利有效制衡的机制,防止经营者专断、渎职现象的发生,应当完善经理层的职能行使机制。具体而言,经理层至少应在两个方面模拟董事会运作。一是设立类似于方案一所列的委员会,协助经理层开展相关活动,与方案一的不同之处仅仅在于,这里的委员会主要由内部人(经理人员)组成。二是建立决策责任制,建立重大问题由经理层集体决策并可追溯个人责任的议事规则。这种体制下监事会构成和活动方式的选择,可直接参照方案一的有关内容。 总之,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与完善过程中,重点工作应是积极推进子公司股权多元化,确立董事会恰当的构成方式和职能行使机制,明确董事会与经理层的职能分工。在不设立董事会的情况下,经理层应当模拟董事会运作。同时,建立健全对经理层的激励机制也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建立有效运转的组织结构。 上海宝钢集团的组织结构设计必须结合合并后集团的生产性质和基本经营状况,从上海宝钢集团的状况看,应当采用什么形式的体制呢?我们认为,H型结构即整个集团保留一个规模很小的总部、只对成员企业的产品价格之类的问题进行协调的体制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大重组的要求,势必造成“集而不团”的后果,这是上海宝钢集团所不能选择的。选择只能在U型和M型结构之间进行。 1、U型结构体制 采取U型结构的主要考虑是上海宝钢集团的生产以钢铁为主业,现有主要的贸易公司、财务公司、机械制造等都是钢铁业的延伸。而钢铁生产工艺比较单一,连续性强,利于集中控制。U型结构的核心构成是设立一个规模较大的执行委员会(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组成),成员按职能分工,总经理负责全盘工作,副总经理分别担任不同业务部门的总经理。集团公司建立U型结构的优点在于:1能够对整个集团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和修改加以集中管理;2能够对整个集团的重大投融资项目、重要业务活动和核心业务集中管理;3能够对整个集团的日常经营活动及时了解掌握;4比较容易对整个集团的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进行配置和再配置;5比较容易对涉及不同领域的业务加以协调、指导;6有利于对企业的资源进行统一调配,实行专业化分工协作,实现规模经济。 采用这种体制也存在很大的问题:1集团公司将战略规划、投资中心的职能同日常经营混合在一起,很容易像目前这样,使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冲击战略规划,集团公司陷入到短期的、日常经营的事务去。2钢铁主业与其他业务混在一起管理,钢铁业务又占主要部分,结果将或者使主业冲击其他业务,不重视其他业务活动;或者使其他业务冲击主业,相对忽视主业发展。3各副总经理负责专门业务,容易忽视整体利益。 2、M型结构体制 M型结构适合成员企业较多、经营多元化的大企业。上海宝钢集团目前已有数十家成员企业,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都实行了多元化,仅钢铁产品就有热轧钢板及钢带、冷轧钢板及钢管等十多类,其他涉及工程承包、设备制造、贸易等众多相关业务和配套业务。因此,我们认为M型结构的组织体制对目前的上海宝钢集团更适用些。 M型结构的核心是按产品划分部门,不同类产品组成不同的事业部或子集团。因此,采取M型结构将要求对原宝钢、上钢、梅山的业务加以归类,实行专业化经营与管理,完善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方式。 采取M型结构的优点在于:1集团公司专职于集团的战略管理,是一个投资中心,由于按产品系列加以管理,可以对每一系列产品的成本收益单独计算,集团公司就能够有效地评价各产品系列的业绩,加强高利润部门的发展,弱化乃至淘汰无利的产品生产线;2将产品或业务分类组成事业部,利于实行专业化分工管理,便于协调,避免内部竞争;3将非钢铁主业部分和不良资产部分分别管理,有利于盘活不良资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对于三大类业务,集团公司应有不同的管理方式。对钢铁主业而言,应以目前的上市公司为依托,参照国外同行如法国优基诺(Usinor)的做法,合并同类项,分为若干个事业部。有的上市公司的钢铁生产业务,应当置换到其他的上市公司中去。对钢铁业上市公司的管理,主要依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在钢铁事业部内部,主要按照原宝钢集团的高度集中的体制加以管理。对于非钢铁业的优良资产部分,同样需要对原宝钢、上钢、梅山三家,至少对宝钢和上钢的同类业务加以合并,成立若干属于不同行业的子公司或事业部,集团公司按照其经营特点、行业性质适度放权。例如,对于信息产业的子公司,放权程度就比较高,而对于财务公司,由于涉及到整个集团的资金流量管理,集团公司的管理就比较集权些。如果通过产权置换、借壳上市等方式,非钢铁业的某些业务成为上市公司,集团公司对其管理就依照有关法律进行。对于这类业务中规模较小、对集团主业、重点产业和长远发展影响小的企业,应当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从集团中剥离出去。对于主要从事不良资产处置业务的经营单位,由于其本身盈利低,可能难以脱离开集团公司而单独经营。不良资产的处置涉及到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更涉及到整个集团员工队伍的稳定乃至社会安定,需要集团公司直接指挥。因此,对从事这部分业务的经营单位,集团公司应强调集权管理。在处置不良资产(同时还有富余人员)的过程中,除了剥离出优良资产向其他子公司转移以外,应当借鉴国家放开搞活小企业的方式,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制、员工持股等方式加以改造。 鉴于近期内对原宝钢、上钢和梅山钢铁公司资产重组步伐较大,并可能持续一段时间,建议在实行事业部体制时,在集团公司设立一个资产重组委员会(办公室),协助总经理做好资产重组工作,指导和协调各事业部、子公司之间及其内部的资产重组活动。(执笔人:臧跃茹)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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