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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国有企业 | |||||
作者:佚名 人气:338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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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有企业不仅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显著特征之一,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国有企业所具有的独特优点和缺点使得它成为不同于一般企业的一种特殊企业。国有企业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其他类型的企业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成为促进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最积极的力量之一,能够有效发挥宏观经济控制力的作用。国有企业行为有特殊的适用法律规范,在产业发展中发挥着特殊功能。 第五,国有企业同政府的关系不同于一般企业。国有企业无论采取怎样的组织形式,都会与政府有密切的关系。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在形式上无论怎样相似于非国有企业,都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政府的较大影响,尤其是高层经理人员的选任不能不与政治结构或行政结构有直接的关系 第六,对于国有企业,资产安全与提高效率的关系是一个非常特殊的问题。实践证明,实行一般的企业制度很难有效地保证国有企业的财产不受侵蚀。为了确保国有企业的财产安全,各国对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程序都做了特殊的规定,主要是:国有企业的产权(股权)处分、重大投资决策以及企业财务年度预、决算等须经国家有关部门甚至最高权力机构(议会)的批准;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委任通常也须经过十分严格的程序,许多国家都规定,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或准公务员制度。 实行严格的决策程序有助于保卫国有资产的安全,但是,为此却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即限制了企业的自主决策权也就降低了企业责任自负的义务;同时,特殊的国有企业制度也限制了国有企业利用一般企业可以采用的某些灵活的市场竞争方式和手段。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市场经济日趋成熟,企业间竞争越来越充分,整个经济系统的效率不断提高,国有企业在这方面的缺陷也越来越暴露出来,其突出表现之一就是经济效率的提高受到约束,甚至发生严重的效率低下现象。因此,如何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率,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 二、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方向 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国有企业仍将在中国的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的关键性的地位。而且,既然中国需要有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具有特殊的优越性,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其他类型的企业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那么,国有企业就一定要办成真正是名副其实的国有企业。它们将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成为促进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最积极的力量之一,并且,能够有效发挥宏观经济控制力的作用。 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来改革国有企业,都必须有一个基本前提:国有企业的数量必须保持在一定的限度之内。如果把大多数不适宜实行国有制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就能为真正应该实行国有制的企业改革创造条件。而凡是必须坚持国有制的企业就应实行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其基本特征是:实行国有企业制度的应是特殊领域中具有特殊经营目标(主要是社会政策目标,也包括增强民族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国家对国有企业实行严格保卫国有资产安全的政策,改变目前这种政府各部门对国有企业行政干预过多,同时,国家所有者权益却几乎落空的状况。 总之,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式改革国有企业,绝不是要建立一种可以普遍适用于我国现有的所有国有企业的企业制度,用规范一般企业的规则来规范我国所有的国有企业。鉴于我国的历史和现实的因素,国有企业在我国将占有比一般市场经济国家更高的比重,但是,这并不能使我国的国有企业成为一种一般的企业制度形式,国有企业在我国也只能是特殊企业。作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之一,国有企业也只能是其中非常特殊的一种类型。我国国有企业现实可行的改革道路只能是:凡是不宜实行国有制的企业应实行非国有化(改制为其他公有制实现形式、混合所有者形式或者非公有制形式),这些企业将按一般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规则运行;凡是必须保持国有制的企业不要幻想实行一般适用的企业制度,模仿国外私有企业的运作方式,而是要按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借鉴各国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革的经验,建立起适用于我国国有企业的有效的管理体制,实现严格保卫资产安全前提下的较高经济效率,并以配备优秀管理人才来弥补国有制难以完全避免的弱点。 三、国有企业行为的法律规范 由于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同一般企业的所有者具有很大的区别,所以,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也有很大的特殊性。既然这样,是否能够用相同的法律来规范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的行为呢?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看,大多数国家的国有企业行为都是用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特殊法律来规范的,至少是必须制定一些专门法规来规范国有企业运行中的特殊行为和特殊关系。有些国有企业具有主权所有制的性质,国家财政承担无限责任;有些国有企业具有特殊法人的性质,完全由特殊的法律来规范其行为,甚至每建立一家国有企业就得设立一个专门的法律;有的国家实行改革,试图将国有企业行为纳入一般的民商法、公司法所调节的范围,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第一,将国有企业“公司化”或“商业化”(即将国有企业行为纳入一般的民商法、公司法所调节的范围)往往是实行私有化的一个过渡阶段。第二,国有企业“公司化”或“商业化”之后,政府通常仍然要制定一些法规或政策措施来解决国有企业运行中的一些特殊问题。可见,国有企业同其他企业完全由相同的法律和相同的政策措施来规范,是很少见的。绝大多数国家对国有企业实行的是特殊企业特殊对待的管理方式。 从本质上说,公司法是规范民事行为的法规,而将国有企业完全纳入公司法的调节范围,就必然使公司法的内容超出一般民事行为的范围,因为,作为国有企业出资人的国家本身就不是一个一般的民事主体。我们看到,在公司法中有这样的内容:“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而“国家”、“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都不仅仅拥有民事权利和义务。所以,国有企业完全可能或可以拥有超越民事权利的其他权利和负有超越民事义务的其他义务。 在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有些按公司法或民事法可以做的事情,国有企业要真正做起来会遇到许多特殊的困难。例如,大多数人都认为,规定国家股不得转让是不合适的,国有股也应该同其他股一样可以自由流通。其实,国家股不转让主要并不在于有法律和政策障碍。完全可以规定,国有股也可以转让。问题是,谁有权作出国家股转让的决定?谁来运作国家股的转让过程?谁能对国家股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社会甚至政治影响负责?在其他国家,并没有设立专门的“国家股”,但是,国有企业股份的转让过程也是相当特殊的行为,完全不像一般企业的股份转让那么容易。有时国有企业股份的转让是要作为政治行为对待的。在许多国家,国有企业的股份转让须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批准,并不比我国国有企业的股份转让更简单。 以上的分析是否表明公司法等规范一般企业行为的法律就完全不能适用于国有企业了呢?过去,许多市场经济国家都是这样认为的,所以,通常每建立一家国有企业都得有一个相应的法律来规范其行为。但是也有些国家,特别是在70年代以来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将国有企业纳入一般公司法的调节之下,将其尽可能改造成同一般企业十分相似的公司制企业,也成为一个探索的方向。不过,如前所述,如果将国有企业完全改造为一般的企业,本身就意味着未必要坚持国有制,未来的前途很可能就是私有化,即如果把国有企业的行为完全纳入同一般企业相同的法律规范中,完全按一般企业的运行方式参与市场竞争,实际上就意味着国有企业特殊性的削弱,也就意味着国有企业存在的必要性的消失。
四、国有企业在产业发展中发挥特殊的功能 经济改革之前,国有企业是中国最重要的一般企业制度,所有重要的企业都是或者最终都将会发展为国有企业。而通过改革,一方面,国有企业必然会像在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一样成为一种特殊的企业制度形式;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又将作为公有制的典型实现形式之一而保持其重要的地位。不过,即使是作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之一,国有企业也只能是其中非常特殊的一种类型。这就是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主题。 那么,哪些企业需要或必须实行国有制这样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呢? 在高度竞争性行业中,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国有企业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一般竞争性产业,例如家电、纺织、机械等,各类企业可以自由进入,国有企业能否盈利主要取决于其自身的竞争力。另一类是政府特许进入的产业,例如卷烟业等,这类产业往往利润率特别高,一般企业不能自由进入,被特许经营的国有企业可以获得垄断性利润。 在高度竞争性行业中,有些产业,例如新闻、出版业,政府要求其必须兼顾社会目标而不能以盈利为唯一目标,在我国,这类产业一直被视为“事业单位”。其实,这些事业单位在本质上也是企业,随着改革的深入,它们将实现“自收自支”、企业化经营,直至成为完全的企业。由于这类企业必须兼顾社会目标,政府需要对其进行特别的管制。 在高度竞争性行业中,还有一类单位是以社会目标为主的,例如医院、学校等,这类单位未必都能自收自支(重要原因之一是,社会强制性地规定这些单位必须服从某些社会目标,而这使得市场调节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或者,市场调节的副作用非常大,必须对其进行特别管制),但是,越来越向企业化经营方向发展是必然的趋势,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这类行业中会产生越来越多的完全是企业性质的竞争者。对于这类企业(或“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政府的管制措施可能更强,但也会有更多的扶持政策。[1] 有些行业由于其自身的特点,通常具有较强的垄断性(寡头型市场结构),在这些垄断性较强的行业中,有的产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一般要求有较大的经济规模,例如汽车制造业。国有企业进入这样的产业,往往能依靠较强的融资能力和市场地位,加之政府的扶持而获得较大的发展空间和竞争实力。 在垄断性较强的行业中,有些产业具有特殊的战略地位,对国民经济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例如石油产业,这类企业须兼顾社会目标,特别是要为国民经济发展及国家经济安全提供基础性的支持。这类产业中的国有企业的经营方向由国家规定,其产品供应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国家计划调控的。 在垄断性较强的行业中,还有一些产业是必须以社会目标为主的,即使企业亏损,也必须保证供应,例如公共交通(公共汽车、地铁等)。这类产业也会面临一定的市场竞争,但无论竞争局面如何,政府必须保证这类企业的正常营运。 在高度垄断的行业中(其中有一些是所谓“自然垄断”产业),有些企业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而且,由于其居于垄断地位,又有影响政府政策的能力,所以,往往能够获得高额垄断利润,例如电话、电信,在中国成为暴利性产业。 在高度垄断的行业中,有些产业在获取利润的同时必须兼顾社会目标,有些业务即使没有盈利也必须发展,例如铁路、电网,不仅要发展可盈利的线路,在没有盈利条件的地区,也得发展线路;而且,企业只要进入该产业,就必须承担保证供应的义务,绝不能以经济效益状况为理由而中断生产。这实际上是将社会公平(普遍供应)和安全(保证其他企业和居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的目标赋予特许经营的企业。 在高度垄断的行业中,有的产业是必须以社会目标为主的,营利不是其主要的经营目标,比较典型的是邮政、航天等。在绝大多数国家,在传统上这类产业都是由国有企业来经营的。但是,也有一些国家正在或准备放松管制,允许民间企业进入。 总之,从整个企业社会的企业群体结构看,国有企业只是一种特殊企业,国有企业无论多么重要都不能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一般企业制度,这是由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另一方面,国有企业虽然只是公有制的特殊(重要的)实现形式之一,必须按特殊企业的规则运行,但同时又必须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一般竞争环境。所以,提高竞争力成为国有企业生死攸关的问题。这就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所面临的一个关键性课题。 作者:金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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