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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也可股份制 | |||||
作者:佚名 人气:322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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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农村正在呼唤新一轮的体制创新。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能否突破原有体制的束缚决定着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为此,江浙、广东等省已经开始了新的尝试,也取得了一些成果。江浙等省的尝试主要是以村级经济股份制改革为主。村级经济股份制改革有多种形式。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将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分配权分离,在集体资产产权明晰的基础上成立股份合作社,让全体社员或股东享有决策权、监督权和分配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村级经济股份制改革不仅承认土地等经营性资产在用作农用时农民的收益权,也承认持有股权的农民可以享有土地等经营性资产在非农用时获得的级差增值收益。从而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从金星村的实践看,农村实行股份制改革是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作为条件的。也就是说,要成立股份合作社,村集体必须要有足够的,良好的可经营可增值的资产。否则,股份合作社就是无本之木,建了也是白建。所以,村级经济股份制改革目前还只适合于发达城市的郊区农村,那里的土地级差收益高,有利于发挥股份合作社的长处。 成立股份合作社一般要经历清产核资、核实人口、定员设股、草拟章程、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张榜公布股民名单及股份数等几个阶段。在这些阶段中,清产核资、核实人口、定员设股是最为复杂的,也是成立股份合作社的基础。 股份合作社的管理机构一般分为社员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有选举和罢免董事会、监事会的权力。这种管理模式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社员代表大会相当于股东会,只是规模比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人数要比有限责任公司50人的上限高出许多。股份合作社的董事会也可聘请经理对其资产进行管理。股份合作社的章程中规定,社员的股权不得转让、买卖、继承、抵押。这要比有限责任公司对出资人出资的规定更为严格。有限责任公司规定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但要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时则要经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因而,从各方面看,股份合作社更接近于有限责任公司,规范的公司制应该成为其发展的方向。 对于章程中规定股权不得继承,不得转让、赠送、抵押、不得抽走这一规定,笔者认为制约了股份合作社向公司制的发展,同时也使股份的分配具有极强的福利和再分配的性质,而作为资产经营的功能相对较弱。这主要体现在封闭性上。从集体资产评估到确认股东资格,再到股权分配,最后到收益分配,都严格限制在社区范围内,社区之外的个人和法人资本不能进入,社区内的股权不能流出。这种格局,使社区股权凝固,不具有流动性,弱化了股权的资本性功能,造成了产业布局的分散和资本规模狭小,影响了人口与资本的流动和产业的集中与升级。 解决这一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进一步改革,进一步创新。从目前的情况看,农村人口的变动很容易引发股权矛盾,所以应该逐步放开社区内的产权交易,允许股权的合理流动。可以先规定股权在社区范围内继承、转让、买卖,待时机成熟时再扩大到社区范围之外。例如,对社区内的新生儿,婚嫁迁入的人,通过出资认购股权;对人口迁出和死亡的人,可以继承股权。这样就可以有效解决农村股份合作社因人口变动而引发股权纠纷和分配不公的问题,可以化解农村的矛盾,有利于农村大局的稳定。同时也可以进一步的明晰产权,使股份合作社向规范的公司制迈进。 村级经济的股份制改革是适应经济发展要求的,也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虽然目前该制度改革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但它为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为农民增加收入提供了新的思路。相信随着制度的进一步创新,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必将有其光明的前途。 (中国经济导报,吴传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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