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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也可股份制           ★★★ 【字体:
农村经济也可股份制

作者:佚名     人气:322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农村正在呼唤新一轮的体制创新。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能否突破原有体制的束缚决定着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为此,江浙、广东等省已经开始了新的尝试,也取得了一些成果。江浙等省的尝试主要是以村级经济股份制改革为主。村级经济股份制改革有多种形式。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将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分配权分离,在集体资产产权明晰的基础上成立股份合作社,让全体社员或股东享有决策权、监督权和分配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村级经济股份制改革不仅承认土地等经营性资产在用作农用时农民的收益权,也承认持有股权的农民可以享有土地等经营性资产在非农用时获得的级差增值收益。从而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发展农村经济最关键的还是要依靠体制创新,也就是要依靠农村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从人民公社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变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农村正在呼唤新一轮的体制创新。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能否突破原有体制的束缚决定着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为此,江浙、广东等省已经开始了新的尝试,也取得了一些成果。
  江浙等省的尝试主要是以村级经济股份制改革为主。村级经济股份制改革有多种形式。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将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分配权分离,在集体资产产权明晰的基础上成立股份合作社,让全体社员或股东享有决策权、监督权和分配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在集体资产折股到户的过程中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叫存量折股,享有分配权。就是将现有村级净资产在一定范围内量化折股到农户社员,社员享有分配权;另一种叫作存量折股,现金参股,就是按比例折股给社员后,社员拿出一定量的现金参股。如每配一股存量资产,出几百或几千元的现金,社员现金参股后成为股份合作社的股东。其中,第一种方法因为操作比较简单,不容易产生矛盾,被广泛使用。第二种方法,其参股的主体一般不是村民而是在职干部。这就使村干部有了一定的风险意识,可以激励村干部努力工作使集体资产增值,从而也使自己的股权可以增值。但是这种方法要求比较高,一般要集体资产比较雄厚的村级组织才能适用。
  从理论上说,村级经济的股份制改革符合商品经济阶段所有权的四种基本权能相分离的这一原则。在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阶段,所有权的四种基本权能即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始终处于分离状态。一个所有权人往往只掌握最终的财产收益权,而将其他三种权能作出让渡,前提是他仍然是财产所有权的权利人。因此收益权是所有权中最能体现其支配、控制本质的权能。根据这一理论,村级经济实行股份制以后,村集体资产的使用权的主体发生了转移,村集体作为集体资产的代表人又重新获得了统一的经营权,同时又保证了农民获得股份的分红权益。而且根据这一理论,村级经济股份制改革不仅承认土地等经营性资产在用作农用时农民的收益权,也承认持有股权的农民可以享有土地等经营性资产在非农用时获得的级差增值收益。从而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村级经济股份制改革也正是以这一理论为基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农民分到的土地是分散的,难以形成规模,这与一些发达地区的郊区,投资者需要大片土地厂房来扩大规模的需求产生了矛盾。如何将分散的资产统一经营管理,获得更大收益成了一个迫切的问题,股份合作社也就应运而生了。以苏州市吴中区为例,由于经济的发展,大量土地被征用,农田越来越少,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已经不是耕作了,而是靠发展二、三产业。以木渎镇金星村为例,它紧靠木渎旅游风景区,区位优势明显,沿街沿路店铺林立,工业小区内有30多家改制企业,这些都支撑了村级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经营和管理,造成征地用地随意性加大,土地资源低效配置,市政建设混乱。厂房店铺夹杂,豪宅陋室并存,有新屋无新区,建了新房不拆旧房。旧屋区成了“移民村”,有的旧屋甚至成了“藏污纳垢”之地,给人口、计生、消防、治安等社会管理带来诸多不便。因此将集体资产统一经营管理,成立农村股份合作社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从金星村的实践看,农村实行股份制改革是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作为条件的。也就是说,要成立股份合作社,村集体必须要有足够的,良好的可经营可增值的资产。否则,股份合作社就是无本之木,建了也是白建。所以,村级经济股份制改革目前还只适合于发达城市的郊区农村,那里的土地级差收益高,有利于发挥股份合作社的长处。
  成立股份合作社一般要经历清产核资、核实人口、定员设股、草拟章程、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张榜公布股民名单及股份数等几个阶段。在这些阶段中,清产核资、核实人口、定员设股是最为复杂的,也是成立股份合作社的基础。
  股份合作社的管理机构一般分为社员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有选举和罢免董事会、监事会的权力。这种管理模式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社员代表大会相当于股东会,只是规模比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人数要比有限责任公司50人的上限高出许多。股份合作社的董事会也可聘请经理对其资产进行管理。股份合作社的章程中规定,社员的股权不得转让、买卖、继承、抵押。这要比有限责任公司对出资人出资的规定更为严格。有限责任公司规定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但要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时则要经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因而,从各方面看,股份合作社更接近于有限责任公司,规范的公司制应该成为其发展的方向。
  对于章程中规定股权不得继承,不得转让、赠送、抵押、不得抽走这一规定,笔者认为制约了股份合作社向公司制的发展,同时也使股份的分配具有极强的福利和再分配的性质,而作为资产经营的功能相对较弱。这主要体现在封闭性上。从集体资产评估到确认股东资格,再到股权分配,最后到收益分配,都严格限制在社区范围内,社区之外的个人和法人资本不能进入,社区内的股权不能流出。这种格局,使社区股权凝固,不具有流动性,弱化了股权的资本性功能,造成了产业布局的分散和资本规模狭小,影响了人口与资本的流动和产业的集中与升级。
  解决这一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进一步改革,进一步创新。从目前的情况看,农村人口的变动很容易引发股权矛盾,所以应该逐步放开社区内的产权交易,允许股权的合理流动。可以先规定股权在社区范围内继承、转让、买卖,待时机成熟时再扩大到社区范围之外。例如,对社区内的新生儿,婚嫁迁入的人,通过出资认购股权;对人口迁出和死亡的人,可以继承股权。这样就可以有效解决农村股份合作社因人口变动而引发股权纠纷和分配不公的问题,可以化解农村的矛盾,有利于农村大局的稳定。同时也可以进一步的明晰产权,使股份合作社向规范的公司制迈进。
  村级经济的股份制改革是适应经济发展要求的,也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虽然目前该制度改革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但它为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为农民增加收入提供了新的思路。相信随着制度的进一步创新,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必将有其光明的前途。
(中国经济导报,吴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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