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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企业集团主辅分离和后勤社会化改革研究 | |||||
作者:佚名 人气:431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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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型企业集团主辅分离和后勤社会化改革,是中国大型企业集团改革与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中国大型企业集团在改制后之所以依然停留在低水平的投资与竞争状态之中,而无法在技术进步、提高产业、产品结构档次和市场竞争力等方面有所作为,最主要的原因之一,是新组建的大公司、大集团,不少仍然热衷于铺摊子、力图把更多的中间产品生产企业、辅助性的生产经营单位置于自身组织范围之内,实行对人、财、物、产、供、销“六统一”的所谓一体化经营管理。因此,中国大型企业集团的改革与发展必须适应新一轮全球兼并浪潮中大型企业集团突出主体业务,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发展趋势,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基本原则,通过资产重组和必要的“内部剥离”,抓住关键,积极进行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的有效调整,促进规模经济的尽快形成和市场竞争力的尽快提高,对大型企业集团实行主辅分离和后勤社会化改革。 其次,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必须合理确定个人、企业和国家三方的负担。社会保障体系,并不是说由社会来供养其成员。从根本上讲,社会保障体系是一种社会化了的个人保障体系。社会保障并不等于社会救济,虽然社会救济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应以社会保险为主,必须合理确定个人、企业和国家三方的负担。必须坚持市场取向,建立一个货币化程度较高,以社会保险为主,辅之以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在内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最后,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要政策统一,政事分开。要实现社会保障体制的有效运转,就必须健全社会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强化执行监督检查,使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转有法可依,依法保障。同时,政府行政管理和保险基金运营管理要分开,执行和监督机构要分设。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主要是管制度、管政策、管标准,而不能直接管理资金的收缴和运营。 (二)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思路。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要有基本的原则,而且要有基本的思路。这一基本思路是:首先,要根据建立增强国有大型企业集团核心竞争力的外部环境体制的要求,把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国有大型企业集团主辅分开和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使二者相互协调,进行配套改革,而不是把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与建立增强国有大型企业集团核心竞争力的外部环境体制分割开来。 其次,要加快新旧体制的转换,从企业集团资产存量中划出相应部分按照职工工龄无偿转入职工的个人保障账户,补偿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实行低工资而被国家财政统一扣除了的那一部分“必要劳动价值”,从而使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老人”和“新人’邻实行统一的新的保障办法。 最后,要根据统一的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和发展相应的各种基金组织,使社会保险能够向社会化的基金转化。基金组织应采取类似于标准公司的机制运营,相互间可以竞争,可以利用所握有的基金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 (三)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方式。根据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思路,还必须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的方式。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等部分。社会保险是强制社会法定范围内的所有成员必须参加,而且要根据参加者缴纳保险费的情况,对其实行相应的保险。而其他两种社会保障统称为广义的社会救济,是国家对不具备劳动能力的特殊社会成员的无偿救助。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以社会保险为主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四种主要类型。其一,完善养老保险方式。从形式上来看,中国的养老保险可以实行投保资助养老保险和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方式。从中国大型企业集团的状况来看,基本上依靠工资为生,收入不是很高的普通员工,适合实行投保资助养老保险而拥有较高收入的中上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适合储蓄养老保险。从层次上看,可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方式。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执行的养老保险,只能够保障被保险人最基本的生活;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通常是大型企业集团建立的一种养老保险,它是企业以能够激发员工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工作热情,提高企业的凝聚力为目的,根据企业的发展实力而建立的;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是个人为了在退休之后能够保持较高的生活水准,而在工作收入最高的时候参加储蓄性的一种养老保险。建立这三种养老保险相结合的方式,既能够保障参加保险的社会成员的生活,也会推动大型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从资金的运营来看,可以实行保值养老保险和增值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方式。中国大型企业集团对资金有着巨大的需求,完全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对养老保险金实行有效运用。如果运用得当,既实现了养老保险金的增值,也为中国大型企业集团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 其二,完善失业保险方式。根据中国国有企业冗员和城镇失业人员现状,完善失业保险的主要方式有:(1)采取企业与员工共同缴纳失业保险金的方式;(2)实行失业保险与再就业政策相结合的方式;(3)实现失业保险制度与发展服务业的产业政策相结合的方式。从中国大型企业集团健康发展的角度来看,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是因为,只有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才能为大型企业集团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使其能够不断适应不断变化的激烈的市场竞争;才能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用人制度;才能转变企业经营机制,从而将大量的冗员淘汰出去;才能使企业的员工增强竞争意识,适应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环境。 其三,完善医疗保险和伤残保险方式。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应该实行企业与其员工共同缴纳医疗保险金的制度,应该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相结合的方式。要针对大型企业集团普遍实行的劳保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改革。工伤残废保险是指企业员工因为受伤以致残废,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由社会给予必要的物质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现代生产条件下,工伤残废保险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这种社会保险费用应该全部由企业负担,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一次性补偿为主,持续性补偿为辅的方式。 二、大型企业集团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若干建议 大型企业集团要实行主辅分离,突出主体业务,提高市场竞争力,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进行企业集团的后勤社会化改革。大型企业集团进行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实质,就是要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属于政府的事情由政府办,属于社会的事情由社会办,企业集中精力搞好生产和经营。 (一)切实化解国有大型企业集团的冗员负担。 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涉及到大量企业的关停并转,企业的冗员问题将更为严峻。这一点在国有大型企业集团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大型企业集团大量冗员的存在,导致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目标与政府追求增加就业、提供福利的目标中进行艰苦的权衡和取舍;企业在岗的有效人员和富余人员混杂,导致企业管理松弛和失效;企业办社会强化了职工对所在企业的依赖,使劳动力资源无法根据市场需要进行优化配置。因此,必须切实化解国有大型企业集团的冗员负担。 化解国有大型企业集团的冗员负担的主要途径是企业安置、社会吸纳与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对企业集团来说,就是要积极推进全员劳动合同制;搞好定员定额,实现竞争上岗,在企业内部保持一定的失业率;将生产主业和后勤辅助分离,把以企业为依托办的各类社会服务性企业,进行社会化改革,与母体脱离;疏通企业富余人员流向社会的渠道,逐步实现企业富余人员就业的市场化和社会化。 对政府来说,就是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企业离退休职工与失业职工的社会化管理;创造条件分步骤接受企业集团分离出来的各项社会职能;大力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广开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推行再就业工程。 对职工个人来说,要转变就业观念,积极参加劳动就业训练,适应转岗、转业和自谋职业的需要;要通过各种渠道,开发对外工程劳务、合作劳务、民间劳务,开创境外就业新局面;对接近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可提前退休,享受相应的待遇。 (二)实行住房商品化和产业化。 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的职工通过企业无偿分配的方式获得住房,形成了一定的存量国有资产。表面上看,这部分资产是国有的,而实际上这部分资产一旦分配给职工,就只能归职工个人使用,国家并不能利用这部分资本进行生产性经营活动。况且,企业用来建造职工住房的资金来源于职工低货币工资条件下的积累。实际上,企业职工住房是应发给职工的实物工资,只不过是这部分没有以货币形式发给职工个人,而由企业集中起来建造了住房而已。因而,在住房制度改革中,职工住房应以某种政策价格售给职工个人。职工住房的售价应根据职工工作年限、对企业的贡献率等折算。通过实行住房商品化,形成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为全面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创造良好的条件。 在市场经济中,房地产是一个市场潜力巨大的产业部门,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利用已有的土地和基础设施等条件,通过房地产的产业化经营,不仅能够不断满足职工的住房需求,还能够获得可观的利润,同时,还可以安置企业的富余人员,实行企业集团的多元化经营。与房地产产业化相配套,企业集团通过建立住房基金。预收建房款等方式。集中广大职工的资金用于建造住房,还可以取得地方政府和银行的支持,尽可能为职工提供适用廉价的商品住房。 (三)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分离企业的社会职能。 有效化解大型企业集团的社会负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分离企业的社会职能。其具体途径有:其一,主体再生,剥离辅助。大型企业集团在进行公司制改革时,把主体的全部或一部分拿出来进行公司化改造,使它成为新的法人企业,将企业办社会部分全部留给仍保留的原有企业。原企业成为新企业的大股东,它们经过重组逐步向控股公司方向发展。仪征化纤公司(集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实行股份制改造时就是采用的这种方式。 其二,剥离辅助,精干主体。大型企业集团在进行公司制改革时,将辅助生产部门和为职工生活服务的部门独立出来,然后将主体部分改造成股份公司。对于剥离的辅助部分,根据它们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一是属于应该由政府和社会负担的如学校、医院等,应该划给当地政府、社区;二是纯粹为企业服务的,可以组成服务性的经济实体,进行独立核算,成为股份公司的分公司;三是既可为企业服务又可为社会服务的,可以组成独立的经济实体,赋予它们法人地位,让它们自主经营,逐步做到自负盈亏,有的也可改为非盈利的事业法人,通过政府资助、社会赞助和服务收费等方式弥补开支。 然而,国有企业办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福利项目的分离是比较困难的,因为这部分项目已经形成了数量可观的国有资产。同时,由于这些项目本身的社会公益性、福利性强,需要企业拨付经费才能运转。要将这部分机构交给地方政府管理;就需要地方财政拨付相应经费,这势必相应增加地方财政的负担,因而地方政府往往不愿接收。为此,国家要制定强制性政策措施,要求地方政府负责接收企业兴办、应由政府承担的福利项目,如学校。托儿所。派出所等;同时,对企业兴办的福利项目采取“打捆”移交的办法,即企业兴办的福利项目中,有些是必须由政府接管。不能盈利的项目,如中小学校,有些则是可由非政府部门接管。可以盈利或可以拍卖的项目,如职工医院。将这些福利项目“打捆”移交,允许地方政府将那些可以交由社会承办的项目设施行进拍卖,用拍卖所得补偿或部分补偿政府接收中小学校等非经营性机构的经费支出。 此外,大型企业集团在分离社会职能的过程中,为了避免激化矛盾,影响社会安定,要做好分离单位员工的思想工作;要把企业分离社会职能看成是企业由单一经营向多元化经营转变的一个契机;不能将企业必不可少的服务部门和生产辅助部门剥离出去,以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合理的利润率;对剥离出去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要给予人、财、物的支持,使其增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形成新的经营机制,逐步成长壮大,自食其力,自立于社会。 (经济研究参考,课题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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