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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与国有企业改革 | |||||
作者:佚名 人气:298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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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目前还面临不少问题,其中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完善,就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由于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占我国上市公司的大多数,因此,完善这些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国有发起人股东与社会公众股股东即中小股东是在股票发行上市前后的不同阶段进行投资、国有股不流通、许多国有企业重组上市无法避免关联交易等原因,国有大股东的利益与中小股东的利益有时可能会有矛盾。要正确处理这个矛盾,国有大股东应该自觉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为没有中小股东的投资,就没有证券市场的发展,就没有国有企业的重组上市;除因出资额不同而代表的表决权比例不同外,法律赋予各个股东的权利是平等的。 由于国有发起人股东与社会公众股股东即中小股东是在股票发行上市前后的不同阶段进行投资、国有股不流通、许多国有企业重组上市无法避免关联交易等原因,国有大股东的利益与中小股东的利益有时可能会有矛盾。要正确处理这个矛盾,国有大股东应该自觉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为没有中小股东的投资,就没有证券市场的发展,就没有国有企业的重组上市;除因出资额不同而代表的表决权比例不同外,法律赋予各个股东的权利是平等的。 要自觉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国有大股东至少应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重组上市的资产要优良,队伍要精干,机制要转换,要硬碰硬地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上市条件,达不到条件的不要申请上市。 第二,关联交易要规范运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自觉接受中小股东的监督。涉及关联交易的决策,当事的国有大股东应回避。 第三,通过行使股东的权利,确保上市公司按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地披露信息,使中小股东在信息获取上与国有大股东平等、对称。 第四,要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途径和程序行使股东权利,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应该享有的权利。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发挥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第五,作为出资人的母公司与上市公司要实行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四分开。母公司要加快自身的改革改组,分离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放开搞活非主业的中小企业,资不抵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要退出市场。要通过改革改组提高自身的效益,改善财务状况,进入良性循环。 三、逐步建立定位合理、投资者信任的独立董事制度 为了推动境外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1999年3月,国家经贸委、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境外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2001年9月,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规范》),经国务院同意并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基本规范》提出,“董事会中可设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独立董事”。这些文件,对我国试行独立董事制度起到了促进作用。从运作的初步情况看,一些境外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应当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从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高度,逐步建立定位合理、投资者信任的独立董事制度。 要合理定位独立董事的职能,就必须考虑现有法律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安排。由于《公司法》赋予公司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和经理执行职务进行监督的职权,因此,独立董事的职能应避免与监事会的职能重叠。合理定位独立董事的职能,关键是要从独立董事自身的有利条件出发。由于独立董事独立于任一股东、不在公司内部任职、与公司或公司人员没有经济的或家庭的密切关系等原因,独立董事可以不受任何利益的局限而公平地对待全体股东、董事和经理人员,维护全体股东和整个社会的权益。因此,除了董事的职能外,可以考虑赋予独立董事或其主持的常设的、非常设的机构以下主要职能:提出经理人员的候选人或组织实施这些人员的市场化产生;评价董事会、经理层的业绩;提出董事、经理人员报酬的方案;对关联交易是否公开、公正、公平发表意见;董事会的决议可能会对不同股东产生不同影响时,对该董事会决议的公平性发表意见等。以上职能中,后两项职能实质上是对股东行为的一种监督。由于一些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领域宽、项目多、金额大,控股股东行为不够规范等原因,独立董事履行后两项职能的难度是比较大的,应该创造条件,逐步实施。需要强调的是,对上市公司股东行为的规范性监督,应当主要依靠证券监管机构和股东之间相互监督,独立董事无法单独完成此项重任。 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的关键是广大投资者信任独立董事。要真正做到这一点需要研究解决许多新的问题。例如,除了基本条件外,应当在职业道德、专业知识、社会资历等方面对独立董事提出较高要求;各有关方面要共同努力,形成一支高素质的独立董事队伍;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为独立董事营造较高的社会地位,又要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报酬,从制度上保证独立董事执行职务有足够的动力和责任感;建立合理的提名和解聘程序,使独立董事的聘任和解聘能够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确保独立董事能够公平地对待全体股东包括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等。 四、从制度上保证董事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董事会担负着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聘任经理人员等职能,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都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了董事会,但一些董事会作用发挥得不好,有的甚至形同虚设。因此,应当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制度上采取措施,保证董事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首先,要保证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相对独立性。无论是重大决策还是聘任经理人员,董事会应该独立于经理层作出客观的选择,这是决策与执行分权制衡、董事会制衡经理层的需要。但是,由于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经理,社会上尚未形成职业化的董事队伍等原因,不少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时,原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兼任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人员,且董事长兼总经理。这种董事会成员与经理人员高度重合的状况,使董事会中缺乏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代表,为公司内部人控制留下了制度的漏洞;同时,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的上下级关系必然带到董事会中,不利于每位董事平等地、独立地参与董事会决策。因此,应从制度上限制在经理层兼职的董事数量,确保董事会中有一定比例的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外部董事。《基本规范》要求“董事会与经理层要减少交叉任职,董事长和总经理原则上不得由一人兼任”。近两年上市公司已建立起这方面的制度,其他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也要按照《基本规范》的要求,逐步建立这方面的制度。 其次,要完善董事会决策制度。应当规定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体决策制度。在这种制度下,董事与董事长享有平等的权利。要严格执行《公司法》的规定,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在表决时未曾表示异议的董事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为了增强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要引导和鼓励大型公司设立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支持和服务的投资咨询委员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应由独立董事领导,以外部董事和其他专业人员为主。 第三,积极探索董事会选聘经理和实现市场化配置的途径。董事会独立地选聘经理,有利于建立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的制度,实现董事会对经理层的制衡。经理人员聘任时从市场中来,解聘后回市场中去,通过竞争优化人才配置,打破“干部”的终身制,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因此,一些地区如上海市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一些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如上海氯碱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实现了经理的董事会选聘和市场化配置,显示出好的效果。今后,要把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选聘经理结合起来,认真总结这方面的经验,加快经理人才市场的建设,除少数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外,逐步在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探索建立这项制度。 五、建立健全董事、经理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对董事和经理的约束与激励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必不可少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建立健全约束和激励机制是当前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项紧迫任务。 在大多数国有控股的公司,监事会主席、监事都由企业内部人员担任,他们在党政职务上都归公司董事、经理领导(党委书记基本上都兼任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这种下级监督上级、内部人监督内部人的体制,决定了监事会难以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与这种体制完全不同的是稽察特派员制度。稽察特派员由国务院外派,对国务院负责;稽察特派员不曾在被监督企业、行业工作,与被监督企业无利害关系,再加上一套严格的纪律和严密的工作制度,稽察特派员发挥了有效的监督作用。在实践的基础上,国务院依法颁布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实现了由稽察特派员向外派监事会制度的过渡。该条例适用对象是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对于多元投资主体的国有控股公司,《基本规范》要求“监事会中的国有股东代表半数以上应由不在企业内部任职的人员担任”,这是近期强化监事会监督作用的重点。 激励机制决定企业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而人才竞争又决定了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对董事、经理的激励机制决定了企业的成败。目前,少数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过高,但大多数企业包括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经营者收入偏低,激励不足,迫切需要加以解决。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走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前列,有条件在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的改革中先行一步。要在健全制度、规范操作、保证透明度的基础上,对董事、经理逐步实行年薪制、持有股权、股票期权等分配方式,使董事、经理获得与其贡献相符的报酬。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蒋黔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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