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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自愿离职、自谋职业” | |||||
作者:佚名 人气:261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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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自愿离职、自谋职业” 一位工人代表告诉记者,电三建违反政策、蒙骗工人的做法,已引起了千余名职工的不满,他们在与公司领导对话时,请求解决克扣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公司领导们面对代表的提问,不是有意回避,就是答非所问,企图将大事化小,小事化无。职工们对此十分的不满。 2002年12月10日,张胜、李金生、张洪蒲三人代表千余名职工向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得到的答复是:只有338名符合条件的员工给予立案,另外的808人不符合立案条件。 然而,就在立案后的两个多月,张胜等人赶到青山区法院,得到的是两位法官让334名原告撤诉的口头通知,当场遭到张胜等人的拒绝。当张胜等人向其索要书面裁定时,这两位法官告诉他们:我们只给你们撤诉的口头通知,不给书面裁定。 四、法院报告 2003年8月27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给市人大内司委《关于电三建下岗职工重复上访情况的报告》报告中称: 2000年,电三建依据内蒙古电力公司(99)65号"关于全民所有制职工自愿离职,自谋职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与本厂1000余名职工签定了"职工自愿离职,自谋职业协议书",每份协议均经过青山公证处公证、这些职工下岗后,以单位侵占下岗职工扶持金、公证违法等问题到处上访,当被自治区政府、包头市劳动仲裁委及包头市司法局否定了当事人请求事项后,即反复在两级法院缠诉要求立案审判或开"路条"进京上访。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接待当事人上访后,责成内蒙信访局、劳动厅、监察厅、电力公司组成调查组,调查处理职工下岗问题,2002年2月25日形成调查报告认为电三建在办理离职职工问题上基本上是正确的。包头市劳动仲裁委接待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后,于2002年即以超过申请仲裁时效,对一千余名职工整体作出不予受理裁决。(注:这一作法按照法律规定即把矛盾推到了法院。) 青山区公证处,包头市司法局接待当事人申请撤销公证书后于2002年5月9日,以公证合法有效驳回了当事人的请求(注:这一作法按照法律规定也把矛盾推到了法院)。 从2002年4月开始,当事人先持劳动仲裁委裁决向我市二级法院进行民事起诉,要求立案审判,两级法院领导高度重视,多次研究,王虎院长亲自接待,为防止当事人持"不予受理裁决"合法进京上访,多次口头答复"企业改制下岗问题,不属法院管辖范围"。 2002年9月当事人又持青山公证处"不予撤销公证决定书"包头市司法局复议决定书向两级法院进行行政起诉,青山法院最初以个案(不以集团诉讼)受理四十余名后,在我院领导指示下,青山法院即将诉讼费退回当事人口头答复不予受理。当事人即持诉讼费收据来我院上访。两级法院又多次接待耐心解释不予受理的原因。当事人无望后,在今年上半年基本得以平息。 当事人于今年五月和七月分别致信市人大控告两级法院违法不予立案,当事人以人大已有批件,要求我院立案审判或作出书面答复,虽经多次接待答复,但当事人并不罢休,即在法院门口吵闹或电话干扰,并扬言进行"上网公布"或进京上访。 法院口头不予受理的理由及依据是:群体上访是当前涉及社会稳定的敏感问题,两级法院高度重视群体上访案件,多次向政法委和市信访办汇报研究对策。电三建下岗职工问题,虽然经过劳动仲裁和公证复议后,但依照上级法院文件精神及规定,又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 我院认为:一是当事人无论从民事角度还是从行政角度进行起诉,实质都是为了解决下岗或待遇问题;二是依照上级规定电三建在企业改制中与下岗职工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应属政府管辖范畴,不属法院审理范围;三是电三建下岗职工与单位所办离职合同及公正均是个人单独所为,应属个人单独案件,但是劳动仲裁部门、公证机关、司法局均以集团案件作出答复和裁决客观上造成当事人以群体进行上访的结果,这种做法欠妥。 五、企盼公正 在采访即将结束时,王海运代表千余名"两自"人员告诉记者:自治区调查组共有9人组成,其中有6人是内蒙电力公司人员。调查组组长是内蒙电力公司的副总经理,电三建又是其下属单位。这样的调查组的调查结果,我们不能信服。而包头市青山区法院立案10个月不审理,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们的诉讼不受理。两级法院又不依法出具书面裁定,这是在剥夺我们公民的基本权利。 出处:中国法制观察记者 李新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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