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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行制度下券商的发展策略 | |||||
作者:佚名 人气:420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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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3月16日公告了《股票发行核准程序》。与此同时,《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暂行办法》、《信誉主承销商考评试行办法》等两项配套规章也分别由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股票发行新的核准程序,对我国券商队伍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高素质的券商将成为顺利推进股票发行核准制的关键所在,我们的券商如何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完成这一历史性的转变值得关注。 目前,虽已有不少主承销商资格的券商已改制为股份制公司,它们通过增资扩股也引入了一些外部股东,股权结构有所代化。实际上,多数券商的内部管理人在公司经营中仍拥有相当的控制权,外部股东很少有权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这样,内部管理人就有可能过份追求高风险收益,而将负债风险和破产风险交由股东去分担,最终有可能导致公司和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害。 实现券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真正改制,唯一可行的途径是允许券商上市,让它们进入透明的玻璃层。但目前券商上市的呼声虽高,也有宏源信托改组为证券公司之后可以填补我国券商无上市公司的空白,然而真正的券商上市目前还没有先例。从国际经验来看,发达的证券市场中,券商的主要组织形式是上市公司,美国的十大券商中,除了排名第三的所罗门公司仍是合伙制外,美林、高盛、摩根士丹利、莱曼兄弟等其他9家券商都是上市公司,而且大部分都在美国甚至海外多个证券交易所同时上市。高盛证券在维持100多年合伙制之后,也于1999年5月放弃合伙制,加入了上市公司的行列。这说明券商上市已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不可阻挡的潮流。我国证券市场既要推行股票发行的核准制,实现股票发行的完全市场化,而信誉主承销商又不能完全市场化的话,其规范运作是难设想的。 按理说,"信誉主承销商制"的实行,会使获选券商的无形资产得以提升。券商外部监管压力增大,也有利于提高券商的服务水平及工作效率。因为要获得众多公众机构的高分,在制作发行文件、确定合理发行价格、辅导企业上市等方面必须提高质量,要求券商投行人员有过硬的专业素质、分析能力、协调能力等。"信誉主承销商制"有关内容要求券商对上市企业事前负责、事后跟踪,也使券商对企业上市后的跟进责任更大。 但是,由于监管力量的薄弱和一些获得信誉主承销商资格的券商素质的参差不齐以及市场环境的恶劣,不正当竞争行为将难于杜绝。"信誉主承销商制"的实行,并不意味着券商自律尽责精神的提升。过去,有的券商与企业共同"造假",如东方锅炉事件、大庆联谊事件等历历在目。也有的券商为了获取更多的承销业务而默认或者隐瞒上市企业的一些不规范行为,如综艺股份改变改制年限和相关上市文件骗取上市资格,中讯科技隐瞒设立真相、披露虚假信息而违规上市等,我们的一些公司在争先恐后的上市过程中,存在许多不规范、甚至是恶意隐瞒和欺骗的行为。很难设想,这些违规行为,会因为"信誉主承销商制"的实行而在一夜之间绝迹。恰恰相反,少数券商仍有可能会在巨大违规效益的诱惑下,与某些急欲上市圈钱的公司沆瀣一气,乘监管部门在新制度条件下缺乏监管经验之机,仍然通过种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违规操作。 股票发行核准制及相关配套政策的实施,要求券商必须做到收益、风险和市场信誉三者兼顾。这意味着,在今后的市场角逐中,并不仅仅是单个券商投行业务部门间的竞争,而是券商整体综合实力的较量。但要想券商达到理想的水平,我们仍必须假以时日。 (金融时报,何晓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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