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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行制度下券商的发展策略           ★★★ 【字体:
新发行制度下券商的发展策略

作者:佚名     人气:420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3月16日公告了《股票发行核准程序》。与此同时,《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暂行办法》、《信誉主承销商考评试行办法》等两项配套规章也分别由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股票发行新的核准程序,对我国券商队伍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高素质的券商将成为顺利推进股票发行核准制的关键所在,我们的券商如何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完成这一历史性的转变值得关注。
  实行股票发行核准制的一项关键措施是必须实行"信誉主承销商制",这需要有一支实力强大的券商队伍。我国证券市场诞生以来,与上市公司的迅速增加相比,券商的发展远远落后于上市公司的发展步伐。目前,我国有证券营业机构近430家,但绝大多数是资产规模小、业务定位模糊、竞争力不足的中小型地方性证券经营机构。1999年,我国300多家地方性证券经营机构平均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平均资产不到4亿元。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下、资产总额在15亿元以下的地方券商约280家,占券商总数的90%左右,资本金在5亿以上的仅16家。
  如果说我们为数不多的综合类券商尚能勉强应付股票发行核准制所带来的挑战的话,那么,大量的中小券商就相去甚远了。它们无论在资金实力、资产质量、经营规模、人员素质、研究力量、内控机制、营业网点、软硬件设备、一二级市场配合效应以及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等方面均存在许多问题。
  我国众多的中小型券商由于规模过小,市场知名度低,竞争能力弱,经营业务所占市场份额很小,只能承担经纪类证券业务,与主承销商无缘,但正是它们,构成我国券商队伍的基础。只有增加券商的自有资金,提高资本充足率,才能迅速扩大券商的资产规模,成为适应股票发行核准制的有实力的信誉主承销商。当前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通过增资扩股,实现低成本扩张。券裔增资扩股,不仅能给一批中小券商带来新的希望,也能给已有相当实力但仍不满足,想成为券商"航母"的证券公司拓展发展空间。近年来,寻找实力股东壮大券商资产规模一直是证券行业的热门话题。已经成功地进行了借资扩股的券商,其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有的从产权换股权而来。前几年的券商重组高潮和信托证券分业脱钩时,有的券商收购了一些证券营业部,但没有如期付款,原营业部债权人在券商增资扩股时顺理成章地便成为了券商的新股东。有的券商在发展业务时与房地产开发商达成协议,将其物业入股。有的由股权转换而来。一些券商在包销配股时,往往由于配股价太高,一些社会公众股股东放弃认配,各商被迫垫付大量资金包销,股市下跌无法出手,变成长线投资。于是将这部分配股转为上市公司对券商的股权。此外,也有一些股东是因为券商无法偿还其逾期债务,被迫接受券商的部分股权作为补偿。有的是由"干股"或"赠股"而来。
  另外,我国券商的兼并重组也举步维艰。券商的兼并重组虽然风起云涌,但最终重组成功者却非常之少。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从重组主导方而言,他们担心在重组过程中遭遇"地雷"或"定时炸弹"----被兼并方的如一窠乱麻的不良资产。从重组从属方而言。一些中小券商虽然也认识到券商重组兼并是大势所趋,但不管怎么说它们也是地方的一块"肥肉",特别是当前面临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而证券公司是他们安置、分流干部的难得的好出处。因此,这些中小券商决不愿轻易让出法人地位,如果非要让出,则带有许多附加条件,常常使重组主导方难于接受。结果,我国的券商重组由于各种原因多表现为政府撮合重组多,而市场重组少,形成合力的重组少,而潜伏危机的重组多。重组活动是双方的事情,重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双方能否找到平衡点,能否找到解决双方最关键问题的一种模式或机制。恰恰在这一点上,我国券商重组还有待总结。

  目前,虽已有不少主承销商资格的券商已改制为股份制公司,它们通过增资扩股也引入了一些外部股东,股权结构有所代化。实际上,多数券商的内部管理人在公司经营中仍拥有相当的控制权,外部股东很少有权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这样,内部管理人就有可能过份追求高风险收益,而将负债风险和破产风险交由股东去分担,最终有可能导致公司和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害。
  实现券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真正改制,唯一可行的途径是允许券商上市,让它们进入透明的玻璃层。但目前券商上市的呼声虽高,也有宏源信托改组为证券公司之后可以填补我国券商无上市公司的空白,然而真正的券商上市目前还没有先例。从国际经验来看,发达的证券市场中,券商的主要组织形式是上市公司,美国的十大券商中,除了排名第三的所罗门公司仍是合伙制外,美林、高盛、摩根士丹利、莱曼兄弟等其他9家券商都是上市公司,而且大部分都在美国甚至海外多个证券交易所同时上市。高盛证券在维持100多年合伙制之后,也于1999年5月放弃合伙制,加入了上市公司的行列。这说明券商上市已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不可阻挡的潮流。我国证券市场既要推行股票发行的核准制,实现股票发行的完全市场化,而信誉主承销商又不能完全市场化的话,其规范运作是难设想的。
  按理说,"信誉主承销商制"的实行,会使获选券商的无形资产得以提升。券商外部监管压力增大,也有利于提高券商的服务水平及工作效率。因为要获得众多公众机构的高分,在制作发行文件、确定合理发行价格、辅导企业上市等方面必须提高质量,要求券商投行人员有过硬的专业素质、分析能力、协调能力等。"信誉主承销商制"有关内容要求券商对上市企业事前负责、事后跟踪,也使券商对企业上市后的跟进责任更大。
  但是,由于监管力量的薄弱和一些获得信誉主承销商资格的券商素质的参差不齐以及市场环境的恶劣,不正当竞争行为将难于杜绝。"信誉主承销商制"的实行,并不意味着券商自律尽责精神的提升。过去,有的券商与企业共同"造假",如东方锅炉事件、大庆联谊事件等历历在目。也有的券商为了获取更多的承销业务而默认或者隐瞒上市企业的一些不规范行为,如综艺股份改变改制年限和相关上市文件骗取上市资格,中讯科技隐瞒设立真相、披露虚假信息而违规上市等,我们的一些公司在争先恐后的上市过程中,存在许多不规范、甚至是恶意隐瞒和欺骗的行为。很难设想,这些违规行为,会因为"信誉主承销商制"的实行而在一夜之间绝迹。恰恰相反,少数券商仍有可能会在巨大违规效益的诱惑下,与某些急欲上市圈钱的公司沆瀣一气,乘监管部门在新制度条件下缺乏监管经验之机,仍然通过种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违规操作。
  股票发行核准制及相关配套政策的实施,要求券商必须做到收益、风险和市场信誉三者兼顾。这意味着,在今后的市场角逐中,并不仅仅是单个券商投行业务部门间的竞争,而是券商整体综合实力的较量。但要想券商达到理想的水平,我们仍必须假以时日。
  (金融时报,何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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