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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司治理是关联交易监管关键所在           ★★★ 【字体:
完善公司治理是关联交易监管关键所在

作者:佚名     人气:290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编者按: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中,关联交易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本文作者来自于上市公司监管的一线,他从监管者的角度,对关联交易的范围、类型以及监管对策进行了深入探讨,以期对有关各方有所借鉴。
  关联交易范围:交易数额大,发生频率高、项目多。从关联交易的范围讲,全国A股上市公司中,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占95%以上;相当数量的辖区或省市,涉及关联交易的企业多达100%。2002年上半年有两家上市公司,销售额基本上是关联交易形成的。其中一家销售额18亿元,而关联交易高达17亿多元,占全部销售额的95%以上;另一家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数额也高达几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90%以上;特别是那些主业不突出,净资产收益率低而又要增发或配股的上市公司,不但关联交易数额大,而且发生的频率高、项目多,关联交易产生的收益往往超过当年度的利润总额。从关联交易的类型讲,可谓五花八门、形形色色。比如关联方之间的采购、销售货物或提供、支付劳务;收取或支付资金占用费、商标及特许权使用费,租赁费、管理费或土地使用费;委托理财,实施资产或债务重组,提供资金、担保或抵押等等。如果考虑到某些上市公司关联方的特殊关系,特别是与当年业绩方面的联系,以及追求再融资的动机,其关联交易的类型、形式会更加隐蔽、复杂,因而要研究透彻,也会更加困难。
  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监控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分清三种情况,把握三个方面。所谓三种情况,即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都合规、部分合规、都不合规。都合规,是指关联交易是合规的,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也是完整、准确、及时的;部分合规,是指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有的合规,有的不合规;都不合规,是指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都不合规,即关联交易是违规的,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也不完整、准确、及时。
  所谓把握三个方面,即特别关注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都不合规的异常情况;重点关注关联交易违规而信息披露合规的非正常情况;一般关注关联交易合规而信息披露有漏洞的连带情况。在实践中,要分清三种情况,把握好三个方面,关键是要把关联交易是否违规、违什么规、违规的严重程度搞清楚、搞明白。监管信息披露是捷径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过程中,监管的针对性当然是关联交易本身是否合规,而与此相关的信息披露则是连带的。但是,就整个监管工作而言,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始终是我们监管的侧重点。同时,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是否完整、准确、及时,往往是我们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合规的试金石。  多数情况下,上市公司对某项关联交易能够完整、准确、及时披露的,此关联交易一般是合规的或者是比较合规的;如果对此关联交易不披露,或者在披露时遮遮掩掩,很有可能是违规的、有问题的。因此监管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否合规,必须把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作为一个整体来监管,并且把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作为监管关联交易是否合规的入口处来对待。对关联企业的性质、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企业的主营业务,企业所持股份、权益及其变化,大多数上市公司都能按要求披露,而对交易的类型及要素,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的金额或相应比例,交易要素的定价政策等等,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往往不完整、不充分。据某一辖区统计,此类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完整的上市公司,占该辖区上市公司总数的20%以上,显示出上市公司更多地采用不披露或含糊不清等方式来隐瞒重大信息。顺藤摸瓜,再作进一步的深入调查,我们会发现,这些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完整的背后,多多少少,大大小小,都存在着不规范的问题,甚至存在虚假利润问题。可见,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应从信息披露着手,这是一条捷径。

  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不完整、不充分,从客观原因讲,由于立法和执法的不到位,也给法制观念淡薄、缺少诚信意识的某些上市公司提供了可乘之机。比如,现有法规在强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时,只强调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对交易数量和成本是否披露未予明确,这就增加了报表使用者判断关联交易合理性或公允性的难度。像2001年年报中就有一家上市公司,当年关联交易销售额占销售总额的50%以上,该年报虽然披露了交易价格,但未披露交易成本,并将交易价格超过商品账面价值120%的差价部分确认为收入,由此导致虚增利润。再如,上市公司披露的关联方常常少于关联方的实际情况。因为现有法规只强调披露关联方的法人代表,而不要求披露其他高管人员。实际上,上市公司的关联性不一定表现为法人代表,其他高管人员身份同样会形成关联方,因此,这种规定很容易造成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关系的模糊,使监管者对这种关联交易的性质难以作出准确的判断。还如,现有法规对关联方之间的直接控制关系,只是在控股的比例上作出了规定,而对控股比例变更的时限和变更对象未予界定,也使监管者对上市公司违规的关联交易难以把握等等。例如某上市公司为了能实现既定的利润目标,先后两次将控股子公司的股权卖给非关联方,然后由其大股东对非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变更董事及法人代表,随之而来的是向原子公司销售巨额商品,实现销售收入高达1亿元。很显然,这种做法虽然绕开了关联交易的认定,但实质上仍然是关联交易。类似实例,在上市公司的运营中是不乏其例的。
  针对上述两方面的原因,需要采取不同的应对办法。总的原则是,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充分入手,寻找并准确地把握疑点,透过信息披露不规范的蛛丝马迹,把关联交易的违规问题查出来,以督促上市公司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增强对投资者的责任感。监管要从四个层面入手研究关联交易的目的在于解决关联交易的违规和信息披露的不完整、不充分。基于这种认识,本文拟从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机构和社会环境四个层面,粗略地谈谈应对违规关联交易的办法和措施。
  从法律法规层面上讲,总的说我国对关联交易的法规是比较严格的,某些方面甚至比西方发达国家还要具体、详细。但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特殊性,现有的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关联贸易收入的确认问题,可否对关联交易收入进行递延处理,即等到关联方将货物或劳务再次销售或提供给非关联方后,才确认为收入。这样处理,即使有关联交易发生、确认的收入也是稳健真实的,从而能有效杜绝非正常的高利润和不公允的关联交易,同时也加大了上市公司造假的成本。另外,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在股权发生变动的一定期限内,实际上仍存在着某种控制关系。对此种控制关系的时限是否应予以明确,以防止中报和年报时突击进行股权转让并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同时,对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即期利润的比例、以及关联交易相关项目的收入成本也应披露。
从上市公司层面上讲,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必须确立诚信观念,依法办事,规范经营,真正把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作为神圣职责,切不可在观念上长期停留在“大锅饭”的阶段,更不能视违规为儿戏。上市公司的会计人员,尤其是财务总监必须加强学习。接受培训,学懂弄通国家颁布实施的财务制度,切实提高自身素质。我们认为,在上市公司这个层面上,最关键、最重要的是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规则,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强化股东对经营者的监督,赋予监事会更多的实权,逐步地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避免监事会成为“橡皮图章”,防止监事会的报告走形式、走过场,搞成董事会报告的翻版。采取措施,逐步解决“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问题。完善公司内部的制约机制和独立董事制度。增加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比例,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必须进行监督审查,发表意见、客观评价。

  从监管机构层面上讲,总的原则是逐步加大监管力度,抓住重点,依法处置,使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诚信意识的违规者不敢贸然行事。作为整个监管系统应形成合力,联合作战,堵塞漏洞。特别是派出机构,既处在监管一线,现有队伍又与监管要求不完全适应,更应当完善制度,落实责任,提高业务水平。逐步做到监管到位,职责到位,堵塞漏洞到位,化解风险到位,让那些弄虚作假的违规者不敢存有侥幸心理。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的信息系统,把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有机结合起来。此外,监管系统在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的基础上,还必须加大对中介机构、尤其是对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严格要求其从业会计师尽职尽责,依法行事,监督上市公司在会计科目的处理中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之前,堵住漏洞,把好关口,真正发挥注册会计师“经济警察”的作用。
  从社会层面上讲,应当进一步健全、完善对上市公司合规运营的法律、法规,彻底解决政企不分问题,敦促上市公司与集团公司“五分开”,即在资产、人员、财务、公司治理机构与公司业务等方面不仅从法律意义上分开,而且要实实在在地分开。要保证企业按照市场原则独立运营。对母公司无偿占用或以低于同期银行利率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出售资产套现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予以谴责和处罚。对于拟上市的股份公司,应明确规定一律不得“捆绑”、“分拆”、搞所谓的“包装上市”;对于已经“包装上市”的股份公司,要研究决策不规范关联交易的办法,通过资产重组等形式尽力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施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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