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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与商事企业的改革与完善(5) | |||||
作者:佚名 人气:245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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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应是独立法人 我想讲两个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第一是章程和合同的关系。我国三资企业法中常有章程和合同规定不一样,但按外经贸部的解释,章程与合同不一样,以合同为准,这个问题在三资企业法可以这么说,在我国公司法中没有合同的规定,公司不是合同行为而是章程行为,只有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章程需全体股东签字,这有点类似于合同。严格说来,公司的行为就是章程,交易的行为是合同,所以有人说以后公司法与三资企业法合起来后,也不要规定什么合同,只规定章程就可以了,但这是后话。 首钢前几年出了一个案子一直打到最高人民法院。那时首钢还是以承包为本,首钢和深圳一个公司合起来搞了一个海运公司,买了两条船,各出了两百多万,在公司章程中写了这个海运公司是联营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这家公司成立后效益不好,首钢就决定把这海运公司承包出去,后来首钢的海运部出了事,很多人被抓起来了,首钢公司和海运公司的董事会就签订合同将海运公司承包了出去。承包合同中写承包期间全部产供销,人财物由首钢负责,又写了承包期间的全部债权债务由首钢负责。现在人们还在争论这些事情,按公司法成立的公司能不能承包?有人认为按三资企业法成立的公司可以承包,我说按公司法成立的公司不能承包,它应按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来管理,不能按承包一个人说了算。但那时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按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就承包了。当时钢材比较紧张,海运公司就和海外公司订了一笔数额极大的钢材,然后首钢以深圳海运公司的名义订了6个销售合同, 规定如到时海运公司不能交付钢材,则双倍返还定金。到后来上家的钢材没来,首钢就要返还几亿的定金,这案子是省高院一审,最高院二审,其中一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按合同规定是全部债权债务由首钢承担,如果按章程的规定海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要是这样首钢就太高兴了,只用一百多万来承担责任就行了。他们找了北京的专家学者征求意见,有人认为应按合同来承担责任,这是揭破公司面纱,应按合同来承担现责任,也有人认为合同是经营方式的转变,但不能改变公司的性质,承包不能改变有限公司的性质。到底章程和合同发生冲突时依那个来办,法院认为这个案件的判决会产生合同和章程那个效力为先的问题,所以最后搞了一个调解,避免了这个问题,将定金退回去,利息少拿一点。可是问题没有解决。 第二个例子是律师应知道的我国公司法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承担什么责任,这个问题很有意思,世界各国都存在这个问题。我国在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时曾争论一个问题,就是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搞了违法的经营活动,给企业造成了损失由谁承担责任,比如一个企业的厂长明知买走私汽车违法,但为了发工资,为了把企业搞兴旺,买了10辆走私车,以为一转手会赚,结果却被没收,给企业造成了损失。按民法通则的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就是厂长,超出经营范围的活动除由法人承担责任外,还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构成刑事责任的承担刑事责任,损失由国有企业,也就是国家承担。和第49条相适应的还有一个第43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在经营范围内的活动由法人承担责任,这条很多人不懂。当时民法通则通过以后,我国和澳门的东亚大学有个高级经济法文凭班,我去讲的民法通则,最后开卷考试,我出了一道题: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在什么范围内承担责任,香港律师99%写的是在权限范围内的活动由企业承担责任,越权自负。如果按我国民法规定的经营范围来理解,不管合法的,违法的,只要在经营范围内的活动就由企业来承担责任,这在西方是不可理解的。 在这里必须有个界限,什么情况下给企业造成损失由企业承担责任,什么情况下由自己承担责任。法律要在责任里寻找一条最合理,最公平的界限。所以大家看看公司法的第118 条讲董事要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参加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有人反对,而且有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我是想说现代企业必须有一个依照法律和章程的明确的权限范围,公司法就是规定董事会有哪些权利,监事会有哪些权利,股东会有哪些权利的法律,凡违法和越权的由自己来承担责任,这就和我国民法通则第49条、第32条不一样了。所以企业章程要对责任作出明确的界限,违法是违反法律,越权是违反章程。 第三个是自治企业要独立于政府,应是没有上级领导机构一说,不过国有企业是国家授权给企业经营,国家当然要管你,现代企业的公司是跨所有制,跨部门、跨地区、跨国界,所以不应由任何主管部门来管。 现代企业应是民主企业 现代企业是资本企业是就它的产权而言,自治企业是就它和政府的关系而言,而就其治理结构而言企业应是民主企业,董事长的权限和性质在公司法中写得比较清楚,只有董事长能作法定代表人,以前这条很多人有不同的异议。在德国可以是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经理作法定代表人。在我国就存在问题,经理的地位到底是什么,经理的权限是什么。现在在三资企业中也存在这样的问题,董事长和总经理为两方各出一人,董事长常以自己是法定代表人来干预经理的权限,所以也有人提出经理的权限是不是法定的,董事长能不能干预经理的权限,章程中是否可以对其作出限定。我认为首先应将经理的法律地位加以规定,从目前情况看,我国没有商法,也无商法典,按规定经理的权限不会只规定在公司法中,应写在所有商事准则里面,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也有经理人,合作社将来也会有经理人,经理的地位不应只限于公司法中的经理。从商法来说,经理的地位是全权的代理人。从这点说,第一它是代理人,是通过代理这一民事关系来说的,董事长是选出来的代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一个是代表人,一个是代理人,自身就写明代表是根据代表权,代理权是由于经理的聘任确定的,所以作为全权代理人的重要特征是聘任的,不是任命制,也不是选举制。我认为聘任的机制有三个特征,第一个特征是合同制,有聘任的期限,有聘任的要求。第二个特征是它应是竞争的机制,在竞争中选更好的人来担任,第三个特征是它需要有公开的机制,要有透明的机制。第二,它是全权,它不需要授权委托书,也不用对权限作另外的规定。 另一个大家讨论比较多的是经理人签订合同。董事长签署公司的股票、债券,公司法规定公司要发行股票、债券,要由董事长亲自签字才能有效,现在比以前多了一点的规定是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公司根据需要可以授权董事长在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这是相当谨慎的,法律上没有董事长可以行使董事会全部权利的规定。我们应确立这样的制度,合同的签字不一定要有法定代表人。现在在外贸的实践中常出现这样的问题,外贸的一些合同往往就是业务员签字,如股票的交易,期货的交易,如在新加坡发生的巴林银行事件,它的业务员就可全权代表公司在东京股票市场,期货市场进行交易,我们在涉外事件中遇到不少这样的情况。 有一个国际仲裁的案子,黑龙江农垦公司与中国化工日本公司订了一个合同,是由业务员签的字,发生的问题是业务员签的字生不生效?按外贸惯例,业务员就是代表,但外方不承认,他认为只有董事长能代表公司。如果仅看有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那我们在实践中许多合同都会发生问题,大家知道这次合同法中有表见代理的规定,如果这个公司是明显的代表了公司的行为,对外签订的合同,公司不加以否认的而且对方也同意的,就认为是表见代理,此合同有效。 这样就又出现了第三个问题,就是经理人的权限到底是法定还是约定。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的权限是法定的,法律没有写的,公司章程可另行规定,而唯独在经理的权限方面有一个单独的规定,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允许在公司的章程里扩大或限制经理的权限,这也是世界的通例,比如按公司法的规定,经理可对外签订合同。虽然没有这么写,但包含着这方面的意思,但我这个公司就是在章程中明确写了,公司的经理只能签订100万元钱以内的合同,超出100万元钱,必须经过董事会讨论,或规定超出100万的合同必须由董事长来签字,能不能通过章程的规定来约束经理的权限,这是可以的,理由就是公司法的119条。有人提问,对法律规定的权利加以限制的时候, 能不能对抗其他人,受不受这个限制。因为这要通知与公司作生意的人,告诉他我们的经理只能作100元万以下的合同,100元万以上的合同是无效的,如果你告诉他了,就可以对抗。如果没有告诉怎么办呢?就是通过章程有所约束的,未告诉第三人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别人不知道,与经理签了500万元的合同,除非他是恶意的,否则他不受限制。 第四个问题是撇开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限不说,另一个制约机制是董事长和总经理之间的关系。由于我国在国有企业中实行的是厂长负责制。它最大的问题是一人负责制。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人就想用企业法中的某些概念来表述,认为公司是董事会(长)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这是不准确的。应该说公司法中董事长的权限和经理的权限都是法律所规定的,各国公司法的发展都认为董事会的权限不是股东所赋予的,董事会的权限来自法律的规定而不完全是股东会,股东不可能开会决定将董事会的权限缩小。同样董事会可以聘任经理,但经理的权限是法律所规定的,按道理讲董事长只是管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公司的大政方针是否得到贯彻,公司的日常经营指挥权都在经理、副经理以下的人员,他们都是由经理来任命的,所以说经理的权限是相当大的,在这种情况下,董事长、董事会只能在认为经理不合格或违法而免他的职。在公司的管理中往往董事会是虚设的,董事长只是名誉性的而实权完全在经理,这样经理就变成了一切权力集中的人物。另外一种模式是董事长认为我是法定代表人,工厂里不仅决策大权我要来管,而且日常经营管理,乃至一般人事变动都管,这样就把董事长的权限扩大,他享受了一些本应由经理享有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很容易走两个偏向。这是实施公司法中问题最多的。当然我们刚才也讲了在三资企业中,一方担任董事长,董事长能干预经理的权限,作经理的一方又希望将董事长的权利拿来一部分。在现代企业制度中,怎么处理好董事长和经理的权限分工和制约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阿里巴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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