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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与商事企业的改革与完善(6) | |||||
作者:佚名 人气:240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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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制定时,特别考虑到了我国公司的一个特点,就是大多数公司是原来的企业改制成的,因而在股份公司的设立中体现出了它的特点。所以西方的学者,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研究我国公司法时注意到了这一点,公司法的总则和具体规定中都有国有企业改制的痕迹存在。在总则中最重要的是第7条,第7条讲的国有企业改建成公司而且是针对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基本原则和步骤,它讲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的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经营管理机制,叫做一个转变、五个步骤。一个转变是要转变经营机制,包括原来的产权机制、政企机制和内部的管理机制。 第四个是评估资产,这里用评估资产不好,容易与前面的清产核资弄混。很多人问这评估资产是什么意思,我认为这是将国有企业的哪一部分作为新设立的公司的注册资本。这里有几个问题,一个是非生产性的要剥离,不能将工厂附属的学校都作为资本来投入;第二个是土地怎么办?原来的国有企业往往土地的面积很大,上面已经盖好了厂房或宿舍,这部分如果无偿的转过去是不行的,一旦成为股份制的公司,土地绝对不能无偿使用。所以土地如何折价入股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根据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现实中转轨的需要,土地管理部门通常采取三个办法来解决土地有偿使用的问题,第一个是折价入股,这通常是在上市公司,第二个办法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国家把这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的办法来转给公司,这也有一定的难度。第三个也是用的比较多的是土地出租的办法,租金并不是按面积而是可以根据效益情况来调整。第三个评估资产的问题实际上不是评估资产了,而是如何解释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和福利待遇的问题,不能把原有企业的这些问题都转嫁到新的公司。现在的办法是将这部分转成社会来负担。 第五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即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的制度。 我想公司法第7条对今天国有企业改组成公司仍有现实的意义。除了改制就是公司的重组和兼并,我想谈一点是,作为公司也好,作为国有企业也好,搞兼并,现在正在搞一个兼并条例,有什么优惠政策里面会规定。我想从广义的企业来说有三种兼并的模式,一个是购买式,一个是合并式,另一个是股权转让式。 我国发生过两个较大的金融机构资不抵债,为了使它不至于破产,所以没有实行公开的法院宣告破产的办法而是采取了行政解决的办法,一个是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另一个中国农业信托投资公司。它们不是股份公司,中银是一个股东的,中农信是带有国有企业和性质。中银由于资产很差,资不抵债,先由中国人民银行托管了一年,一年后如果宣告破产,国内外的债权人得不到偿还,那么我国的金融信用要受到很大的影响,所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由广东发展银行来购并,中银的所有债权债务都由广东发展银行来负责,广东发展银行为什么要背这个呢?因为中国人民银行给它优惠政策,让它在上海、北京设立分行,它的业务可以从广州到全国各地,这样就防止了金融危机。广东发展银行也很巧妙,因为它只能对中银的分支机构的债务进行偿还,它的合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的债务它还不还?另外它采用什么方式,当时考虑的可以有这么几个方式,第一个就像荷兰银行以一英磅买下了巴林银行。现在报纸上也有很多国有企业以一美元的价格卖出,这是一个买卖协议,这种方式世界各国都相当多,好处就是不需要对企业进行清算,甚至都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了。买下来以后,我可以利用你原来的机构,利用你原来的关系,把你的债权债务拿过来,买了你这种无形的客户的价值,当时我是中银信托投资公司的法律顾问。第二种方式是公司合并,看起来中银采取的是这种模式,我请大家特别注意公司合并的模式,它也包括企业法中规定的企业的模式,合并可以是新设式的合并,也可以是吸收式的合并,这实质上就是兼并。公司法中对公司分立时有一个特别的规定,严格按《公司法》第185条的规定就是公司合并时,应作出合并的决议,所以兼并一方和被兼并一方都要有股东会的决议,这是代表股东的意志。只有股东大会有这个权,董事会都没有这个权。第二必须有合并的协议,这不是股东之间签订而是两个公司之间签订,签订了协议后就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这个意思是公司合并不要清算,但是必须把财产清单拿出来。第四个很多人不好理解,就是为什么《公司法》第184 条规定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接到通知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全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否则公司不得合并。我们设想,广东发展银行要将中银公司吸收过来,中银公司的债权人好说,但可能有的债权人担心,你兼并我的公司有多大偿还债务的能力,我有权了解广东发展银行有多大偿还债务的能力,反过来兼并一方的债权人也有这个问题,债权人可能会想你把一个亏损很大的企业吸收进来就增加了我的风险,所以法律要求合并之前必须要告诉债权人。未看到公告的可以在90日后要求公司偿还债务,或者要求提供担保,我想作公司合并也好,企业合并也好,都要掌握这种精神。公司合并债权人的利益必须得到保障,不能不通知他。这是公司法规定的,我认为企业法也应贯彻这种精神。现在有这样一种意见,将来母公司可以变成股份公司,甚至有限公司。但大家认为这有困难,兴化是一个效益很好的上市公司,另一家效益不太好,当然就是一家愿意合并,另一家不愿意合并,所以合并既要有股东的意志,也要有债权人的意志。第三种模式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法,原来的中银公司是11个股东,资不抵债就可以通过股权转让买入股权,股权转让最大的一个问题是所有的股东同意转让股权,但看起来也有两大障碍,第一能不能把原来11个股东的股份全转让给一个后来的股东,成为法人独资公司,这在工商注册时是否允许。第二是股权转让了以后,企业名称还在,没有消灭,只是股东换了,然后再通过决议来改变名称,走的是两步。 阿里巴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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