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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社会化的本质和特征 | |||||
作者:黄爱民 人气:264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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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社会化是相对于人才单位化的一个动态过程,是在人才资源配置未能完全市场化的情况下所要经历的一个特定阶段,这个阶段相比较于人才被动计划配置在单位、静态封闭在单位、人身依附在单位、职业定位在单位而具有更多的市场性、动态性、流动性、选择性。 人才社会化的本质 人才社会化的本质是人才资本产权的分割、配置、流动、使用和收益。人才资本产权包括法律产权和 人才社会化首先要尊重人才资本的法律产权即人才对人才资本的天然所有权,任何人都不能人为地分割、压制乃至剥夺人才对其人才资本的所有权。 人才社会化的先决条件是维护人才对自己人才资本的处置权,没有处置权就不可能使人才资本合理流动,就很难保证人才资本使用权的交易,从而也不可能存在相应的与人才使用价值对等的收益权。单位人的最基本的特征是人才对自己的人才资本没有处置权,从而也就没有自由的选择权。 人才社会化的核心内容是人才资本使用权的交易,这是人才市场存在与繁荣的根本条件。 人才社会化能够持续下去的根本保证是人才资本具有相应的收益权。如果用人单位和人才之间的契 所以人才社会化从表面上看是人才的使用、组合、流动,但其本质是人才资本产权关系的组合、分化,是人才资本产权的运动。在人才市场中,人才资本的处置权、使用权对人才来说聚焦为人才对用人单位的选择权,而对用人单位来说则聚焦为对人才的聘用权。因此,有人认为人才社会化的本质就是人才选择权和聘用权的分化。 人才社会化的特征 1.流动性 人才的流动性是人才社会化最显著的特征。没有人才的流动就谈不上人才的社会化。人才摆脱单位
在人才社会化初期,由于社会转型时期稳定大局的需要,加之计划体制并未完全脱胎换骨、计划思维在有些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领导者头脑中还停留不去;户籍制度、人才身份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等也难以一时解体;人才市场各为其主,各自为政,条块分割,更谈不上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这一系列问题在人才流动中不时作梗,从而人为地阻碍了人才的流动,减缓了人才社会化的进程。 2.契约性 人才社会化在用人制度上采用合同聘用制,用人单位和人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个人和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人才和用人单位不再受人事部门的直接制约,是这种合同的主体,有选择对方的权利,也有议价的权利。用人单位和人才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受合同的制约,他们互相对对方负责。根据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和人才的合同关系,相反,对方也有这种权利。人才合同聘用制在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同时也保证了人才的能进能出。由于人才具有积极性、主动性,人才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在事前完全规定下来,比如人才不能一次性定价,她的价值的实现依赖于她自己的努力情况,因此这种合约被称为不完全合约关系。这要求人才有更高的诚信度和职业道德。 3.交易性 人才社会化是以人才资本使用权交易的最终实现为前提的。没有人才资本使用权的交易就谈不上人才的社会化,或者说无所谓社会化。传统计划经济模式下,没有人才市场,人才资本使用权也不可能交易,因此人才被固化、封闭在单位,就不能社会化。因此谈人才社会化,就不能不谈交易。而交易是在市场中进行的,人才资本使用权的交易就是在人才市场中进行的,因此,要发挥人才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交易的进信就得有交易的主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人才都是人才市场交易的主体,是市场的需求方和供给方,都有互相选择、议价、签约、履约的权利。当然,交易还得看交易的规则,政府人事部门可以是人才市场的宏观的、间接的调控者,是人才资本使用权交易规则的制定者。要减少其微观计划职能,加强其宏观调控职能。实现人才市场的基础性地位,还得不断完善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功能。 4.过程性 人才社会化是一个过程。首先要使有关部门的领导改变观念,也要使人才自身更新观念,使在摆脱单位的束缚上具有一定的主动性,但是这都是需要时间的。其次要在一定的人事制度安排下,使人才能摆脱单位的束缚,但有关人事制度的建设往往具有滞后性。再次,要创造人才流动的条件,使人才能在不同的用人单位之间、在不同的地域内、在不同的行政管辖范围内乃至在城乡之间充分地流动,但条件的创造也绝不是一蹦而就的事情。
过程性必然表现为阶段性,对不同的社会化阶段,要提供不同的条件和服务。我们目前还是人才社会化的初级阶段,真正实现人才完全的社会化还有一个过程。在人才社会化初级阶段,人才质量不高、人才市场信息不对称、人才市场不规范等问题都会存在,那么提供更多的人才社会化服务就尤其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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