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新语文 >> 人力资源 >> 劳资关系 >> 正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12月1日开始执行           ★★★ 【字体: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12月1日开始执行

作者:佚名     人气:262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23号国务院令,公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新华社14日受权全文播发这个《条例》。《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

  《条例》共分五章三十六条,分别为总则、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的制定是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条例》明确劳动保障监察要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都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条例》明确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履行的职责,有权采取的调查、检查措施,以及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的处理,条例都有明确规定。

  此外,《条例》还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条例》解读

  解读一 克扣工资可罚两倍

  国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逾期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解读二 女职工不能从事禁忌劳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等劳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解读三 瞒报工资总额可罚3倍

  国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还规定,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解读四 延长工作时间可罚500元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解读五 打击举报人最高罚两万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条例》看点主要内容

  《条例》共分5章36条,对劳动保障监察的适用范围、职责义务、监察事项、案件管辖、方式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作了明确规定。

  明确了《条例》适用范围、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体和监察员资格制度、明确了劳动保障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当履行的四项职责和监察员的义务、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具体规定了对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适用范围

  《条例》规定,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对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同时,根据目前医疗保险等一些社会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进行监督检查。另外,针对当前突出的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条例》规定,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维护措施

  《条例》的宗旨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体措施有:


  奖励举报投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还要给予奖励。《条例》同时规定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增加监察权力

  《条例》规定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权采取各项措施,如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等。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时,要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以便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限定查处期限

  要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高效快捷地查处违法行为,及时保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

  明确法律责任

  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实施行政处罚,制止、惩罚和预防各类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条例》纵深

  守法企业不受影响

  《条例》规定对违法的用人单位采取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措施,实际上为守法经营的广大用人单位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条例》的一些规定体现了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对用人单位的权利保障,《条例》对劳动保障监察行为的规范和对监察员的义务、纪律、回避等要求,也是对用人单位权益的保障。随着《条例》的贯彻实施,将会为守法经营的用人单位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

  保障监察有法可依

  《条例》为了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一是规范了包括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守法情况,受理举报、投诉和纠正、查处违法行为等职责,以及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工资、遵守休息休假规定等事项实施监察的内容;二是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任职资格、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回避制度以及违法违纪的法律责任;三是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度、监察方式、监察权限、监察具体程序等;四是规范并明确了对各类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落实《条例》政府有责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关系到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编制,财政、公安、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确保《条例》规定实施到位。
财富论今——新的理念  心的飞越   
  • 上一篇财富:

  • 下一篇财富:
  • 打造全球最全最实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的理念   的飞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