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居民住房属生活消费品,符合零售统计范畴。将居民购房纳入零售统计范围具有三个有利特性,一是有利于综合反映城乡居民购买力水平;二是有利于造房与买房统计口径的一致;三是有利于资料的使用分析。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统一居民住房零售统计的口径和方法时,要注意划清三个界限,即购买对象、购买用途和销售款计算方式,并提出了居民购买住房零售统计的资料来源与计算方法 近年来,随着房改的深化,房屋成为一种新的商品走进千家万户,居民买房十分涌跃。然而,在1996年贸易统计制度中规定:“居民购买住房”不再包括在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中,仅作为附报指标,由此给基层统计带来了概念上的模糊和使用上的混乱。对此笔者提出商榷意见。 一、居民住房属生活消费品,符合零售统计范畴。确定一种商品是不是生活消费品,主要根据其在社会商品流转中的地位、作用及对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影响。商品零售流转是通过货币结算改变商品所有权的物质产品转移过程,是商品离开生产、流通领域进入生活消费领域的买卖行为。而居民购买住房就是为了获得住房的产权,达到居住权与所有权的统一,这一买卖行为具备商品零售流转的特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作为社会商品零售流转统计的一个重要指标,主要反映全社会各种经济类型、各行业单位通过各种渠道对居民和社会集团销售的生活消费品总额。居民购房既是资产投资行为,又是生活消费行为,它与居民购买家用电器、摩托车、汽车一样同属大件耐用消费品,应列入社会消费品零售统计范围。 二、居民购房零售统计具有三个有利特性。一是有利于综合反映城乡居民购买力水平。社会消费品零售统计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为了全面反映社会消费品购买力和货币流通规模水平。对老百性来说买房、造房是件很不容易的大事,不仅要倾其全部积蓄,甚至借贷,而且要节衣缩食减少其他生活消费支出,影响即期购买力的实现,这对当前零售市场商品销售产生的冲击已十分明显。二是有利于造房与买房统计口径的一致。社会消费品零售统计包括对城乡居民销售造房用的建筑材料,如不包括居民购买的住房,出现人为的统计口径不一致。其实这是同一消费行为的不同方式,没有本质的区别。三是有利于资料的使用分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反映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一个综合性指标,有关部门和领导比较重视,使用频率较高。且在过去的零售统计制度中一直包括对居民的住房销售,只是金额较小而已,自1993年实施房改以来居民购房金额呈逐年上升趋势。1995年、1996年苏州市个人购房款分别达 12 12亿元和 16 06亿元,增长32 5%,其中市区高达75 9%。但由于96年度居民购房金额没有经济类别、地区等分组资料,故无法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进行分类比较分析。因此,统计口径的不合理变化,既不利于建立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也不利于统计方法制度的改革;既不利于基层统计工作,影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也不利于部门领导的分析使用,影响统计指标的权威性。 三、居民住房零售统计的方法。不论是统计理论还是工作实践,社会消费品零售统计均应包含居民购买住房。问题的关键不是要不要统计,而是如何统计,即如何统一居民住房零售统计的口径、方法。 1、划清三个界限。一是购买对象,即个人与单位。凡居民个人购买的住房作零售统计,凡单位购买的则不统计。因单位购买后仍将按房改价格“转卖”给个人,一则可避免与个人的重复统计,二则为与原统计口径的衔接,以往零售统计制度均不包括单位购建住房,因其不属于社会集团消费品零售统计范畴,且随房改的推进,单位购建住房将逐步缩小直至取消。至于居民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房屋交易,由于属个人间的货币转移,不增加社会货币流通总量,也不属于商品零售统计范畴。二是房屋用途,即生活与生产经营用。凡是居民生活居住的作零售统计,凡个人购买用于生产经营或商住两用、以商为主的不作零售统计。三是销售款计算方式,即实收款与应收款。居民买房由一次性付款、分欺付款和预付定金三种方式,为简便起见,居民住房零售统计应按报告期实收房款计算。 2、居民购买住房零售统计的资料来源与计算方法。鉴于目前居民买房的两个途径,零售统计也可采取相应的方法取得资料。一是对居民通过房改购买的住房,其零售额可按房改规定的个人实际交款额进行统计,资料来源于房改办或建行等金融机构;二是居民购买商品房(包括安居房),其零售额可按房地产统计制度按实收款计算,资料来源于“房地产开发统计表”中售给个人的商品住宅销售收入。这样在统计渠道和计算方法上均简便易行,具有可操作性。至于房地产经纪商由目前代理制发展为自购自销的直销制后,只需对现行房地产开发统计制度作适当修改,不会对零售统计产生影响。 江苏统计 黄正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