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贸易壁垒的若干渊源进口国的关税贸易壁垒因其透明度高,易受到世界贸易组织(WTO)及出口国的关注,而不得不递减;关贸总协定(GATT)的“乌拉圭回合”的谈判又将矛头指向传统的非关税壁垒,如进口配额、“自动出口限额”、进口许可证、海关估价等,这些传统的非关税壁垒只能在特定的条件下采用。在这种形势下,一些国家开始寻求新的贸易壁垒. 一、绿色贸易壁垒的若干渊源 进口国的关税贸易壁垒因其透明度高,易受到世界贸易组织(WTO)及出口国的关注,而不得不递减;关贸总协定(GATT)的“乌拉圭回合”的谈判又将矛头指向传统的非关税壁垒,如进口配额、“自动出口限额”、进口许可证、海关估价等,这些传统的非关税壁垒只能在特定的条件下采用。在这种形势下,一些国家开始寻求新的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Green Trade Barrier)就是最为盛行的一种。所谓绿色贸易壁垒,是指进口国以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为由限制进口的措施,这就为世界各国的产品或服务的出口构成了绿色壁垒。国际环境公约、WTO协议中的环境条款、国际环境管理体系系列标准(ISO14000)、绿色标志制度、进口国国内环境与贸易法规、进口国环境与技术标准等,一方面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又可能构成绿色贸易壁垒的渊源。 1 国际环境公约 50年代以前,涉及环境与环保问题的国际公约只有6项,70年代增长到16项,80年代增长到100项左右,目前增长到180多项。如《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年),《关于破坏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87年)及其《伦敦修正案》(1990),《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等等。这些国际环境公约对世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时会对一些国家的出口贸易产生影响。 在哥本哈根召开的《伦敦修正案》缔约国第四次会议上,规定了逐步淘汰破坏臭氧层物质的时间表,即发达缔约国1996年停止使用氟氯化碳类物质、四氯化碳、甲基氯仿和氟溴烃类物质,氟氯烃类物质到2005年减少35%,到2010年减少65%,到2030年停止使用;发展中缔约国在达到一定的消费水平后逐年减少其消费量。这些规定使得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受控物质及含受控物质的产品牰牤牨牴牴牳中国软科学13的出口贸易受到限制。从我国情况看,受到影响的出口商品品种达数百种,包括工商业制冷设备、家用制冷设备、气溶胶制品、泡沫制品、化工产品、医药产品、机电产品等类别,涉及出口额达牳牥亿美元犤牪犦。《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对一些发展中国家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出口贸易构成威胁。 2 WTO有关协议中的环境条款 贸易与环境问题已成为WTO的主要议题。WTO的协议中的环境条款无疑会促进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协调,但同时也为缔约国的保护提供了借口。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牨牴牴牬》第二十条规定:不得阻止缔约国采用或实施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和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的有关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致成为任意的或无理的歧视,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指出:在符合可承受的发展速度的前提下允许缔约国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以符合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各自需求与利害关系的方式寻求环境得到保护,并提高这种保护的手段。《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指出:不应妨碍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关于实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的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中也有类似的条款。可以看出,缔约国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WTO对此项权力的限制只是一般原则,其含义很宽,语义含糊,无法保证不被一些缔约国滥用。诉诸关贸总协定理事会的“美墨金枪鱼案”、“奥地利热带木材案”以及“美国和委内瑞拉汽油案”,都是进口国以WTO协义中的环境条款为由对外国产品的进口限制而引发的。 3 国际环境管理体系系列标准(ISO14000)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1993年6月组建了环境管理技术委员会(TC207),负责制定环境管理体系系列标准,目前已起草的标准有24个。1996年9月TC207颁布了该系列标准中的5个,即ISO14001、ISO140004、ISO140010、ISO140011和ISO140012。ISO14000系列标准是在欧盟生态管理和审核法规(EMAS)英国环境管理体系标准(BS7750)的基础上,并吸收各国的环境管理的经验制定的,包括环境方针、计划、实施与运行、检查与纠正、管理审评等内容。ISO14000系列标准是减少和消除环境污染的管理办法,也是解决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 但是,ISO14000的制定由欧美发达国家所操纵,TC207下设的7个工作组是英国、荷兰、澳大利亚、美国、法国、挪威和德国,没有一个发展中国家参与,许多条款是根据发达国家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发展水平考虑的,忽视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保护的现实,由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低,环保技术不高,环保意识不强,取得ISO14000认证的难度较大,因此,ISO14000会议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造成不利的影响。此外,ISO14000只提供了环境管理的指导性原则,它不解决绝对值问题、技术问题及产品质量问题,主要解决是否符合环保法规、是否符合与承诺一致及是否比过去有进步,条款比较笼统,在具体操作中可能会构成贸易壁垒或被新贸易保护主义者所利用。 4 绿色标志制度 绿色标志(Green Label),也称为环境标志(Environment Label),生态标志(ECO—Label)是由政府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按照一定的环境标准颁发的特定的图形,用以表示某种商品符合环境要求。绿色标志制度可以促进环境保护。 但是,绿色标志制度也可能会构成贸易壁垒。原因是:各国绿色标志制度所依据的环境标准不一致,评价方法也有差异;所选择的产品类别有偏向,往往只选择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对其他国家的企业在申请程序上可能存在歧视;一些国家规定,无绿色标志的外国产品在进口时受到数量和价格限制。例如,美国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出口到美国的鱼类及其制品,必须贴上有美方证明的来自未污染水域的标签。德国1996年宣布,进口的计算机、电视机必须贴有表示全部可以回收的“蓝色天使”标志。欧共体委员会规定,从1996年6月1日起,在欧共体市场上销售的电子、电动产品必须贴上其电磁污染符合环境标准的CE标签。因绿色标志引发的贸易壁垒制约着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据外经贸部门统计,由于发达国家绿色标志的广泛使用,将影响我国40亿美元的出口。 5 进口国国内有关环境与贸易的法规。 进口国每一种环境与贸易法规的实施都可能会改变市场上的商品构成和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从而对外国商品的进口形成贸易壁垒。1994年7月,德国通过了新的《消费者保护法》,禁止使用和进口能分解成致癌芳香胺的118种偶氮染料及其染色的纺织品,禁止进口的最后期限是1996年3月31日,禁止销售的最后期限是1996年9月30日,欧盟也最终同意执行这一禁令,这一法规使得许多国家的纺织品出口受到打击,其中对我国和印度的冲击最大。一些包装法规也为发达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提供了可能。日本分别于1991、1992年颁布并强制推行《回收条例》、《废弃物清除条例》;德国于牨牴牴牪年牰月公布了《德国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法令》。 由于进口国国内有关环境与贸易的法规引起的贸易纠纷不断。例如,丹麦要求所有进口的啤酒、矿泉水、软性饮料一律使用可再装容器,否则禁止进口,此举受到欧共体其他国家的起诉,最后丹麦虽然胜诉,但欧共体仍然指责其违反自由贸易原则。WTO解决争端的第一案(美国和委内瑞拉的汽油案)是美国《清洁空气法》(CAA)补充案引发了的,1996年1月17日,WTO的争端解决机构牗犇犛犅牘仲裁庭判定美国败诉。 6 进口国国内环境与技术标准 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了严格的环境与技术标准。由于各国环境与技术标准的指标水平和检测方法不同,以及对检验指标设计的任意性,使环境与技术标准可能成为绿色贸易壁垒。1991年有32个国家和地区规定了427种农药在食品中的残留量标准,其中要检验残留量的,澳大利亚有牫牫牴种,美国有300种,其中一些项目我国从来没有检验过,限量较严的有澳大利亚、美国、荷兰、意大利、德国、比利时、加拿大、瑞士等国家;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20个国家在进口产品时提出了牴牫种兽药残留量检验要求,并要求在合同中作出最大允许限量或禁止使用的明确规定;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等15个国家对乳制品、蛋制品、罐头、肉类、蔬菜、水产品等食品规定了微生物限量标准,需要检验的微生物有20种。 复杂苛刻的环境和技术标准对许多国家,特别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构成了威胁。1990年日本对从我国进口的冻鸡检验中出发现“克球粉”残留量超过0.01PPM标准,结果造成3000公吨冻鸡的退货,此后日本对从我国进口冻鸡实行逐批检验制度,我国出口冻鸡加工厂经日方检测合格后予以注册,才可享受日本的免检待遇。1996年3月5日欧盟宣布禁止从伊朗进口开心果,原因是从伊朗进口的开心果受到剧毒的黄曲霉毒素的污染,此项规定至少要实施到11月25日,这势必会打击伊朗开心果的出口贸易,此举引起了伊朗的不满和指责。 二、国际绿色营销的政府行为 以政府作为主体的国际绿色营销属于宏观市场营销的范畴,它不同于以企业为主体的微观市场营销。尤金·麦卡锡指出,宏观市场营销是指这种社会经济过程:引导某种经济的货物或劳务从生产者流转到消费者,在某种程度上有效地使不同的供给能力与各种不同的需求相适应,实现社会的近期和远期目标。可见,宏观市场营销立足于全社会角度,强调整个国家的商品流通的货畅其流、供求均衡和社会目标的实现。政府作为宏观国际绿色营销的主体,其任务是:使本国的商品或服务在国际市场上的供给与进口国政府和消费者对保护环境、生态资源和动植物健康的需求相适应,以实现本国的出口目标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政府作为宏观国际绿色营销的主体并不意味着政企不分,而是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在国际绿色营销中的体现,其国际绿色营销活动是,针对国际目标市场对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动植物健康的需求,选择适宜的绿色营销策略,为企业的国际绿色营销创造良好的条件,通过政府对企业国际绿色营销行为的调控实现政府的国际绿色营销的任务。国际绿色营销的政府牰牤牨牴牴牳中国软科学15行为主要有发挥“环境外交”的营销作用,扶持环保产业的发展,有效组合污染排放物的治理措施,以及为企业申请与环境有关的认证工作创造条件。 1 发挥“环境外交”的营销作用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符合本国国情的环境与贸易政策是政府“环境外交”的重要任务。“环境外交”由日本于牨牴牳牴年提出,是在国际多边、双边谈判中环境问题日益成为谈判焦点的形势下产生的。眼下,“环境外交”已成为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进行国际绿色营销的手段,发达国家的外交力量纷纷充当本国商品的“首席推销员”,以促进本国环保产业的发展和绿色产品的出口。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讲,要研究“环境外交”的营销途径。(1)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公约和国际多边协定中环境条款的谈判: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态度也有差异,在国际环境公约和国际多边协定中环境条款的谈判中,发达国家往往提出某些过高的或超越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水平的环境标准和环保措施,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发展中国家要团结起来,积极参与谈判。(2)坚持国家环境主权的原则:“各国享有按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自己的自然资源的主权,同时也有责任保证在他们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他国的环境或属于国家管辖以外的地区的环境。”这一条反映了国家主权原则,即各国既拥有处理本国环境问题的权力,又必须承担不损害他国环境的义务。(3)以国际规范为依据反对进口国的绿色贸易壁垒:对于进口国以环保为借口单方面设置的贸易壁垒,或进口国将其国内环保法规实施到境外,出口国要通过外交途径与进口国谈判,或向WTO和犇犛犅提出起诉。(4)注重“环境外交”策略的运用:外交策略得当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牨牴牴牱年牬月国家商检局出面邀请欧盟兽医代表团对我国进行考察,确认我国具备了向其出口鲜猪肉、鲜马肉及肉制品的条件,使得欧盟对从我国进口鲜猪肉、鲜马肉解禁。 2 推进环保产业的发展 环保产业是朝阳产业,具有潜在的动态比较优势,在政府扶持下可以成长为具有竞争优势的支柱产业。同时,环保产业还具有正的外部经济效应,它通过与其它产业的投入产出关系,可以用自己的发展带动相关产业,如钢铁、有色金属、化工产品、机电产品等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环保产业市场还是一个充满诱惑力的市场,1992年世界环保产业的市场规模达2500亿美元,1994年增加到4080亿美元,预计本世纪末可望突破6000亿美元R&D。发达国家十分重视环保产业。美国商务部把环保产业列为重点出口产业之一,给予税收、贷款优惠;日本政府提出“绿化地球百年行动计划”,从1993年起推行综合能源环境政策;德国政府一直优先发展环保产业,在水污染技术上处于领先地位。发展中国家的环保产业仅处于开创阶段,国际竞争力不强,需要政府扶持。(1)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根据环保产业市场前景和我国国情,确定环保产业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培植环保产业的国际竞争力。(2)制定扶持环保产业发展的产业倾斜政策,包括政府投资、信贷优惠、税收优惠、出口退税、加大研究与发展牗犚&犇牘的投入、鼓励环保技术创新等。(3)引进环保技术:发达国家在环保技术方面具有优势,如美国的脱硫脱氦技术、日本的除尘和垃圾处理技术、德国水污染处理技术等,通过引进高水平的环保技术,同时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提高,然后出口环保技术。(4)利用国际金融组织的优惠贷款: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把环境保护作为优先援助或贷款的项目,我国应尽可能地扩大这类贷款的使用。(5)培育环保产业的企业集团:通过政府推进和市场引导促进大型环保企业集团的形成,同时用公司制改组环保企业,鼓励环保企业以资产为纽带进行跨地区、跨行业和跨所有制的联合与兼并。 3 有效组合对污染排放物的治理措施 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给其他企业或整个社会造成损害行为是外部不经济行为,污染排放物就是外部不经济行为的产物。 政府对污染排放物的治理措施大致有三种:(1)政府制定环境标准并设计保证标准得以实现的措施。企业如果违反环境标准,政府将视企业违规的程度和性质给予相应的处罚。(2)政府对污染物的排放征收税费,使企业将外部成本内部化。排放费征收标准在污染排放量达到最优污染水平时等于企业的私人边际纯收益或外部边际成本,这种费就是人们所熟悉的庇古税Pigovian Tax。相对于环境标准而言,排污费成本较低,并能够刺激企业不断寻求低成本的污染治理技术以减少排污费的积极性,但是排污费的科学定量也有难度。(3)政府向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企业根据许可证向特定地点排放特定数量的污染物,这种许可证是可交易的许可证Tradable Permit,“企业之间重新配置许可证的结果可以使达标的费用最小化。”美国的经验显示,“许可证具有可观的甚至是巨大的成本节约作用。”同时,排污权交易是一种事前控制污染的方法。然而,排污权交易的具体操作有一定的难度,也缺乏经验。 有效组合的污染排放物的治理措施,以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是政府的义务,也是政府引导企业实行国际绿色营销的手段。 4 为企业申请与环境有关的认证工作创造条件 与环境有关的认证工作有ISO14000认证、绿色标志认证等。一般认为,这类认证对企业是非强制性的,具有公证性质,企业申请认证与否取决于认证能否给企业带来利益和效率,政府的任务是引导和帮助企业申请认证,让企业了解认证的益处,为企业认证创造便利的条件。(1)重视与环境有关的认证工作:在ISO14000正式公布之前,英国、芬兰、法国、德国、美国、瑞典、南非、日本、韩国、新加坡、香港等牫牥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ISO14000认证方案和认证计划。我国对ISO14000持积极态度,1995年成立了“全国环境管理标准化委员会”,1996年成立了“国家环保局环境管理体系审核中心(CCEMS)”开展认证工作。绿色标志制度同样受到许多国家亲睐,从1978年原西德推行“蓝色天使”制度(BLUE Angel scheme)开始,至1993年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推行绿色标志制度。我国于1994年成立了“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CCEL)”。(2)积极采用国际环境标准:只有符合国际标准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才是合格产品,才可能具有国际竞争力。我国于1997年4月1日开始等同采用ISO140000系列标准。在绿色标志标准方面,尚无统一的国际标准,但是,在选择绿色标志的产品名目、制定技术要求时,要以ISO14000系列标准为基础,同时关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于1992年成立的环境战略咨询组织(SAGE)每年就统一环境标志方面的建议公告。(3)加强与国际组织及其他国家认证机构的合作:开展与环境有关的认证工作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进行国际绿色营销,使产品得到国际市场的认可,这一目的决定了出口国的进行认证的审核程序、环境技术标准、测试机构、测试程度等的权威性必须得到国际认可,因此,要及时与ISO、WTO、IEC秘书处、主要国家的与环境有关的认证机构等进行交流,通报我国的环境标准、认证机构、认证程序等文件,同时收集主要目标市场的与环境有关的认证资料。(4)积极宣传和加强对企业的咨询服务:我国环保局环境管理体系审核中心信息部调查发现,88.61%的大型企业(调查问卷来自我国500家最大工业企业中的79家)表示需要获得ISO14000的相关信息以及建立相应的获取信息的渠道。反映了我国企业对与环境有关的认证工作的熟悉程度是不够的。因此,需要加强宣传ISO14000认证和绿色标志认证制度,向企业发布与环境有关的认证信息,在认证程序上指导和帮助企业,并不收费或低收费。 三、国际绿色营销的企业行为 以企业作为主体的国际绿色营销属于微观市场营销,是企业面对国际营销的宏观环境,特别是绿色贸易壁垒,采取相应的绿色营销因素组合,以满足国际目标市场对保护环境、生态资源和动植物健康的需求,在满足环保需求中取得经济利益。企业进行国际绿色营销是企业自主权,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按照利益和效率标准进行的选择,是企业份内的事,无需政府下达“行政命令”。政府的宏观国际绿色营销只能引导和帮助企业,为政府的国际绿色营销营造便牰牤牨牴牴牳中国软科学17利的条件,但不能代替企业进行绿色营销组合的决策。企业作为微观国际绿色营销的主体,其任务是冲破绿色贸易壁垒,满足国际目标市场的环保需求,以取得近期和规定期经济利益最大化。国际绿色营销的企业行为主要有树立国际绿色营销观念、开发国际绿色产品、实行国际绿色营销组合,以及适时申请ISO14000和绿色标志认证。 1 树立国际绿色营销观念 面对全球生态环境的恶化、自然资源的短缺等生态危机,国际环境公约纷纷出台,各国环境与技术标准对产品及其生产过程的要求越来越高,环保法规越来越复杂和严格;许多消费者,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消费者的绿色消费观念已经形成。种种迹象表明,国际市场的绿色消费的现实需求和潜在需求很大,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的现实市场和潜在市场对企业充满着诱惑力,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将会失去国际市场,生产过程不符合环保标准和法规的企业将会被停产。 许多企业,特别是国际化经营的大企业,开始树立或已经树立国际绿色营销观念。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科龙集团、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等企业早在牳牥年代就树立了国际绿色营销观念,着手开发绿色电器,对ISO14000认证也十分积极。国外的大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其国际绿色营销观念更为强烈。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要求松下集团在华的31家生产型企业在1998年底以前通过ISO140001认证;飞利浦集团要求在华的牨牨家企业于1999年以前通过ISO140001认证;ABB、日本电器公司(NEC)等要求在华的企业在近两年内通过ISO140001认证。欧盟也要求在华的企业于牪牥牥牥年以前通过ISO140001认证。 但是,也有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国际绿色营销观念不强,认为国际绿色营销是大企业的事,其实不然,中小企业的产品如果不符合进口国的消费者的环保需求,生产过程如果不符合本国的环保标准和法规,那么,企业就会面临生存危机,更谈不上有发展前途了。 2 开发国际绿色产品 与其它国际产品相比,国际绿色产品的基本要求是符合进口国和消费者的环保需求。1985年全球开发的绿色产品仅占新产品总数的0.5%,而到90年代上半期已上升到10%左右犤牴犦。在国际绿色营销中,绿色产品是关键性的环节。(1)选择和调研国际目标市场:在全球市场细分的基础上,选择企业所要进入的国际目标市场,调查目标市场的供求及竞争者的策略,特别是环境标准、环保法规、ISO14000推行情况、绿色标志制度、消费者的绿色消费意识等情况。(2)实行“绿色设计”:在产品设计中优先考虑环境保护准则,即减少自然资源损耗、减少污染物产生、保护自然资源以及生态降解等,同时综合考虑费用准则、性能准则和美学准则。“我们不是生产垃圾”和“产品易于销毁和产品易于制造同等重要”,是绿色设计界行话。(3)推行清洁生产:通过资源的综合利用、短缺资源的代用、二次资源的利用,以及节能、省料、节水,使产品的生产过程与环境保护相协调。(4)实行绿色包装:产品包装要符合国际目标市场的环境标准和包装法规;尽可能地选用可再循环和再利用的包装材料;在产品包装上要设计出具有浓厚生态气息、美化环境之类的题材,突出绿色因素;密切关注绿色包装的信息,及时改进绿色包装。 3 实行国际绿色营销组合 为了满足国际目标市场的绿色消费要求,以及冲破绿色贸易壁垒,企业应组合运用绿色营销因素。国际绿色营销因素大致有6P,即产品PRODUCT、价格PRICE、渠道PLACE、促销PROMOTION、权力POWER和公共关系PUBLIC RELEATION,如何组合运用6P是国际绿色营销成功与否的关键。(1)实行大市场营销MAGE MARKETING策略:大市场营销是针对企业进入具有贸易障碍的市场而设计的,企业实行大市场营销时,在策略上要协调地运用经济、心理、社会、政治等手段,特别是权力和公共关系,以取得国际目标市场的各有关方面牗如政府部门、国会、立法机构、政党、工会、宗教机构、民间社团、宣传媒介等牘的合作与支持。(2)绿色价格策略:将生态价值观贯穿于绿色产品定价体系,加强生态环境成本核算,把绿色产品的生态环境成本计入总成本,在同类产品价格的基础上确定一定的加价率,树立绿色产品优质高价的形象。(3)绿色渠道和绿色促销策略:采用无污染的运输工具,合理设置供应配送中心和配送环节,选择绿色信誉好的中间商,以维护产品的绿色形象;在人员推销、广告、公共关系等促销中,强调绿色特征,把产品、企业与环境保护有机联系起来。(4)实行企业绿色营销稽核与审查:企业SWOT分析是绿色稽核和审查的有效工具,即通过收集的关信息,特别是国际目标市场对企业绿色营销策略的要求,分析出公司内部的优势与缺陷及所面对的外在机会和威胁,改善企业的绿色营销策略。 4 适时申请ISO14000和绿色标志认证ISO14000认证和绿色标志认证是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和冲破绿色贸易壁垒的“绿色通行证”。同时,申请认证还能够推动企业的内部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引导企业按照绿色要求改进产品种类、生态设计、生产工艺和生产过程,推动企业的管理走向标准化、规范化和国际化,促进企业经营由粗放经营向可持续经营的转变。申请认证对不同类型企业的影响是不同的,一般认为,对出口型企业、污染企业、股票上市企业和大企业的影响要大于非出口型企业、非污染企业、非上市公司和中小型企业。我国ISO14000认证的试点开始于牨牴牴牰年,共进行了牫批。绿色标志认证开始于牨牴牴牬年,先后公布了绿色产品标志目录。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已经为企业申请认证提供了初步条件,企业可根据国际化经济程度、行业特点、企业制度、规模等情况决定是否申请认证,条件成熟时要积极申请认证,条件还不成熟时要积极为申请认证做准备。ISO14000认证程序是:企业首先建立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如果有困难,可以请咨询公司帮助建立体系;然后,企业向CCEMS提交认证申请书,申请审核认证;CCEMS对申请书进行评审,看其内容是否符合认证的基本条件;如果符合基本条件,CCEMS对企业进行初访,审核方和委托方签订合同,按程序审核,审核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期牫年。 参考文献: ①林凌牣黄剑雄牣《环境问题对当代世界政治的影响》、《现代国际关系》1997年第1期 ②夏友富牣《国际环保法规与中国对外开放》牣中国青年出版社1996年6月版.第87页 ③张宝珍牣《“绿色壁垒”: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动向》、《世界经济》1996年第12期 ④《国际商报》1997年10月10日 ⑤《人类环境宣言》第21条.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1972年6月) ⑥刘似臣 《国际贸易中的环保商机》、《中国国情国力》1997年第8期 责编:罗勇 李玉海 中国软科学<1998.06> 叶方同,冯德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