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与道德建设的研讨中,有一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市场经济的本性是功利的,而道德的本性是超功利的,两者互斥应该严格划界。道德的超功利性问题,市场经济作为中性手段与不同社会体制相结合体现出来的共性与个性,理论界已有大量探讨。这里仅从现实性角度,对市场经济“道德缺位论”的主张进行批评。 在市场经济与道德建设的研讨中,有一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市场经济的本性是功利的,而道德的本性是超功利的,两者互斥应该严格划界。于是主张,在市场经济领域,充分坚持物质利益原则,并实行强制性的法律、行政、经济等非道德约束,而在市场经济以外,则把道德约束置于至上。我们把这种主张叫做“市场经济道德缺位论”。 至于道德的超功利性问题,市场经济作为中性手段与不同社会体制相结合体现出来的共性与个性,理论界已有大量探讨。这里仅从现实性角度,对市场经济“道德缺位论”的主张进行批评。 首先,它是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事实的。马克斯·韦伯在其《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谈到在人类历史上发达的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最初是在西欧以资本主义形式出现的。而西欧资本主义经济的蓬勃发展则同新教伦理及其市俗化的过程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正是新教伦理所形成的以个人为本位的资本主义文化精神和伦理价值体系(行为的正当原则和节俭的精神自律),便成了西欧资本主义商品和市场经济得以蓬勃发展的精神核心。本世纪60年代,日本及亚洲“四小龙”的经济腾飞又显示出了另一种文化精神和伦理体系,其核心就是“集团利益优于个人利益的集团中心主义”。当然,上述两种文化精神在本质上都是个“私”字,它们的价值指向都是个人的财富和幸福。但是它说明一个问题:发展市场经济只有物质利益驱动,没有精神动因是不可想象的,应该说精神文明也是一种生产力。 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缺位,将造成市场经济的混乱。市场经济的运行要有秩序、有规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道德的作用,更是无可代替的。当然,在市场经济中,实行强制性的法律、行政、经济等非道德约束是必要的,但是这种非道德约束所调节的社会生活的范围是有限的,它们只能在其规定的各自的范围内(这个范围无论怎样扩大,也不能广及整个社会生活)进行干预。而道德调节则不同,它不仅要干预法律、行政、经济范围内的行为,而且要广泛干预上述各项调节手段所不能触及到的行为。从性质上说,道德对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干预,主要是凭借舆论教育和示范等,诉诸人们的觉悟和良心,主要靠人的自觉,它受人们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支配。因此,它是无所不在支配人们的行动的。如果人们没有道德约束,哪来社会舆论监督?又哪有违反道德者的内心反省和自责?这样一来,对市场经济的法律、行政、经济手段的干预势必软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但是法律经济,而且是道德经济。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运行,法制建设、民主建设、思想道德建设需要结合进行。 第三,如果象市场经济道德缺位论所主张的那样,在市场经济领域内,充分坚持物质利益原则,实行非道德约束,而在市场经济以外,则应把道德约束置于至上,这样就将形成市场经济行为者的人格二重化、价值观念二重化,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领域实行个人物质利益最大化,奉行个人利益至上主义,而在市场经济以外又以道德约束至上,讲无私奉献。这难道是现实的吗?试想一个在市场经济内奉行个人利益至上主义者,在市场经济领域外又怎样成为一个具有共产主义精神的无私奉献者呢?须知道德是一个社会的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它直接根源于当时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状况,又受政治的重大影响。一个人的道德观念、道德行为,虽然可能随着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变化,但在一定时期是具有相对稳定性的。一些民营企业家,在合法经营勤劳致富之后,捐款给扶贫工程、希望工程,无论在市场经济以内或以外,他们的义举都是光彩的,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的。至于那些假劳模、政治骗子以“捐款”、“赞助”等伪善手段骗取荣誉,那是另当别论的。 第四,市场经济以内和以外的领域也是很难划分的。因为市场经济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它包括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个领域,所以它具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比如我国的武装部队(解放军、武警等),他们担负着保卫国防和社会治安的重任。从职业分工来看,他们是处在市场经济领域以外,但他们的日常生活和家庭又不能不和市场经济发生联系。如果说要他们奉行无私奉献精神(大多数官兵也是这样认识的),而在市场经济领域活动的一些人(如某些“大款”)却可以不受道德约束而大发横财,这难道不是极大的不公平而会危及社会的稳定吗? 结论很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是法制经济,而且是道德经济,只有把市场经济与道德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我们才能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完成十五大提出的跨世纪的伟大历史使命。 理论前沿 韩卫东,韩维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