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论述了我国市场上的普遍降价热潮的成因和他带来的影响,文章指出降价竞销和物价水平下落是宏观经济环境发生逆转后的正常现象,是合理合法的,应该得到保护. 我国物价水平从1997年10月始逆转为负值和下降状态,今年1-4月全国商品零售价格同比下降3.5%。物价总水平下落,表现为企业间降价竞销激烈,彩电、VCD机等产品,三年间降幅超过百分之七、八十。] 面对普遍降价热潮,一些在本行业中产品成本售价高、竞争力差的落后企业,要求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禁止降价竞销,甚至制订垄断性的“行业自律价”。一些工业部门也抱怨工业品削价竞销使企业利润减少和税收受影响,并频频发文以阻止降价促销,等等。对于这种逆市场取向改革方向、违反《价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经济法规的认识和作法,应加以辨别纠正,以免在制订价格政策以及执行市场法规上继续陷入误区,保证降价促销行为得到相关经济法的保护。 一、 降价竞销和物价水平下落是宏观经济环境发生逆转后的正常现象,激烈降价竞争只是结构调整过于迟缓背景下的自然结果 由于国内企业过去只有生没有死,无论是空调器、电冰箱厂还是汽车、化纤厂,在31个省区遍地开花。近年消费需求普遍不振,加工能力过剩,许多工业品长年积压,一些企业降价竞销只是出于回笼货款、发放工资等生存上的压力,是无奈的举措,还谈不上通过降价来排挤竞争对手和违法独占的问题。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许多工商企业产品库存两三年以上,沉淀着大量银行贷款。对长年积压或者已换代产品(如486微机、录像机、单门冰箱)实行削价甩卖,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禁止的“低价倾销行为”。 在20个省区都办彩电厂的情况下,即使作为同业龙头的长虹彩电频频降价,也达不到垄断国内全部市场的程度和能力,用不着担心长虹会独家垄断。高新技术产品如电脑、手机等换代很快,新产品一上市旧产品迅即大削价,这种市场经济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用“行业自律价”来扭转的。如果企业以降价作诱饵欺骗性推销劣质商品,消费者可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控告厂商,物价部门以及工业主管局没必要制订诸如自律价、成本认定和最低售价等规定来人为阻止降价竞销。 实际上,正是近四年来国产彩电的连续降价,才抗衡住了日本索尼、松下及荷兰菲利浦等进口彩电对国内市场的冲击。正由于进口25寸彩电零售价比长虹或康佳高出一两倍(长虹25寸降至1800元上下),国内广大中低收入阶层在分析性能-价格比之后,才转而购买国产彩电。在国内录像机和计算机市场上也是同样情况。] 二、 降价促销行为不违反《价格法》等法规,而自律价协议及其他阻止降价的条件、规定和办法等,反倒与有关商业法规有抵触 一些工业行业协会和有关部门对大到钢材、轿车、平板玻璃,小到VCD机、羊绒、食糖等20多种竞争性产品,制订固定的行业价格标准,在“阻止企业利润和国家税收下滑”的名义下,把过去已经完全放开的价格又变相地管制起来,就是在1988年和1993年通货膨胀的严峻宏观环境下都不曾控制过的有些商品的价格,也给人为地搞个所谓社会平均成本和统一最低售价。那种极端做法实际上反而产生了保护落后低效、搞行业价格垄断的诸多不良后果,人为地曲解和滥用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违反了《价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国《价格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第十一条也写明“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不允许先进企业降价促销竞争性商品,剥夺了经营者合法的自主定价决策权,违背了《价格法》中的上述要求,某种程度上是我国经济改革和价格改革的大倒退,是退回到已被实践证明行不通的价格行政僵硬管制的老路上去。 当然,工商行政、物价部门和行业协会要以我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等民商法律为依据,对那些以折价削价作幌子推销劣质商品或者偷工减料、缺斤短两、售后维修不负责任的厂商,以及以削价倾销来挤跨同行而后又独家垄断市场抬价销售的企业,必须依法严厉惩处。但不要轻易去实施诸如自律价、平均成本认定、最低售价界限等逆市场经济方向的管制措施;有关部门在制订价格政策和实施调控措施时应考虑其消极影响,不能图一时短期效应而妨碍完成长期性产业结构调整的艰巨任务以及忽视市场自由竞争带来的整体经济活力增强等好处。 三、 行业自律价以及其他禁止降价的条例规定,不但没有法律依据,更阻碍了内需扩大和市场启动 《价格法》第九条要求“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国内粗放型工业生产模式使工业品单位能耗不但远高于日本、德国,也高于韩国、新加坡等新兴工业国的标准。企业人浮于事使工资性支出也偏多,加上各种收费摊派,还有企业的贷款利息支付重,这样单位产品成本总核算下来,导致耐用品出厂价格相对多数居民收入水平来说,往往显得偏高。国营商业、物资和粮食部门流通费用和工资成本也没有压下来。农民对家电、农机、农具等需求旺不起来,其原因是农民嫌大件商品售价高。在农民储蓄倾向较强、收入增长放慢的状况下,对三轮农用车、彩电等规定自律价或最低销价界限,是阻碍农村市场开拓的一个败笔。 就是在市场经济相对发达成熟的美国、日本和法国,降价竞争也是生产小轿车、计算机硬件和民用飞机等产品的跨国公司作为争夺世界市场的主要方式。可见,降价竞销并非如一些人说的所谓低水平竞争。在今明年中国可能加入世贸组织,高进口关税这道保护屏障削低后,国内高投入、低产出而形成的产品价位水平,在抵挡国外电子产品、汽车等对国内市场的价格冲击时将遇到严峻挑战。 民航部门以“全行业净亏损”为理由,不许航空公司打折售票。这种所谓“自律价”既有违《价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又使本不景气的民航客运业更加萧条。邯钢能扭亏成利税大户,关键是抓住降低成本和售价这个企业生存的灵魂。电信资费降价引起的需求灵敏反应,证明了偏高价位对消费的严重制约。电话初装费降后不到两个月,北京市申请装机就突增至20多万部。手机也随资费调低而进口量猛增。 四、 完善《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商法,保证正当商业行为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 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商业法规必须反映现实的经济关系,只能顺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如果市场法规阻碍了经济发展,那就得废止其实施,或尽快修订完善它,不能拿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违背的法规来衡量商业行为的正当与否。只要降价竞销现象是当前我国宏观经济运行环境决定的,并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正当行为,有利于优胜劣汰机制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充分发挥,那就是合理的,也是符合经济法规的。自律价以及其他禁止降价的条例、试行办法等,不但有违《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商业法规,而且也会阻碍我国自由竞争体系的完善,不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健全。 必须指出,目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商标法》以及《民法》等法规,也有一些不完善和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地方。有些条款的规定过于宽泛、笼统和含糊,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厂商和有关部门在理解、解释和具体执行时容易产生不应有的误导和错觉(如“不能低于社会平均成本”等提法)。另外,在上述两部商法中,对惩治假冒伪劣、谋取暴利、价格欺诈、低价倾销等方面规定得较鲜明和确定,但对保护自由竞争、反对行业垄断、鼓励先进和优胜劣汰、防止过多行政干预,促进价格进一步市场化,推动经济商品化和国际化等方面的规定,却显得不够明确和重视,这就需不断完善这些法规。 经济师 方韧 199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