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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产品质量与责任赔偿           ★★★ 【字体:
企业的产品质量与责任赔偿

作者:佚名     人气:441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生产销售产品的法律责任———产品责任赔偿的依据有绝对责任原则;过失责任原则;保证(担保)原则三种.
  企业的产品质量如果出了“问题”,损害了消费者、使用者或涉及第三者,其赔偿是有别的。
  产品质量有问题,在我国一般是属于“三包”(注意:不是“三保”———这是不符合我国有关质量法规的),即:包维修、包更换、包退货。除了企业另有承诺外,其“最高级”的赔偿是退货。而常有消息报道,如啤酒瓶爆炸伤及人身,则其造成的人身伤害在执法部门裁决后应依法获得赔偿。有的产品广告借“质量保险”或“责任保险”促销,基实这只是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问题,而并非产品的质量就没问题;因为保险公司非生产或销售者,如何能“保证”产品质量呢?这是不能等同的。只是企业赔了用户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赔罢了。所以,若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费该产品的人或涉及第三者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则企业应承担产品责任赔偿。这是企业的社会责任,更是一种“社会的质量责任制”。
  在美国,其生产销售产品的法律责任———产品责任赔偿的依据是:美国国家的统一商法典中的商品适销保证条款;还有地方的各州的判例法。共同点是:绝对责任(无过失责任)原则;过失责任原则;保证(担保)原则。   
  1.绝对责任原则。是指原告不必证明产品制造商有过失就可以要求赔偿。这是原告人最有利的最多的产品责任赔偿案件应用的法理;原告要证明的只是所购产品有缺点,因其缺点而造成意外。根据美国民事过失再度声明第402(犃)条款,“缺点”是指将不合理的危险加于产品使用者身体上或财物上。虽销售或制造商尽了一切努力却仍不能减少或消除产品缺点,就要承担无过失责任。很多情况下产品使用者的行为极不合理或在意料之外,但制造商仍要承担责任。在产品责任赔偿诉讼中,只要原告受伤害人证明①受伤和②受伤原因来自产品,则举证责任落在了被告制造商和销售商身上;被告要反证的是①产品并非有缺点和②产品设计带来的利益多于该设计的固有危险。
  2.过失责任原则。是指原告想胜诉就要首先证明制造商的行为低于合理谨慎的标准,并导致使用者损失;被告则要反证它的标准是谨慎合理的。企业若产品说明文件中的文字不清楚或不详尽,则易被判为缺乏应有的谨慎行为。
  3.保证(担保)原则。这一原则是基于美国统一商法典,是除路易斯安那州外的各州立法公认的法律,分为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明示担保提指在产品上书写明确的和说明书、产品介绍书等;也可以是口头的,如广告、推销员口头介绍等。只要导致一个合理的购买者相信保证的产生,不论商人主观意图如何,便构成明示担保。所以在编制产品说明书和广告时必须严密,尤要法律指导。默示担保是指不须用书面文字表达的保证,买卖双方在以往交易中或引用行业惯例也可以产生默示担保,包括:保证产品是适宜销售的;保证产品适于某用途。因此,企业应注意:①若要排除明示或默示担保,应在产品说明书、警告文字、产品用途介绍文件和广告中列明产品不适用的场所;②排除保证的文字,应置于产品显眼处,且在销售时或销售前给予销售者。起诉毁坏保证(担保)的原告,不只是指购买产品者,且可以指其家庭成员或客人。当然,法定的保证不允许作任何排除。
  海外企业在美国诉讼中常常碰到的是:①原告的专家证人非常有力,常是美国本土训练的工程师,专门以在法庭上作证谋生,呈上的报告易被陪审员接受;②原告律师为打动陪审员同情心,常将原告描绘成一个无辜的人,被告则是一个无商业道德而只顾赚钱的劣货企业;③抓的把柄是海外企业在制造中只求减少成本,品质控制自然降低或不及美国制造商的,且大都没有详尽的产品说明文件;④海外企业没有购买美国的产品责任赔偿保险,赔偿损失由陪审员判定,动辄十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加上律师费用,十分可观。

价值工程   郭生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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