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价格行政行将受到价格决策听证制度的制约。本文分析了价格决策听证制度的基本内容和价格决策听证制度的一般程序,同时阐明了价格决策听证制度的重要意义。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施行, 政府价格行政行为将受到一项新的制度的制 约,这就是价格决策听证制度。《价格法》第二 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 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 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 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 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 要性、可行性。”这项制度的法律意义就在于 在价格管理领域中确立了决策法制化的思 想。 一、价格决策听证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国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又称定价听证 会,以区别于价格监督检查中的处罚听证程 序。根据决策法制化的要求,定价听证会制度 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 对价格决策行为进行分类规范。我国 的价格决策行为,依其内容分为价格立法行 为、价格调控行为、价格管理行为、价格中介 服务行为、价格监督检查行为。根据《价格 法》的精神,上述价格决策行为要逐步纳入法 制化轨道,以防止法外决策现象。为此,要针 对不同的价格决策事项为价格决策行为确定 合理的程序性规则,以平衡决策过程中的公 平与效率的不同要求。定价听证会属于政府 价格管理行为,是指一定范围内的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制定程序。按照《价格法》的规定,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 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定价听证会 制度。目前这类价格有:居民生活用电、自来 水、民用燃料价格,公有住房租金,物业管理 服务收费,公共交通价格,医疗收费,教育收 费,邮电收费,水利向工农业供水收费,有线 电视收费,铁路服务收费,主要游览景点门票 价格等。当然,这些具体项目应结合经济运行 情况适时调整,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2 定价决策公开化。价格决策的公开原 则是决策民主化的基础性原则。决策不公开, 对决策失误所造成损害就无法及时得到合理 的补救,公众也不能对决策过程进行广泛及 有效的参与。定价决策公开的原则应包括以 下方面的具体制度:(1)定价事项先行公开, 即凡列入定价听证范围的政府指导价、政府 定价,其制定和调整事项的决策应一律向社 会公开,包括大致内容、定价影响的大致范 围、定价所采取的形式以及定价过程的起始 及完成的时间等。(2)定价过程的开放,即对 定价决策进程及定价决策进程中的各种意见 及其理由都不得对公众保密,对于决策过程 中的有关辩论及最后的表决,也应向社会公 开并允许公众旁听。 3 定价决策参与制度。定价决策参与是 指公众对定价过程的参与及对定价结果的影 响。定价听证会的优点在于:(1)形式正规,易 引起有关各方对拟议中的定价决策的重视。 (2)有严格的记录制度。听证会设书记官,对 各方意见有详细的记录,有利于防止定价决 策机关在决策过程中常见的两种滥用权力行 为,即考虑不相关因素及不考虑相关因素。 (3)责任明确。对于未经听证会而擅自定价的 行为,属于程序违法。 定价听证会可以邀请下列人员参加:人 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消 费者协会等群众团体代表,有关经济、技术专 家、学者,政府有关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业务 部门代表,作为经营者的企业代表,作为消费 者的企业代表,居民委员会代表,新闻界代 表。 二、价格决策听证制度的一般程序 定价听证会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 申请调定价的部门或者单位汇报调定价方案; 2 价格主管部门汇报初审意见; 3 与会人员对调定价方案和初审意见 进行讨论; 4 价格主管部门综合听证会意见并予 以宣布。 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和人员可以就有关问 题向申请调定价的部门或者单位提出质询, 申请调定价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进行答复或 者作出解释。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定价听证会召开后 的规定时间内,在认真吸取采纳听证会合理 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最终调定价方案,正式行 文公布执行;须经政府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批准的,应将最终调定价方案及时上报,并附 听证会的综合意见,经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价格决策听证制度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定为治国方略,明确指出:“依法治 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 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 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 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 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 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要把改革 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同立法结合起来。” 所谓决策法制化,就是决策的规定化、制 度化,也就是要使决策在形式与过程上实现 与法的统一,即以法的形式载现决策,以立法 的程序进行决策。可以说,价格决策的法制 化,是依法治价的要求,是价格决策民主化的 要求,同时也是价格决策科学化的要求。因 此,价格决策的法制化是当前推进依法治价 工作的一个重要步骤。 就我国法治的要求而言,依法治国理想 的实现,需要在社会形成一种统一的价值认 同,即法律是一个社会中最权威的行为准则。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在建立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价格是市场的核心, 价格与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与公民、法人和社 会组织的利益关系最为密切,涉及面也最为 广泛,特别是《价格法》规定价格行政执法活 动由价格行政机关来实施,如果价格行政机 关不能依法行政,不能做到严格依法办事,公 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就将受到严 重损害,价格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人 们心目中的权威就会遭到削弱。政府的决策, 尤其是关于价格改革的重大决策,是指导政 府和经营者价格活动的共同行为准则。如果 这些决策不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势必会在 人们的头脑中产生一个决策与法律孰轻孰重 的问题,既影响决策的权威,又影响法律的权 威。可以说,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价格行为不 规范、价格秩序混乱、公民价格法律意识淡薄 的现象,莫不与长期以来政府擅自定价、法外 决策的大量存在有关。依法行政首先要克服 思想观念上的障碍,提高全社会法治观念和 法律意识。价格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定职权、从 事行政活动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要自觉地 把价格法律法规作为从事价格行政行为的准 则,努力培养依法办事的习惯和能力;同时要 培养和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使之敢于和善 于运用价格法律来维护合法价格权益,有意 识地监督政府价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 民、来自于人民。一方面,人民通过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来掌管和运用国家权力,通过法律 法规的制定程序完成决策,《价格法》的制定 过程体现了全民的意志;另一方面,宪法规定 人民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和社会事 务,这就意味着公民有权通过各种方式参与 价格决策过程,影响价格决策结果,就要求政 府以法制的形式把便于公民参与价格决策的 方式及途径固定下来,保障公民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民主权利的实现。 就决策本身的要求而言,决策的科学化 程度是检验决策质量的终极标准,而决策的 科学化又有赖于决策的民主化程度。价格决 策的民主化实际上就是对政府价格决策过程 的参与程度。只有把价格决策的参与规范化 和制度化,价格决策的民主化才有保障。 正是上述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决定了 建立价格决策听证制的深远意义。随着这一 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必将有力地促进我 国价格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的进程。 价格理论与实践 韦大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