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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价格主管部门在定价主体多元化形势下的地位和作用           ★★★ 【字体:
正确认识价格主管部门在定价主体多元化形势下的地位和作用

作者:佚名     人气:276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源于我国定价主体的多样性,个主管部门在定价主体多元化形势下各自的作用必然不尽相同,本文不仅指出了他们的差异所在,而且论述了他们各自的地位和作用。
  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已初步建立。随之,定价主体也由单一性转为 多元化。
  现行的定价主体主要有: ⒈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行政主管部 门; ⒉各种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 ⒊经营者,即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 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其中企业法人又包括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三资”企 业及混合经济企业法人等; ⒋各种价值认定、价格评估、资产评估中介服务 机构; ⒌消费者,这主要指经营者同消费者协商定价 及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 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应当建立价格听证会制度的两个范畴。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定价主体多元化 的实质,是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物价部门一家 定、调价,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多家定、调价。在定 价主体多元化态势下,正确认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的地位和作用,对正确认识和处理各定价主体间的 相互关系,发挥价格杠杆调节经济发展的作用,是非 常必要的。在这个问题上,一些同志的认识是模糊 的,有的认为,现在大家都有定价权了,可以平起平 坐,谁也不用管谁了;有的感到90%以上的商品价格 放开了,让经营者自主定价就行了;有的行业主管部 门则把物价部门下放的价格权又悄悄揽起来,束缚 了企业的自主定价权;有的则抱住高通胀下的一些 价格调控措施办法不放,削弱了低通胀下价格杠杆 作用的发挥。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根 本的是对价值规律缺乏全面的认识、正确的把握和 勇于遵循的精神。
  价值规律有调节市场的作用,因 此,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放权,并让定价主体确有其 权;然而,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又有自发性、盲目性, 因此,政府必须加以调控和规范,让各定价主体确会 用权。
  由于价值规律作用的两重性,由于《价格法》规 定的物价部门负责主管价格的行政权力,由于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经济利益上的超脱性,也由于政府价 格主管部门形成了一支素质较高的物价管理和服务 队伍,因此在定价主体多元化的局面中,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仍居于主导地位,仍要发挥指导性作用。当 然,这有了新的含义,有别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它 是在尊重价值规律的前提下和执行价格法律的范畴 内,主动协调处理相互关系,各定价主体能独立自主 行使定价权,具体可概括为两个“尊重”一个“转 变”。 
  ⒈充分尊重企业的定价自主权。1992年发布实 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就明 确规定:“企业享有产品、劳务定价权”,企业生产的 日用工业消费品和生产资料,除国务院物价部门和 省级政府物价部门管理价格的个别(少数)产品外, 由企业自主定价。企业提供的加工、维修、技术协作 等劳务,由企业自主定价。1998年5月1日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商品 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企业法人,享有自主制定属于 市场调节的价格、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 价格及制定新产品试销价格的权利。能否落实企业 定价自主权,是正确处理各定价主体相互关系,建立 社会主义市场价格机制的首要问题。这不仅是由于 市场调节价占90%以上的量所决定的,更是由于企 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所决定的。企业是定价主体中的“大哥大”,大家 都要真正尊重它,使其真正握有法律赋予的实权,在 市场经济大潮中游刃有余。具体工作中应注意三点: 一是物价部门要真正放得开,同时要搞好指导、服务 与规范,当前要彻底清理、取消前几年高通胀时采取 的一些限制性措施、办法,如企业定价许可、提价申 报、调价备案等规定,让企业自主用权。二是业务主 管部门、行业协会要注重协调服务,不要抓权,更不 能把政府物价部门已经放给企业的定价权再转收回 来,搞什么行业“自律价”等损害企业定价自主权的 违法行为。三是企业自身要用好定价自主权。要学习 邯钢经验,培训企业物价人员,建立价格信息网络; 要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指导与服务;要依法办事,按 价值规律定价,不搞不正当竞争。

  ⒉充分尊重消费者的价格参与权。《价格法》规 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 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 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 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这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条件下消费者参与价格制定提供了法律保证。但从 《价格法》实施一年多来的情况看,消费者这一定价 主体的权利,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有的物价部门不 举行价格听证会,就把应通过听证会认证的价格直 接制定出去了;有的物价部门虽然召开了价格听证 会,但是吸收参加的消费者缺乏代表性或有倾向性, 有时对消费者发表的意见不予重视,甚至合理的意 见也不予采纳,使听证会流于形式。这里有群众观 念、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也有部门、行业经济利益 关系问题。作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坚持公开、公 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廉洁政治的原则,充分考虑经 营者的成本和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尤其是大多数普 通群众的经济收入状况,找到二者的最佳结合点。为 此,首先要从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的高度,把价格听 证会制度建立起来,凡是《价格法》规定需开听证会 的,就不能随意不开。是否可以这样认定,应开听证 会而不开听证会制定的价格无法律效力。其次,要把 价格听证会切实开好。做到会前开展价格、成本、承 受能力调查,听取消费者的意见,确定与会代表,制 定论证草案;会中营造民主氛围,让消费者代表各抒 己见,畅所欲言;会后认真分析归纳消费者的意见, 吸取其积极、正确、合理的内容,敢于否定物价部门 自身的意见,不做业务部门利益的代言人。从而,作 出正确的价格决策。
  ⒊切实转变政府物价部门的职能。物价部门是 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转变职能,是改革开放的必 然,是政企分开的要求,是一项深刻的变革。目前,我 国价格放开的程度已超过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定价 商品的价格水平已同国际市场接轨,物价水平持续 走低,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量大大减少。在这种 形势下,物价部门转变职能势在必然。 物价职能转变有两层含义:一是行政管理职能 内部的转换,即由定价、调价、放价为主到调控、约 束、规范价格为主;二是从行政管理职能到事业服务 职能的转变,即由价格行政机关的管理为主到事业 单位、中介机构的价格服务为主。第一种转变是从微 观到宏观、从行政手段到经济、法律手段的一般性转 移,第二种转变是第一种转变的衍生,是旧职能的弱 化和新职能的产生。物价部门职能的两种转变,归结 到一点,就是要由过去的政府定价转到对市场调节 价的规范和服务上来。据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 下物价部门的职能可以切成三块:⑴继续管理好少 数实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劳务价格; ⑵运用多种手段搞好宏观调控,规范价格秩序,创造 良好环境;⑶开展价格信息、价格培训、价格调研活 动,为各定价主体提供优质服务,并要搞好价格评 估、价值认定等中介服务。 要使职能转变落到实处,除了提高认识、取得共 识外,还要在各方面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履行新职能 的需要。当前,要特别强调强化物价服务职能。因为 这项职能尚未拓宽和纵深开掘,是大有前途和作为 的。在即将开始的新一轮机构改革中,应针对价格服 务诸项内容,即价格信息、价格培训、价格调研及价 格评估、价值认定、价格事务等,设置组织机构,充实 得力人员。要把物价系统内部最优秀的干部安排到 价格服务机构中去,把行政机关最能干的干部交流 到事业服务机构中去(可保留其公务员身份)。让他 们把价格服务职能真正履行起来,价格服务工作大 力开拓起来。物价干部是否愿意到事业服务机构去, 并能在那里有声有色地开展工作,这是衡量一个干 部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高低的重要尺度。试想,一个 干部只能依靠手中的权力管别人,而一旦离开了权 力就不能开展工作,这样的干部还谈得上什么水平 和能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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