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价格策略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有力手段,但必须建立在规范的基础上。近年,国内市场上企业竞相压价的现象屡屡发生,并迅速向各行业蔓延。如果任其发展,就会严重损害行业的整体利益,破坏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和市场秩序,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就抑制恶性价格竞争的危害、成因、对策作分析。 1.恶性价格竞争的表现及危害 恶性价格竞争的市场表现是多方面的,其代表性的表现有二:一是低价倾销。少数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利用其资金、技术、规模等资源优势,以排挤竞争对手或长期独占市场为目的,阶段性地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在独占市场后,往往又会提高价格甚至造成一种垄断价格,以获得垄断利润;二是低价混战。为数不少的中小企业,虽然不一定具有规模经济或技术上的优势,但具有成本与经营的优势,通过降低商品质量以迎合低消费的需求,或利用消费者对商品质量不易进行鉴别的特点,以次充好,进行低价销售。其他同类企业为了生存也只好加入价格大战,使价格一降再降,陷入怪圈。 恶性价格竞争的危害可以列举如下:一是扰乱了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不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价格应随着市场供求的变化而变化,价格对优化资源配置发挥着信息引导和利益驱动的作用。恶性价格竞争使产品价格偏离正常轨道,发出错误的价格信息,扰乱市场的价格秩序,也使价格失去了调节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功能,对优化资源配置将产生不利的影响;二是从长期来看,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低价倾销,表面上看似乎有利于消费者,有利于活跃市场。但我们应该看到,一些实力雄厚的经营者不惜以暂时亏本为代价,大搞亏本销售行为,其目的是要破坏其竞争对手的商品行销能力,挫败竞争对手,以便独霸市场,一旦实行低价倾销的经营者挤垮了竞争对手,在市场上占据了优势地位,消费者就再也不能享受低价购买的优惠,相反,不得不接受高于正常价格的垄断价格。而若干中小企业的低价倾销,往往是通过降低产品的性能、质量甚至牺牲产品使用的安全性来降低成本,直接侵害消费者利益;三是阻碍行业发展与技术进步。少数大企业低价倾销是以排挤竞争对手、垄断市场为目的,经营者在低价倾销过程中,更多关注的是产品的价格优势,而且由于是亏本销售,获利能力下降,企业就会减少用于产品开发和技术进步的资金投入,使产品的发展缺乏后劲。市场垄断地位形成后,企业更会趋于保守,缺乏发展的动力。对于进行低价销售的中小企业,由于产品获利空间很小或没有获利空间,就更没有能力进行产品的研制和更新换代。并且当某类产品形成不合理的市场价格定位后,其他生产同类产品的相关企业为了不被市场淘汰出局,也只好被动地相应降价以求生存,形成降价恶性循环,从而阻碍了行业发展与技术进步;四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国家税收大幅减少。五是使市场竞争机制失效。市场竞争机制就是要通过竞争择优汰劣。但就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来看,由于企业的经营体制改革还在进行过程中,远没有到位。无论是大企业为了独占进行的低价倾销,还是中小企业为了生存而进行的价格大战,任其发展,最后的结果必定是事与愿违,劣汰优也汰,同归于尽。从而严重地危害了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恶性价格竞争的成因分析 形成市场上企业恶性价格竞争的原因比较复杂,主要包括以下因素: (1)市场从总体上由卖方市场过渡到了买方市场,我国开始进入了“过剩”经济时代。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供求关系有了根本的变化,从原来的总供给不足、需求过大,转变为总供给过大、需求不足。再加上世界经济的疲软和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又制约了我国产品的出口。经济“过剩”的环境,给微观经济的生产经营者以极大的压力。相当一部分企业无力调整产品结构,只好采用无度低价倾销,你跌我跌,跌到低于成本。 (2)多年来我国经济结构矛盾的滞后反映。自80年以来,由于行政性分权和利益的条块分割以及经济决策的随意性,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使产业结构严重趋同,经济运行处于低质量水平。这种状况在我国石油、电子、轻工、汽车、钢铁等行业中非常普遍。据国家经济主管部门调查的资料显示,“九五”期间,将汽车、电子作为支柱产业的就分别有20多个省、市、区,将机械、冶金等重工业作为支柱产业的又分别有16个省、市、区。到1998年,全国VCD生产厂家多达600多家,汽车制造企业竟达上千家!这种不合理的经济结构,一开始就给经济的发展留下了大量隐患。由于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数量众多,而又规模偏小,从而出现总体上生产能力大大超过需求水平,在产品个体上,产品性能类同,没有特色,没有个性,技术含量相对较低,不能满足多层次消费者的不同需要。随着企业市场环境进一步改变,这些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在为争得一定的市场份额而进行的白热化的竞争中,其最后一招只能是恶性价格大战。 (3)经营决策者竞争策略运用失当。在企业运用的市场营销策略中,价格竞争策略无疑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正确合理运用这一手段可以有力地促进产品的销售,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但是有些经营决策者简单地把企业的营销手段等同于价格竞争手段,将价格竞争手段等同于一味地降价。这其实是对市场营销策略的极大误解,其结果是陷入恶性价格竞争泥潭里不能自拔,害人害己。在一个成熟的市场里,产品的竞争力并不完全取决于产品的价格,甚至产品的价格并不是重要的因素。产品的竞争更集中在产品的质量、产品的性能、售后服务和品牌效应等非价格竞争上。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中,虽然产品的价格仍然是消费者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但消费者已开始更多地关注产品的非价格因素。一些参与恶性价格竞争并深受其害的企业决策者们也开始认识到综合运用市场策略的重要性,从恶性价格竞争中退出来,在进行产品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强化优质服务、树立产品品牌形象上下功夫,使竞争在较高的层次上进行。 (4)国有企业体制改革没有到位。国企改革是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所在,也是难点所在。以产权改革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尚在进行之中,远远没有到位,企业利益激励机制尚未建立。一些国有企业在面对市场压力和竞争时,不是通过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快产品更新换代,来增强竞争力,而是简单地降价销售,舍本经营。企业亏了就亏了,有国家和地方政府兜着,谁也不心疼。以至于去年年底深圳市宝安区几家运输公司出现了宝安至广州冷气大巴车费只需10元、中巴免费的恶性竞争的极端例子。存在这种“免费午餐”似乎也在“情理”之中。 (5)行业内部缺乏自律的价格协调机制。市场的供需矛盾和竞争的压力是培育低价倾销的客观因素,会随时滋生出恶性竞争的可能。但由于行业内部各企业不能及时进行有效的协调,没有形成一个明确有效的行业内部价格约束机制,从而使大多数企业在降价中非但没有扩大市场份额,反而受竞争对手降价的刺激而被迫不断降价,形成恶性价格竞争。 3.防范恶性价格竞争的对策 首先,完善价格法规,依法治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等条款对低价倾销和低价倾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作了界定和原则性的规定。去年年底,我国正式颁布了第一部制止低价倾销的综合性法规———《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这是我国防范恶性价格竞争的法律依据。对严重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损害国家和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恶性价格竞争行为,要依法予以严惩,防止其进一步蔓延。同时,考虑到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和不同商品类别的恶性价格竞争行为有较大的差异性,这就要求各地按《价格法》和《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行为的规定》,制订出一批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的市场价格管理法规,通过不断完善价格法规来规范企业的价格行为,防范恶性价格竞争,维护正常价格秩序。 其次,建立健全行业内部自律的价格协调机制。行业协会作为市场中介组织,有“企业的依靠,政府的帮手”之称,是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协调企业利益关系方面可以起到政府起不到的作用。建立健全行业内部自律的价格协调机制,加强自律,制定相对科学、合理的自律价,以行业自律价来约束企业的价格行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 第三,形成创新机制,提升企业的竞争层次和竞争力。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的市场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发动力十分不足,许多企业基本上没有自己的产品创新能力,甚至连跟从市场需求变化来调整自己的生产经营战略都做不到,只能是大家都拥挤在既有商品生产和服务领域的市场空间里,结果是大批企业的生产能力闲置,产品积压严重,只能是不断地在市场上进行无序的降价大战。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应该说更重要的市场竞争的形式是企业适应市场需求变化不断地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市场竞争已经发展到企业不仅仅是适应市场需求变化、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而且还要求企业的新技术和新产品能够创造市场、创造需求。因此,只有我国企业形成充满活力的创新机制,以技术和产品创新作为竞争的主要手段,来不断地开拓市场,才能提升企业的竞争层次和竞争力,有效规避低层次的单一价格竞争,获得较高的价格———收益率。 南方经济 鲁志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