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场调节价变动趋势的调控,使之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取向,越来越成为物价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物价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调控既包括市场调节价变动的结果,也包括定价主体的价格行为,应当从多角度、多层面继续研究和制定相应的价格法规,进一步探索以法治价的途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绝大部分商品价格由市场形成,并以市场价格的变动来调节社会劳动和资源配置。而市场价格机制的形成,需要实现价格上公平竞争。当前,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初期,市场发育不成熟,法制不健全,经营者素质差。在大部分商品价格放开以后,价格欺诈,牟取暴利,垄断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较为普遍,市场价格秩序混乱,这就妨碍了公平竞争,使规范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难以确立。因此,对这部分放开的商品价格,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调整和约束,这样,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近几年来,西安市物价局十分重视价格立法工作,已经省、市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了地方性法规《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同时下达了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有法可依,为价格监督检查提供了法律根据。 为了保护和鼓励公平价格竞争,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西安市主要运用法律手段打击以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为主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这项工作大致可以区分为递进的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研究、制定和贯彻《西安市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和两个实施细则及一个公告。1994年初,西安市经过大量的市场调查,召集大专院校和价格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及有关部门的价格实际工作者、各类企业的管理人员反复研究论证,并借鉴外地经验,拟定了《西安市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暂行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在当年11月以市政府8号令颁布执行,同时制定下达了《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查处经营蔬菜、猪肉牟取暴利的实施细则》。1995年5月又制定下达了《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查处经营饮食业、衣着类商品牟取暴利的实施细则》和《西安市物价局关于部分商品零售环节进销差率的公告》。随后开展了大规模的物价监督检查。第二个阶段,制定《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和实施办法及价格水平公告。经过近两年的实践说明,对于市场调节价变动中的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用法律手段予以治理是可行的,也是有效的,但是《暂行规定》还不能算是法律、法规,其约束力、权威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1996年下半年,在实践的基础上,再次反复调研、论证,经省、市人大批准,于今年2月20日颁布了地方法规《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和《西安市关于查处经营主要副食品、饮食业、衣着、纺织品等牟取暴利的实施办法》、《西安市物价局关于主要副食品、饮食业、衣着、纺织品差价率和毛利率的公告》。《条例》的公布与实施,使西安市对市场调节价的调整有了真正的法律依据,其权威性大大升高。与之配套的《实施办法》和《公告》使《条例》更加具备了可行性和操作性。《条例》一经公布,立即受到了新闻界的关注和消费者的拥护,使物价监督检查有了法律依据,其力度进一步加强。 《条例》承袭了市政府8号令的基本精神,并有所提高和完善,它和与之配套的文件有以下特点: (1)贴近生活,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对于消费者日常生活中吃、穿等生活必需品经营中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进行了规范。因而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欢迎和拥护。 (2)可以指导经营者,引导企业的价格行为。文件对一大批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规定了一般价格水平和合理上浮的幅度,既有利于指导经营者灵活作价,又可以规范企业的价格行为,治理市场的价格秩序。 (3)有利于抑制通货膨胀。所规范的商品价格中80%都是列入全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统计范畴的品种,规范这些价格中的不正当行为,能够制约物价指数的上升。 (4)开始建立起西安市场依法治价的框架体系。所规范的15种类商品价格,包括成品粮油、主要副食品、餐饮业、日用工业品、农用生产资料等,由于涉及零售价格面宽,从而初步建立起依法对市场调节价调整的框架体系。 《条例》和实施办法、价格水平的公告发布后,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新闻界大量宣传,市民们热烈拥护,对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举报不断。同时对占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90%左右的市场调节价格的监督检查有了依据。全市物价检查机构连续组织了数次对成品粮油、衣着类商品、餐饮业等的行业检查,有效地抑制了通货膨胀,规范了价格秩序。由于加大了对零售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从而促使西安市物价指数大幅回落,全市1995年零售物价指数上升14.6%,较上年大幅回落11.6个百分点,1996年零售物价指数上升7.9%,较上年回落6.7个百分点,两年均完成了国务院、省政府下达的物价指数控制目标。 今年,西安市将根据《条例》的规定,围绕消费者关心的热点价格问题,研究制定家具类、家用电器修理等商品和行业的实施办法,拟定发布受理群众举报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案件的规章,进一步完善《条例》的法规体系,为价格管理和价格监督检查拓宽新的工作领域。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调节价的比重还会进一步扩大。对市场调节价变动趋势的调控,使之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取向,越来越成为物价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物价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调控既包括市场调节价变动的结果,也包括定价主体的价格行为,应当从多角度、多层面继续研究和制定相应的价格法规,进一步探索以法治价的途径。 价格与市场 杨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