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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市场经济的观点看待“价格战”           ★★★ 【字体:
要用市场经济的观点看待“价格战”

作者:佚名     人气:271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价格战作为一种竞争形式,一直背负着“不正当竞争”的骂名。笔者认为,应该对之冷静深思,真正用市场经济的观点看待之: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战不可怕,价格战不可免,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现象。本文将着重分析价格战的必然性、价格战与价格恶战的区别,还价格战一个清白。
  现实经济生活中,一提起价格战,人们似乎都抱有一种反感情绪。改革20多年来,价格涨涨落落的过程中,价格战一直背负着“不正当竞争”的骂名。现阶段,物价水平走低,降价战此起彼伏,接连不断,对价格战施加的“罪名”更多。笔者认为,应该对之冷静深思,真正用市场经济的观点看待之,还价格战一个清白,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诸种形式的价格战这一竞争形势的需要。
  一、价格战是来之不易的价格改革成果,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现象
  所谓“价格战”,主要是指对已经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生产经营者按照法律赋予的价格决策自主权,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为取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和有利的市场交易条件,以价格为武器的竞争活动。简单说,价格战就是价格竞争,就是企业运用价格争夺市场份额的一种表现形式。应该说,价格战来之不易,它是价格改革的伟大成果之一。计划经济时期无“价格战”一说。那时,一是不能讲竞争,二是无需竞争。价格统统由国家制定,“国家定价,一统天下”,且往往“一价定终身”,企业基本上没有定价权,只有执行的份儿。在价格问题上,由于国家“管得过多,统得过死,决策过慢”,结果使得价格既不反映价值规律,也不反映供求关系,导致价格体系扭曲,严重制约着经济的发展。由于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价格如何定,定高定低,都听命于政府的计划,因而企业缺乏市场竞争的压力,没有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动力,没有技术创新的活力。可以说,计划经济体制及计划价格体制下,企业一则无权竞争,二则不需要竞争。正是由于这种体制制约着经济的发展,阻碍着企业活力的增强,暴露出种种弊端,因而急需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了以市场为导向的价格改革。由原来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变为由企业自主定价,把应该属于企业的定价权还给企业,让企业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决定其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以价格为武器参与市场竞争。价格改革至今,90%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放开,实行了市场调节价,也就是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已寥寥无几,所占比重很小,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已得以基本建立起来,生产经营者绝大多数已掌握了自主定价权,具备了运用价格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力。在现阶段的市场价格机制条件下,价格战遍地开花,应该说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现象,是价格改革的丰硕成果。
  我们认为,既然价格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价格机制,那么就应该承认竞争、允许竞争、鼓励竞争,而不应害怕竞争、限制竞争。只有通过竞争,价格才能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促进市场价格的合理形成;也只有通过竞争,尤其是价格竞争,才能刺激企业改进技术,加强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争取竞争主动权。可以说,正是由于改革的深入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市场价格机制的逐步形成,价格战的不断兴起,才极大地激活了市场,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繁荣、兴旺。
  因此,我们的结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战不可怕,价格战不可免,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现象。
  二、我们支持价格战,并不意味着不反对“价格恶战”
  国家管理价格的重要职能,是“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价格法》第一章第一条)。要保持价格总水平的相对稳定,防止市场价格的暴涨和狂跌,就必须反对、制止“价格恶战”这一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所谓“价格恶战”,可将其定义为:主要是指相互独立的少数生产经营者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严重背离价值规律,随意高抬价格或低价竞销,侵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借以提高其市场竞争优势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价格恶战”中的两种突出表现形式,即涨价暴利和低价竞销,价格改革进程中都曾出现过。80年代末、90年代初,伴随着价格改革的深化,价格总水平上涨过猛,通货膨胀严重,最高年份通货膨胀率高达21.7%,近几年来,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供求格局的变化,价格总水平则出现了长期持续走低的局面,物价涨幅处于负值状态。
  我们反对“价格恶战”,是因为它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严重影响。一则,涨价暴利或低价竞销,严重背离价值规律,导致了价格信号扭曲,误导社会资源的配置,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二则,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制约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三则,它违反市场经济诚实信用、等价交换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准则,侵害竞争对手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则,它阻碍市场价格机制作用的发挥,不利于促进优胜劣汰,导致企业在恶性竞争中两败俱伤,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因此,对“价格恶战”这种不正当、不合法、不合规的竞争行为,应理直气壮、旗帜鲜明地加以制止和反对,为市场价格机制的合理形成、运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条件。
  问题在于反对“价格恶战”应依法而行。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有法可依。早在《价格法》颁布之前,为制止乱涨价、牟取暴利的现象,国家计委发布了《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价格法》颁布之后,为制止低价倾销,防止降价恶战,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制止部分工业产品低价倾销的暂行规定》。尤其是《价格法》明确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度上涨”以及“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坏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等,均属不正当价格行为。这说明,反暴利、反乱涨价、反低价倾销都是有法律依据的。但由于价格法规建设不完善,无论是在反暴利还是在反倾销问题上,其难点在于对其认定的标准尺度的把握上,尚有许多技术判断问题有待于细化,还需价格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三、将价格战与“价格恶战”区别开来,支持积极的价格战,维护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
  如前所述,正常、合理的价格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常现象,而暴利和倾销形式的“价格恶战”则是违法、违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我们反对“价格恶战”,但却支持、鼓励、维护正常的价格战。因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动力,价格是市场机制的灵魂,价格竞争是企业争占市场的重要手段。只要搞市场经济,只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价格战就不会挂起“免战牌”。这是市场经济必须确立的基本观点之一。
  现在,我国的价格形势持续走低,物价涨幅呈负值状态。物价走低原因固然很多,但最根本的是社会总供给大于总需求的矛盾未能从根本上得以缓解所致。在这种情况下,受供求关系的影响,企业之间的价格战在所难免,甚至有可能发生低价倾销形式的“价格恶战”。此时,应调查研究,区别对待,不能一听降价,就认为是低价倾销,随意扣上“价格恶战”的帽子。事实上,现在有的同志把降价视为之“倾销”,把降价竞争这种形式说得“一钱不值”,“一塌糊涂”。这不是科学态度,也不是市场经济的观点。尽管舆论一个劲地反低价倾销,但到目前为止,笔者尚未发现一起典型的最具说服力的低价倾销的案例。因为企业一般不会、也没有能力长期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其产品。一句话,那种动不动就给降价扣上“低价倾销”的罪名的做法是欠妥的,不是实事求是的正确态度。因为降价毕竟是竞争中最常用的手段、最有力的手段之一。某些产品有的场合,价格依然是决定性因素。报载称,当年日本的电器和汽车横扫欧美,除了质量和性能优越外,最诱人的即是价格大大低于欧美产品。而电脑的迅速普及,其主要动力不仅在于性能的变化,更在于价格的骤降。我国的彩电如果还保持高价,超过亿台的拥有量从何谈起?更何况,现阶段市场供大于求,商品充裕,竞争激烈,所以以降价为主要形式的价格战势在必然,在所难免。当然,价格手段仅仅是竞争战略中的一个环节,并非“战无不胜”。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关键要靠技术创新、体制创新、服务创新等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但决不能因此而否定价格战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而应正确对待之,促使其科学、合理、合法地运用于市场竞争,保证市场经济发展的活力日益增强。

  总之,对价格战问题,正确的态度应是:“辨‘风’识‘向’评降价”,“对降价风潮冷思考”(此语系拙作文章题目,曾分别载于《江苏物价》1997年第8期和《山东经济战略研究》1997年第8期),真正做到冷观静察,科学分析,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对正常、合理性的价格战应予支持;对攀比性的价格战予以引导;对恶性的价格战应依法治理。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市场经济竞争形势的需要。
山东经济战略研究   李书田,马桂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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